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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第3版)课后习题参考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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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习题答案 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述 一、单选题 1.C 2.C 3.C 4.D 5.D 6.A 二、简答题 1.答:国际结算是指为清偿国际间由于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国际结算依据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贸易结算,也称有形贸易结算,是指由有形贸易活动(商品的进出口)引起的国际债权债务关系结算业务;非贸易结算,也叫无形贸易结算,是指由有形贸易以外的活动(包括国际资本流动、国际资金借贷、技术转让、劳务输出、侨民汇款、捐赠、利润与利息收支、国际旅游、运输、保险、银行业等活动)引起的国际结算业务。 2.答: (1)国际结算工具。主要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是国际结算的基石。 (2)国际结算方式。基本方式包括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主要以跨国收付或转移资金为目的;附属方式主要包括银行保证书、备用信用证、国际保理和包买票据等,在风险控制和贸易融资等方面为基本方式提供补充。 (3)国际结算单据。基本单据主要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附属单据包括检验证书、重量单、装箱单、产地证明书、船公司证明等。 (4)国际结算下的融资业务。国际结算下的融资包括对出口商的融资,如出口押汇、票据贴现、打包放款等,对进口商的融资主要有进口押汇、开证额度、提货担保等。 3.答:(1)国际结算业务量不断扩大。对外贸易额的扩大直接推动了我国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国际结算业务量不断增加。 (2)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不断增加。国际结算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商业银行经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3)结算货币多元化。除了美元、欧元、英镑、日元、港币等,人民币国际化的趋势也渐显。 (4)结算方式多样化。主要有汇款、托收、信用证、国际保理、包埋票据和银行保函。 4.答: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必要性:在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时,银行除了在国外设置分支机构外,还需要与外国银行建立代理关系。因为一家或一国的银行不可能在所有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国家或地区都设立分支机构,这样做既不可能,也没必要。 代理行关系的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建立一般要经过以下3个步骤: (1)考察了解对方银行的资信。通常对有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可以建立代理行关系,但要调查对方银行的资信等级、经营作风以及财务状况等多项指标,在有把握的基础上建立代理行关系。 (2)签订代理协议并互换控制文件。如果双方银行同意建立代理关系,则一般由双方银行的总行签订代理协议。 (3)双方银行确认控制文件。为了使代理业务真实、准确、快捷、保密,代理行之间要相互发送控制文件,并在确认无误后,遵照执行。控制文件包括密押、印鉴和费率表。 5.答: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意义: (1)从国家层面分析 ①人民币跨境结算有利于减缓国家外汇储备增长的压力。 ②人民币跨境结算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区域化。 ③人民币跨境结算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④人民币跨境结算能够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与开放,增强中国在国际市场上的金融资源配置能力。 (2)从银行层面分析 ①人民币跨境结算凸显了中资银行的本币运营优势。 ②人民币跨境结算孕育出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 ③人民币跨境结算丰富了银行业务品种。 ④人民币跨境结算催生了人民币国际存款。 (3)从企业层面分析 ①人民币跨境结算有助于我国企业规避汇率风险,稳定和便利国内企业的对外出口。 ②人民币跨境结算有助于企业营运成果清晰化。 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存在的问题: (1)境外企业人民币计价结算意愿不强,境内企业结算币种主导权缺失。 (2)境外人民币规模小,流动性不足,投融资渠道不畅通。 (3)中资银行业的国际化程度不高,人民币结算的境外推动力不足。 (4)美元的世界货币地位短期内还难以撼动。 第二章 国际结算工具——票据 一、单选题 1.C 2.D 3.C 4.B 5.D 6.D 二、简答题 1.答: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具有法定格式,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可以转让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具有8个特性:设权性;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金钱性;返还性;提示性;流通转让性。 