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展览场地租赁协议
签约双方:
展场经营单位(下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承租展场单位(下称“乙方”):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电话:
传真: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和本市相关要求, 甲、 乙双方遵照自愿、 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协议主体
1.1 甲方系依法取得坐落于 展览场地租赁经营权法人。
1.2 乙方系本协议约定展会主办单位。
第二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生效。对依法需经政府部门审查展会, 本协议应自展会取得政府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三条 租赁场地
甲方同意乙方租用位于 , 总面积为 平方米场地(下称“租赁场地”), 用于乙方举行 (展会全称)。
第四条 租赁期限
4.1 租赁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天。 其中: 进场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展览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撤离场地日期: 年 月 日。
4.2 乙方每日使用租赁场地时间为早晨 至下午 。乙方和参展商能够在前述时间之前 小时内进入展馆, 在前述时间以后 小时内撤离展馆。
4.3 乙方需在上述时间之外使用租赁场地, 应提前通知甲方。乙方超时使用租赁场地, 应向甲方支付超时使用费用。双方应就具体使用与收费标准协商约定, 并作为协议附件。
第五条 展览服务
5.1 租赁期间双方可就以下方面选择约定租赁费用范围内基础服务:
1)照明服务:
2)清洁服务:
3)验证检票:
4)安保服务:
5)监控服务:
6)咨询服务:
7)其她服务: 。
5.2 乙方如需甲方提供上述基础服务之外服务或向甲方租赁各项设备, 应与甲方协商, 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费用, 具体内容和收费标准应列明清单, 作为协议附件。
第六条 租赁费用
6.1 租金计算以下:
场地类型
租金/平方米/天
面 积
(平方米)
天数
共 计
展览室内场地
人民币 /平方米/天
或
美 元 /平方米/天
人民币
或
美 元
展览室外场地
人民币 /平方米/天
或
美 元 /平方米/天
人民币
或
美 元
总 计
人民币
或
美 元
签定本协议之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支付日期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应付款
或 或 或
人民币或美元
6.2 假如租赁场地实际使用面积大于协议约定面积, 则租金依据实际使用总面积作对应调整。结算方法可由双方另行协商, 签署补充协议。
6.3 乙方按以下方法支付租金:
6 . 3. 1 签定本协议之日起 天内,展场租费百分比为 , 应付款为 人民币或美元;
6 . 3 . 2 月 日(进场日起前 天), 展场租费百分比为 , 应付款为 人民币或美元;
6 . 3 . 3 月 日(进场日起前 天), 展场租费百分比为 , 应付款为 人民币或美元;
6.4 全部支付款项汇至以下帐户:
以人民币支付:
银行帐号:
银行名称:
银行地址:
开户名称:
以美元支付: (按支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外汇汇率中间价)
银行帐号:
银行名称:
银行地址:
开户名称:
Swift Cod:
6.5 对依法须经政府部门审查展会因无法取得政府部门同意造成本协议无法生效, 乙方应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并根据下列要求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甲方在扣除赔偿金后如有剩下租金, 应返还乙方。
解除协议时间
赔偿金
租赁期限前 个月以上
已付租金 %
租赁期限前 个月至 个月
已付租金 %
租赁期限前 个月至 个月
已付租金 %
租赁期限前 个月至 个月
已付租金 %
第七条 场地、 设施使用
7.1 乙方应在租赁期开始前 天向甲方提供经双方共同选择约定下列 文件:
1)一式 份设计平面图, 该平面图最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a.电力及照明用量, 每个区域容量部署图及分布供给点位置;
b.电话位置分布图;
c.用水区域或用水点;
d.压缩空气要求和位置;
e.卫星电视/INTERNET 设置图;
f.甲方展馆内部及其周围红线范围内其她部署设计。
2)一份与展览相关活动时间表, 包含展览会、 开幕仪式、 进馆、 撤馆、 货运以及设备使用等时间。
3)一份参展企业名目和工作人员数, 并请注明中国和国外参展商。
4)一份使用公共设施内容, 包含设备、 家俱、 礼仪设施、 贵宾室和其她服务。
5)货运单位和装修单位名目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全部参展展品清单, 尤其需要注明是相关大型设备、 大电流操作展品及会产生震动、 噪声展品清单。
7)
7.2 为展览进行搭建、 安装、 拆卸、 运输及善后工作及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进行上述活动时不得影响其她承租人、 展览者在公共区域活动。
