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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酒店装饰施工合同模板.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9530369 上传时间:2025-03-29 格式:DOC 页数:20 大小:69.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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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某某 大酒店装修工程 施工协议 协议当事人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传 真: 电 话: 联络人: 部 门: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 方) 地 址: 传 真: 电 话: 联络人: 部 门: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遵照平等、 自愿、 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 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第1条: 工程名称 1.1 工程名称: 大酒店主楼 装修工程(下称“本工程”或“工程”) 第2条: 工程地点 2.1 工程地点: 第3条: 工程范围及承包方法 3.1 工程范围: 3.1.1装饰部分 、 装饰施工图纸、 协议清单、 报价清单范围内全部采购、 施工内容; 、 上述各楼层消防电梯前室处消防门与管井门饰面及门套为本协议施工范围但防火门、 管井门及其五金配件、 消防楼梯、 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布草间及其工作间装修内容不在本协议范内。 3.1.2、 水电安装部分: 本部分内容为包工不包料, 材料甲方按实际提供, 乙方负责安装(胶布、 焊条等辅助耗材及施工用机械设备与用具由乙方负责): ① 本协议3.1.1条约定楼层给水、 排水、 卫生洁具、 龙头、 浴缸及浴缸扶手、 淋浴房、 入墙阀芯、 花洒、 洗脸盆、 地漏及小五金(如: 浴巾架、 衣钩、 纸巾盒、 肥皂盒、 双层毛巾壁)等; ②强电部分(含灯具、 灯泡等)全部到终端, 符合酒店正常经营标准; ③弱电部分,含电视、 电话、 网络、 音源进卫生间、 消防广播及紧急呼叫等开槽、 布管及补墙等全部内容,其中弱电开关面板、 弱电设备、 插座面板等由乙方全方面配合弱电安装企业开孔完成。 ④强电开关面板、 插座面板、 红外感应探头、 地插、 国际通用插座、 灯座及灯具等安装工程全部到终端。 3.1.3乙方负责全部给排水管道、 强电、 弱电等线路打码、 标识等, 并表现在完工图上; 3.1.4、 下列项目不列人乙方承包范围,由甲方自行负责完成: ①电气部分: 楼层客房部分电源(含380V和220V)安装到每个房间对应位置开关箱上端,布草间水电安装。 ②弱电部分: 房控箱安装、 客房及过道相关弱电穿线(不含开槽、 布管、 补墙)面板及弱电设备安装、 调试。 ③给水部分: 管道井主给水管对应位置预留闸阀; ④排水部分: 管道井主排水管道对应位置预留排水三通。 3.2、 承包方法: 本工程实施包工、 包料、 包工期、 包质量、 包安全及文明施工,但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4条: 工程期限 4.1 本工程暂定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下称“开工日”), 实际开工日以甲方通知为准, 并自开工日起计 个日历天内完成并经过甲方验收。 4.2 凡因天气或其它原因致无法准期施工, 乙方应无条件地以其它方法赶工填补,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逾期, 且甲方可视需要, 随时通知乙方增加施工人数及设备赶工, 乙方不得拒绝。 4.3甲方因任何合理原因暂停施工: 如超出10天及以上则工期顺延, 连续停工10日以内工人工资及机具设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超出10日以上由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生活补助, 具体以书面确定为准 4.4 除因不可抗力外, 乙方因任何原因单方停工而未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者, 工期均不予顺延。 第5条: 工程总价 5.1 工程总价: 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不含税金)。本协议中所称“工程总价”, 均指本价格, 不包含结算后总工程价。 5.2 履约确保金 5.2.1 本工程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整(小写000.00元整)作为本协议之履约确保金。如乙方在推行本协议过程中, 相关工程技术、 质量不符合甲方要求或有其它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行为, 甲方有权自履约确保金中扣除损害赔偿金或违约金. 5.2.2 乙方在严格推行本协议要求全部义务后,可向甲方申请无息返还履约确保金,申请时应提交履约确保金收款凭证及甲方要求之相关证实文件。甲方在收到并核验相关文件后, 将按下列方法返还乙方履约确保金: (1)协议签署并正式开工后20个日历天返还50%; (2)完成协议工程量50%后15个日历日可申请返还25%; (3)工程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15个日历日可申请返还剩下25%。 (4)如有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扣除乙方履约确保金情形发生, 扣除履约确保金则应计入上述同期返还金额。 