2.答:票据主要有5个功能: (1)汇兑功能。汇兑功能是票据的传统功能,通过票据的转移、汇兑实现资金的转移,其作用是解决资金支付的空间间隔问题。 (2)支付功能。支付功能是票据最基本的功能。以银行为中介、以票据为手段进行支付,只需办理银行转账即可,这种支付方式方便、准确、迅速、安全。 (3)流通功能。无记名票据可直接交付转让,记名票据可依背书转让,背书次数越多,负担保责任的人越多,票据的可靠性就越强,票据的信誉也越高。 (4)信用功能。信用功能是票据的核心功能,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相互借贷或存在相互支付关系时,都可以利用票据这一信用工具来解决,即通过票据交换收付抵消,冲减相互债务,来提高资金效益。 (5)融资功能。融资功能是票据的衍生功能,主要通过票据的贴现来实现。票据贴现大都由商业银行经营,银行经营贴现业务实际上是向企业提供资金,使资金周转更为灵活。 3.答:汇票是一种要式凭证,注重在形式上应具备必要项目。一张汇票的必要项目是否齐全和合格,决定了该汇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汇票的必要项目包括:①“汇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命令;③收款人名称;④确定的金额;⑤付款人名称;⑥出票人名称和签字;⑦出票日期和出票地点;⑧付款地点;⑨付款期限。 4.答:汇票行为通常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提示、保证、付款、拒付与追索等,其中出票是主票据行为,其他行为都以此为基础而发生,称附属票据行为。 (1)出票。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从而产生汇票权利义务关系的票据行为。交付是票据生效不可缺少的动作,欠缺交付,出票便无效。 (2)背书。汇票的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汇票权利,在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相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汇票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 (3)承兑。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于票据到期日付款给持票人的行为。 (4)参加承兑。参加承兑是指汇票被拒绝承兑时,非汇票债务人在得到持票人的同意后,对已遭拒绝承兑的汇票进行的承兑。 (5)提示。提示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的票据行为,包括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两种。 (6)保证。保证是指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背书、承兑、付款等所发生的债务予以偿付担保的票据行为。 (7)付款。付款是指即期汇票或经承兑的远期汇票到期时,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要求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 (8)拒付。拒付是指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行为。 (9)追索。持票人在汇票遭到拒付时,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这种行为称作追索。 5.答:汇票、本票和支票具有以下异同点: (1)汇票、支票是无条件支付命令,而本票是无条件支付承诺; (2)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汇票的出票和付款人之间不一定先有资金关系,本票则是约定自己付款的票据,无所谓双方资金关系; (3)本票、支票、即期汇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远期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则以承兑人为主债务人; (4)支票、本票一般开出一张,汇票可以开出一套; (5)汇票、支票都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当事人; (6)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汇票、本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一般企业或个人; (7)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无到期日的记载,汇票、本票则有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之分,有到期日的记载; (8)支票无承兑、保证制度,汇票则有承兑、保证制度,本票仅有保证,而无承兑; (9)支票的出票人担保支票的付款,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和付款,本票的出票人则自负付款责任; (10)关于汇票的规定,同样可以适用于支票,有出票、背书、付款、追索权、拒付证书等。 6.答:票据诈骗的常见手段有:(1)伪造票据;(2)变造票据;(3)填写空白票据;(4)空头支票;(5)骗取票据;(6)盗取票据;(7)套取票据:(8)逃债票据。 票据诈骗的防范方法: (1)银行防范票据诈骗的措施 ①注意易引发票据诈骗案件的业务环节; ②采用先进的防伪技术和高科技印刷手段,加强防范; ③加强业务学习,强化内部管理,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④加大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力度,建立覆盖整个金融系统的防御体系; ⑤强化银企协作,坚持打击票据诈骗。 (2)企业防范票据诈骗的方法 ①在做托收票据业务时,要充分注意和了解出票人和付款人的资信及票据的真伪性; ②要求大家警惕外国骗子,同时加强培训,提高员工对真假证件、签证和验讫章的识别能力; ③对客户交来的各种票据的签字、纸质及内容要素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均应进行认真的核对和辨认; ④对新客户应先调查其资信,资信可靠才进行业务往来; ⑤收到票据不等于收到货款,应先委托银行收妥票款后才能发货,牢牢掌握货权; ⑥出口货物尽量用信用证方式结算,减少非信用证结算方式; ⑦业务中如有疑问应及时与银行联系。 三、案例分析 答:(1)本案中的票据行为有:①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相对于A市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公章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废的公章应定为假公章。因此,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②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该行为有效。③建筑公司的贴现行为(背书转让),该行为有效。虽然该公司(代表人)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 (2)合作银行不知情,且给付了相当对价,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3)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效,连保证人亦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合作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依据普通民事关系进行追偿。 第三章 国际结算方式——汇款 一、选择题 1.A 2.C 3.D 4.A 5.D 6.C 二、简答题 1、什么是汇款?汇款可分哪几种? 答:汇款(Remittance)又称汇付,是指交易双方订立商务合同后,进口商将货款交给进口银行,要求银行通过一定的方式,委托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联行,将款项交给出口商的一种结算方式。 按照所采用的支付工具的不同,汇款可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不同的方法。 2、汇款方式有哪些当事人?他们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答:汇款结算方式有四个当事人:汇款人(Remitter)、汇入行或解付行(Paying Bank)、汇出行(Remitting Bank)以及收款人或受益人(Payee or Beneficiary)。 他们的基本职责: (1)汇款人 汇款人是拥有款项并申请汇出的一方,在国际贸易中,汇款人即进口商。汇款人的责任是填具汇款申请书、提供所要汇出的金额并承担有关费用。 (2)汇出行 汇出行是受汇款人委托而汇出款项的银行。汇出行通常是汇款人所在地银行,其职责是按汇款人的要求将款项通过一定途径汇给收款人。 (3)汇入行 汇入行即解付行,它是接受汇出行委托协助办理汇款业务的银行。汇人行通常是收款人所在地银行,它必须是汇出行的联行或代理行。汇入行的职责是证实汇出行委托付款指示的真实性,通知收款人取款并付款。 (4)收款人 收款人又叫受益人,是汇款金额的最终接受者。收款人通常是出口方或债权人,其权利是凭证取款。 3、什么是电汇、信汇和票汇?其各自业务流程如何? 答: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以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等方式,指示或委托付款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电汇基本流程: (1)汇款人填写电汇申请书,向汇出行交款付费。 (2)汇出行接受汇款人申请,给汇款人以电汇回执。 (3)汇出行根据汇款人申请书内容,将汇款金额、收款人和汇款人姓名、地址、汇款人附言等内容以电传电报或SWIFT通知汇入行解付。汇出行在发电报或电传时,要加列与汇入行约定使用的密押,以证实电报或电传内容确实是汇出行所汇。 (4)汇入行收到汇出行汇款电文并核对密押相符后,立即通知收款人取款。目前国际贸易结算的汇款,一般收款单位都在汇入行开有账户,故汇入行可以仅凭电文将款项收入汇款人账户,然后给收款人一张收账通知单。 (5)收款人持通知书到汇入行取款,收款时必须在“收款人收据”上签名或盖章。 (6)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汇款。 (7)汇入行将付讫借记通知书邮寄给汇出行,以使双方的债权债务得以结算。 信汇(Mail Transfer,M/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的方式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信汇业务流程与电汇基本相同,即汇款人必须填写信汇申请书。信汇与电汇的唯一差别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以航空信函邮寄信汇委托书(M/T Advice)或支付委托书(Payment Order)给汇入行作为结算工具,委托其解付。 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并交给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寄或自带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到汇入行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票汇流程: (1)汇款人填写票汇申请书,并交款付费给汇出行 (2)汇出行开立银行即期汇票交给汇款人。 (3)汇款人将银行即期汇票自行邮寄给收款人。 (4)汇出行将票汇通知书即票根邮寄给汇入行。 (5)收款人凭银行即期汇票向汇入行取款。 (6)汇入行对汇票和票根审核无误后,付款给收款人。 (7)汇入行把付讫借记通知书寄给汇出行。 4、简述预付货款、货到付款的特点及其适用范围。 答: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是指买方(进口商)先将货款的全部或者一部分通过银行汇交卖方(出口商),卖方收到货款后,根据买卖双方事先签订的合约,在一定时间内或立即将货物运交进口商的结算方式。 