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六:协议补充协议
尤其提醒
为确保买受人充足了解协议条款,出卖人特提醒买受人在签署前,具体阅读并充足了解本协议及相关补充条款,附件等协议全部条款及内容,若有解释或说明要求,请买受人在签约时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将依法给予解释或说明.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双方均含有约束力.
出卖人:中山市 XX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
买受人:张三
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以下条款,作为对该商品房<<中山市商品买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修改和补充.
一,相关房屋建筑层高(补充协议第三条)
协议第三条所列”层高”是指本协议项下商品房卧室,客厅层高,且该层高为上下两层之间垂直距离,除卧室,客厅外其她部位在符合规范前提下,局部高于或低于该层高.
对于协议第三条所列”层高”,买受人许可有正负10%误差,在该误差范围内买受人不追究出卖人任何责任,也不午解除买卖协议,但该层高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这之要求.
二,相关面积差异处理(变更协议第五条,当事人选择按协议第四条第二种方法计价,不适用本条约定)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协议约定计价面积与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有差异,以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为准,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与协议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含误差,下同),双方同意按以下标准处理:
1.该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差异值为±0.6%以内(含0.6%),协议继续推行且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赔偿;
2.该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差异值超出±0.6%以上(不含0.6%),买受人不退房,协议继续推行,且差异值超出±0.6%以上(不含0.6%)该部份套内建筑面积,双方同意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单价采取多退少补形式处理.〔差异值在±0.6%以内(含0.6%)该部份套内建筑面积,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赔偿〕;买受人同意到时在出卖人通知期限内签署相关确定文件,若须补回房款价时,买受人应按通知期限补足,逾期按应付未付款天天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另由此造成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面积差异百分比=(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协议约定计价面积)X100%/协议约定计价面积
三,相关办理银行按揭(补充协议第六条)
买受人采取银行按揭方法付款,买受人必需在签署本<<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协议>>同时签署及提供按揭所需文件(如买受人申请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则买受人须于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当日提供贷款所需数据,并签署公积金贷款申请书),缴交按揭申请所需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如买受人违反上述约定,(包含不限于买受人出现未签署办理贷款所需数据,签署文件后未提交文件,未缴清费用等任一违约情况),逾期超出七天,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出卖人解除协议,买受人已支付房款(含定金)作为违约金归出卖人全部不予退回,且出卖人有权收回上述商品房另行出售,出售所得全部款项归出卖人全部;如出卖人不解除协议,协议继续推行,但买受人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四违约金.
买受人确保已对其自己购置能力有足够评定,并向出卖人表示其有足够支付能力在不能以按揭贷款方法支付购房价款或取得按揭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以现金支付方法一次性付清余下购房款,所以买受人承诺:若签署协议以后,买受人能否取得银行/公积金中心按揭贷款及申请银行/公积金中心按揭年限,金额,利率以银行/公积金中心最终批复为准,且不管任何时期因政府调整金 融政策原因,或者其它非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不能以按揭贷款方法支付购房价款或取得按揭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买受人必需在收到出卖人或代办按揭相关单位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变更付款方法并以现金方法交清余下全部购房款,逾期出卖人有权立刻解除协议,出卖人解除协议,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30%违约金,且出卖人有权收回上述商品房另行出售,出售所得全部款项归出卖人全部;如出卖人不解除协议,协议继续推行,但买受人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四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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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出卖人原因未能获银行/公积金中心审批而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推行,双方同意解除本协议,出卖人仅需退回买受人已付房价款本金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买受人其它损失不作赔偿,赔偿.
四,相关计划,设计变更(对协议第十条修改)
该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应私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计划设计,但该变更经计划部门同意及经设计单位同意,视为合理变更.只有出卖人变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朝向,楼层,买受人有权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变更30日内提出解除协议,逾期买受人丧失协议解除权.若由出卖人通知(含公告)该变更,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15天内未提出解除协议,买受人丧失解除权.假如买受人选择解除协议,出卖人应在协议被解除且在国土部门办妥注销登记立案之日起60天内退回已付房价款,并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由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支付利息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同意不再向出卖人要求支付其已付购房相关费用,已供银行按揭利息,其它费用及赔偿,赔偿金.若该商品房为现房,不适用本条要求.
在不影响该项目总体功效计划指标前提下,出卖人有权对项目平面布局进行局部调整.除非买受人因布局改变而遭受直接损失,出卖人不负担违约责任.
因为政府行政命令直接造成计划设计变更,属于不可抗力.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但不负担违约责任.
因为”经典名雅园”项目为分期开发,协议第十条所称”该商品房项目”仅指该商品房所在期,出卖人保留对”经典名雅园”后期计划调整权利.