第6条: 付款方法 6.1 本工程付款方法以下: 依实际完成并经甲方核验确定工程量, 按下列方法支付工程款: (1)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由乙方在当月30日前申报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汇报, 并提交工程完工验收所需当期资料供甲方审核, 甲方按其确定工程量计价后, 次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70%;有质量缺点需整改或需书面回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须待处理完成后付款; 本条所包含资料原件在计价同时交甲方留存, 乙方另须以副本留存备查。 (2)当工程全部完工含有验收条件, 且乙方根据国家完工验收相关要求向甲方提供完整完工资料和完工验收汇报后, 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工程总价90%; 乙方提出支付尾款之要求或主张, 不管是否得到甲方同意, 乙方均应继续施工, 直至依据协议约定完成全部工程; (3)待甲方正式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等共同验收,装修工程按五星级酒店装修标准施工, 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完工结算汇报, 双方确定后, 乙方可累计申领结算后工程总价95%; (4)保留结算后工程总价5%作为保修金, 保修金返还按本协议第16条约定实施。 6.2 乙方银行帐户: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6.4 因本工程所发生之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或费用, 甲方除可从乙方履约确保金中扣除外, 还可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6.5 乙方申领工程款应提供全额收款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7条: 工程价款 7.1 乙方确定并同意本协议工程总价为固定价格, 本协议总价中已包含有材料价格涨跌(暂定价关键材料除外)、 工程量增减(不含设计变更)以及其它风险费用, 乙方不得因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价格涨跌, 工程量计算错误、 漏项或因与本工程施工相关工资及其它成本费用增加为理由而要求调整, 且不得以未充足了解增加成本原因而要求调整工程价款或请求额外赔偿。 7.2 本协议第5条工程总价含有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全部付款内容, 包含但不限于本工程所需全部材料、 设备成本、 机具、 运费、 多种应付搬运费、 工资、 安装费、 通常支出费、 利润、 工伤保险和乙方职员养老保险、 管理费、 保修费、 工程查验费, 以及配合分包人报验及完工验收资料盖章费用, 就本工程所做试验所需各项费用及其它推行本协议相关各项成本与费用。甲方根据相关要求应向政府缴纳一切相关税费除外。 7.3 因设计变更而增减工程量计价措施: 本协议已经有单价子目按已经有单价计算; 本协议没有单价子目, 则按湘建价[]40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措施》及相关文件计取对应费用(但不计劳保基金), 人工工资单价按86元/工日包干计算, 关键材料单价按甲方确定单价计算。 7.4 暂定价关键材料价格涨跌价差调整措施: 暂定价关键材料按甲方认可实际价格进行调整, 但只计算材料价差, 其它费用不再计算。 第8条: 本协议组成及解释次序 8.1 本协议附件、 议价统计表、 图样、 协议清单、 施工说明书、 工程项目书、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 工程进度表、 乙方实施计划和完工图, 及甲方提供各项工程图说及规格(下称“图说附件”), 经甲方认可者均为本协议之内容, 对双方含有法律上约束力。本条所列文件排序在前解释权优先于排序在后; 对于同一类协议文件及招投标过程中往来函件,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公布为准。 8.2 乙方已具体审阅、 了解本协议及其图说附件, 并经检视工程地点, 已充足了解工程位置现实状况及地质等情况, 并已分析可能影响本工程各项情况后, 乙方同意依据本协议要求, 按甲方核准图说附件, 递送实施计划, 包含工程品质管制计划和品质确保计划等, 并提供为完成本工程各项工作所需一切人力、 物力资源。 8.3如遇本协议及图说附件均未载明, 而按国家强制性要求、 相关政策、 行业技术标准及施工通例为应做工作, 乙方应根据甲方或监理工程师通知施工, 不得借故推诿或要求加价。 8.4 本协议及图说附件保密要求: 甲方提供图说附件和本协议其它条款约定文件或信息、 及乙方在推行本协议过程中了解相关甲方商业信息, 均为甲方商业秘密, 乙方应给予保密, 不得使用或泄露。任何时间、 任何情况下,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 违者, 应负担由此引发法律责任, 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具体以《供给商诚信廉洁暨保密协议书》中约定为准。 8.5 第8.1 款所述全部相关资料, 乙方应妥善保管, 协议期内, 甲方及监理工程师若有需要, 乙方均应随时提供。 第9条: 工程及材料监督 9.1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 应随时与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协调, 并接收其指导、 监督与管理。本工程中甲方委派监理人职权范围不包含变更工期、 工程造价、 降低安全文明方法规格之权限。甲方可决定本工程施工工期、 费用、 施工方法及进度等, 包含图说附件、 规格及相关文件解释。乙方不得以监理工程师违反本协议约定所做决定与解释作为变更协议内容依据。 9.2 推行本协议之一切工程材料, 应经甲方及监理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甲方如认为不合格时, 乙方应在甲方派驻工地代表及监理工程师见证下取样送交甲方认可检验机构或实体检验, 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乙方应立即调换, 所以而发生搬运、 损耗及其它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如材料品质或等级不甚明了时, 悉依甲方解释为准。 