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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委托代理协议模板
【篇一: 律师委托代理协议】
** law office of sichuan
【】*律民字第 【 】号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因 一案, 委
托乙方律师代理。乙方接收甲方委托。经双方协商, 签订本协议,
共同遵照实施。
一、 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办理本案代理人。代
理人依法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认真办理代理事项, 并在没有法定意外因
素情况下, 按时参与办理本案相关活动。如代理律师因故不能履
行职务时, 乙方应该另行指派律师继续推行本协议。
二、 乙方应该遵守老实信用标准, 依法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个
人隐私, 依法维护甲方正当权益。
三、 甲方应该如实向代理律师叙述案情, 主动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乙方如发觉甲方有隐瞒事实及其她违法情况, 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所
收律师费用全部不予退还。
四、 乙方如单方终止协议, 所收律师费用全部退还甲方。甲方如
单方终止协议, 律师费用全部不予退还。
五、 依据相关要求并经双方充足协商,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
方支付人民币 元(小写: 元)作为律师代
理费用。乙方律师为办理本案所支付差旅费用(包含交通、 住宿、
1 委托代理协议
通讯等)元全部由甲方负担。
六、 (1)甲方委托事项:
(2)委托代理阶段:
(3)乙方代理权限:
七、 协议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按第六条第(2)项中约定代
理阶段终止时止。
九、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
各持一份, 承接律师附卷一份。本协议附件为《委托人须知》, 一式一
份, 由乙保管。
十、 其她约定: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责任人:
邮编: 邮编: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手机: 手机:
e— e—网址: 网址:
时间: 年 时间: 年
2
【篇二: 律师全风险代理协议范本】
全风险代理协议
甲方:
负 责 人: 职 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 真:
乙方: 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 真:
依据《协议法》等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 就乙方代理甲方追偿贷款债权事宜, 达成协议以下:
一、 委托标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代理下列贷款债权诉讼追偿工作:
注: 1、 上表中“担保人”及“担保方法”, 为甲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依据其占有债权资料并出于通知义务而对委托债权所做描述, 甲方并不对担保物价值及担保效力作出实质性判定或确保;
2、 对同一债务人以不一样方法担保债权及不一样债务人债权, 应逐栏填写;
3、 利息计至年 月 日, 如与法院认定结果不一致, 以法院认定为准, 但本协议中相关律师代理费约定不受该认定影响。
二、 代理律师
乙方接收甲方委托, 指派、 律师经办本协议项下委托债权追偿事务。
三、 代理目标
1、 乙方承诺, 以委托债权本息累计取得%( 万元)现金清偿作为其在本协议项下应实现最低代理目标。
2、 该代理目标实现为乙方主张律师代理费先决条件。(本款为选择性条款, 是否采取依据具体案件情况及选聘情况而定)
四、 代理权限
代理权限为通常代理。依据庭审需要, 并应乙方书面要求, 甲方可另行授予乙方下列尤其权利:
1、 代为主张、 变更、 放弃或认可诉讼请求, 进行调解、 和解, 撤诉, 提起反诉或上诉;
2、 代为放弃、 变更民事权利, 代为实施和解、 申请实施中止、 终止, 代为收领实施款物。
乙方确定并承诺: 即使甲方授与其前款所列尤其权利, 甲方仍然保留委托债权处分权, 该等权利包含但不限于债权减让、 豁免、 以资抵债、 延期推行等实体权利及与委托债权相关关键诉讼权利; 乙方在行使任何一项尤其授权前, 均需取得甲方在《尤其授权书》签发日以后另行签署其她具体指向内容授权文件。
五、 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为: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
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实现代理目标且欲继续代理, 应在该期限届满30日前向甲方提交延长代
理期限书面提议, 经甲方审核认可, 双方能够《补充协议》方法延长代理期限。
注: 本条代理期限应区分不一样情况确定: 一审开始不超出18个月; 二审开始不超出12个月;
实施不超出9个月; 申诉不超出12个月。
六、 甲方义务
1、 全方面、 真实地介绍案情, 提供本协议签署时业已掌握与委托债权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并确保与甲方保管原件一致;
2、 立刻出具《授权委托书》、 《尤其授权书》和其她法律文书, 相关法律文书有法定或要求提交期限, 应在期限届满前出具, 并给乙方留有必需呈送时间;
3、 出现调解、 和解事由, 应立刻将是否同意调解、 和处理定通知乙方;
4、 甲方决定撤诉或转让债权时, 应事先通知乙方;
5、 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
七、 乙方义务
1、 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严格推行代理追偿职责, 实现本协议第三条所确定代理目标;
2、 起草并在甲方认可后呈送与委托债权追偿相关诉讼文书、 其她法律文书, 经过多种法律许可方法向受案法院、 相关部门陈说甲方诉讼主张和理由, 按时出庭;
3、 定时汇报代理情况, 汇报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进展情况、 面临困难及提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每三个月最少书面汇报一次, 代理工作完成后、 甲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前提供代理工作汇总汇报; 对于与追偿相关紧急、 关键事项, 应在知悉后立刻汇报甲方;
