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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协议模板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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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0203 协议编号: 建设工程勘察协议 住房和城镇建设部 制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勘察协议当事人签约行为, 维护协议当事人正当权益,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 《中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住房和城镇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勘察协议(一)[岩土工程勘察、 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 工程测量、 工程物探]》(GF--0203)及《建设工程勘察协议(二)[岩土工程设计、 治理、 监测]》(GF--0204)进行修订, 制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协议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 现就相关问题说明以下: 一、 《示范文本》组成 《示范文本》由协议协议书、 通用协议条款和专用协议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协议书 《示范文本》协议协议书累计12条, 关键包含工程概况、 勘察范围和阶段、 技术要求及工作量、 协议工期、 质量标准、 协议价款、 协议文件组成、 承诺、 词语定义、 签署时间、 签署地点、 协议生效和协议份数等内容, 集中约定了协议当事人基础协议权利义务。 (二)通用协议条款 通用协议条款是协议当事人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 《中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就工程勘察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标准性约定。 通用协议条款具体包含通常约定、 发包人、 勘察人、 工期、 结果资料、 后期服务、 协议价款与支付、 变更与调整、 知识产权、 不可抗力、 协议生效与终止、 协议解除、 责任与保险、 违约、 索赔、 争议处理及补充条款等累计17条。上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相关要求, 也考虑了工程勘察管理特殊需要。 (三)专用协议条款 专用协议条款是对通用协议条款标准性约定细化、 完善、 补充、 修改或另行约定条款。协议当事人能够依据不一样建设工程特点及具体情况, 经过双方谈判、 协商对对应专用协议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协议条款时, 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协议条款编号应与对应通用协议条款编号一致; 2.协议当事人能够经过对专用协议条款修改, 满足具体项目工程勘察特殊要求, 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协议条款; 3.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有横道线地方, 协议当事人可针对对应通用协议条款进行细化、 完善、 补充、 修改或另行约定; 如无细化、 完善、 补充、 修改或另行约定, 则填写“无”或划“/”。 二、 《示范文本》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协议当事人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 依据《示范文本》签订协议, 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推行对应权利义务, 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示范文本》适适用于岩土工程勘察、 岩土工程设计、 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 水文地质勘察及工程测量等工程勘察活动, 岩土工程设计也可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协议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0210)。 目录 第一部分 协议协议书 .12 一、 工程概况 12 二、 勘察范围和阶段、 技术要求及工作量 12 三、 协议工期 12 四、 质量标准 12 五、 协议价款 12 六、 协议文件组成 13 七、 承诺 13 八、 词语定义 13 九、 签署时间 13 十、 签署地点 13 十一、 协议生效 14 十二、 协议份数 14 第二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 15 第1条 通常约定 15 1.1 词语定义 15 1.2 协议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 6 1.3 适使用方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 17 1.4 语言文字 18 1.5 联络 18 1.6 严禁贿赂 8 1.7 保密 8 第2条 发包人 19 2.1 发包人权利 19 2.2 发包人义务 19 2.3 发包人代表 20 第3条 勘察人 21 3.1 勘察人权利 21 3.2 勘察人义务 21 3.3 勘察人代表 22 第4条 工期 22 4.1 开工及延期开工 22 4.2 结果提交日期 22 4.3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 23 4.4 勘察人造成工期延误 23 4.5 恶劣气候条件 23 第5条 结果资料 24 5.1 结果质量 24 5.2 结果份数 24 5.3 结果交付 24 5.4 结果验收 24 第6条 后期服务 25 6.1 后续技术服务 25 6.2 完工验收 25 第7条 协议价款与支付 25 7.1 协议价款与调整 25 7.2 定金或预付款 26 7.3 进度款支付 26 7.4 协议价款结算 27 第8条 变更与调整 27 8.1 变更范围与确定 27 8.2 变更协议价款确定 28 第9条 知识产权 28 第10条 不可抗力 29 10.1 不可抗力确定 29 10.2 不可抗力通知 30 10.3 不可抗力后果负担 30 第11条 协议生效与终止 31 第12条 协议解除 31 第13条 责任与保险 32 第14条 违约 32 14.1发包人违约 32 14.2 勘察人违约 33 第15条 索赔 34 15.1 发包人索赔 35 15.2 勘察人索赔 35 第16条 争议处理 35 16.1 和解 35 16.2 调解 35 16.3 仲裁或诉讼 35 第17条 补充条款 36 第三部分 专用协议条款 37 第1条 通常约定 37 1.1 词语定义 37 1.2 协议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 37 1.3 适使用方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 37 1.4 语言文字 37 1.5 联络 37 1.7 保密 38 第2条 发包人 38 2.2 发包人义务 38 2.3 发包人代表 38 第3条 勘察人 38 3.1 勘察人权利 39 3.3 勘察人代表 39 第4条 工期 39 4.2 结果提交日期 39 4.3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 39 第5条 结果资料 39 5.2 结果份数 39 5.4 结果验收 39 第6条 后期服务 39 6.1 后续技术服务 40 第7条 协议价款与支付 40 7.1 协议价款与调整 40 7.2 定金或预付款 40 7.3 进度款支付 40 7.4 协议价款结算 41 第8条 变更与调整 41 8.1 变更范围与确定 41 8.2 变更协议价款确定 41 第9条 知识产权 41 第10条 不可抗力 42 10.1 不可抗力确定 42 10.2 不可抗力通知 42 第13条 责任与保险 42 第14条 违约 42 14.1 发包人违约 42 14.2 勘察人违约 43 第15条 索赔 43 15.1 发包人索赔 43 15.2 勘察人索赔 43 第16条 争议处理 43 16.3 仲裁或诉讼 43 第17条 补充条款 44 附件A 勘察任务书及技术要求 45 附件B 发包人向勘察人提交相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45 附件C 进度计划 45 附件D 工作量和费用明细表 45 第一部分 协议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勘察人(全称): 河北益坤岩土工程新技术有限企业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 《中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遵照平等、 自愿、 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 双方就 项目工程勘察相关事项协商一致, 达成以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特征: 二、 勘察范围和阶段、 技术要求及工作量 1.