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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doc

上传人:鼓*** 文档编号:9630795 上传时间:2025-04-01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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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 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地环发[1995]15号 为了加强对地质防治工程承担单位的资格管理,规范各级资格管理部门的行为,更好地落实部三定方案和执行地发[1993]207号文中《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试行)》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一、资格确定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资格,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所必须具备的资金、技术力量、技术装备、管理能力和技术业绩等。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格认证工作,是指对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院(所)、施工公司、监理公司等单位的资格审查、批准、发证及其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格管理工作和根据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分资格审批工作。 二、资格申请 第四条 申请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勘查、设计、监理、施工的单位必须向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资格管理部门提出资格申请,经省(区、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客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 对于符合地发[1993]207号文规定资格标准的单位,由资格管理单位审核资格条件和资质等级,并发给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条 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 1、全民所有制单位; 2、集体所有制单位; 3、多种所有制联营单位; 4、外商投资单位; 5、需要办理资格申请的其它单位。 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资格的单位,必须向资格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五份装订成册): 1、资格申请表; 2、法人单位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所有制性质证明; 3、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 4、单位管理水平及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证明文件; 5、主要技术人员及技术装备情况; 6、单位资历和工作业绩(主要工作成果和获奖证明); 7、近三年内无重大事故的证明; 8、注册资金数额及单位电话; 9、单位开立帐户的银行及帐号; 10、申请监理资格的单位需要提供监理工程师证件复印件或参加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监理培训班学员结业证书复印件; 11、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厅、局级)对资格等级的推荐报告。 第八条 设立外资、中外合营、中外合作(含港、澳、台资)的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由中方代理者、中方合营者、中方合作者按本细则相应条款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按相应条款规定办理领证手续。 外资、中外合营、中外合作单位的资格申报,除必须报送本细则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1、原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批准文件; 2、近三年来资产经营情况。 三、资格审批 第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格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甲、乙级单位的资格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甲、乙级资格单位的初审和推荐;条件成熟的省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两级单位的资格审批,报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领取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证书分四种: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含正本和副本)。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书由国务院地质矿产部负责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单位资格,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单位资格,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及许可资质等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格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及许可资质等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格,分为甲、乙、两三个等级。 四、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 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时,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登记。 第十三条 资质证书的受理审批暂定为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各一次。每年12月颁发资质证书,并在中国地质矿产报上公告。 第十四条 自资格批准之日起(以下达文件为准)两个月内,省(区、市)地矿厅(局)主管部门派人持省(区、市)地矿厅(局)介绍信,统一领取资质证书,逾期不办理领证手续,资质证书自行作废。 第十五条 自资质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后统检。统检有效时间为一年。超过统检时间不主动送审检验的,资质等级证书将自行失效作废。 第十六条 资格单位必须建立《业务手册》。《业务手册》是核定单位资质等级的重要依据。在必要的情况下,资格管理部门可以随时通知持有资质证书单位送检或抽检。业务手册内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遗失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及时向颁发证书单位报失,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 已定级的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成绩显著或已达到升级标准,可以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年后按细则相应条款向资格管理部门提出升级申请。 第十九条 已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监理许可资格单位,可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年后向资格管理部门提出定级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升级(或核定单位资格等级)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资格升级申请表; 2、原《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 4、业务手册。 第二十一条 资格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先向资格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格变更手续,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与其营业范围相当的地区或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1、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资格管理部门交回原《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资格或者核定等级后,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2、歇业、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报原资格管理部门备案,并交回其资质证书。 3、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应当向资格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五、其他 第二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同内地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合营申请资格单位,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地质环境司 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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