预付货款的特点: (1)预付货款对出口商有利。这是因为对出口商来说,货物未发出,已收到一笔货款,等同于得到无息贷款;收款后再发货,降低了货物出售的风险,如果进口商毁约,出口商可没收预付款;出口商可以充分利用预收货款,甚至可在收到货款后,再购货发运。 (2)预付货款对进口商不利。因为对进口商而言,未收到货物已先垫付了款项,将来如果不能收到或不能如期收到货物,或货物与合同不符时,将遭受损失或承担风险;货物到手前付出货款,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及利息损失。 预付货款的适用范围 (1)出口商的商品是进口国市场上的抢手货,进口商需求迫切以取得高额利润,因此不惜预付货款。 (2)进出口双方关系密切,相互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进口商愿意以预付货款购入货物。 (3)卖方货物旺销,出口商与进口商初次成交,卖方对买方资信不甚了解,顾虑买方收货后不按合约履行付款义务,为了收汇安全,卖方提出预付货款作为发货的前提条件。 货到付款(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是指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后付款的结算方式。此方式实际上属于赊账交易(open account transaction,O/A),或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结算。 货到付款的特点 (1)货到付款对买方有利。这主要是因为,买方不承担资金风险,货未到或货不符合合同要求则不付款,在整个交易中买方占据主动地位;由于买方常在收到货物一段时间后再付款,无形中占用了卖方资金。 (2)货到付款使卖方承担风险。这是因为卖方先发货,必然要承担买方不付款的风险;货款常常不能及时收回,卖方资金被占用,造成一定的损失。 货到付款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1)售定(Goods Sold) 售定是指买卖双方成交条件已经谈妥并已签订了成交合同,同时确定了货价和付款时间,一般是货到即付款或货到后若干天付款,由进口商用汇款方式通过银行汇交出口商。 (2)寄售(consignment) 寄售是由出口商先将货物运至国外,委托国外商人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货物售出后,被委托人将货款扣除佣金后通过银行汇交出口商。 5、汇款偿付方式有哪几种? 答:汇款业务中,根据汇出行和汇入行账户开立情况,汇款的偿付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汇出行直接入账方式。这种偿付方式的前提是汇入行在汇出行开立了往来账户,并且汇款货币为汇出国货币。 2、汇入行直接入账方式。这种偿付方式的前提是汇出行在汇入行开立了往来账户,汇款货币为汇入国货币。 3、通过汇出行和汇入行的共同账户行转账拨付。如果汇出行和汇入行之间没有往来账户,但双方在同一银行(如A银行)开有账户,汇出行在支付委托书中应注明“In cover,we have authorized bank A to debit our account and credit your account with them.”同时,汇出行要主动通知A银行授权它将汇款头寸借记其账户并拨付汇入行账户 4、通过汇出行和汇入行各自账户行的共同账户行转账拨付。当汇出行和汇入行在不同银行开立了往来账户,比如汇出行在A银行开立了账户,而汇入行在B银行开立了账户,汇出行应主动通知A银行将款项拨付给汇入行在B银行的账户,在支付委托书中应注明:“In cover,we have instructed bank A to pay the proceeds to your account with bank B”。 6、简述汇款方式的特点及风险防范。 答:汇款的特点:汇款方式以商业信用为基础;风险分布不平衡;资金负担不平衡;手续简单、费用较低,节省时间 汇款方式存在的风险:国家信用风险;商业信用风险;结算风险。 汇款方式的风险防范 (1)仔细了解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 (2)利用汇款与其他结算方式相结合的办法来转嫁风险。 (3)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降低风险。 三、案例分析题 1、答: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  理由:(1)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2)丙遭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同样由于票据特性,甲不能以抗辩乙的理由抗辩丙。 2、答:电汇是所有结算方式中(包括汇付中的信汇与票汇,以及托收与信用证等)收款最快的一种结算方式。一般可以当天到帐,汇出行无法占用汇款过程中的资金。汇款的银行费用虽然相对于信汇、票汇是略高一点,但相对于托收与信用证而言却是低的多。此外,考虑银行占押资金的损失,特别是在电汇金额较大时,电汇的银行费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出口商先行将货物出运,在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再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此案例中对进口商有利,对出口商不利。70天后付款其实是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的单方融资渠道,并且出口商还要承担进口商拒付的风险。豪克公司拒付后上海外贸收款没有任何保证,对豪克公司资信不了解使其蒙受巨大的损失,这也是汇付结算方式资金负担严重不均衡的风险。 第四章国际结算方式——托收 一、选择题 1.C 2.B 3.B 4.D 5.C 6.A 二、简答题 1、托收的含义和特点是什么? 答: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第2条规定:托收是指由接受托收指示的银行依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 托收的特点: (1)以商业信用为基础,出口商承担了较大的风险 (2)资金负担仍不平衡 (3)手续比较繁琐,费用较高 2、简述托收方式下的当事人及其关系。 