4、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及本协议终止、 解除后两年内, 对甲方提供及其在代理过程中知悉、 取得与委托债权相关司法文书、 证据材料, 包含但不限于判决、 裁定、 调解书、 借款协议、 担保协议、 借据、 催收通知及其她一切口头和书面信息、 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甲方许可或基于法律要求,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泄露;
5、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 不得将代理权授予任何第三人, 也不得指派本协议第二条之外律师承接该委托事项;
6、 代理过程中代为签收或取得司法文书(判决、 裁定、 调解书、 和解协议等)、 证据材料及其她相关文件, 应在签收(乙方需在代收文书上标注签收日期, 并确保该日期真实性和正确性)或取得之日起2日内将原件转交甲方;
7、 经甲方同意代为收取委托债权清偿款项, 应在收取之日起2日内如数电汇或转帐至甲方指定帐户; 代为领受非现金资产, 应在3日内转交甲方指定人员, 并帮助甲方办理相关非现金资产过户登记工作;
8、 认可并接收甲方在诉讼案件进展过程中可能作出调解、 和解、 撤诉或转让委托债权决定, 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收替换理费、 获取赔偿或由委托债权受让方承继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
9、 按甲方要求填写代理考评材料, 接收甲方考评;
10、 按本协议约定负担追偿费用。
八、 追偿费用负担
除按国家要求从被实施财产变现价款中优先扣除评定费、 拍卖费、 过户费、 税金及土地出让金外, 代理期间发生一切与委托债权追偿相关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用), 均由乙方负担。
九、 律师代理费
(一)双方确定, 乙方代理实现本协议第三条项下现金回收目标, 甲方将按下列标准计算应向其支付律师代理费:
以现金回收率(指代理回收现金与委托债权本息之比, 下同)及回现净值(指甲方回收到帐资金扣除本协议第八条项下应优先扣除费用后净值)为维度, 按下表标准进行计算:
全风险代理费率标准:
(二)双方确定:
1、 乙方取得一定代理成效, 但未达成本协议第三条项下现金回收目标, 甲方可按本条第(一)款要求标准%百分比计算, 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注: 在乙方未达成代理目标时, 支付标准百分比不超出60%)。
2、 双方确定, 乙方取得一定代理成效, 但未达成本协议第三条项下现金回收目标, 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代理费用。
(本款为选择性条款, 与第三条选择相对应)。
(三)乙方代理回收非现金资产, 以经甲方确定该资产评定值或法院裁定、 协议约定抵债金
额(评定确定值与抵债金额不一致, 以金额较低为准)扣除与该非现金资产相关接收费用(限于非现金资产权属或处分权转移至甲方期间发生土地出让金、 评定费、 过户费、 运输费、 保管费及相关税费, 如抵债时已将需补交土地出让金从评定确定值、 抵债金额中足额扣除, 则不再列入接收费用)后余额, 根据%百分比折合成现金资产(以下简称折现值, 等同于前款项下回收现金)。折现率(非现金资产折现值与委托债权本息之比, 等同于现金回收率)达成或超出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目标, 按本条第(一)款要求标准计算支付; 如未达成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目标, 按本条第(二)款要求标准支付。
(注: 折合现金百分比不超出60%)
(四)代理回收资产现有现金, 也有非现金资产, 回现净值与非现金资产折现值之和与委托债权本息之比达成或超出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目标, 以回现净值和非现金资产折现值为基数, 视具体回现区间适用本条第(一)款项下对应百分比计算乙方应得律师代理费; 未达成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目标, 按本条第(二)款要求标准支付。
(五)代理期间发生调解、 和解、 撤诉事由, 且借款人、 担保人推行完成调解书、 和解协议确定义务, 律师代理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1、 甲方与借款人、 担保人调解、 和解, 以甲方受偿回现净值(包含按本条要求计算非现金
资产折现值, 下同)为计提基数, 视具体回现区间根据本条第(一)款项下对应百分比 %计算;
(注: 调解、 和解折合现金百分比不超出90%)
2、 甲方撤诉且未实现任何回收, 应在全额支付乙方已缴纳诉讼费用(不含实施中实际发生
费用)后, 根据本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百分比5%给予乙方赔偿。
3、 甲方撤诉且因乙方工作实现庭外和解有部分回收, 应在全额支付乙方已缴纳诉讼费用(不
含实施中实际发生费用)后, 根据本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百分比支付乙方代理费。
(六)代理期间发生债权转让, 按以下方法处理:
1、 甲方与委托债权受让人就乙方承继代理达成一致, 乙方在债权转移后, 遵照本协议约定
条件向受让人推行代理职责, 主张代理费;
2、 甲方与买受人未能就乙方承继代理协商一致, 则甲方能够债权转让金额扣除转让费用后
净值为计提基数, 视具体回现区间根据本条第(一)款项下对应百分比 %计算
(注: 债权转让折合现金百分比不超出70%)
(七)律师代理费于回收现金抵达甲方指定帐户、 非现金资产交接完成(需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以过户登记日为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电汇至乙方下列帐号(以乙方提前交付律师收费票据并提供代理工作汇总汇报为付款条件), 电汇费用由甲方负担(甲乙双方在同一城市, 能够转帐支票支付):
开户银行:
户 名:
帐 号:
分次回收且分次支付律师代理费, 如回收现金(含非现金资产折现值)变动包含代理费计算标准调整, 甲方应以累计回收现金所处回现区间代理费标准计算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扣除前次已支付部分)。
