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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发生在意外保险合同签订之时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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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发生在意外保险协议签署之时   依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前必需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保险。而施工单位在投保团体险时通常不能确定被保险工人人数, 保险企业在承保时也只能依据工程规模、 施工承包协议价格来确定保费费率。江苏省张家港市天云市政企业在办理保险当日偏偏出了险, 于是, 引发了一起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协议纠纷案。      日前,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团体保险协议纠纷案, 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张家港支企业给付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天云市政建筑工程有限企业团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金理赔款10万元、 团体短期医疗保险金理赔款元, 累计元。   XX年9月2日, 天云市政企业在人寿保险企业处为其在华东木业企业工地施工人员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医疗保险, 保险金额分别为10万元/人和2万元/人。就在当日下午18时10分, 承包钢筋工劳务谢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 经送医院抢救, 于XX年9月9日死亡, 共花去医疗费元。后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及法院终审判决, 认定谢某与天云市政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天云市政企业以工伤赔偿了谢某家眷万元。谢某家眷同意天云市政企业作为保险协议权益人向人寿保险企业索赔。人寿保险企业辩称: 天云市政企业不是保险请求权人, 无权提起索赔; 且谢某不是天云市政企业职员, 不是被保险人; 提出索赔时, 已超出诉讼时效, 故不予赔付。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认为, 天云市政企业与人寿保险企业之间保险协议正当有效, 所形成两份《保险单》及《保险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人寿保险企业在出具《保险单》时虽明确被保险人“详见被保险人清单”, 但实际上其并未要求天云市政企业提供上述人员清单, 故造成被保险人范围不明, 其责任在人寿保险企业。从两份保险协议内容来看, 应推定被保险人为在华东木业有限企业施工全部与天云市政企业有事实劳动关系人员, 谢某属于其中一员, 应该为保险协议被保险人。依据保险法及两份《保险条款》要求, 被保险人享受保险金请求权, 谢某继承人已将上述权利转让给了天云市政企业, 天云市政企业原告主体资格适格。因为确定谢某与天云市政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即确定谢某为保险协议被保险人时间最终为XX年4月, 故天云市政企业现在主张保险金请求权, 并未超出诉讼时效。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当事人说   原告投保单位: 事实劳动关系人员也应在被保险人之列   被告保险企业: 原告投保人无权提起保险金请求权之诉   原告天云市政企业诉称: 原告于XX年9月2日在人寿保险企业处为在华东木业企业施工人员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和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医疗保险, 保险金额分别为10万元/人和2万元/人。保险期限均自XX年9月1日零时起至XX年1月30日24时止。同日18时许, 承包钢筋工劳务谢某因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受伤, 后于9月9日死亡。XX年4月24日, 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认定原告企业与谢某之间有事实劳动关系, 原告以谢某死亡属工伤赔偿给付了谢某家眷万元。事后, 原告依据XX年两份保险协议向人寿保险企业提起索赔, 遭到拒绝。为此起诉: 要求人寿保险企业理赔原告损失12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人寿保险企业辩称: 1.天云市政企业不是保险协议被保险人、 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继承人, 其作为投保人无权提起保险金请求权之诉; 2.享受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 受益人未在事故发生两年之内向被告企业提出索赔, 因已超出诉讼时效而消亡; 3.保险协议中被保险人应是原告单位管理职员, 谢某是在原告处承揽业务包工头, 而不是原告管理职员, 不是保险协议被保险人。综上, 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视点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险   陈 祥   建筑业是一个安全事故风险较高行业, 建筑从业人员基础上都是各地农民工, 因为安全知识相对比较匮乏, 而建筑包工头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 轻易忽略对工人安全教育和安全保障方法, 一旦发生意外事故, 又对工人置之不理, 使工人正当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所以, 1998年3月1日施行建筑法第四十八条明文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必需为从事危险作业职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日。提前完工, 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延长工期, 应该办理保险顺延手续。保险费统一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由施工企   企业支付, 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员摊派。同时要求未办理建筑意外伤害险项目, 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设置建筑职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意在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正当权益、 保障施工人员在遭受意外伤害后能得到有效救治和经济赔偿, 分散建筑施工企业事故风险,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即使建筑意外伤害险是法定强制性保险, 但其仍属于商业保险, 必需由施工企业和保险企业双方本着平等协商标准, 依据各类风险原因约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 提倡差异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异费率通常与工程规模、 类型、 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原因挂钩。浮动费率则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 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等原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业绩好企业可采取下浮费率; 对安全生产业绩差、 安全管理不善企业可采取上浮费率。经过浮动费率机制, 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主动性。   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步骤中各工种调动频繁、 用工流动性大特点, 保险投保实施不记名和不计人数方法, 而享受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包含在工程施工期间、 在协议约定承包范围内、 在施工现场或指定生活区域内从事与建筑施工活动相关工作, 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从而确保整个参与工程施工人员均得到保险保障。   