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深圳市房屋租赁
合
同
书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
房屋租赁登记立案须知
一、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立案需提交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实其产权(使用权)其她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二)出租人、 承租人身份证实或者法律资格证实, 包含:
1、 个人
大陆居民: 身份证或其她有效身份证实。
港澳台居民: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境外人士: 护照(有居留许可或入境签证)。
以上证件, 均需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2、 单位
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 部队证件、 境外企业正当开业证实(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境外企业正当开业证实须附汉字译本, 未经中国相关职能部门认证, 需经使领馆公证或认证。
(三)共有房屋出租, 须提供全部共有些人同意出租证实。
(四)授权委托
1.产权为个人: 须出具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 留存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 若无法取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须出具经委托人签字确定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在境外签署委托书应按要求经过公证和认证。
2.产权为单位: 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 还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当事人在境外签署委托书应按要求经过公证和认证。
(五)房屋租赁协议。
房屋租赁协议
出租方(甲方):
房屋信息编码卡: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络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络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
承租方(乙方):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络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络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措施》、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决定》要求, 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区 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租赁房屋建筑面积累计 平方米。产权人或正当使用人为: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实其产权(使用权)其她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
第二条 租赁房屋单位租金按房屋出租面积每平方米每个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计算, 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 元(大写: 元)。
第三条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交付首期租金, 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四条 乙方应于:
□每个月 日前;
□每季度第 个月 日前;
□每六个月第 个月 日前;
□每年第 个月 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 甲方收取租金时, 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法双方应共同选择择一项, 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五条 乙方租用租赁房屋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出同意土地使用年限, 且不得超出, 超出部分无效。
第六条 租赁房屋用途: 。
本协议租赁房屋用途应与房地产权利证书使用用途保持一致,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严禁私自改变用途。
第七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 乙方可要求将本协议使用期顺延, 双方应书面签字确定并报辖区房屋租赁登记立案机关登记立案。
第八条 交付租赁房屋时, 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隶属设施当初情况、 隶属财产等相关情况进行确定, 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 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 可向乙方收取 个月(不得超出三个月)租金数额租赁确保金, 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甲方收取租赁确保金, 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确保金条件:
1、 ;
2、 ;
3、 。
□只满足条件之一。
□全部满足。
(上述两种方法双方应共同选择一个, 并在所选项□内打“√”)
返还租赁确保金方法立刻间: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可不予返还确保金:
1、 ;
2、 ;
3、 。
第十条 租赁期间, 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用土地使用费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税款、 费; 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水电费、 卫生费、 房屋(大厦)物业管理费、 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其她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应确保交付租赁房屋及其隶属设施安全性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章要求。
第十二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隶属设施, 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 对乙方正常、 合理使用租赁房屋, 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三条 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 如非因乙方过失所致, 租赁房屋或其隶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 正常使用损坏或故障时, 乙方应立刻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方法预防缺点深入扩大;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叁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 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推行维修义务, 乙方可代为维修。
发生尤其紧急情况必需立刻进行维修, 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立刻将相关情况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要求情形下发生维修费用(包含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预防缺点扩大而支出合理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末尽上述两款要求义务, 未能立刻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方法, 造成损失扩大, 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十四条 因乙方使用不妥或不合理使用, 造成租赁房屋或其隶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 损坏或故障等情形, 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并立刻通知甲方。
乙方如改变房屋内部结构、 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设备, 设计规模、 范围、 工艺、 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造成退租,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一个:
□依附于房屋装修归甲方全部。
□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费用。
第十五条
□租赁期间, 乙方可将租赁房屋全部或全部分转租予她人, 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立案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出本协议约定之租赁期限。
□租赁期间, 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可凭同意转租书面证实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立案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出本协议约定之租赁期限。
□租赁期间, 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她人。
(上述三款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 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十六条 本协议使用期内, 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产权, 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相同条件下有优先购置权。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柒 个工作日内给予甲方回复, 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本协议使用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许可解除或变更本协议:
(一)发生不可抗力, 使本协议无法推行;
(二)政府征用、 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
(三)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甲方可就所以造成损失,
□ 1、 要求乙方恢复房屋赔偿;
□ 2、 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 3、 不予退还租赁确保金
□ 4、 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上述四种方法由双方协商选择, 但第3、 4项不能同时选择; 在对应□内打“√”)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 天( 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可能造成甲方损失各项费用达 元以上;
(三)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她人利益;
(四)乙方私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或者用途;
(五)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四条要求, 不负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 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相关部门同意, 乙方私自将租赁房屋进行装修;