7.3 乙方不得变动或修改甲方展馆布局、 建筑结构和基础设施, 或对其她影响上述事项任何部分进行变动或修改。在租赁场地租赁期限内, 乙方如需在甲方展馆内柱子、 墙面或廊道等建筑物上进行装修、 设计或张贴, 须事先得到甲方书面许可。
7.4 租赁期间, 双方应保持租赁场地和公共区域清洁和通畅。乙方负责对其本身财产进行保管。
7.5 甲方有权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甲方场地中没有租借给乙方场地, 但不得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租赁场地。
7.6 乙方对租赁期限内由乙方造成对租赁场地、 设施和公共区域任何损害负担责任。
7.7 假如两个或两个以上展览同期举行, 登记大厅、 广告阵地、 货运通道等公共区域将由相关各方依据实际租赁场地按百分比共享。
第八条 确保与承诺
8.1 甲方确保与承诺:
1)确保乙方在租赁期内正常使用租赁场地。
2)按本协议约定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
3)在甲方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租赁场地时, 确保进入人员持有甲方出具现行有效证件, 并在进入前向乙方出示。
4)协调乙方与同期举行其她展览单位之间对公共区域使用。
5)配合乙方或相关部门维护展会秩序。
6)
8.2 乙方确保与承诺:
1)在租赁期前 天取得举行展会所需工商、 消防、 治安等政府部门同意文件并交甲方立案。
2)在进场日期前 天向甲方提供 份展位平面图。
3)不阻碍甲方人员因工作需要持有甲方现行有效证件进入乙方租赁场地。
4)租赁期限届满, 在撤离场地日期内将租赁场地恢复原状, 返还向甲方租赁物品并使其保持租赁前情况。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不在甲方建筑物内进行广告公布。公布广告假如包含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同意, 则负责申请办理相关审批并负担相关费用。若不能取得政府部门同意而造成展览无法准期举行, 则负担对应法律后果。
6)对乙方雇员或其参展者在租赁期内对甲方实施侵权行为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7)
第九条 责任确保
9.1 乙方应妥善处理与参展商之间争议。在乙方与参展商发生争议, 且双方无法协商处理时, 争议双方可共同提请甲方出面进行调解。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主持调解。调解期间任何一方明确表示不愿继续接收调解, 甲方应立刻终止调解。甲方调解非争议处理必经程序。调解不成, 调解中任何一方承诺与确保均不作为确定争议事实证据。在调解中, 甲方应维护展会秩序, 乙方应配合甲方维护展会秩序。
9.2 乙方应于租赁期开始前三十天根据本协议要求租金总额 30%向 市会展行业协会支付责任确保金, 以确保乙方在与参展商发生争议并出现下列情况时负担对应责任:
1)争议双方经和解达成协议, 乙方承诺负担对应赔偿或赔偿责任。
2)经审判或仲裁机关调解, 争议双方达成调解, 乙方承诺负担对应赔偿或赔偿责任。
3)审判或仲裁机关对争议作出终审或终局裁决, 乙方被裁决组成对参展商正当权益侵害, 应该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9.3 乙方在支付责任确保金后三天内应向甲方提供责任确保付款凭证。
第十条 知识产权
乙方为推进其展览进行对甲方名称、 商标和标识使用, 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如有违反, 甲方保留追究乙方侵权责任权利。
第十一条 保险
11.1 乙方应在进场日期之前向保险企业投保展馆建筑物责任险、 工作人员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将甲方列为受益人之一, 并向甲方提供保险单复印件。
11.2 保险企业理赔不足以支付甲方所受损失,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甲方有下述行为之一, 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并根据本协议 12.4 条向甲方主张违约金:
1)未按本协议要求向乙方提供租赁场地, 经乙方书面催告仍未提供;
2)未按本协议第 5.1 条提供基础服务, 经乙方书面催告仍未提供;
3)未按本协议 8.1(5)条维护展会秩序, 致使展会因秩序混乱而无法继续进行;
4)
12.2 乙方未按期支付到期租金, 应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万分之 违约金, 付至实际付款或解除本协议之日。
12.3 乙方有下述行为之一, 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并根据本协议 12.4 条向乙方主张违约金:
1)未按本协议要求支付场地租金、 设备租赁、 额外服务及超时场地使用等各项应付费用, 经甲方催告后 天内仍未支付;
2)国际性展会违反本协议要求, 私自变更展题, 经甲方催告后仍未纠正;
3)未按 8.2(1)条要求向甲方提供办展所需相关政府部门同意文件, 经甲方催告后仍未纠正;
4)违反本协议要求, 私自使用甲方名称、 商标或标识, 经甲方催告后仍未纠正;
5)未按本协议 9.2 条支付责任确保金, 经甲方催告后仍未纠正;
6)
12.4 本协议 12.1、 12.3 条要求违约金列明以下:
违约行为发生时间
违约金
租赁期限前 个月以上
已付租金 %
租赁期限前 个月至 个月
已付租金 %
租赁期限前 个月至 个月
已付租金 %
租赁期限前 个月至 个月
已付租金 %
租赁期限前 个月至租赁期届满
已付租金 %
以上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损失, 违约方应就超额部分损失向守约方负担赔偿责任。
