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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制作合同模板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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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永州移动XX县区分企业/营销中心物料制作服务协议 委托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企业永州分企业】 受托方: 【】 【】年【】月 第一条 双方当事人 本协议由下列当事人于【】年【】月在【】签署: 委托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企业永州分企业】(以下简称为“甲方”) 地址: 【】 法定代表人/关键责任人: 【】 受托方: 【 】(以下简称为“乙方”)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关键责任人: 【 】 鉴于: 1.1 甲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企业永州分企业】, 一家依据中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正当注册、 经营及有效存续企业/分支机构, 含有签署本协议正当主体资格, 且在签署本协议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甲方继续正常存续和推行本协议能力; 1.2 乙方: 【】, 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正当注册、 经营及有效存续企业/分支机构, 含有签署本协议正当主体资格, 且在签署本协议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乙方继续正常存续和推行本协议能力; 1.3 甲方因为经营需要, 拟委托有实力企业制作物料。乙方含有对应制作公布、 制作实施从业资质, 愿意并有能力接收甲方委托根据甲方要求制作相关物料; 为此,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互惠、 协商一致标准, 授权各自代表根据下 述条款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委托设计制作物料 2.1 甲方委托乙方制作项目名称为【永州移动物料制作项目】。 2.2 双方同意: 服务期限为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一年。乙方在本协议服务期限、 上限总金额范围和数量上限范围内, 根据本协议约定条件向甲方提供服务。甲方在协议服务期限届满前两个月进行评定, 若乙方年度考评得分在90分及以上, 双方均无异议、 价格不上涨且仍然适宜情况下, 经甲方内部审批经过后, 双方可续签本协议, 续签协议服务期限为一年, 续签次数仅限一次。 2.3 设计制作类型: 【整体策划服务、 物料制作和线下活动实施三部分组成】。 第三条 物料制作时间要求 3.1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完成方案制作和计划进度表; 3.2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完成样稿制作; 3.3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完成全部制作工作并提交甲方验收; 3.4 乙方应严格遵守上述时间要求, 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 4.1 本协议项下宣传物料设计及制作费上限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其中: 不含增值税上限金额【】元(大写: 【】), 增值税率【】%, 增值税上限金额【】元(大写: 【】)。如无其她明确约定, 该费用为物料设计和制作全部费用, 已经包含本协议项下全部活动费用, 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其她费用。乙方提供设计、 制作单价详见协议附件5【项目服务基准价】。 4.2 宣传制作费用按第【3】种方法支付: (1)支票; (2)现金; (3)转帐 4.3 费用结算 4.3.1 结算周期。甲方以每完成一个需求对当期内服务进行考评付款。本协议总计付款不超出12次。首次付款在协议签署生效后第1个月需求完成后支付。 4.3.2 结算方法。甲方依据每次需求整体策划设计服务费、 物料制作费实际发生费用和每个需求考评得分进行结算。协议结算金额=附件5中“含增值税服务基准价”*优惠费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费用(包含但不限于: 违约金、 损失赔偿金和考评扣款等)。其中考评评定得分在90分(含)—100分, 取得项目当次应支付费用100%; 80分(含)—90分, 取得项目当次应支付费用90%; 70分(含)—80分, 取得项目当次应支付费用80%; 60分(含)—70分, 当次不付款; 低于60分则解除协议, 并对乙方不作任何赔偿, 甲方可选择招标时未中标但综合得分靠前供给商签署协议或补充协议, 永州市县区供给商优先考虑。(考评措施见附件6【考评打分表】)。 4.3.3 费用支付。甲方将在收到以下单据并确定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法向乙方支付当次需求费用: (1)甲方提供验收合格证实原件一份; (2)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结算清单原件一份; (3)双方签署违约金和/或损失赔偿金和/或考评扣款情况确定表原件一份; (4)乙方提供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5)标明协议号、 金额为与此次付款金额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一份。 4.4 乙方账户信息以下: 乙方名称: 【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 户名: 【 】 开户行: 【 】 账号: 【 】 地址: 【 】 联络电话: 【 】 乙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 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甲方。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通知而使甲方付款错误, 其责任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权利义务 5.1.1 按期支付宣传设计及制作费。 