勘察范围和阶段: 项目具体勘察(包含技术资料、 后期服务) 2.技术要求: 实施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规程 3.工作量: 钻孔 个, 总进尺 米 三、 协议工期 1.开工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结果提交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 四、 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 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要求 五、 协议价款 1.协议价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2.协议价款形式: 总价协议 六、 协议文件组成 组成本协议文件包含: (1)协议协议书; (2)专用协议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协议条款; (4)中标通知书(假如有);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假如有);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她协议文件。 在协议推行过程中形成与协议相关文件组成协议文件组成部分。 七、 承诺 1.发包人承诺根据法律要求推行项目审批手续, 根据协议约定提供工程勘察条件和相关资料, 并根据协议约定时限和方法支付协议价款。 2.勘察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及协议约定提供勘察技术服务。  八、 词语定义 本协议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协议第二部分《通用协议条款》中词语含义相同。 九、 签署时间 本协议于 年 8 月 日签署。 十、 签署地点 本协议在 签署。 十一、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 生效。 十二、 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 肆 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发包人执 贰 份, 勘察人执 贰 份。 发包人: (印章) 勘察人: (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318 地址: 地址: 唐山市路北区新天地美域18S9-3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063000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建行唐山卫国路支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 第1条 通常约定 1.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应含有本条所给予含义。 1.1.1 协议: 指依据法律要求和协议当事人约定含有约束力文件, 组成协议文件包含协议协议书、 专用协议条款及其附件、 通用协议条款、 中标通知书(假如有)、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假如有)、 技术标准和要求、 图纸以及其她协议文件。 1.1.2 协议协议书: 指组成协议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称为“协议协议书”书面文件。 1.1.3 通用协议条款: 是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及建设工程勘察需要签订, 通用于建设工程勘察协议条款。 1.1.4 专用协议条款: 是发包人与勘察人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 结合具体工程实际,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议条款, 是对通用协议条款细化、 完善、 补充、 修改或另行约定。 1.1.5 发包人: 指与勘察人签定协议协议书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1.6 勘察人: 指在协议协议书中约定, 被发包人接收含有工程勘察资质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1.7 工程: 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在协议协议书中约定勘察范围内项目。 1.1.8 勘察任务书: 指由发包人就工程勘察范围、 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提出要求书面文件。勘察任务书组成协议文件组成部分。 1.1.9 协议价款: 指协议当事人在协议协议书中约定, 发包人用以支付勘察人完成协议约定范围内工程勘察工作款项。 1.1.10 费用: 指为推行协议所发生或将要发生必需支出。 1.1.11 工期: 指协议当事人在协议协议书中约定, 按总日历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计算工作天数。 1.1.12 天: 除尤其指明外, 均指日历天。约定按天计算时间, 开始当日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最终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她法定节假日, 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最终一天, 时限最终一天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13 开工日期: 指协议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 勘察人开始工作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4 结果提交日期: 指协议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 勘察人完成协议范围内工作并提交结果资料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5 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勘察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 满足勘察人开展工作需要全部图件, 包含相关说明和资料。 1.1.16 作业场地: 指工程勘察作业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供工程勘察作业使用其她场所。 1.1.17 书面形式: 指协议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 1.1.18 索赔: 指在协议推行过程中, 一方违反协议约定, 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 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 1.1.19 不利物质条件: 指勘察人在作业场地碰到不可预见自然物质条件、 非自然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1.1.20 后期服务: 指勘察人提交结果资料后, 为发包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程序性工作, 如汇报结果咨询、 基槽检验、 现场交桩和完工验收等。 