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反担保(抵押)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抵押权人):
住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债务人):
住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或居民身份证号:
丙方(抵押人):
住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或居民身份证号:
鉴于:
1、 乙方拟向XXXXXXX(银行或其她主体)申办XX业务, 乙方因该事项向甲方申请担保服务, 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确保担保。XXXX年XX月XX日甲方、 乙方签署《担保服务协议书》(协议编号: XXXXXX);
2、 依据《担保服务协议书》, 乙方应提供反担保。现丙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经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以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相关用语定义按《担保服务协议书》确定。
第二条 抵押财产
2.1 丙方以本协议 “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2.2 抵押财产换发新全部权或其她权利证书(明), 造成本协议“抵押财产清单”或者甲方收执她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实文件与上述新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 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负担担保责任。
2.3 除非各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要求, 抵押财产上因附合、 混合、 加工、 改建等原所以新增物也作为甲方追偿权抵押担保, 丙方应依据甲方要求办理必需抵押登记等手续。
2.4 假如抵押财产价值已经或者可能降低, 影响甲方追偿权实现,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增加或提供新担保。
第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
3.1 丙方以本协议所载抵押财产为乙方推行《担保服务协议书》提供抵押担保。
3.2 依据《担保服务协议书》, 甲方行使追偿权时, 乙方对甲方应负担责任, 丙方以本协议所载抵押财产提供抵押担保。包含但不限于:
(1)无条件偿还甲方在《确保协议》项下所支付款项(甲方按《确保协议》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本金、 利息、 罚息、 逾期利息、 复利、 《确保协议》无效赔偿、 违约金及其她费用等), 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向甲方支付利息, 直到乙方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为止;
(2)负担甲方所以而产生全部损失(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 诉讼费、 仲裁费、 差旅费、 调查费、 判定费、 评定费、 翻译费、 证人补助费用、 还未收取担保费等多种费用开支损失、 期待利益损失等)。
3.3 权利价值: 暂定××元, 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第四条 抵押担保期限
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甲方行使追偿权取得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五条 抵押财产占有与保管
5.1 丙方应妥善地对抵押财产进行占有、 保管和维修保养, 合理使用抵押财产, 维持抵押财产完好, 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各项税费。甲方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检验, 并可要求丙方将抵押财产权利凭证正本交甲方保管。
5.2 经甲方书面同意, 丙方能够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 保管、 使用抵押财产, 应该通知该第三方甲方抵押权存在, 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财产完好、 接收甲方对抵押财产检验以及不妨碍甲方实现抵押权。丙方不所以免去前款中义务, 同时应对该第三方行为负担责任。
5.3 丙方应对抵押财产按惯常投保险种和保险金额向保险企业投保, 并负担相关保险费用, 确保抵押财产安全, 甲方作为第一受益人, 保险凭证、 交费单据等交由甲方保管。
5.4 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 应由丙方自行负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处分抵押财产限制
6.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丙方不得以任何方法处分抵押财产, 包含但不限于放弃、 出租(包含原租赁协议到期后续租或修改租赁协议)、 赠予、 转让、 出资、 反复担保、 迁移、 改为公益用途、 与其她物添附或改建、 分割。
6.2 经甲方书面同意处分抵押财产, 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价款或其她款项应该存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七条 第三方妨碍
7.1 假如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 征用、 拆除、 没收、 无偿收回, 或者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 冻结、 扣押、 监管、 留置、 拍卖、 强行占有、 毁损或者进行其她处理, 丙方应该立刻通知甲方, 并立刻采取阻止、 排除或补救方法, 预防损失扩大; 若甲方提出要求, 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要求新担保。
7.2 抵押财产发生前款情形后剩下部份仍作为甲方追偿权抵押担保。丙方因上述原因取得赔偿金或赔偿金, 应存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八条 抵押权实现
8.1 乙方不推行《担保服务协议书》所约定义务, 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利。
8.2 本协议《抵押财产清单》记载或双方另行约定抵押财产价值(暂定价值), 不管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登记簿, 均不表明抵押财产最终价值, 其最终价值为甲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净额。