十、 协议终止与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 本协议自然终止:
1、 因追偿委托债权而提起诉讼案件在代理期限内调解、 和解结案且债务人推行完成调解书、 和解协议确定义务;
2、 代理期限内甲方撤诉或案件实施终止(包含此次实施终止);
3、 代理期限内债务人宣告破产致使本案终止诉讼;
4、 代理期限内债权进行转让;
5、 代理期限届满且未延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能够解除本协议, 协议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1、 一审败诉(对担保人、 担保物权诉讼请求未被一审法院支持, 视为败诉, 但乙方在竞聘本案代理机构时已向甲方书面揭示此风险除外);
2、 乙方越权代理、 滥用代理权或未经甲方同意转委托第三方代理;
3、 乙方律师丢失关键证据、 司法文书原件, 或未在诉状中列明依据已经有证据应该列明诉讼请求, 或未在要求期限内呈交诉状、 保全申请、 实施申请及证据材料, 或未按时出庭, 或未根据约定负担追偿费用, 或泄露本案重大机密;
4、 乙方律师有其她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行为, 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失或对委托债权组成威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 乙方能够解除本协议, 协议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1、 甲方捏造事实、 弄虚作假, 或隐瞒关键证据材料且未能立刻补充;
2、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帮助义务(不含未出具《尤其授权书》), 致使乙方不能推行代理职责。
(四)协议终止和解除后处理
1、 本协议因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终止时, 乙方依本协议第九条应取得但甲方还未支付律师代理费, 甲方仍应给予支付;
2、 本协议因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解除时, 乙方应将甲方交付及其经过调查取得证据、 代收诉讼法律文书及其她相关资料如数退还、 送交甲方, 全额返还甲方预支前期办案费(如有), 且不得主张律师代理费, 甲方因该款第3、 第4、 第5、 第6项遭受损失, 乙方应予赔偿;
3、 本协议因本条第(三)款所列情形解除时, 对于乙方代理期间支出诉讼费以及工商、 土地、 房产查询费, 由甲方给予赔偿。
十一、 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要求以外, 违约方应视其情形对应负担下列违约责任:
1、 甲方逾期支付律师代理费, 应根据日息万分之(不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逾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违约金;
2、 乙方不转交、 呈送司法文书和证据材料, 以及不推行或不立刻推行汇报义务, 甲方可在支付律师代理费时从中扣减 %(10-20%), 作为乙方应负担违约金, 因乙方截留相关司法文书或证据材料致使甲方无法主张对应权利, 乙方应负担赔偿责任(以受影响债权或担保物、 保全财产价值为限);
3、 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其她义务, 给甲方造成损失, 应负担违约金不少于委托债权全额回收时乙方按本协议第九条第(一)款第3项约定百分比可收替换理费30%。
十二、 通知、 汇报、 同意、 确定及许可
1、 本协议所提及任何“通知、 汇报、 同意、 确定及许可”均应以书面方法作出, 送达对方下列指定人员:
甲方联络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联络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2、 任何 “通知、 汇报、 同意、 确定及许可”均应以传真或邮寄方法送达对方。采取传真方法, 以发送日为送达日期; 采取邮寄方法, 以对方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十三、 争议处理
本协议推行中发生或与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 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 真诚互谅标准妥善处理, 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都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 协议生效
1、 本协议经双方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本协议一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十五、 本协议一式四份, 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 负 责 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200 年 月 日200 年 月 日
【篇三: 委托代理协议范本】
委托代理协议范本
编号: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律师事务所
法定地址:
责任人: (合作所)/法定代表人: (国办所、 合作所)
电话:
甲方因(注: 此处概括表述委托事项)法律事务, 经与乙方协商, 现委托乙方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为此, 双方本着平等协商标准, 依据《协议法》、 《律师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签订本协议, 以资双方共同遵照实施。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1、 委托代理内容:
2、 委托代理权限: 以甲方签署《授权委托书》为准。
3、 委托代理期限:
本协议签订后如发生委托事项改变和/或代理权限变更, 双方应就委托事项和/或委托权限变更事宜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条 指派代理律师
乙方接收甲方委托, 并经甲方同意指派律师 (注: 此处应列律师执业证号)(下称代理律师)担任甲方本协议项下法律事务委托代理人。
在推行本协议过程中, 代理律师因健康、 执业机构变动、 被暂停执业等原因不能推行代理职责时, 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代理律师实施本协议项下代理事务。