1.2 协议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 1.2.1 协议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组成本协议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以下: (1)协议协议书; (2)专用协议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协议条款; (4)中标通知书(假如有);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假如有);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她协议文件。 上述协议文件包含协议当事人就该项协议文件所作出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一类内容文件, 应以最新签署为准。 1.2.2 当协议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情况下, 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处理。双方协商不成时, 按第16条〔争议处理〕约定处理。 1.3 适使用方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 1.3.1 适使用方法律法规 本协议文件适用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其她需要明示规范性文件, 由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1.3.2 适用技术标准 适适用于工程现行有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以及对应规范、 规程为本协议文件适用技术标准。协议当事人有尤其要求, 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 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名称及提供方, 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 中译本份数、 时间及费用负担等事项。 1.4 语言文字 本协议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 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协议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时, 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协议语言。 1.5 联络 1.5.1 与协议相关同意文件、 通知、 证实、 证书、 指示、 指令、 要求、 请求、 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 均应采取书面形式或协议双方确定其她形式, 并应在协议约定时限内送达接收人。 1.5.2 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各自送达接收人、 送达形式及联络方法。协议当事人指定接收人、 送达地点或联络方法发生变动, 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不然视为未发生变动。 1.5.3 发包人、 勘察人应立刻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来往信函; 如确有充足证据证实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 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内容。 1.6 严禁贿赂 协议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方法, 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贿赂造成对方损失, 应赔偿损失并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1.7 保密 除法律法规要求或协议另有约定外, 未经发包人同意, 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图纸、 文件以及申明需要保密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法规要求或协议另有约定外, 未经勘察人同意, 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技术文件、 结果资料、 技术秘密及申明需要保密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权利 2.1.1 发包人对勘察人勘察工作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实施监督, 并对勘察结果给予验收。 2.1.2 发包人对勘察人无法胜任工程勘察工作人员有权提出更换。 2.1.3 发包人拥有勘察人为其项目编制全部文件资料使用权, 包含投标文件、 结果资料和数据等。 2.2 发包人义务 2.2.1 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 2.2.2 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图纸及技术资料, 包含总平面图、 地形图、 已经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 若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时, 发包人应负担相关费用。 2.2.3 发包人应提供工程勘察作业所需同意及许可文件, 包含立项批复、 占用和挖掘道路许可等。 2.2.4 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含有条件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含土地征用、 障碍物清除、 场地平整、 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负担相关费用。 2.2.5 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含地下管线、 地下构筑物等)资料、 图纸, 没有资料、 图纸地域, 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 图纸, 或提供资料、 图纸不实, 致使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 由发包人负担赔偿责任。 2.2.6 发包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为勘察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 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进行作业。 2.2.7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管, 尤其是在有毒、 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 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按国家相关要求, 对从事危险作业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 并负担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时, 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另行约定。 2.2.8 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足质量标准已完工作, 根据协议约定立刻支付对应工程勘察协议价款及费用。 2.3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发包人代表姓名、 职务、 联络方法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 负责处理协议推行过程中与发包人相关具体事宜。 