答:在托收业务中,主要涉及四个当事人,即委托人、托收行、代银行和付款人。 (1)委托人通常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一方。 (2)托收行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的银行。 (3)代收行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依照托收行指示,向进口商或债务人收款的银行。 (4)付款人是指依照托收指示,由代收行向其提示单据并要求其付款的人。 托收下四大当事人之间存在三个合同关系,一是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按买卖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二是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即委托人填写的托收申请书,托收行应按委托人的指示办理相关业务;三是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即托收委托书,代收行作为代理人应严格执行托收行的指示办理代收业务。 3、托收下的交单方式有哪几种?对出口商而言哪种方式风险最大?为什么? 答:跟单托收根据付款人取得货运单据的方法及时间不同分为承兑交单和付款交单两种方式。承兑交单对出口商风险很大。 因为在承兑交单时,尽管进口商对汇票金额承诺一定时期后付款,但毕竟没有付款。对于出口商来说,一旦提交了货运单据,他就不能以物权——货物运输单据来约束进口商付款。如果进口商到期拒付,则货款可能全部落空。虽然从理论上讲,出口商可凭付款人承兑的远期汇票依法起诉,但跨国诉讼手续麻烦,费用很高,即使胜诉,进口商也不—定有能力赔偿全部货款和诉讼费用。因此对于资信不是很好或不是很了解的进口商不宜采用D/A方式。 4、托收指示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1)托收银行、委托人、付款人、提示行(如有)的情况,包括全称、邮政地址、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等。   (2)托收的金额和货币种类。   (3)单据清单和每项单据的份数。   (4)取得付款或承兑的条款和条件,交单条款。   (5)要求收取的费用是否可以放弃。   (6)要求收取的利息(如有),是否可以放弃。 (7)付款的方式和付款通知书的形式。 (8)发生不符款、不承兑或未执行其它指示情况时的指示。 5、托收方式下,银行的收款指示有哪些? 答:(1)托收行在代收行开立账户时,托收行应在托收指示中写明:“收妥款项,请贷记我方在你行的账户,并以SWIFT或航函方式通知我方。”(When collected ,please credit our account with you under your SWIFT/airmail advice to us.) (2)如果代收行在托收行开立账户,托收行在托收指示中应写明:“请代收款项并以SWIFT或航函方式授权我方借记你行在我方的账户。”(Please collect the proceeds and authorized us by SWIFT/airmail to debit your account with us.) (3)当托收行和代收行没有账户关系,但有一家共同账户行时,托收行在托收指示中应列明:“请代收款项并将款项汇至××银行贷记我行在该行账户,并请该行以SWIFT或航函方式通知我行。”(Please collect and remit the proceeds to ××bank for credit of our account with them under their SWIFT /airmail advice to us.) 6、试述托收方式下的风险及防范。 答:(一)出口商的风险 对于出口商来说,采用托收方式结算货款时,由于是先发货后收款,再加上各种意外因素的影响,使其遭受风险的可能性会更大一些。出口商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政治风险;进口商办理货物保险的风险;货物损失的风险。 (二)出口商的风险防范措施 (1)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掌握进口商的经营作风、财务状况,根据进口商的资信确定适当的授信程度和交单方式,从而降低信用风险。 (2)在托收委托书中明确、完整地列明委托事项。 (3)了解进口国有关法令和商业习惯。 (4)尽量争取以CIF价格条件成交。 (5)选择好交单方式。 (6)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7)谨慎选择代收行。 (三)进口商的风险及防范 对进口商来说,在跟单托收中,即使验单无误,按照合同规定对出口商进行付款或承兑,他也承担了风险。因为一方面,进口商付款或承兑后,凭单提到的货有可能与合同不符,或根本就是假货;另一方面。在遇到市场行情上涨幅度较大的情况时,进口商即便已经承兑了远期汇票,也有可能无法从代收行取得货运单据,错失市场良机。此外进口商还可能承担付款后货到进口国时,由于进口国国内政策变化不准进口,或因发生战争、罢工等无法卸货或货卸其他口岸而带来的风险。 在托收业务中,进口商为防止出口商以次充好,或到期无法取得货运单据的风险,可在贸易磋商过程中争取采用以FOB、CFR价格成交,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到目的港后,进口方有抽查货样的权力,以保证货款的支付与进口商品的交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而降低风险。 三、案例分析 答:根据托收统一规则,托收行及代收行应按照委托人指示办理业务,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由于银行过失而导致进出口商的损失,银行应承担过失责任。本案例中的代收银行由于工作疏忽导致进口商无法及时取得单据提货,应承担因其过失造成的出口商的损失。在托收业务中,代收行的选择对于货款的收取有直接的影响,出口商应选择那些资信良好,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优良的银行作为代收行,从而降低托收业务中的风险。 