五,相关商品房交付(补充协议第十一条)
买卖双方同意: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则以协议约定交付期限届满当日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买受人应于协议约定交付期限届满当日自行到出卖人处办理收楼手续,若买受人超出协议约定交楼期30天,仍未办理交收楼手续,则视同已进行验收交接,且房屋毁损,灭失风险转移于买受人负担,并开始起计房屋保修期及物业管理费,另外由此产生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负担.
该商品房在交付使用时只要符合<<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协议>>第八条约定条件,买受人应无条件收楼并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商品房保修期开始起算,假如该商品房有未妥之处或存在属工程保修范围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要求修补,由出卖人按实情负责修补,保修或给予合了处理,买受人不得籍此拒绝收楼,买受人不得以该商品房有未妥善之处或存在属工程保修范围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楼或拒绝办理交付手续或拒绝缴义物业管理费,专题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买受人不接收时,出卖人不负担本协议第九条约定逾期交楼责任.
六,相关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
1,本项目未计入分摊面积部分配套建筑,包含但不限于地下停车场(库/位),架空层等其全部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有权自行决定出售,出租,自用.出卖人保留自用物业产权,预留用地,均属出卖人全部.
2,本协议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若有差异,买卖双方不调整总房价款.
七,相关产权登记(补充协议第十四条)
1,产权登记期限,商品房实际交付时间早于协议约定,以协议约定时间为准起算办理产权登记期限; 商品房实际交付时间晚于协议约定,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起算办理产权登记期限.
2.若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机构办理<<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时,买受人在出卖人将该商品房交付其使用时,有责任付清办理产权登记所需分户产权测绘费,契税,印花税等办证税费,房价款,专题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及签署面积差异确定文件.
3,因为下列任一情况造成买受人不能按协议约定时限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出卖人不负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对应顺延办证期限: (1),买受人未按出卖人或相关部门通知时间,逾期提供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资料,缴交相关税费及相关费用; (2),买受人存在违章搭建等违规行为造成计划及综合验收不能经过;(3)买受人有未按时还款统计造成银行不移义商品房买卖协议/立案表影响出卖人办证;(4),因为政府政策,法律法规改变或其它影响办证进度政府行为; (5),因政策,要求改变等原所以需要买受人增加新费用,资料或手续,买受人未在出卖人通知指定时间内补足;(6),买受人未按时向银行偿还按揭贷款,造成出卖人负担确保责任;(7),买受人未按协议约定付清全部购房款(含买人采取银行按揭贷款方法支付部分房价款而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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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还未实际收到该部分款项),违约金(若有),物业管理费,专题维修基金及其它应付款项.(8),不可抗力.(9),属于买受人其它原因造成其产权证拖延办理;
4,房屋权属证书办妥后,买受人应在接到办理现房抵押登记手续通知之日起7日内, 办理现房抵押登记所需全部手续.
九,相关保修和质量争议处理(补充协议第十五条)
1.保修期限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本补充协议<<住宅质量确保书>>中所到项目质量问题,能够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或物业管理企业应派员前往处理,依据<<住宅质量确保书>>,立刻给予保修服务,因买受人使用不妥或私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妥装修等造成质量问题及其它损失,一概由买受方负担责任.因自然灾难及社会原因等不可抗力造成质量问题,出卖人不负担责任.
2.若买受人在约定交付期限届满时仍未缴付或少付专题维修资金,预付物业管理费,出卖人或物业企业将对买受人保留经过包含法律路径在内一切手段进行追偿权利,买受人不得因逾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而要求减免任何费用.
3,买受人未按约定日期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保修期自本协议约定交付之日起计算.
十,其它内容补充
1,(本条款仅适适用于买受人采取银行按揭方法付款)买受人选择按揭付款时,为确保买受人顺利取得银行按揭贷款,在商品房权属证书办妥并交付银行之前,由出卖人为买受人向按揭银行提供担保,作为买受人贷款之确保人.买受人未能推行其向银行应尽义务(包含但不限于拖欠银行月供款)而造成出卖人作为担保责任人而负担担保责任,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买受人支付总房价款30%违约金,且出卖人有权收回上述商品房另行出售,出售所得全部款项归出卖人全部.
2,若因买受人违约造成协议被解除,且协议被解除时买受人已收楼入住,则买受人必肱在出卖人书面通知限期内迁出,并将商品房完好交还出卖人,买受人室内已经有装修,设施等不可动财无偿归出卖人全部.如买受人有意损坏该商品房结构或装修设施,出卖人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并负担费用.买受人逾期拒不交还商品房时,出卖人有权会同相关部门直接开门接收或经过法律路径处理.