(七)乙方私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第三人。
除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 甲方有权依据上述情形向乙方提出变更协议条款或解除协议, 解除协议通知书一经正当送达, 甲方有权申请单方注销房屋租赁登记立案。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乙方可就所以造成损失,
□ 1、 向甲方请求损害赔偿;
□ 2、 请求甲方双倍退还租赁确保金;
□ 3、 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上述三种方法由双方协商选择, 但第2、 3项不能同时选择; 在对应□内打“√”)
(一)甲方延迟交付租赁房屋 天( 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 租赁房屋安全性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章要求;
(三)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三条要求, 不负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
(四)未经乙方同意或相关部门同意, 甲方将租赁房屋进行改建、 扩建或装修。
(五)甲方无正当理由, 单方要求提前解除(终止)协议。
除追究甲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 乙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向甲方提出变更协议条款或解除协议, 解除协议通知书一经正当送达, 乙方有权申请单方注销房屋租赁登记立案。
第二十条 本协议终止后, 乙方应于 日内迁离并返还租赁房屋, 并确保租赁房屋及隶属设施完好(属正常损耗除外), 同时结清应该由乙方负担各项费用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屋, 甲方有权依法律要求或依协议约定收回租赁房屋, 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相当于双倍租金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 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 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 在相同条件下, 乙方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甲、 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 应重新签订协议, 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重新登记立案。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该签署《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甲方提供出租房屋应符合安全使用标准和条件, 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出租房屋建筑、 消防设备、 燃气设施、 电力设施、 出入口和通道等应符合市政府要求安全生产、 消防、 治安、 环境保护、 卫生等管理要求或标准。乙方应严格根据政府职能部门要求安全、 消防、 治安、 环境保护、 卫生等管理要求或标准使用出租房屋, 并有义务确保出租房屋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本协议约定各项条款, 甲乙双方均须自觉推行, 如有一方违约, 按协议约定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 乙双方可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 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协议一部分, 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甲、 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对本协议内容达成变更协议, 双方须在变更协议成立后三十日内到原房屋租赁登记立案机关登记立案。
第二十四条 甲、 乙双方就本协议发生纠纷, 应经过协商处理; 协商处理不成, 可提请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调解或向:
□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
□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纠纷处理方法由双方协商选择一个, 并在对应□内打“√”)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通信地址为双方通知或文件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
乙方送达地址:
如上述地址未约定, 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通信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通知, 一直有效。一方给另一方通知或文件按送达地址邮寄视为送达。如按上述地址邮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回, 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 乙双方应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立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以汉字文本为正本。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 份, 甲方执 份, 乙方执 份, 协议登记机关执 份, 相关部门执 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页)
尤其提醒
1、 签署协议之前, 当事人双方应该仔细阅读协议, 经双方协商可对协议条款内容作增删、 选择、 补充、 填充、 修改。协议签署后, 未被修改内容及当事人填写内容(经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确定)视为本协议约定内容。本协议中选择、 补充、 填充、 修改内容以手写项效力优先。
2、 在签署协议前, 出租人及当向承租人出示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实其拥有房地产权其她有效证件以及能证实出租人身份或者法律资格证实。房屋委托她人代管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共有房屋出租, 须提供全部共有些人同意出租证实和授权委托书; 承租人应该向出租人出示承租人身份证实或者法律资格证实。
3、 当事人签署、 推行协议均应依法进行, 不得违反法律相关程序要求或从事违法行为。
4、 本协议一经签署, 对双方当事人含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须根据双方约定推行自己义务, 非经法定或约定不得私自变更或解除协议。
5、 协议中由当事人自行填写内容, 均应该使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 用毛笔、 钢笔、 签字笔填写并签字或盖章确定。
6、 本协议文本部分条款中有空白处(以下划线标出), 可供当事人约定; 还有部分条款可供当事人选择(以口标出)。
7、 签署本协议后, 双方当事人应该立刻共同到房屋租赁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或立案。
8、 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依据实际需要决定本协议原件份数并在签署协议时认真查对, 确保各份协议相互之间内容一致; 在任何情况下, 双方当事人都应该各自持有最少一份协议原件。
9、 本协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 解除及协议文本遗失, 当事人应立刻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10、 双方当事人可就租赁期满、 解除协议后怎样处理出租房屋内留置物品进行协商, 在附页中约定。
11、 本协议第六条“租赁房屋用途”应填写以下五大类之一: 商业、 办公、 厂房、 仓库、 综合。
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
责
任
书
深圳市流感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印制
为落实实施《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决定》, 深入明确房屋租赁安全责任, 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特制订本责任书:
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性用房(包含各类商品市场及其档位、 柜台)。办公用房、 住宅及其她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为出租屋安全责任人。
二、 出租人出租房屋应该有房屋权属证实或者市政府要求其她证实文件。委托她人出租, 业主应该与受托人签署书面委托协议, 约定各自安全责任。
房屋转租人、 其她有实际出租行为人和房屋出借人应该负担出租人安全责任。
三、 出租人应该确保用于出租建筑物及其出入口、 通道、 消防、 燃气、 电力设施等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以及相关行政部门要求安全标准。法律、 法规要求需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同意文件才许可出租, 出租人应该取得。
四、 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出租人应该要求其在开业前出示已办理消防手续相关证实及工商业营业执照或者开业许可证书。
五、 出租人应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出租房屋安全使用情况和使用性质进行查看并做好书面统计, 承租人给予配合并签字; 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查看, 应该委托她人查看。
六、 出租人查看发觉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和承租人私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情况, 应该向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她相关行政部门汇报。
七、 承租人应该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和房屋租赁协议约定, 安全合理使用房屋, 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承租人发觉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 应该立刻通知出租人, 并同时汇报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她相关行政部门。
八、 承租人不得私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效, 利用出租屋从事旅馆业、 餐饮、 娱乐、 网吧、 作坊等经营性活动必需符合相关要求;
严禁利用出租屋从事赌博、 吸毒贩毒、 卖淫嫖娼、 制黄贩黄、 伪造证件、 承印非法出版物、 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窝藏犯罪人员、 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严禁利用出租屋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 无照经营、 无证创办诊所、 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严禁利用出租屋从事无证职介、 婚介、 培训、 房地产中介等诈骗活动;
严禁利用住宅出租屋生产、 储存、 经营易燃、 易爆、 有毒、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九、 租赁双方应该帮助和配合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对出租房屋安全检验和管理, 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十、 出租人或承租人未依法推行安全责任, 造成她人人身、 财产受到损害, 受害人能够要求出租人或承租人依法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出租人: (签章) 承租人: (盖章)
受委托人、 管理人: (签章)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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