5.1.2 甲方应遵守国家相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 不得要求乙方制作违反《中国广告法》要求宣传内容。 5.1.3 甲方应依据乙方书面通知提供必需证实文件, 用于乙方办理相关行政登记、 立案和审批手续, 乙方通知应最少提前五(5)个工作日提出并应列明所需文件明细。 5.1.4 为乙方工作提供必需素材和相关背景资料及其她帮助。 5.1.5 对乙方提交工作结果立刻进行验收, 提出修改意见。 5.1.6 甲方有权检验、 监督乙方工作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范围进行确定, 如碰到服务范围争议, 甲乙双方应首先本着平等尊重标准进行协商, 如协商后未能达成共识, 甲方拥有最终解释权。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效果依据附件【6】约定进行考评评定。 5.1.7 甲方有权验收乙方提交工作结果并提出验收意见。在甲方需求确定前提下, 乙方在合作期间有【2】个项目未能经过而且团体配合度较差,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对乙方不作任何赔偿。 5.2 乙方权利义务 5.2.1 乙方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取得对应费用和酬劳。 5.2.2 乙方确保其物料制作宣传内容和表现形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不存在违反任何相关法律、 法规情形。乙方应确保含有推行本协议各项法定资质。 5.2.3 乙方负责本协议下物料制作所包含相关行政登记、 立案、 审批手续。 5.2.4 乙方应该依据协议约定和甲方要求独立完成物料制作, 确保创意思绪和设计方案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其她正当权益。 5.2.5 乙方应根据经甲方书面确定创意说明、 样稿或样带等相关资料要求进行物料制作, 并确保服务效果符合甲方要求。 5.2.6 根据本协议约定时间立刻完成相关工作。甲方书面确定制作方案前,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修改相关内容直至甲方满意。 5.2.7 物料制作方案及创意说明一经甲方签字认可,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对制作内容进行任何变更, 因私自变更造成费用增加、 延误、 错误或其她损失由乙方自行负担, 甲方所以受到损失, 乙方应给予赔偿。 5.2.8 在甲方对物料制作方案签字认可前, 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要求对创作内容进行修改, 直至甲方满意。 5.2.9 乙方自行负担物料制作过程中发生一切费用和因为物料制作工作而与第三方发生法律责任。 5.2.10 乙方必需为协议服务推行提供固定服务团体, 协议推行服务团体人员必需与前期比选应答文件中服务团体人员名单一致, 未经甲方同意, 不许可随意更换人员。如违反上述要求, 甲方将有权进行违约处罚和终止协议。具体人员名单详见附件6: 服务团体人员表。 第六条 验收 6.1 物料制作过程中, 乙方根据甲方时限要求将阶段性工作结果提交甲方验收, 甲方验收合格, 应在阶段性验收单据上签字确定。 6.2 物料制作过程中,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时间表, 在相关工作完成后根据甲方时限要求将相关工作结果提交甲方验收, 甲方验收合格, 应在验收单据上签字确定。 6.3 物料制作过程中, 经甲方验收合格签字认可制作方案、 草图、 脚本、 确定样稿等资料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同时也是判定乙方工作结果是否符合本协议约定及甲方要求依据和标准。 6.4 甲方在乙方将相关工作结果提交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合格以甲方书面确定为准。如验收不合格, 甲方应在验收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如乙方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 或修改后工作结果仍不符合协议及甲方要求, 视为乙方未能完成物料制作。 6.5 因验收不合格造成乙方不能按时交付, 视为乙方推行延迟。 第七条 知识产权 7.1 甲方授权乙方为本协议约定目使用甲方商标和企业名称, 乙方确保以正确、 合理方法使用甲方商标和企业名称, 不得私自改动、 歪曲其整体形象和组成部分, 不以任何形式为本协议以外目使用甲方商标和企业名称。 7.2 本协议因推行完成、 解除或者不可抗力等终止后【30】天内, 乙方应该将带有甲方商标、 企业名称全部材料移交甲方, 而且乙方不得继续使用甲方商标、 企业名称。本协议推行中或者结束后任何情况下, 乙方不得将甲方商标、 企业名称等作其她用途或者许可她人使用。 7.3 甲方依本协议向乙方提供制作资料和资料中所包含创意、 图形、 文字等以及因本协议产生作品等, 不管是否被甲方最终选择, 其全部知识产权和/或其它权益全部归甲方全部,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为本协议之外目自行使用或私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7.4 乙方确保其制作物料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以及其她任何正当权利。如有任何第三方以本协议项下宣传侵害其知识产权或其她正当权利为由向甲方主张权利, 由乙方负担全部赔偿责任, 乙方应以自己费用给予处理, 并向甲方退还宣传设计及制作费, 乙方还应该负担由此给甲方造成一切损失。 7.5 为了维护本协议项下物料显著性、 独特征, 乙方承诺不在以后创作中为任何第三方创作相同或近似作品, 不单独或组合使用本物料特殊素材, 除非事先取得甲方书面许可。 第八条 保密 8.1 本协议拥有信息一方(“提供方”)依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接收方”)提供信息, 本协议条款和与本协议相关其她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 只能由接收方及其人员为本协议目而使用。除本协议另有要求外, 对于提供方提供任何保密信息, 未经提供方书面同意, 接收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法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在本条中, “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 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代理、 组织或其她实体, 但不包含甲方关联企业。 