3,买受人依据法律要求或协议约定有权解除协议,应在解除协议条件成就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退房要求,不然,视为买受人放弃解除协议权利,买受人在约定时间内行使协议解除权,买受人配合办理本协议立案登记注销,抵押登记注销及按揭协议解除等手续,出卖人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其中:尚欠按揭款由出卖人直接向按揭银行支付),根据约定或法律要求应计算违约金或利息,退款时一并计算.
4,本协议推行过程中,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任何通知(包含但不限于收楼,提交XX交数据,缴交或补交费用,领取数据文件,变更计划设计等通知),出卖人均可使用以下任何方法之一通知买受人,且均为有效通知:
(1),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通知.以出卖人将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递交邮寄机构(即取得邮寄机构惧年回执)视为送达.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以本协议约定时间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
(2),于该商品房当地关键媒体(如中山日报)发表交付公告,以报纸发表该公告视为送达.
(3),电话/短信通知.送达时间为买受人接到通知交付电话/短信时间.
5,买受人通讯地址和联络电话已记载协议中,如买受人通讯地址和联络方法发生改变,应立刻书面通知出卖人及银行,不然造成通知不能达成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6,出契证前该商品房物业管理费,买受人承诺同意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总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按标准计付,出契证后按产权登记面积计付,自出证日期次月起调整计收,之前已缴付管理费双方同意不作调整,物业专题维修基金,由买受人负担;买卖人缴付首次物业维修基金按协议第三条约定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0元,且买受人应该在办理收楼手续前缴付,余下维修基金由买受人按业主大会决定缴纳.
7,出卖人以广告,售楼书,模型,示范单位(样板间)和其她宣传数据等方法展示相关内容均为要约邀请,仅供买受人认购参考,不视为出卖人对本项目任何要约及承诺,亦不 组成对应购房协议组成部份,且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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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样板间)装修,设备,设施及室内陈列家俱,装饰物品,电器等内容,均不包含在房价和交付范围之内,相关内容及交付标准均以协议及协议附件为准.
8,出卖人已对该商品房及其周围全部设施,周围情况及可能产生影响向买受人作了具体介绍和说明,出买人已通知买受人相关本项目计划设计相关情况,且因百分比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隶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双方同意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最终同意计划设计方案为准,买受人知悉因本项目计划设计要求,不排除在该商品房周围或花园内有公共建(构)筑物或安装公用设施设备(包含但不限于有给排水管,消防箱,沙井盖,柱,绿化,配电房,垃圾房,装饰建筑,消防控制中心,水泵房等),买受人同意无权以此为由拒绝收楼或退房索赔.
9,因协议需网上立案登记,买受人确定在签定<<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协议>>时已认真查对该协议及其附件,如<<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协议>>签定后内容犯错,所产生一切终止协议费用及责任由买受人负担.
10.本项目楼宇顶层屋面花园,露台,平台使用权买受人同意授权甲方指定对应单位享受,但该使用时不得改变其用途和外观,并须遵守小区物业管理相关要求以及<<临时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管理规则及议案.作为买受人,本人在签定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时,已清楚地知悉和了解前述计划,除甲方指定给归本人享受使用权部分外,本人放弃本项目其它部分楼宇顶层屋面花园,露台,平台使用权.
11,出卖人指定买受人享受□顶层屋面花园\□露台\□平台使用权,该面积未计入本协议项下商品房计价面积,亦不立契.买受人在使用时不得改变其用途,并应遵守业主条约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订管理规则.
12.在”经典名雅园”项目最终一期完工交付之前,出卖人有权在项目内(包含但不限于外墙)进行该项目广告宣传活动并无需向买受人支付费用,但以不影响已入住业主正常生活为限.
13.买受人在此明确:买受人于签署协议时,其已知悉中山市地税局,财政局相关纳税申报及缴交契税现行要求及政策,买受人承诺一定会在中山市地税局,财政局要求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及缴交契税;不然,如出现逾期 情况,相关罚款及法律责任均由买受人独自负担.
14.如因为买受人违约,造成出卖人解除协议或者向买受人追讨购房款,违约金或其它费用或者要求买受人负担其它违约责任,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负担出卖人所以而发生一切费用及全部经济损失(包含但不限于利息,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实施费,评定费,拍卖费等)
十一,相关处理争议路径(补充协议第十八条)
双方在推行协议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应经过平等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该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十二,相关补充协议效力(补充协议第二十条)
本补充协议为<<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协议>>不可分割之部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买卖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买受人在签署本补充协议时对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清楚明折,并愿意根据本补充协议严格实施,若买卖协议与本补充协议有抵触,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十三,本协议一式参份,自双方签署生效.
出卖人(签章):中山市xx地产开发有限企业 受买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中山市 签于: 中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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