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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保证工程勘察资料真实、可靠,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和《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实行勘察外业见证制度。未按本规定进行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的项目,其勘察成果不得作为建设项目设计依据。
工程勘察外业工作是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的重要手段。
本规定所称工程勘察外业见证,是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采用旁站方式,对勘察外业作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以及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原始记录等外业工作进行检查、核实,并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 温州市建设局对全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制度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制度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是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第一责任人。对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不进行外业见证,或指使见证员在见证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见证单位和见证员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如实记录勘察现场见证情况,确保见证资料真实可靠,见证单位或见证员如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取消见证资格和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工程勘察单位签订《工程勘察合同》时,应增加工程勘察外业见证条款。与工程设计单位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在提供的资料中,应增加外业见证报告。
第六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工程勘察外业见证,不改变和替代勘察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七条 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可以由建设单位指派本单位符合见证员条件的人员进行。建设单位没有符合见证员条件的人员时,应当委托第三方进行见证。
委托第三方见证的,应委托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资质的企业进行见证,并与被委托方签订《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合同》,明确见证内容、要求和法律责任。
委托第三方见证的,其见证收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由建设单位与被委托单位商定。
第八条 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员,应当由熟悉和掌握工程勘察现行标准、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富有工程建设经验、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等相关执业资格;
(二)具有2年及以上连续从事工程勘察或岩土施工或土建工作经历,并取得本专业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经各建设单位或具有第三方见证资格的勘察单位推荐,通过基本条件审查、专业培训且考试合格的,由温州市建设局颁发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员资格证。
第十条 外业见证应采用旁站形式与勘察外业工作同步进行。见证内容为:
(一)外业作业人员人数、身份和资格;
(二)外业作业情况;
(三)外业作业原始记录:
1、勘探定点、控制性坐标及控制点的来源;
2、钻探工作量及钻孔单孔孔深;
3、单孔回次进尺、岩芯长度及采取率;
4、单孔是否观测过初见或稳定水位及采取地下水试料(含地表水)数量;
5、单孔采取原状及扰动土样数量;
6、单孔采取岩石试料数量;
7、单孔进行原位测试类别及数量。
见证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工程项目的见证工作。
第十一条 见证员有权督促勘察企业及勘察人员对影响工程勘察质量和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勘察作业,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应停止勘察作业而拒不停止的,应及时报告负责工程勘察质量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有权拒绝出具见证报告。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由勘察企业的外业地质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禁离开外业追记或者补记。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对原始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见证员和见证单位应对见证内容提交《外业见证书》。《外业见证书》由《建设工程勘察外业见证报告》(附件一)和《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实物工作量见证验收一览表》(附件二)组成。
由建设单位自行见证的,《外业见证书》经见证员签字后,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委托第三方见证的,《外业见证书》经见证员签字后,由第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予以确认。
见证员和见证单位对见证资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签署齐全的《外业见证书》是工程勘察成果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工程勘察成果一起装订成册,由建设单位、见证单位、勘察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存档。
第十五条 勘察外业原始记录资料是编制工程勘察报告的直接依据,应与工程勘察报告一起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由勘察企业保存备查。
勘察外业原始记录资料应主要包括:《外业见证书》、《测量成果》、《钻探地质编录表》、《钻探原始记录表》、《标准贯入试验记录表》、《动力触探试验记录表》、《钻孔岩芯照片》。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不得依据未经外业见证的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经外业见证或与外业见证资料不符的勘察成果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温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一
建设工程勘察外业见证报告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勘察阶段:
勘察地址:
勘察时间:
勘察单位资料:
勘察单位: 资质等级: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职称:
外业人员及上岗证:
外业见证的内容:
勘察任务书: 有□ 无□
勘察纲要: 有□ 无□
勘察纲要变更: 有□ 无□ 变更申请人: 变更批准人:
原位测试符合程度: 好□ 一般□ 不符合□
测量放点: 有控制点□ 无控制点□ 控制点可否追溯□
水位观测: 有□ 无□
钻探工作量: 孔,共计 米;
井探工作量: 个,共计 米; 槽探工作量: 个,共计 立方米;
取土试样:原状 件、扰动 件; 取水试样: 件;
取岩样: 组 块; 钻孔波速测试: 孔 米;
原位测试:标贯 次;动力触探 米(重型N63。5、超重型N120);
抽水试验: 台班/孔;压水或注水试验: 次/孔;其他原位测试:
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___________
见证人和见证单位郑重声明:上述内容经现场见证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我们愿意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见证人(签名) 见证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报告一式三份,建设单位、见证单位和勘察企业各一份。
附件二
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实物工作量见证验收一览表
共 页 第 页
序
号
孔(井)、槽探点编号
孔 深
(工作量)
取 样
原 位 测 试
完成
时间
见证员
(签名)
备 注
原状土
(件)
扰动土
(件)
地下水
(件)
岩样
(组/块)
标贯
(次)
动触
(米)
钻孔
波速
(米)
抽水试验
(台班)
见证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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