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上海市旅游包车协议示范文本
(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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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说 明
一、 为保障旅行社和旅游客运单位正当权益, 深入维护旅游者利益,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旅游法》、 《中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 法规相关要求, 结合本市实际, 制订本协议示范文本。
二、 旅行社与旅游客运单位就旅游团体提供包车服务事宜可参考本协议示范文本签署协议。
三、 本协议甲方必需是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旅行社; 乙方必需是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 能够经营旅游客运业务专业单位。
四、 甲乙双方在签署协议前, 应该具体阅读本协议使用说明、 协议文本和附件各项条款。
五、 甲乙双方可依据包车数量、 尤其约定等内容多少, 参考协议附件制订旅行社旅游包车确定单, 但所列事项不得降低; 附件可对协议文本部分条款作出变更。
六、 本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留有空白行, 供双方自行约定。对双方不予约定空白行, 应该划“×”以示没有尤其约定。
七、 本协议文本条款前有“□”符号, 甲乙双方应该协商选定。双方选定条款, 应该在“□”中划“√”以示选定; 双方不选条款, 应该在“□”中划“×”以示删除。
八、 双方签署协议后, 均应认真保留协议文本、 来往旅游包车确定单、 相关证实材料复印件及推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相关票据资料, 以备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索赔证据。
上海市旅游包车协议
甲方(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乙方(旅游客运单位)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
为确保旅游服务质量, 明确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旅游法》、 《中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 甲、 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旅游团体提供包车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协议标)
本协议标为乙方提供含有对应资质行驶证户名为乙方车辆、 驾驶员及服务。
第二条 (甲方权利)
(一)要求乙方提供车辆、 驾驶员资质证照等相关资料;
(二)要求乙方根据约定标准提供车辆、 委派驾驶员;
(三)因乙方违约有权要求赔偿。
第三条 (甲方义务)
(一)提供自己为正当旅行社证实材料, 包含:
1、 《营业执照》;
2、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 其它含有证实力材料。
(二)根据约定支付包车费用;
(三)预订车辆时, 应以书面形式提前 3 日预约;
(四)如不能根据约定时间使用车辆, 非节假日 应提前 3 日书面通知乙方, 其它时间段应提前 5 日书面通知乙方;
(五)为驾驶员行车安全主动发明条件, 确保驾驶员休息时间;
(六)随团服务人员应该主动帮助乙方保持车内清洁卫生, 维护车辆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四条 (乙方权利)
(一)根据协议约定, 要求甲方支付包车费用;
(二)能够要求甲方就包车事宜提供对应担保;
(三)拒绝甲方超出车辆核定限额安排人员、 要求驾驶员超时驾驶等影响行车安全要求;
(四)拒绝甲方超出约定行程安排;
(五)因甲方违约有权要求赔偿。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一)提供乙方、 车辆、 驾驶员有效资质证实, 包含:
1、 《营业执照》;
2、 含有道路旅客运输(包车)资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 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单、 承运人责任险保单;
4、 《车辆行驶证》;
5、 含有道路旅客运输(包车)资质《道路运输证》;
6、 与准驾车辆相符合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
7、 与准驾车辆相符合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8、 其它相关资质证实。
(二)根据《旅游汽车服务质量》(LB/T 002—1995)、 《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服务规范》等旅游、 交通行业标准和双方约定标准提供车辆、 委派驾驶员;
(三)乙方提供车辆应安装含有行驶统计功效卫星定位装置、 座位安全带、 消防、 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 并保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应在旅游客运车辆前乘客门侧第一排乘客座椅靠通道侧位置设置“导游专座”, 并配置印有“导游专座”字样座套;
(四)乙方提供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自8月1日起)车辆不得在车厢内任何位置设置折叠座椅, 在用车辆折叠座椅不得使用; 车内通道不得堆放行李和其她障碍物, 逃生装置要定时维护、 标识清楚, 确保正常使用;
(五)乙方应该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 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告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六)乙方应在车厢内显著位置明示安全锤警示语及使用方法标识、 明示行车前(行车中)请系好安全带标识;
(七)出车前认真检验车辆性能, 确保车况良好, 安全锤、 安全带、 音响等车辆全部服务设施完备完好, 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卫生;
(八)在旅游行程途中不得私自终止协议, 拒载游客;
(九)车辆发生事故, 应立刻组织参与救援;
(十)接到甲方旅游包车确定单后, 应该主动确保甲方用车, 并立刻以书面方法给予确定; 乙方如不能根据约定时间提供车辆, 非节假日 应提前 5 日书面通知甲方, 其它时间段应提前 7 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六条 (乙方委派驾驶员应该含有条件)
(一)持有准驾机动车驾驶证, 有丰富驾驶经验及技能, 取得对应从业资格证;
(二)法律、 法规要求客运驾驶员应该含有条件。
第七条 (乙方委派驾驶员义务)
(一)确保仪容整齐、 仪表大方、 举止文雅、 精神饱满;
(二)恪守职业道德, 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三)不得侵犯旅游者人身和财产权益;
(四)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 不超员、 不超速、 不超时、 不疲惫驾驶。
(五)行车之前播放《游客安全乘车温馨提醒》宣传片(在国家旅游局官网“视频专栏”下载使用), 提醒游客阅读安全须知以及安全注意事项, 提升游客安全意识。
(六)每年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间和十二月一日至第二年三月一日期间, 以及在此期间外车厢内温度高于二十八摄氏度或者低于十二摄氏度时, 应该开启车辆空调设施。除前款情形外应该开启车辆通风换气设施;