第3条 勘察人 3.1 勘察人权利 3.1.1 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 依据项目条件和技术标准、 法律法规要求等方面改变, 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协议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提议。 3.1.2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勘察外, 依据协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 勘察人能够将建设工程其她部分勘察分包给其她含有对应资质等级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发包人对分包特殊要求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另行约定。 3.1.3 勘察人对其编制全部文件资料, 包含投标文件、 结果资料、 数据和专利技术等拥有知识产权。 3.2 勘察人义务 3.2.1 勘察人应按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工作。 3.2.2 勘察人应建立质量确保体系, 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结果资料, 并对其质量负责。 3.2.3 勘察人在提交结果资料后, 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3.2.4 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碰到地下文物时, 应立刻向发包人和 文物主管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 3.2.5 勘察人开展工程勘察活动时应遵守相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各项法律法规要求, 采取安全防护方法, 确保人员、 设备和设施安全。 3.2.6 勘察人在燃气管道、 热力管道、 动力设备、 输水管道、 输电线路、 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周围等风险性较大地点, 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 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 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订应急预案。 3.2.7 勘察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具体方法, 并在协议推行期间采取合理方法保护作业现场环境。 3.3 勘察人代表 勘察人接收任务时, 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勘察人代表姓名、 职务、 联络方法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勘察人代表在勘察人授权范围内, 负责处理协议推行过程中与勘察人相关具体事宜。 第4条 工期 4.1 开工及延期开工 4.1.1 勘察人应按协议约定工期进行工程勘察工作, 并接收发包人对工程勘察工作进度监督、 检验。 4.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根据协议约定日期开工, 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人, 推迟开工日期并对应顺延工期。 4.2 结果提交日期 勘察人应根据协议约定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工期提交结果资料, 具体可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4.3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 4.3.1 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 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增加协议价款和(或)赔偿费用: (1)发包人未能按协议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协议约定立刻支付定金、 预付款和(或)进度款; (3)变更造成协议工作量增加; (4)发包人增加协议工作内容; (5)发包人改变工程勘察技术要求; (6)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其她情形。 4.3.2 除专用协议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 勘察人在第4.3.1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 应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汇报。发包人在收到汇报后7天内给予确定; 逾期不予确定也不提出修改意见, 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赔偿费用确定程序参考第7.1款〔协议价款与调整〕实施。 4.4 勘察人造成工期延误 勘察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根据协议约定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工期提交结果资料, 勘察人负担违约责任: (1)勘察人未按协议约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2)勘察人管理不善、 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 (3)因填补勘察人本身原因造成质量缺点而造成工期延误; (4)因勘察人结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 (5)勘察人造成工期延误其她情形。 4.5 恶劣气候条件 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现场作业, 造成现场作业难以进行, 造成工期延误, 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具体可参考第4.3.2款处理。 第5条 结果资料 5.1 结果质量 5.1.1 结果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深度要求, 且满足协议约定质量要求。 5.1.2 双方对工程勘察结果质量有争议时, 由双方同意第三方机构判定, 所需费用及所以造成损失, 由责任方负担; 双方都有责任, 由双方依据其责任分别负担。 5.2 结果份数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结果资料四份, 发包人要求增加份数, 在专用协议条款中另行约定, 发包人另行支付对应费用。 5.3 结果交付 勘察人根据约定时间和地点向发包人交付结果资料, 发包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 内容包含结果名称、 结果组成、 结果份数、 提交和签收日期、 提交人与接收人亲笔署名等。 5.4 结果验收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结果资料后, 如需对勘察结果组织验收, 发包人应立刻组织验收。除专用协议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组织验收, 视为验收经过。 第6条 后期服务 6.1 后续技术服务 勘察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包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 发包人应为其提供必需工作和生活条件, 后续技术服务内容、 费用和时限应由双方在专用协议条款中另行约定。 6.2 完工验收 工程完工验收时, 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与完工验收工作, 并提供完工验收所需相关资料。 