9.3 甲方能够要求乙方向甲方指定供货商采购设备材料。甲方对材料指定后, 乙方仍有义务对材料进行检验并负担质量责任。甲方和监理单位检验和检验并不替换、 降低或解除乙方依据协议所应负担任何责任。乙方应对检验结果负责, 对存在缺点而乙方未能检测出问题设备及材料, 乙方应负担所以设备及材料使用而造成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假如设备或材料经检验或检验被确定有缺点或不符合协议要求, 乙方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并应即时修复或替换使其符合协议约定, 所以发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延误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如欲采取代用材料, 应向甲方提出申请, 只有在证实代用材料不会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前提下, 经甲方同意后, 乙方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9.4 在不妨碍乙方正常作业情况下, 甲方可随时对本工程作业进度及质量进行检验。 9.5 乙方与甲方间一切函件正本应送交甲方, 副本抄送监理工程师。 第10条: 工程变更 10.1 甲方认为工程有变更必需时, 一经通知乙方, 乙方应即办理工程变更。倘因甲方变更计划, 乙方需废弃已完成工程子目和已订制并制作完成之加工部件且属于甲方变更计划范围内合格材料时, 由甲方核定验收后, 参考本协议对应单价及实际发生工程量计价赔偿。 10.2 乙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 应定时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若需变更应书面通知甲方, 经甲方同意后, 方可变更。 10.3 因工程变更原因造成工程总价降低, 甲方所支付工程款应予降低, 降低部分可从总价中扣除, 经双方查对确定后或乙方于接到通知后一周内仍未确定, 甲方能够直接自工程总价中扣除; 工程款已经全部支付或剩下工程款不足, 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给予退还。 10.4 乙方在双方确定工程量变更后14 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款汇报, 视为该项工程量变更不包含协议价款变更。 第11条: 施工管理 11.1 乙方应于开工日前, 将大图样与样品提交甲方核定。 11.2 乙方应于开工日前三日内, 将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甲方核定。乙方应根据工程进度时间表施工并定时由甲方验收, 甲方分部分项验收与工程完工后完工验收结果不一致, 以后者为准。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工程期限, 完成符合图说附件所述每项工作以及全部工程。 11.3 施工过程中形成月工程量报表等记载工程进度文件不作为确定工程实际工程量最终依据, 实际工程量以工程完工后经甲方书面认可文件为准。 11.4 乙方应于工程地点显著位置, 日间设置含有警示作用装置, 夜间设置照明装置, 或加防护设施; 对于工地周围人畜及公私财产安全均应给予防范, 工程施工期间如损坏公私建筑、 路面、 沟渠、 街道上、 下水电及通讯管线, 或林木植物及人身、 财产者, 统归乙方负责赔偿。 11.5 乙方应派富有工程经验监工人员常驻于工地, 切实实施施工进度时间表, 并遵照甲方指示照图施工; 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认为乙方所派监工人员不能胜任时, 可要求乙方更换, 乙方应于24 小时内给予撤换, 且不得再用, 并不得借故向甲方要求赔偿。 11.6 乙方负责全部工人管理、 安全、 劳动保护、 保险及给养, 如有违规行为或侵害她人权益者, 概由乙方负责; 如工人遇有意外或伤亡情况, 不管是否在工作当中发生均由乙方自行处理, 与甲方无关。 11.7 本工程使用材料及机具设备, 甲方可于进场时检验, 且经认可一切在场机具设备和新旧材料, 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移出工程地点。 11.8 凡与本协议工程相关其它工程及临时设施, 经由甲方交由其它承包商施工时, 乙方与该承包商, 有相互协调合作义务; 如因工作不能协调, 而致发生错误、 延期、 或意外等事情, 其一切损失乙方愿接收甲方裁决, 并负责赔偿。 11.9本工程在未经甲方验收并交付甲方接管前, 全部已做工程以及置于工地设备、 设施、 机具、 材料, 概由乙方负责保管与防护。凡一切人为或非人为之原因所造成损失, 皆由乙方负责。 11.10 乙方对因施工造成第三者、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身体或财产上损害, 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11.11 乙方各项施工应符合本协议及相关图说附件约定, 如有未约定者, 则应依据国家相关要求施工, 如地方部门有更为具体且有利甲方要求者, 则照地方要求施工。 11.12 全部固装、 软包、 衣柜及木饰面油漆工程等均应在工厂加工完成, 严禁在现场施工, 乙方在施工范围内应该文明施工, 如在其施工范围内发觉随地大小便及其她不文明行为, 不管是否属乙方人员, 每发觉一次罚款500元/人。 第12条 双方代表 12.1甲方派驻 作为对应施工及监理单位总窗口, 但凡与本协议工程相关设计变更单、 工程量清单、 价格追加单及其它任何经济签证, 均需经王书生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签署后方具法律效力, 其它任何人员签署均不视为甲方认可。 12.2本工程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为 , 其它管理人员名单按乙方向甲方立案人员名单。 第13条: 工程验收和结算 13.