(七)营运过程中, 应该在安全要求站点安排上下客, 根据约定行程计划行驶, 不得有私自终止行程、 拒开车门、 搭乘无关人员等有损游客利益违约行为和干预导游人员正常工作;
(八)行驶中坚持安全礼让、 平稳运行, 严禁酒后驾车、 疲惫驾驶、 超速驾驶等不安全行车行为。
(九)确保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旅游者, 连续乘坐汽车时间不应超出2个小时。
第八条 (乙方提供车辆应该含有条件)
(一)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
(二)经公安、 交通部门年审检验合格;
(三)行车前含有安全行车要求;
(四)符合行业标准或附件约定标准;
(五)足额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法定保险;
(六)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
(七)不得超出核定载客定额载运游客;
(八)法律、 法规要求客运车辆应该含有其它条件。
第九条 (包车费用)
(一)包车费用包含:
1、 车辆租用费;
2、 过路、 过桥费;
3、 高速公路费;
4、 停车费;
5、 其它。
驾驶员食宿由甲方安排。车辆故障修理费、 驾驶员违规罚款由乙方负担。每团包车费用及驾驶员津贴在附件中给予约定, 经双方确定后, 即作为甲方向乙方付款依据。
(二)付款方法立刻间: 请业务部门选择一个结算方法
□ 每 月结算一次, 结算月最终一天为结算截至日期;
□每团结算一次, 团体行程结束后 7个工作日 日内进行结算;
□协议使用期截止时一次性结算。
乙方在结算时应向甲方提供结算单, 并提供有效发票; 甲、 乙双方各自保留订车单和结算单。
(三)附件能够对以上包车费用、 付款方法、 地点、 时间等另行约定。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如不能根据约定时间使用车辆, 又不在约定时间前通知乙方, 应该支付约定包车费 5 %违约金。
甲方如不能根据约定数量使用车辆, 不使用车辆视为不能根据约定时间使用, 应该按上款约定支付对应违约金。
因甲方不能根据约定时间、 数量使用车辆, 给乙方造成损失, 甲方还应该赔偿超出违约金部分经济损失。
(二)因为甲方原因造成行程延误, 超出约定租车期限, 甲方应该支付超时部分用车费用, 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 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三)因甲方造成车辆损坏或造成安全事故, 应该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乙方如不能根据约定时间提供车辆, 又不立刻在约定日期前通知甲方, 应该支付约定车费20%违约金。
乙方如不能根据约定数量提供车辆, 缺乏车辆视为不能按约定时间提供, 应该按上款约定支付对应违约金。
乙方如不能根据约定时间、 数量、 车型提供车辆, 给甲方造成损失, 乙方还应该赔偿超出违约金部分经济损失。
(五)车辆、 驾驶员不符合约定, 或因乙方原因造成行程延误超出 2 小时, 能够要求乙方调换车辆或驾驶员乙方应该支付约定车费_20__%违约金; 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乙方还应该赔偿超出违约金部分经济损失;
(六)乙方提供车辆标准低于约定标准, 乙方应该主动采取补救方法; 确实无法更正, 乙方应该降低或退还约定价款与所提供车辆租用价款差额, 并支付约定价款 20 %违约金; 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还应该赔偿超出违约金部分经济损失。
(七)因为乙方原因造成旅游团延误行程或误机(车、 船), 乙方应支付约定车费 20 %违约金; 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还应该赔偿超出违约金部分经济损失。
(八)乙方应该对行车过程中团体游客和导游人员(含乙方人员)伤亡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伤亡是因游客、 导游人员本身健康原因或者是有意、 重大过失造成除外。
(九)乙方过失造成游客随车物品丢失、 损坏, 乙方应该赔偿损失, 赔偿数额按相关要求或协商处理; 若因车辆或驾驶员原因引发团体游客投诉, 乙方应该负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十)乙方委派驾驶员与甲方随团人员应该亲密合作, 共同维护游客利益, 确保行程顺利进行; 如发生争议或特殊情况, 应在行程结束后处理, 单方私自终止或延误行程, 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应该负担违约责任。
(十一)驾驶员侵犯游客人身和财产权益造成损失, 乙方应该负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责任免去)
(一)甲、 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推行协议, 应该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2小时内通知对方, 并提供不能履约充足证据。
(二)损失是由一方本身过失造成, 对方不负担责任。
(三)一方违约, 对方应主动采取合适方法阻止损失扩大, 不然不得就扩大部分损失要求赔偿; 违约方应该负担对方为阻止损失扩大而支付合理费用, 但以损失可能扩大数额为限。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方法)
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由双方当事人按约定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一) □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向 上海市长宁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协议附则)
本包车合是同由协议文本和附件(即旅游包车确定单)组成, 附件可变更协议文本部分条款。
协议文本在使用期内可反复使用, 对甲乙双方都有约束力。
附件为甲乙双方在协议文本使用期内就单个包车事宜达成具体合约, 在每次包车前经双方签署确定, 自签署起发生效力。
附件应该具体写明各项用车要求, 包含车辆型号、 服务要求、 用车数量、 用车地点、 具体时间、 行程安排、 用车费用、 驾驶员津贴、 结算方法和确定时限要求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 每一个经签署有效协议附件(即旅游包车确定单)与本协议组成一份有效包车协议, 附件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含有相同效力。
本协议使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期满双方无异议自动顺延。
签约地点 上海市长宁区 。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编: 邮编: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旅 游 包 车 确 认 单
协议编号:
甲方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应急电话
乙方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应急电话
包车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天 夜。
集合时间
年 月 日 时
集合地点
行使线路
包车数量
车辆
车辆型号
核定载客人数(不含司机和导游专座):_____ 座
空 调
□有□无
车牌号
车辆保险号
道路运输证号
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号
驾驶员
姓名
从业资格证号
性别
驾驶证档案号
电话
包车费用
定金(或其它担保)
超程或超时费
付款方法
付款时间
协议变更统计
尤其约定
1、 行程、 景点
2、
甲方(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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