第7条 协议价款与支付 7.1 协议价款与调整 7.1.1 依据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工程协议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依据中标价格载明在协议协议书中; 非招标工程协议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议定, 并载明在协议协议书中。协议价款在协议协议书中约定后, 除协议条款约定协议价款调整原因外, 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改变。 7.1.2 协议当事人可任选下列一个协议价款形式, 双方可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1)总价协议 双方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协议价款包含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 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协议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协议价款调整原因和方法, 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2)单价协议 协议价款依据工作量改变而调整, 协议单价在风险范围内通常不予调整, 双方可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协议单价调整原因和方法。 (3)其她协议价款形式 协议当事人可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其她协议价格形式。 7.1.3 需调整协议价款时, 协议一方应立刻将调整原因、 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双方共同确定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或降低协议价款, 与进度款同期支付。除专用协议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 一方在收到对方通知后7天内不予确定也不提出修改意见, 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协议当事人就调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 则根据第16条〔争议处理〕约定处理。 7.2 定金或预付款 7.2.1 实施定金或预付款, 双方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数额, 支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 勘察人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 勘察人可在发出通知后推迟开工日期, 并由发包人负担违约责任。 7.2.2 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抵扣, 抵扣措施可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7.3 进度款支付 7.3.1 发包人应根据专用协议条款约定进度款支付方法、 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进行支付。 7.3.2 第7.1款〔协议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协议价款确定〕确定调整协议价款及其她条款中约定追加或降低协议价款, 应与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7.3.3 发包人超出约定支付时间不支付进度款, 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 发包人收到勘察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 可与勘察人协商签署延期付款协议, 经勘察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7.3.4 发包人不按协议约定支付进度款, 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 勘察人可停止工程勘察作业和后期服务, 由发包人负担违约责任。 7.4 协议价款结算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在勘察人提交结果资料后7天内, 依据第7.1款〔协议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协议价款确定〕约定进行最终协议价款确定, 并给予全额支付。 第8条 变更与调整 8.1 变更范围与确定 8.1.1 变更范围 本协议变更是指在协议签署以后发生以下变更: (1)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改变引发变更; (2)计划方案或设计条件改变引发变更; (3)不利物质条件引发变更; (4)发包人要求改变引发变更; (5)因政府临时禁令引发变更; (6)其她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变更。 8.1.2 变更确定 当引发变更情形出现, 除专用协议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 勘察人应在7天内就调整后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 发包人应在收到汇报后7天内给予确定, 逾期不予确定也不提出修改意见, 视为同意变更。 8.2 变更协议价款确定 8.2.1 变更协议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协议中已经有适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 按协议已经有价格变更协议价款; (2)协议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 能够参考类似价格变更协议价款; (3)协议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 由勘察人提出合适变更价格, 经发包人确定后实施。 8.2.2 除专用协议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 一方应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14天内向对方提出变更协议价款汇报, 不然视为该项变更不包含协议价款变更。 8.2.3 除专用协议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 一方应在收到对方提交变更协议价款汇报之日起14天内给予确定。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确定, 则视为该项变更协议价款汇报已被确定。 8.2.4 一方不一样意对方提出协议价款变更, 按第16条〔争议处理〕约定处理。 8.2.5 因勘察人本身原因造成变更, 勘察人无权要求追加协议价款。 第9条 知识产权 9.1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图纸、 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反应发包人要求或其她类似性质文件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勘察人能够为实现本协议目而复制、 使用这类文件, 但不能用于与本协议无关其她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勘察人不得为了本协议以外目而复制、 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2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结果文件著作权属于勘察人, 发包人可因本工程需要而复制、 使用这类文件, 但不能私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协议无关其她事项。未经勘察人书面同意, 发包人不得为了本协议以外目而复制、 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3 协议当事人确保在推行本协议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知识产权。