第五章 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 一、选择题 1. B 2.D 3.C 4.A 5.B 6.A 7.C 8.B 二、问答题 1. 试述信用证审核的主要内容。 答:信用证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开证行的审核,包括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经营作风等;对信用证种类和性质的审查;对信用证金额和支付货币的审核;对信用证装运期、有效期和交单期的审核;对信用证到期地点的审核;对信用证装运条款的审核;对信用证保险条款的审核;对信用证下的其他条款的审核。 2.如何理解信用证下单据制作中的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和单货相符? 答:单证相符即所提交的单据必须在表面是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制单时应对信用证内容逐字逐句阅读,准确理解信用证各项条款对各种单据的要求,逐条制作单据。 单单相符指各种单据之间必须一致,不能彼此矛盾,应注意各种单据签发日期必须合理,符合逻辑性,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各种单据的措辞用语也必须保持一致 3. 议付行为何愿对受益人的单据进行议付? 答:银行愿意议付的原因是因为只要开证行资信良好,议付后一般都能及时得到偿付,且议付行对受益人有追索权,议付行议付后,若开证行拒付,可以向受益人追索,或通过对货物的处理得到补偿,同时议付行还可获得可观的利息和手续费收入。 4. 跟单信用证有哪些基本特点? 答:跟单信用证的特点有: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业务。 5.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1)信用证性质不同 可转让信用证下原证和新证的开证行是同一家银行,转让行转开新证,但无保证付款的义务,新证与原证是相互联系的,原证下的受益人与新证下受益人处于相同地位,两者均可获得原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对背信用证与原证的开证行是两家不同的银行,两证是相互独立的,由两家开证行分别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实际供货商只能获得新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与原证开证行没有任何联系。 (2)业务性质及开立背景不同 可转让信用证明确规定了信用证可转让的性质,即开证行、进口商、中间商均可能知道会出现新证受益人和新证业务,且若第一受益人不能入如期替换发票,转让行还可直接将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寄给开证行索汇。而对背信用证下原证和对背证是相互独立的两笔业务,原证开证行、进口商可能并不知道对背信用证的存在,新证的受益人(实际供货商)也可能不知道其所使用的信用证是对背信用证;中间商在申请开立对背信用证时还应提供质押,对背证开证行不能直接将对背证受益人的单据寄给开证行索汇。 (3)通知行的地位有所不同 可转让信用证下通知行受原证开证行的委托转开信用证,并不改变其地位或增加其责任,它并没有成为一家新的开证行,对第二受益人不负保证付款的义务。而对背信用证下,通知行若开立新证,则其地位发生改变,成为一家新的开证行,必须对开出的信用证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6. 修改信用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修改信用证应注意: (1)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2)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 (3)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条款对受益 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 (4)通知修改的银行应将任何接受或拒绝的通知转告发出修改的银行。 (5)对同一修改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将被视为拒绝修改的通知 三、案例分析 1. 按照UCP600第三条规定,如果信用证对装运日期使用“约或大约”,应视作规定日期前后各5天的时间内装运,起讫日期包括在内。因此,本案例中信用证规定“于或约于5月15日装船”,按上述规定,实际装运日期应是5月10日—5月20日。而卖方于5月8日装船并提交5月8日签发的提单,开证银行当然可以以“单证不符”为由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2. 不成立。 理由:UCP600第十条规定,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若受益人仍按原信用证条款办理,则视为受益人未接受修改。本案例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则表明对信用证修改书并未表示接受,故原证条款仍然有效,开证行不得拒付货款。 第六章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及银行付款责任 一、选择题 1. C 2.A 3.B 4.D 5.B 6.C 7.A 二、问答题 1、简述银行保函的定义及特点 答: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银行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其特点主要有:第一,保函从属于基础合约。第二,银行保函的付款责任是第二性的。第三,只有在违约情况发生时才会支付。第四,开立保函只是为了提供信用担保。 2、银行保函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银行保函的主要内容有:(1)有关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2)开立保函的依据;(3)担保金额及金额递减条款;(4)索偿条件; (5)有效期条款;(6)关于基础合同的修改与变更条款;(7)银行保函司法管辖权与法律适用;(4)先决条件条款 3.