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范本)
甲方 :
乙方 :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协议GF-1999-0201示范文本》结合天津市相关要求, 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甲方”: 定义
“乙方”: 定义
“双方”: 是本协议下甲方、 乙方。
一、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1.4 承包范围:
1.5 承包方法:包工包料
1.6 协议价款:本协议为固定总价协议。
本工程造价: 元。
金额大写: 。
第二条 工程期限
2.1 全部工程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全部工程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2.2 全部工程总日历天数 天。
2.3 各单项工程开完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三条 工期延误与工期处罚
.
3.1延期开工: 乙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开工日期提前五天, 应由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在三天内书面回复乙方。甲方同意延期要求或三天内不予回复工期对应顺延。如乙方理由不充足, 甲方不一样意延期或乙方未在要求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 工期不予顺延。
3.2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认为必需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 应立刻提出复工要求, 甲方代表在二十四小时内给予回复。甲方未能在要求时间提出处理意见, 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时间内未予回复, 乙方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甲方, 工期对应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 由乙方负担发生费用。
3.3工期延误。下列情况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经甲方代表确定, 工期对应顺延。
3.3.1工程量改变和设计变更。
3.3.2一周内, 非乙方原因停水、 停电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累计超出8小时。
3.3.3 施工中碰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 文物、 流沙等需处理时。
3.3.4 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签认同意给予顺延情况。
3.3.5不可抗力(指战争、 动乱、 空气飞行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造成爆炸、 火灾、 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风、 雨、 雪、 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自然灾难)。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五天内向甲方提出汇报甲方在收到汇报后五天内给予确定回复, 逾期不回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定。
非上述原因, 工程不能按协议工期完工, 乙方负担违约责任。
3.4工期处罚。依据工期定额标准双方约定工期完成日期, 工程提前或延误奖罚费用, 双方应确定以下条款 :
3.4.1因为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工期延误, 延误5日以内不予追究, 延误超出10日以上, 每延误一天按工程总造价5‰罚款。罚金直接交至甲方。
第四条 甲方工作
4.1甲方提供水电接驳点, 由乙方自行引入。
4.3甲方在开工前15天将工程施工图及相关技术资料提供给乙方。
4.4组织乙方进行图纸会审并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4.5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保护要求。
第五条 乙方工作
5.1 按双方约定日期向甲方提供年、 季、 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汇报并提供施工用电、 用水计划。
5.2乙方应在进场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交与甲方, 甲方应在 10 日内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 逾期即可认为已经同意。
5.3 乙方必需按同意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并接收甲方对进度检验监督。
5.4按约定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保护工作。
5.5 严格实施本市相关施工现场管理相关要求交工前清理现场达成建筑物无污染, 现场无建筑垃圾。
5.6 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如因乙方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均由乙方全部负担。
5.7项目安全生产达标目标及对应事项约定: 要求达成“五个百分之百”即“工地周围100%设置围挡、 散体物料堆放100%苫盖、 出入车辆100%冲洗、 建筑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 拆迁等土方施工工地100%湿法作业”。
5.8在施工过程中因为乙方违规施工所造成行政处罚以及给甲方直接和间接产生影响、 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协议价款支付与调整
7.1 协议价款确定
7.1.1计价依据:
此次协议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 计价依据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 《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 《财税〔〕36号》文件、 《津建筑函[]72号》文件以及天津市当地市场价。
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房屋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80856-)、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计算工程量。
7.1.3该协议价款是由乙方根据招标文件、 承包范围、 本协议条款、 现场条件、 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和实际情况进行投标报价并经甲方、 乙方确定, 双方协商一致后工程价款。除工程变更、 现场签证、 协议有约定价差调整事项、 工程内容未施工项等本协议中另有约定情况以外, 该协议价款不作任何调整。
本协议签署前乙方对本工程全部施工图纸、 技术说明、 工程所在地交通情况、 周围环境、 地质地貌等情况应认为均已具体研究明了, 投标报价时已根据招标文件、 协议条款及施工组织设计等要求进行综合考虑, 并充足考虑了政策风险、 市场风险、 行业风险、 费率风险等与工程价格相关原因而所需发生费用, 上述全部费用均已包含在协议价款中, 且不管情况怎样, 该项费用均不得调整。
