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旅游开发与婚纱摄影基地合作协议书
甲方: xxx国家森林公园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xxx摄影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了地方经济可连续发展, 充足利用特有地理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等旅游资源, 将水上乐园以西约100亩景点以十年特许经营权对外进行合作开发。双方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要求, 本着平等自愿标准, 经过友好协商, 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经过招商引资引进乙方作为合作主体, 实施水上乐园以西约100亩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 乙方建设完成后, 甲方支付项目建设总投资款总额50%最高不超出280万(不含乙方摄影器材等只能自行使用设备款)给予乙方, 乙方拥有十年场地免租优惠, 在协议履约期十年内, 本项目公共区域对甲方游客开放, 十年期满后, 乙方所建设建筑物、 植被、 装饰装潢(不含乙方摄影器材等只能自行使用设备)等归甲方全部。
第二条 甲方将本协议约定开发区域交与乙方用作婚纱摄影基地开发, 估计投资500万元:
A、 水上乐园以西约100亩景点由乙方依据需求种植植被及建设设休闲体验区(童真年代、 姻缘古镇、 花海、 游艇码头、 罗蔓维森大道)、 婚俗文化区(中华婚俗文化博艺馆)、 中式爱情文化体验区(桃花岛、 蜜蜜花海、 梦幻丛林)、 西方爱情文化体验区(欧洲风情街、 王宫殿、 莱茵河畔、 旋转木马、 卡尔洛郎浪漫、 地中海、 米妮庄园、 婚礼教堂、 古堡、 皇家马场)及其她配套服务设施(水、 电、 道路、 绿化等公用工程)等。
B、 乙方建设建筑甲方配合办理相关施工等手续, 待协议到期后建筑物全部权归甲方。
C、 区域开发完成后, 乙方建设区域内需按甲方要求对外开放以吸引更多游客, 但由乙方有权限制其她婚纱摄影企业及个人进入区域进行婚纱摄影等盈利性行为, 乙方有权阻止有可能对建设区域内造成破坏人员入场。双方共同管理。
D、 区域内甲方已经有两栋建筑物各3层累计1350㎡交予乙方使用, 乙方可依据需要, 在不影响建筑物结构情况下自行装修与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中旅游开发区特许经营权为: 在项目计划范围内, 乙方享受旅游开发区专营权, 包含旅游景区、 景点和旅游配套设施及其相关行业开发经营。
第四条 乙方对旅游开发区范围内综合开发及经营活动, 须遵守中国法律、 法规相关要求。
第五条 乙方自行选择有资质施工单位承建本项目。聘用有资质单位编制《旅游设施计划》和《建筑修建性详规》, 报甲方审批, 并以详规为依据进行旅游综合开发。
第六条 乙方在完成项目计划、 办理相关开发建设所需土地以及相关设施建设审批手续时, 甲方按招商引资相关要求帮助乙方享受政府提供优惠政策, 乙方应该根据计划要求进行开发、 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 项目开发时限从协议签署之日起, 6个月内开始实施。项目开发期限为详规同意之日起6个月内, 项目特许经营权期限为详规同意之日起十年。
第八条 乙方在开发经营过程中能够向第三方引资合作开发, 或将旅游产业部分非关键开发项目转让给她人开发经营。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将旅游开发区关键开发项目出让或者变相出让。
第九条 乙方在项目开发建设中占用林地、 耕地等土地, 应该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自行负担相关费用, 甲方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范围内提供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乙方在进行项目开发及经营活动中, 不得损害相关企业、 组织或者个人在该区域内在先取得正当权益。
第十一条 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1年内负责完成公路主干道扩建和硬化。乙方在使用该道路时有自行维修义务。
第十二条 甲方依据乙方所需用电负荷协调供电部门安装供电线路和变压器到景区, 乙方依据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条件负担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甲方负责协调通信部门开通景区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通信部门按要求收取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十四条 乙方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提供《工程修建性详规》, 报甲方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乙方应按建设计划投资, 3月底之前进行项目建设进场及设备安装。
第十六条 乙方应做好旅游开发区保护、 周围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工作, 保障景区、 景点正常经营和游客、 景区职员生命及财产安全, 发明良好旅游环境。
第十七条 乙方在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期间, 享受省、 市、 县给予外商投资和国家西部开发、 省市旅游投资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乙方应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在甲方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纳税, 不得经过内部核实价差形式将应交纳税收转移。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另行招商。
1、 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超出约定时限达6个月未动工开发;
2、 违反经甲方同意《建筑修建性详规》进行开发;
3、 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将景区关键开发项目出让。
第二十条 甲方依据本协议第二十条解除协议时, 乙方在经营期内发生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乙方在此期间投入由乙方自行处理, 乙方必需确保已形成固定资产完好无损。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约定经营年限届满, 若乙方要求继续经营, 应于经营年限届满前6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双方约定租金或其她形式续约。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经营期内向若因故转让本项目内经营权限, 需甲方同意后进行。
1、 在该景区内统一票据乙方不得私自印制, 乙方向甲方领取票据成本费由乙方支付。
2、 在协议履约期内, 其她经营主体在项目区域租赁乙方管理或建设场地等产生收入归乙方全部。
第二十三条 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具相同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 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三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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