简述银行保函的开立方式。 答:银行保函主要在三种开立方式。 (一)直接开给受益人: ①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签订合同或协议②申请人向担保行提出开立保函的申请③申请人向反担保人提出申请开立反担保函④反担保人向担保行开立不可撤销反担保函⑤担保行向受益人直接开出保函;⑥受益人在申请人违约后,向担保行提出索赔,担保行赔偿;⑦担保行在赔付后向申请人或反担保人索偿,申请人或反担保人赔偿担保行损失;⑧反担保人赔付后,向申请人索赔。 (二)通过通知行通知或转递行转递:①申请人与受益人签订合同或协议;②申请人向担保行提出开立保函的申请;③申请人向反担保人申请开立反担保函,④反担保人向担保行开立反担保函;⑤担保行开出保函后,将保函交给通知行或转递行通知受益人;⑥通知行或转递行将保函通知或转递给受益人;⑦受益人在申请人违约后通过通知行或转递行向担保行索偿; ⑧担保行赔付;⑨担保行赔付后向申请人或反担保人索偿,申请人或反担保人赔偿担保行损失;⑩反担保人赔付后,向申请人索赔。 (三)通过转开行转开: ①申请人与受益人签订合同或协议;②申请人向担保行提出开立保函的申请;③担保行开立反担保函并要求转开行转开;④转开行转开保函给受益人;⑤受益人在申请人违约后向转开行索偿,转开行赔付;⑥转开行根据反担保函向担保行索赔,担保行赔付;⑦担保行向申请人索赔,申请人赔付。 4. 简述备用信用证的含义和特点。 答:备用信用证就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一项担保,担保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基础合同义务时,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的金额。其特点有:第一、不可被撤销性。第二、独立性。第三、单据性。 5. 简述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 答: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相似之处: 第一、两者的性质和用途相同,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起担保的作用。第二、两者对单据的处理相同。第三、两者均没有货物保证基础,一般不可作为融资的抵押品,也不由第三家银行进行议付。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区别: 第一、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第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第三、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不同。 6. 简述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异同。 答: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共同点: 第一、开证行均承担第一性付款义务;第二、均凭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凭证或单据付款;第三、都具有独立性原则,即都是在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的基础上开立的,但一旦开立就与这些合同无关,成为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一项独立的义务。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第一、信用证的开立目的不同,跟单信用证开立的是以支付货款为目的,而备用信用证开立的目的则是提供担保。第二、适用范围不同,跟单信用证一般只用于国际贸易,使用范围比较窄;而备用信用证除了可适用于国际贸易以外,还可用于其他多种交易。 第三、要求的单据不同,跟单信用证一般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付款依据;而备用信用证一般凭受益人出具的说明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的证明文件付款。第四、银行的付款责任不同在跟单信用证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而备用信用证通常是在申请人未能履行基础合同义务时才承担付款责任,因此具有担保的性质。 7、什么是银行付款责任(BPO)?其产生背景是什么? 答:银行付款责任(Bank Payment Obligation,BPO)是指债务银行(买方银行)在数据匹配的前提下,向收款银行(卖方银行)做出的独立的、不可撤销的即期或延期付款责任承诺。 BPO产生的背景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大数据时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顺应了当前赊销贸易方式盛行的新形势;BPO兼具汇款、信用证的优势,代表了国际结算方式发展的新方向。 8、BPO有何特点? 答:(1)数据化处理。BPO处理的是数据,数据化是BPO的核心特点。BPO的关键在于两次数据的匹配:一是卖方银行及买方银行录入基础贸易信息数据相匹配,建立基线(Baseline);二是卖方银行录入的贸易单据信息与已建立的基线相匹配,或虽不匹配但买方银行接受不匹配。在整个过程中,银行仅根据买方或卖方提供的数据进行录入,不对买方或卖方提供数据的来源、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也不需要审查或传递相关贸易单据。 (2)BPO结算属于银行信用。在BPO结算方式下,买卖双方通过各自的银行向TSU提交贸易数据并达成共同的基础贸易数据,卖方发货后再次通过卖方银行向TSU 发送货运贸易数据,只要这些货运贸易数据与之前达成的基础贸易数据相匹配,买方银行自动向卖方承担付款责任。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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