7.2协议总价及方法项目费用
7.2.1协议总价: 投标总价中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 材料费(包含采购费、 运输费、 包装费、 保险费、 装卸费、 保管等)、 机械费、 方法费(文明施工费、 二次搬运费、 检验试验费、 水电费、 成品保护费、 临时设施费等)、 管理费、 风险费、 规费、 利润、 增值税等完成本项工程承包范围内全部费用及政府部门所要收取相关费用。全部在投标报价清单中未予列入项目及其费用, 均将被视为已将此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总金额内, 除工程变更、 现场签证外, 该总价在协议推行期间不得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协议价款调整约定事项: 工程变更、 现场签证; 依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乙方工程承包范围引发协议价款改变。
7.2.2本工程施工方法项目发生全部费用在本协议中是一项固定费用, 不管永久工程因工程变更或其它原因是否改变, 该费用不进行调整。同时, 本工程方法项目费用适适用于本协议内全部工作内容, 即乙方方法项目所填报价格被视为已包含全部为完成协议范围内工程(包含工程变更)所需一切工程方法工作。
7.3协议价款调整事项标准与方法
(1)应调整单项变更其对应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双方确定工程量清单内综合固定单价, 为变更洽商价款确定计取依据。协议中已经有适用综合单价, 实施协议中已经有综合单价; 协议中只有类似综合单价, 参考类似综合单价确定; 协议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综合单价, 则由乙方进行申报经甲方认可后, 作为变更单价。现场签证内容适适用于本条款约定。
(2)对甲方提出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 乙方必需在要求时间内无条件完成, 乙方不得以变更不包含协议价款调整为由拒绝施工。不然, 甲方有权指派第三方完成, 所发生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并直接在乙方费用中扣减支付给第三方。
(3)单项变更、 签证事项费用不足5000元, 仅办理技术文件, 不计取费用; 超出5000元, 计取费用, 该费用均按协议签署价格单价实施。
7.4付款方法
7.4.1预付款: /。
7.4.2进度款: /。
7.4.3完工款: /。
7.4.4结算款: /。
7.4.5每笔请款甲方在付款前, 乙方须提供与付款金额相等有效增值税发票。结算完成后开具与结算金额相等增值税发票。
7.5材料设备供给
7.5.1 本工程是否包含甲供材。
7.5.2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并附有合格证。
第八条 质量与验收
8.1乙方应认真根据国家颁布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 接收甲方监督, 质量验收必需达成合格。对不合格分项工程, 乙应按规范要求负担返修工作及费用。
8.2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含有覆盖、 掩埋条件或达成条款约定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工程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甲方或委托监理单位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8.3工程含有完工验收条件双方依据国家工程完工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8.4乙方在工程验收前5天验收汇报送甲方或监理。在收到汇报后5天内组织验收, 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同意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 可视为完工验收。
8.5己完工未验收工程交工前由乙方保管甲方不得动用。甲方如需提前使用, 即视为完工验收。
8.6乙方在验收后15 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整完工资料和完工图3套。
第九条 设计变更
9.1施工中如需变更须由甲方取得以下同意:超出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 经原设计和计划审查部门同意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后, 取得对应图纸和说明。
9.2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同意。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须向乙方发出正式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第十条 完工结算
10.1 结算造价=协议价款±协议价款调整(含协议要求材料调差)±变更签证费用-降低项目(含甲供材料费用、 水电费等)+奖励-违约金±其它。(施工过程中材差不调整)。已完工程完工验收后乙方在15天内将工程结算书送交甲方。双方就结算内容无争议时, 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款。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 可报请相关部门调解。若甲方在收到结算后15天内未提出审查意见, 则乙方需再次提请甲方同意。
第十一条 工程保修
11.1本工程保修期: 自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11.2保修期间, 因施工质量问题经甲方、 监理单位提出要求, 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当日派人处理。不然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和人员处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费用由乙方负担。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经济支出视情节由甲方或乙方负担。
第十二条 争议, 仲裁
甲乙双方在协议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应本着协商标准处理, 协商不成时可向项目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甲、 乙方驻工地代表
13.1 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
13.2 甲方委托监理工程师姓名: 被授权范围对乙方承建施工范围内工程施工质量、 材料质量、 施工进度、 施工安全、 施工人员持证上岗、 工程报验和支付工程款审核等进行监理。
13.3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
第十四条 协议附件
14.1 工程项目一览表
14.2 全部施工图纸
14.3 相关协议条款及补充协议:
14.3.1 无 。
第十五条 协议份数及使用期
15.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执陆份, 乙方执贰份。
15.2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签署地点: 中交上东湾售楼处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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