12.5 守约方依据 12.1、 12.3 条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应在违约行为发生后 天内书面通知违约方, 不然视为守约方放弃协议解除权, 但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和赔偿责任。
12.6 甲方违约, 应在收到乙方解除本协议书面通知之日起 天内返还乙方已付租金, 并支付违约金。乙方违约, 甲方应在乙方收到甲方解除本协议书面通知之日起 天内将已扣除乙方应付违约金后剩下租金返还乙方。
12.7 除本协议 12.1、 12.3 条约定外其她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损失, 违约方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变更与解除
13.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本协议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与解除。
13.2 国际性展会变更展题, 须取得政府审批机关同意, 并向甲方提供。
13.3 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变更或解除方应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 相对方应于收到通知后 天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变更或解除方, 逾期不回复, 视为同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违反本条要求提出协商变更或解除, 相对方有权拒绝。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凡因本协议引发或与本协议相关任何争议, 假如协商不能处理,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5.1 本协议推行期间, 任何一方发生了无法预见、 无法预防、 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不可抗力事件, 以致不能推行或不能准期推行协议,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能够免去推行协议责任或推迟推行协议。
15.2 本协议 15.1 条要求不可抗力事件包含以下范围:
1)自然原因引发事件, 如地震、 洪水、 飓风、 寒流、 火山爆发、 大雪、 火灾、 冰灾、 暴风雨等;
2)社会原因引发事件, 如战争、 罢工、 政府禁令、 封锁等。
3)
15.3 发生不可抗力一方, 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 通报不可抗力详尽情况, 提交不可抗力影响协议推行程度官方证实文件。相对方在收到通知后 天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不可抗力发生方, 逾期不回复, 视为同意不可抗力发生方对协议处理意见。
15.4 在展会还未开始前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推行, 本协议应该解除, 已交付租金费用应该返还, 双方均不负担对方损失赔偿。
15.5 展会进行中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推行, 本协议应该解除, 已交付租金费用应该按 返还, 双方均不负担对方损失赔偿。
15.6 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需拖延推行, 双方应对拖延推行另行协商, 签署补充协议。若双方对拖延推行无法达成一致, 应按 15.4、 15.5条要求处理。
第十六条 适使用方法律
本协议签订、 推行、 终止及其解释适用中国现行法律。
第十七条 附件及效力
双方同意作为协议附件文件均是本协议关键且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同时生效并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
甲方能够网页等形式对外公布本协议约定展览会名称、 馆号和展览日期等相关信息。乙方若调整展会名称、 展览日期等内容, 应立刻书面通知甲方; 因乙方未通知甲方致使甲方对外公布展会名称、 展览日期与乙方调整后不一致, 甲方不负担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保密
双方对基于本协议获取相对方办展资料、 用户资源等商业信息都有保守秘密义务。除非相对方书面同意, 或法律强制性要求, 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该等信息。
第二十条 通知
本协议要求和与本协议相关全部联络均应根据收件一方于本协议确定之地址或传真发出。上述联络如直接交付(包含经过邮件递送企业递交), 则在交付时视为收讫; 如经过传真发出, 则在传真发出即时视为收讫, 但必需有收件人随即书面确定为证; 如经过预付邮资挂号邮件寄出, 则寄出七天后视为收讫。
第二十一条 其她
本协议一式 份, 甲乙双方各执 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本协议未尽事宜, 经双方友好协商, 可签订补充条款或协议, 作为本协议附件,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签署日期:
乙方: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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