8.2 提供方向接收方提供或披露保密信息, 仅可由接收方为实施本协议需要披露给指定雇员, 而且仅在为实施本协议所需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 不过, 接收方在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方法之前, 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该等预防方法包含但不限于通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保密性质, 由该等雇员做出最少与本协议保密义务一样严格保密承诺等, 以预防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任何披露。 8.3 接收方律师、 会计师、 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帮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 接收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 不过, 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或根据相关职业道德标准推行保密义务。 8.4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收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接收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负担本协议项下责任。但前提是, 该接收方应立刻将需披露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 方便提供方采取必需保护方法, 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 而且接收方应尽商业上合理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信息取得相关政府机关或机构保密待遇。 8.5 双方承诺均遵守本协议及附件《保密协议》之保密约定。 8.6 在任何情形下, 本协议及附件约定保密义务应永久连续有效。 8.7 本条要求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8.7.1 在一方披露时, 已经是公众所知信息, 或者在披露后, 并非因为接收方或其雇员、 律师、 会计师、 承包商、 顾问或者其她人员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信息; 8.7.2 有书面证据证实在披露时已经由接收方掌握信息, 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 8.7.3 或有书面证据证实第三方已向接收方披露信息, 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 而且有权做出披露。 8.8 当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 接收方应立刻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保密信息, 同时, 接收方应根据提供方书面要求, 将提供方提供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给予删除或销毁。 第九条 协议变更和解除 9.1 本协议生效后, 除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未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 任何一方不得提前中止、 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9.2 任何一方要协议变更协议, 应该先向对方发出通知, 然后进行协商, 未经协商一致私自变更协议, 该变更无效。 9.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9.4 如因特殊情况, 甲方要求终止本协议约定制作工作, 甲方应提前十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乙方应该在根据通知书要求终止相关工作。未支付制作费, 甲方将不再支付。其她善后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依本协议争议处理条款实施。甲方依据本条款约定发出了通知, 乙方仍然进行制作工作, 所以而发生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9.5 在本协议项下制作过程中, 乙方经过连续【叁】(【3】)次、 或者累计达成【拾】(【10】)次修改, 仍然不能达成甲方要求或者本协议约定质量要求,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乙方应退还甲方还未完成部分制作费, 并支付相当于协议金额百分之【拾】(【10】%)违约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任何一方未推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负担因自己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 10.2 甲方应按期支付制作费用, 如拖延付款, 每拖延一(1)天, 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拖延支付金额万分之【零点零一】(【0.01】%))违约金, 最高不得超出协议总金额【10】%。 10.3 如乙方不能按制作时间约定, 分阶段按时完成制作工作, 任何阶段中如有延迟, 则每延迟一天,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制作费总金额百分之【零点零一】(【0.01】%))违约金。逾期达成或超出【5】天,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乙方应向甲方退还甲方已支付全部制作费。 10.4 如乙方最终未能完成符合协议约定和甲方要求制作工作, 则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全部制作费, 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制作费总金额百分之【拾】(【10】%)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 乙方应根据甲方损失进行赔偿。 10.5 本协议项下制作过程中和公布后, 该内容因乙方原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使甲方受四处罚,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制作费总金额百分之【拾】(【10】%)违约金, 所以造成甲方损失, 乙方还应负担赔偿责任。 