结合本案, 保险协议中即使约定被保险人详见清单, 但这仅仅是一个格式, 而在其具体条款中已经表明, 被保险人为“凡满16周岁至65周岁、 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属投保单位管理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职员”, 是一群待确定对象。实际上因为工程施工特殊性, 天云市政企业需要依据工程施工进程安排和调整工作人员, 不可能在工程开工之前提供人员名单。所以, 作为与天云市政企业有事实劳动关系谢某, 属于天云市政企业管理从事工程施工人员, 应该在被保险人范围之内, 理应取得保险权益。   案例链接   团体人身意外保险: 投保人不是保险受益人   XX年7月21日,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金龙电站因水电施工需要, 与中国人寿彭水支企业签署了30人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协议。协议约定保险期限为3个月, 保险金限额为10万元。同日, 金龙电站向保险企业交纳了4520元保险费, 并出具了一份《申明书》。《申明书》称: “我站办理团体意外伤害险, 包含理赔事宜, 必需由我站责任人办理, 团体受益人为金龙电站。”   XX年8月13日, 金龙电站工地发生意外事故, 职员罗仁斌在事故中死亡, 死者法定继承人与金龙电站在谁是保险受益人这一点上发生争议, 人寿保险彭水支企业以此为由拒绝向死者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为此, 罗仁斌之妻诉至法院, 同时将金龙电站列为第三人, 要求判令人寿保险彭水支企业向其支付保险协议中约定10万元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责任险, 彭水金龙电站辩称为了减轻其单位发生意外事故赔偿压力才投保团体人身险, 自己单位是理所当然受益人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为: 人身意外伤害险指定受益人时必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而第三人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因工地民工流动性大, 民工随时发生变动, 谁可能发生意外伤害或死亡不可估计, 第三人不可能单独与死者罗仁斌签订协议指定受益人。由此可知, 第三人指定自己单位是保险受益人时没有取得死者罗仁斌同意, 故第三人相关自己单位是团体险受益人《申明书》是无效。基于此, 本案保险受益人依法只能是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 也就是本案原告, 第三人在投程中未如实反应指定保险受益人情况, 存有过失, 遂作出由被告人寿保险彭水支企业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和第三人分担判决。   连线法官   现场施工人员均在团保范围之内   本报记者 张光宇 本报通讯员 陈 祥   就本案相关法律问题, 记者采访了法官洪春。   洪春告诉记者, 这是一起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引发人身保险协议纠纷案, 天云市政企业与人寿保险企业之间保险协议正当有效, 所形成两份《保险单》及《保险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本案关键争议焦点在于被保险人范围问题, 具体来说, 就是作为与原告有事实劳动关系谢某是否为保险协议被保险人。   洪春说, 建筑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 从业人员门槛较低, 而且含有很强流动性, 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依据工程不一样阶段安排不一样岗位和不一样数量工人从事现场施工工作。而依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工程施工前必需办理好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保险, 不然不会颁发施工许可证。所以, 施工单位在投保团体险时通常不能确定被保险工   人人数, 而保险企业在承保时通常也只能依据工程规模、 施工承包协议价格来确定保费费率。联络到本案, 天云市政企业承接华东木业企业车间施工工程后即对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险和团体医疗险进行了公开招投标, 太平洋人寿保险企业竞得该标。人寿保险企业在出具《保险单》时虽明确被保险人“详见被保险人清单”, 但实际上其并未要求天云市政企业提供上述人员清单, 从法律角度来看, 造成被保险人范围不明责任在人寿保险企业, 而从两份保险协议内容来看, 实际上应推定被保险人为在华东木业企业施工全部与天云市政企业有事实劳动关系人员。这实际上是符合设置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险原意。   本案还存在一个特殊情况, 事故发生后, 天云市政企业立刻通知保险企业出险, 但因为天云市政企业对与谢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争议存在异议, 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 认为天云市政企业与谢某虽未签署劳动协议, 但其向天云市政企业提供劳务并接收其管理、 安排和监督, 并在天云市政企业承包华东木业企业工地从事钢筋工劳务, 判决认定谢某与天云市政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判决已经确定谢某属于天云市政企业管理施工人员, 所以, 谢某也应属于该保险被保险人范围。   洪春说, 依据保险法及两份《保险条款》要求, 被保险人享受保险金请求权, 作为被保险人谢某已经死亡, 其继承人继承权利后转让给了天云市政企业, 该权利转让不属于协议法第六十九条要求不得转让情形, 天云市政企业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有权主张本案保险金。而且因为被保险人主体资格最终确定时间为XX年4月, 所以, 天云市政企业主张保险金请求权并未超出诉讼时效。人寿保险企业应该根据双方签署保险协议进行理赔。   法规链接   《中国建筑法》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需为从事危险作业职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支付保险费。   《中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协议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协议, 并根据保险协议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协议, 并负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企业。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该立刻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协议保障, 享受保险金请求权人, 投保人能够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协议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享受保险金请求权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能够为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后, 应该立刻作出核定, 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 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相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协议后十日内, 推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协议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 保险人应该依据保险协议约定, 推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中国协议法》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能够将协议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依据协议性质不得转让;   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据法律要求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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