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时, 因侵犯她人专利权或其她知识产权所引发责任, 由勘察人负担; 因发包人提供基础资料造成侵权, 由发包人负担责任。 9.4 在不损害对方利益情况下, 协议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在申报奖项、 制作宣传印刷品及出版物时使用相关项目文字和图片材料。 9.5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勘察人在协议签署前和签署时已确定采取专利、 专有技术、 技术秘密使用费已包含在协议价款中。 第10条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确定 10.1.1 不可抗力是在签订协议时不可合理预见, 在推行协议中不可避免发生且不能克服自然灾难和社会突发事件, 如地震、 海啸、 瘟疫、 洪水、 骚乱、 暴乱、 战争以及专用条款约定其她自然灾难和社会突发事件。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 发包人和勘察人应搜集不可抗力发生及造成损失证据。协议当事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 按第16条〔争议处理〕约定处理。 10.2 不可抗力通知 10.2.1 遇有不可抗力发生时, 发包人和勘察人应立刻通知对方, 双方应共同采取方法降低损失。除专用协议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 不可抗力连续发生, 勘察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汇报一次受害损失情况。 10.2.2 除专用协议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 不可抗力结束后2天内, 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估计清理和修复费用; 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正式汇报及相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负担 10.3.1 因不可抗力发生费用及延误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负担: (1)发包人和勘察人人员伤亡由协议当事人双方自行负责, 并负担对应费用; (2)勘察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 由勘察人负担; (3)停工期间, 勘察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作业场地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4)作业场地发生清理、 修复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5)延误工期对应顺延。 10.3.2 因协议一方拖延推行协议后发生不可抗力, 不能免去拖延推行方对应责任。 第11条 协议生效与终止 11.1 双方在协议协议书中约定协议生效方法。 11.2 发包人、 勘察人推行协议全部义务, 协议价款支付完成, 本协议即告终止。 11.3 协议权利义务终止后, 协议当事人应遵照老实信用标准, 推行通知、 帮助和保密等义务。 第12条 协议解除 12.1 有下列情形之一, 发包人、 勘察人能够解除协议: (1)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推行; (2)发生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或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协议价款情况, 停止作业超出28天, 勘察人有权解除协议, 由发包人负担违约责任; (3)勘察人将其承包全部工程转包给她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她人, 发包人有权解除协议, 由勘察人负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协议其她情形。 12.2 一方依据第12.1款约定要求解除协议, 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协议通知, 并在发出通知前不少于14天通知对方, 通知抵达对方时协议解除。对解除协议有争议, 按第16条〔争议处理〕约定处理。 12.3 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推行时, 发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向勘察人支付已完工作量相对应百分比协议价款后解除协议。 12.4 协议解除后, 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撤出作业场地, 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撤出提供必需条件。 第13条 责任与保险 13.1 勘察人应利用一切合理专业技术和经验, 根据公认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 勤勉地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责任和义务。 13.2 协议当事人可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推行本协议所需要工程勘察责任保险, 并使其于协议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3.3 勘察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要求为勘察作业人员参与工伤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她保险。 第14条 违约 14.1 发包人违约 14.1.1 发包人违约情形 (1)协议生效后, 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协议; (2)发包人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约定按时支付定金或预付款; (3)发包人未按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进度款; (4)发包人不推行协议义务或不按协议约定推行义务其她情形。 14.1.2 发包人违约责任 (1)协议生效后, 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协议, 勘察人未开始勘察工作, 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或发包人根据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向勘察人支付违约金; 勘察人已开始勘察工作, 若完成计划工作量不足50%, 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协议价款50%;完成计划工作量超出50%, 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协议价款100%。 (2)发包人发生其她违约情形时, 发包人应负担由此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 并给予勘察人合理赔偿。双方可在专用协议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勘察人损失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 14.2 勘察人违约 14.2.1 勘察人违约情形 (1)协议生效后, 勘察人因本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协议; (2)因勘察人原因不能根据协议约定日期或协议当事人同意顺延工期提交结果资料; (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结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协议约定质量标准; (4)勘察人不推行协议义务或未按约定推行协议义务其她情形。 14.2.2 勘察人违约责任 (1)协议生效后, 勘察人因本身原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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