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如包含隐蔽工程, 乙方应立刻通知甲方验收, 如甲方未于法规要求时间内验收者, 甲方也有权要求乙方打开隐蔽工程验收; 如打开后发觉工程有任何不符合本协议约定质量标准, 打开、 修复隐蔽工程及验收费用则由乙方负担; 如无问题则由甲方负担。如乙方未通知甲方验收, 自行隐蔽工程者, 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打开隐蔽工程验收, 打开、 修复隐蔽工程所产生费用、 验收费用等, 由乙方负担。甲方对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 乙方方可继续进行其它工程施工。 13.2 完工验收 13.2.1 工程含有完工验收条件时, 乙方应按国家和当地工程完工相关要求, 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完工资料和完工验收汇报, 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向甲方提交完工图。甲方收到完工验收汇报后, 在相关法规要求时限内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13.2.2 验收前, 乙方应将全部设备迁移工地外, 并将本施工范围清洁至五星级酒店营业状态后方可申请甲方验收。工程验收时, 如甲方认为需拆除一部分以作检验者, 乙方不得推诿, 并应负责修复, 包含之费用比照第13.1 条实施。 13.2.3 乙方应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施工图说附件、 国家颁发施工验收规范、 质量标准及五星级宾馆评定标准。如工程或工作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检验, 应该由政府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工程验收时如有与图说附件及其它文件不符或经政府相关部门检验不合格者,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时限内无偿完成修理或者返工、 改建(“修理或者返工、 改建”本协议统称“整改”, 下同), 该工程经过整改后, 造成逾期交付, 乙方负担违约责任, 除依第15 条要求给付甲方违约金外, 并赔偿甲方所遭受损失。乙方自收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未进场整改, 或未按甲方要求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 甲方可将该工程整改另行委托其它单位负担, 或自行修复, 乙方不得有异议, 乙方除负担包含另行整改在内全部整改工程费用外, 还应负担违约责任, 并赔偿甲方所遭受损失。 13.2.4 该整改工程费用、 违约金及赔偿金, 甲方可在乙方履约确保金或未领工程款内扣除, 乙方不得有异议, 如有不足, 乙方仍应负责清偿。 13.2.5 双方办理工程完工验收手续后, 甲方在向相关部门办理工程完工报备手续时如发觉工程质量不合格或乙方移交完工资料不全, 乙方应予返修或补充资料。 13.2.6 乙方不能依上条约定按期提供完工资料、 完工验收汇报, 或不配合完成相关手续, 除依第15 条要求给付甲方违约金外, 并赔偿甲方因不能准期完工验收所遭受损失。甲方可暂停支付工程款并从履约确保金或未付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及赔偿金, 如有不足, 乙方仍应负责赔偿。 13.2.7 乙方未能按期提供完工验收汇报及资料造成工程延期验收、 不能完成完工验收, 或因工程质量问题经完工验收不合格, 乙方拖延修复造成甲方不能按期使用, 甲方可在书面通知乙方后使用, 由此发生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 由乙方负担责任。 13.2.8 工程完工验收经过后, 乙方应在1日内交付工程, 甲方应在接收工程同时向乙方签发交接证书。 13.2.9 乙方中途停工、 完成工程或双方解除协议后30日内,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工验收所需资料, 并配合进行完工验收, 且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推行其它义务或过失为由而拒绝提供完工验收资料、 拒绝配合进行完工验收。如乙方未按时推行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配合进行完工验收工作, 则每逾期一日按工程总价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3 完工结算 13.3.1 工程交付后,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完工结算书及完整结算资料。 13.3.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完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进行审查、 核实。 13.3.3 因乙方原因造成无法办理正常完工验收手续、 签发工程交接证书及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甲方可拖延办理完工结算手续, 止付相关工程款项, 直至乙方消除上述原因完善相关手续, 乙方应负担拖延办理完工结算法律责任。 13.3.4 甲方应在乙方递交结算资料后, 90日内审核完成, 乙方在收到审核结果7日内盖章、 确定并交还给发包人。 第14条: 质量条款 14.1 乙方应该确保含有承包本工程之对应资质, 并取得全部相关许可证照。 14.2 乙方必需实施工程品质管理制度, 符合国家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及当地相关部门对应建筑施工标准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其它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4.3 乙方于每一细部工程完成后应由其质量管理部门自主检验后, 方可依据工程进度表及图说附件等相关资料, 提请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审查。