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个人防护具之原则程序
一、 法源根据:依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第二百七十七条至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办理:
第二百七十七条
雇主供应劳工使用之个人防护具或防护器具,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
保持清洁,并予必要之消毒。
二、
常常检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时并妥予保存。
三、
防护具或防护器具应准备足够使用之数量,个人使用之防护具应置备与作业劳工人数相似或以上之数量,并以个人专用为原则。
四、
如对劳工有感染疾病之虞时,应置备个人专用防护器具,或作避免感染疾病之措施。
第二百七十八条
雇主对于搬运、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腐蚀性物质、毒性物质或剧毒物质时,应置备合适之手套、围裙、裹腿、安全鞋、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并使劳工旳确使用。
第二百七十九条
雇主对于劳工操作或接近运转中之原动机、动力传动装置、动力滚卷装置,或动力运转之机械,劳工之头发或衣服有被卷入危险之虞时,应使劳工旳确着用合适之衣帽。
第二百八十条
雇主对于作业中有物体飞落或飞散,致危害劳工之虞时,应置备有合适之安全帽及其她防护。
第二百八十一条
雇主对于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处作业,劳工有坠落之虞者,应使劳工旳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帽及其她必要之防护具。
前项规定经雇主采安全网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八十二条
雇主对于从事地面下或隧道工程等作业,有物体飞落、有害物中毒、或缺氧危害之虞者;应使劳工旳确使用安全帽,必要时应置备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尘面具等防护器材。
第二百八十三条
雇主为避免劳工暴露于强烈噪音之工作场合,应置备耳塞、耳罩等防护具,并使劳工旳确戴用。
第二百八十四条
雇主对于劳工以电焊、气焊从事熔接、熔断等作业时,应置备安全面罩、防护眼镜及防护手套等,并使劳工旳确戴用。
雇主对于前项电焊熔接、熔断作业产生电弧,而有散发强烈非游离辐射线致危害劳工之虞之场合,应予合适隔离。但工作场合采隔离措施显有困难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八十五条
雇主对于熔矿炉、熔铁炉、玻璃熔解炉、或其她高温操作场合,为避免爆炸或高热物飞出,除应有合适防护装置及置备合适之防护具外,并使劳工旳确使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
雇主应依工作场合之危害性,设立必要之职业灾害急救器材。
第二百八十七条
雇主对于劳工有暴露于高温、低温、非游离辐射线、生物病原体、有害气体、蒸气、粉尘或其她有害物之虞者,应置备安全卫生防护具,如安全面罩、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护眼镜、防护衣等合适之防护具,并使劳工旳确使用。
第二百八十八条
雇主对于劳工在作业中使用之物质,有因接触而伤害皮肤、感染、或经由皮肤渗入吸取而发生中毒等之虞时,应置备不浸透性防护衣、防护手套、防护靴、防护鞋等合适防护具,或提供必要之涂敷用防护膏,并使劳工使用。
第二百八十九条
雇主对于从事输送腐蚀性物质之劳工,为避免腐蚀性物质之飞溅、漏泄或溢流致危害劳工,应使劳工使用合适之防护具。
第二百九十条
雇主对于从事电气工作之劳工,应使其使用电工安全帽、绝缘防护具及其她必要之防护器具。
二、使用化学品个人防护原则操作程序:
1. 实验室内任何人员应随时穿戴安全眼镜,操作、搬运化学品时应戴化学护目镜或防护面罩。实验室内禁戴隐形眼镜,除非安卫人员或指引监督者批准。
2. 需依操作程序规定穿戴全面罩式等防护具,严禁于实验区域穿拖鞋、凉鞋等,如常常搬运重物则需穿着安全鞋。
3. 实验衣应随时穿着并每月至少清洗一次,如遭污染应即刻脱下并依规定解决。
4. 有接触化学品也许性时应随时穿戴手套,穿戴前需检查手套完整性,脱下前需先清洗手套。
5. 操作放热反映或高温物质时应穿戴防热手套,但需为非石绵材质。
6. 呼吸防护具需依呼吸防护筹划之规定使用
三、个人安全卫生防护设备:
1. 身体防护:规定穿戴实验工作防护衣着,避免穿着干扰之衣物作业。
2. 脸部防护:有喷溅危险之操作,应着安全面罩等之防护具。
3. 眼部防护:有毒物或刺激眼睛之物溅入危险之作业,应着眼罩、眼镜等防护具。
4. 手部防护:为防手部受酸、碱之侵蚀而伤害,应备有防护手套、防毒手套、耐酸碱手套,皮肤保养剂等防护装备。
5. 呼吸防护:为防刺激性或毒性气体吸入危害,应依污染物种类选择合适之呼吸防护具。
6. 其她防护具:除前述外,视实际情形需要备置安全带、救生索等紧急逃生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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