第三条 代理律师职责
乙方及其指派律师推行本协议项下法律事务职责:
㈠老实守信, 勤勉尽责, 根据法律、 法规和律师行业执业要求, 尽力维护甲方正当权益。 ㈡尊重甲方知情权, 立刻向甲方通报代理情况; 对甲方提出相关意见提议, 代理律师应该认真听取并妥善处理,
㈢保守在代理过程中所得悉甲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㈣严格依据甲方授权为代理行为, 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越权代理或无权代理行为。 ㈤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之便利, 非法牟取本协议项下法律事务所指向甲方利益。 ㈥谨慎保管甲方提供证据和其她法律文件, 确保其不遭受灭失。
(注: 以上各项大多是代理律师法定义务, 应该在协议中列明)
第四条 事实陈说和证据提交
㈠甲方应向代理律师陈说包含本协议项下法律事务全部事实, 并按《证据材料提交通知》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或证据线索。假如甲方未按该通知要求时间和内容提交证据材料和/或证据线索, 由此产生不利于甲方后果, 应归责于甲方。
㈡甲方向代理律师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为原件, 双方经办人应该办理交接签字手续; 若是复印件, 应由甲方指定签字人在证据材料上署名确定。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及其支付方法
依据国家计委、 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措施》相关要求,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注; 此处应具体订明金额、 支付时间等)
第六条 差旅费及其支付方法
乙方推行本协议所需差旅费(注: 同前)
第七条 不属乙方收费
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法律事务包含下列费用, 由甲方另行向其她收费机构或个人支付: ㈠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 仲裁机构、 判定机构、 公证机构等部门收取费用;
㈡经甲方同意教授论证费用。
第八条 严禁协议外收费
除本协议约定收费外, 乙方承诺不再就办理本协议项下法律事务向甲方收取本协议约定范围之外其她任何费用; 乙方代理律师以任何理由提出协议约定以外任何收费, 甲方应该给予拒绝。
(注: 本条应该成为委托代理协议必备条款)
第九条 协议提前终止
在本协议签订或/和推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 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但应将终止协议事由及相关情况知会甲方:
㈠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发觉存在不可克服利益冲突, 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㈡甲方坚持要求代理律师追求无法实现或不合理代理目标。
㈢在事先无法预见前提下, 继续推行本协议将会给乙方带来不合理费用负担, 而双方未能就追加律师服务费达成补充协议。
㈣甲方有意捏造、 隐瞒事实、 弄虚作假, 欺骗或误导代理律师, 经代理律师指出后甲方仍不予纠正。
依据本条第㈠项终止本协议, 乙方已收律师服务费应予退还; 依据本条㈡或/和第㈢或/和㈣项终止本协议, 乙方已收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 如遇事先无法预见情势, 代理律师在授权权限之外为维护甲方正当权益所实施代理行为, 甲方应予确定。
第十一条 守约承诺
本协议推行期间, 甲、 乙双方均不得单方终止协议, 不然将依本协议约定负担违约责任。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㈠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之约定, 其所收律师服务费(不含已实际发生差旅费)应在甲方要求退费后全部退还甲方。
㈡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之约定, 除已缴费用乙方不予退还外,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缴清协议约定全部律师服务费。
㈢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五条、 第六条之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和/或差旅费, 乙方有权随时中止或终止代理服务, 由此所造成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担。
㈣代理律师在推行本协议项下法律事务过程中, 因其工作疏忽或过失造成甲方经济损失, 根据乙方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相关要求向甲方赔偿。
㈤代理律师在推行本协议项下法律事务过程中, 因其有意造成甲方经济损失, 乙方应该负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协议解除
本协议推行中, 如一方要求解除协议, 需由双方协商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履职监督
为便于乙方了解承接律师履职情况, 甲方承诺在乙方代理律师代理案件任何一个阶段或乙方代理律师履职终止时, 认真填制《律师服务质量征求意见表》寄、 交乙方。 第十五条 协议推行完成
乙方代理职责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注: 此处应明确约定代理事项结束点)时止。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双方因推行本协议发生纠纷, 应尽可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可向绍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协议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署名): 授权代表(署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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