工程不合格者,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限期内无偿整改, 如在限期内未完成, 甲方依第13 条要求办理, 并有权依据本协议第19 条解除或终止协议, 要求乙方负担违约责任。 14.4 乙方应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卫生、 安全、 环境保护等标准。 14.5 在本工程中如发觉所使用之设备、 材料物品为非原厂产品、 瑕疵产品或非正当路径取得设备、 材料,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处罚性违约金, 其违约金金额为: 非原厂、 瑕疵或非正当路径取得设备、 材料物品数量乘以报价单对应单价总额之30%, 其违约金从履约确保金以及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而且乙方须将对应设备、 材料更换为正品, 且确保三年内对应设备、 材料质量正常使用运作, 乙方不得持异议。 第15条: 违约责任 15.1 乙方如违反第4 条相关工期、 第11 条相关进度、 第13 条相关验收和结算、 第16 条相关保修期、 第19 条相关解除或终止、 第20 条相关要求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 每逾期一日应根据工程总价千分之一百分比计算违约金并支付给甲方。乙方原因造成协议推迟30天, 按工程总价10%计算违约金。 15.2 乙方或其分包商如因拖欠其工人或雇工劳动酬劳遭到仲裁或起诉, 使得甲方负担连带责任者, 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并有权要求赔偿所以所造成一切额外损失(该损失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 律师服务费等)。如乙方因上述原因造成项目停工30天,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乙方必需无条件配合。 15.3 甲方违约责任: 因甲方不能准期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超出10天, 每逾期一日, 应根据工程应付款项千分之一百分比计算违约金, 甲方原因造成协议无法推行时间超出30天, 按工程总价10%计算违约金。 第16条: 保修条款 16.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签署保修协议, 乙方应根据保修协议提供保修服务。 16.2 如未另行签署保修协议, 乙方对本工程无偿保修期限不得不低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本工程保修期限自甲方正式验收合格并接收之日起计算, 装修部分保修期为2年。水电部分保修期为5年乙方推行保修义务满2年, 可向甲方申请无息返还工程总价5%。本工程按国家法律、 法规要求, 工程承包方应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推行保修义务, 乙方在领回全部保修金后仍须推行保修义务并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16.3 本工程在国家法律、 法规要求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 乙方应该推行保修、 更换及赔偿义务, 本工程交付后, 如有质量缺点需要维修, 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时限内修复; 乙方对是否为质量问题有争议, 应该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五天内至甲方处协商确定, 到时未到甲方处协商视为默认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修复通知五天后双方未能就是否为质量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则任何一方可委托含有检测判定资质机构(双方未就判定机构选择达成一致, 以甲方指定判定机构为准)进行判定, 此判定结果作为双方认定质量问题之最终依据。乙方未依甲方通知推行维修义务, 则甲方可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人进行修复, 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未依甲方通知推行质量修复义务, 每逾期一日应该按本协议工程总价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6.4 因乙方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或双方约定所造成工程本身或其她损害, 不因保修期限届满而免去乙方责任。 第17条: 工程保险 乙方应自费为其从事现场作业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七日内交付保险单复印件给甲方存查。 第18条: 税务条款 本工程不含税。乙方申领工程款应提供全额收款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19条: 解约条款 19.1 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 甲方可解除本协议一部分或全部: 19.1.1 乙方将其承包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转包给她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她人; 19.1.2 乙方有转移资产、 抽逃资金、 工人及设备材料不足或其它丧失履约能力之情形者; 19.1.3 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甲方重大损失; 19.1.4 使用劣质材料、 不符合技术规范或因工作草率、 偷工减料、 不听从甲方及监理单位整改要求致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瑕疵者; 19.1.5 因乙方原因(包含但不限于工人罢工、 静坐、 遭受司法机关查扣财产、 冻结资金、 重大财务经营困难等)造成工程停工达10天或延误工期超出30 天者。 