若以抵押财产抵偿甲方追偿权, 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抵押财产抵偿甲方追偿权依据, 到时抵押财产价值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定确定。
8.3 甲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 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保管费、 评定费、 拍卖费、 过户费、 税款、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后, 优先用于清偿抵押财产担保债务, 剩下价款退还丙方。
8.4 乙方与丙方为同一人, 甲方能够对丙方抵押财产之外财产申请强制实施, 且不以放弃抵押权或必需先处分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
8.5 丙方不得以任何方法(包含作为或不作为)妨碍甲方实现抵押权。
8.6 不管甲方对《担保服务协议书》项下追偿权是否拥有其她反担保(包含但不限于确保、 抵押、 质押、 保函、 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法), 不管上述其她反担保何时成立、 是否有效、 甲方是否向其她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 也不管是否有第三方同意负担全部或部份债务, 丙方在本协议项下担保责任均不所以减免, 甲方均可直接要求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负担担保责任, 丙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8.7 假如丙方只为《担保服务协议书》项下部份债务提供反担保, 丙方在其负担反担保责任后《担保服务协议书》项下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 则丙方承诺, 反担保人或其她反担保人主张(包含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 不应使甲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 并同意《担保服务协议书》项下债务清偿优先于丙方代位权或追偿权实现。在甲方追偿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1)丙方同意不向乙方或其她反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 如因任何原因, 丙方实现了上述权利, 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甲方还未获偿债权;
(2)《担保服务协议书》项下债务如有物担保, 丙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她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 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甲方还未获偿债权;
(3)若债务人或其她反担保人为丙方提供了反担保, 则丙方基于其反担保权利而取得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甲方还未获偿债权。
第九条 丙方申明
9.1 丙方签署本协议, 未违反法律、 法规, 且已取得对应授权或同意。如丙方为自然人, 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丙方为企业, 已取得企业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9.2 丙方已认真阅读《反担保(确保)协议》及《担保服务协议书》并了解该协议全部含义。
9.3 丙方已充足认识到利率风险。假如国家利率政策改变而调整利率水平、 计息或结息方法, 造成乙方应偿还利息、 罚息、 复利增加, 对增加部份, 丙方也负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假如甲方因过失遗失丙方交付抵押财产权利证书, 或者《担保服务协议书》项下债务清偿完成, 甲方不立刻返还抵押财产权利证书或在丙方提出申请后不依法帮助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丙方有权对应采取以下方法:
(1)要求甲方负担抵押财产权利证书补办费用;
(2)要求甲方限期返还抵押财产权利证书, 或依法帮助丙方注销抵押财产登记。
10.2 丙方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或陈说与确保事项存在任何虚假、 错误、 遗漏, 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方法:
(1)要求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丙方提供新担保;
(3)要求丙方赔偿损失;
(4)依法处理抵押财产;
(5)法律许可其她补救方法。
10.3 假如因丙方过失造成抵押权未有效设置, 或者造成抵押财产价值降低, 或者造成甲方未立刻且充足实现抵押权, 且其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 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对债务人在《担保服务协议书》项下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反担保有效性
11.1 本反担保协议独立有效。即: 不管主协议、 《确保协议》、 《担保服务协议书》是否无效, 本协议仍然有效, 丙方在本协议约定担保范围内负担担保责任。
11.2 本协议项下反担保义务含有连续性, 不因各方发生人身或财产重大事故(如死亡、 宣告失踪、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灾难等)而受影响。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12.1 本反担保协议签订、 效力、 解释、 推行及争议处理均适用中国法律。
12.2 在推行本反担保协议过程中所发生争议, 由各方协商处理; 如协商不成,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尤其提醒
甲方已提请乙方、 丙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方面、 正确了解, 并应乙方、 丙方要求做了对应条款说明。各方对本协议各条款了解不存在异议。
第十四条 附则
9.1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份,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为: 抵押物清单。
9.2 尤其约定其她事项: /
9.3 本协议一式叁份, 甲方、 乙方、 丙方各执壹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9.4 本协议于XXXX年XX月XX日签署于XXXXXX。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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