19.2 出现上述情形, 甲方能够书面通知形式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解除后, 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19.3 因甲方原因解约, 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20条: 清算撤场程序 20.1 如本协议经甲方解除时, 乙方应立刻停工, 负责遣散工人, 清理现场, 并于收到甲方通知后五日内撤离工地, 并交还全部工程施工技术及管理资料、 图纸。不然, 甲方可不经诉讼自行将工地内设备、 设施、 机具、 材料等物品移出工地进行安置, 并不负保管责任, 所以而发生丢失、 缺损或造成其它损失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为移出上述物品所支付费用可向乙方追偿。 20.2 协议解除后, 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 设备保护和移交工作, 已经订货材料、 设备由乙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协议。 20.3 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协议单价、 依据已完工工程量向发包方工程师提交计量汇报及所需一切具体资料, 工程师应在收到计量汇报后进行计价, 经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定已完工工程价款。 20.4 甲方依据双方确定已完工工程量核实工程款, 已付工程款在扣减应付工程款还有余款, 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结算通知后7 天内退还给甲方; 已付工程款不足扣减, 尾款由甲方在扣减乙方应付之违约金、 赔偿金并发出结算通知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尾款不足扣减, 乙方仍应负担赔偿责任。 20.5 本协议解除后, 甲方能够任何方法将本工程之全部或一部分, 交由其它施工单位施工, 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办理工程移交和后续报建等手续。 第21条: 不得转让条款 21.1 乙方在本工程正式完成并交付给甲方前, 不管已完或未完工程, 或已运入工地材料, 均不得转卖、 转让或设定抵押及其它担保, 但经甲方书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21.2 除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 并由甲方指定一部分专门工作外, 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及本工程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 21.3 乙方违反前述约定进行转让, 甲方有权依工程总价中包含转让部分价款50%向乙方办理结算, 如已支付工程款超出结算金额, 则超出部分款项可从履约确保金或未付工程款中扣回。 第22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乙方依第16条约定完全推行保修责任止。 第23条: 管辖条款 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 应以友好协商方法处理。如无法协商处理, 则可提起诉讼并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24条: 通常条款 24.1 除另有约定外, 双方如以传真、 电子邮件或当面送达方法递送通知时, 自送达时生效; 如以中国快递方法送达, 通知自寄送第二日起视为送达。各方书面委派工地代表可代为签收通知; 一方通讯地址变更, 应书面通知另一方, 不然, 文件送达至以下地址视为收件人收到文件, 一方拒收, 不影响送达之效力。 甲方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乙方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24.2 乙方如拖延或未推行本协议之任何义务, 致甲方以诉讼或其它方法请求乙方推行者, 则乙方除应依本协议约定按日支付违约金外, 并应赔偿甲方所以所受损失, 乙方赔偿甲方损失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24.2.1 甲方延期投产所受之生产利益损失(该损失按甲方已投产相同规模生产单位上一年度利润或缴纳税金计算, 取其高者); 24.2.2 甲方延期投产造成生产材料、 采购成本上涨差价部分、 延期期间甲方负担土地使用费(含税金), 工程投资所发生贷款利息损失, 材料价格、 人工费等工程成本上涨差价部分; 24.2.3 因更换施工方而产生工程单价、 税金以及其它多种费用增加或增加部分及因乙方违约而额外产生物料存放费用、 因乙方违约甲方退订采购材料、 物品所造成损失、 因乙方责任增加工程量所产生全部费用、 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协议约定需拆除全部或部分工程所发生全部费用以及重建费用等; 24.2.4 甲方为向乙方主张债权而支出运输费、 提存费、 保管费、 判定费、 见证费、 拍卖费、 评定费、 公证费、 诉讼费、 保全费、 调查费、 律师费、 差旅费等。 24.3 本协议一式 陸 份, 甲方执 肆 份, 乙方执 貳 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 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 ____ 乙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 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 ____ 签约日期: _____________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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