10.6 乙方制作内容必需真实正当, 凡因乙方制作原因致使相关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由乙方负担全部赔偿责任; 甲方已经负担相关责任, 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10.7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约定, 改动、 歪曲甲方商标、 企业名称, 或者不正当使用甲方商标、 企业名称, 应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设计与制作费总金额百分之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约定, 改动、 歪曲甲方商标、 企业名称, 或者不正当使用甲方商标、 企业名称, 应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制作费总金额百分之【拾】(【10 】%)违约金,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甲方所以而受到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0.8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为本协议之外目自行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本协议项下宣传及因本协议产生作品, 或者给她人创作相同或者近似作品, 则乙方应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全部制作费总额百分之【拾】(【10】%)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 乙方还应根据甲方损失进行赔偿。 10.9 假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保密义务, 甲方除有权立刻解除协议外还可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制作费总金额百分之【拾】(【10】%)作为违约金; 假如乙方向甲方竞争对手泄露甲方商业秘密, 则应向甲方支付协议总金额百分之【贰拾】(【20】%)作为违约金; 假如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大于本款约定违约金, 则乙方应继续赔偿直至足以填补甲方损失。 10.10 乙方有其她违约行为, 应以该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为标准进行赔偿。 10.11 设计制作内容经乙方进行正当性审查后, 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乙方应负担全部责任。 10.12 甲方依据法律要求或本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 乙方应立刻向甲方退还已经收取全部费用。 10.13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开具、 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方法, 同时,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协议总价【10】%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填补甲方损失, 乙方还应给予赔偿; 情节严重, 包含不限于出现乙方未按协议约定开具、 送达发票次数达【2】次、 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 乙方违约致使协议无法继续推行等情况, 甲方可终止协议, 乙方应赔偿甲方所以遭受全部损失, 乙方在甲方终止协议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甲方及其关联企业相同项目采购活动。 10.14 乙方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 政策等要求开具、 提供发票, 乙方应自行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并负担以下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方法; (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协议总价【10】% 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填补甲方损失, 乙方还应给予赔偿; (3)甲方终止协议, 乙方在甲方终止协议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甲方及其关联企业相同产品采购活动。 10.15 如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经过税务部门认证, 造成甲方不能抵扣,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经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填补甲方损失, 乙方还应给予赔偿。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 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10.16 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含实际损失和协议推行后能够取得利益、 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调查费、 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包含但不限于台风、 地震、 洪水等自然灾难以及罢工、 战争、 禁运、 瘟疫等。 11.2 因为不可抗力事件, 致使一方在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过程中碰到障碍或延误, 不能按约定条款全部或部分推行其义务, 碰到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受阻方”), 只要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1.2.1 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推行其义务, 是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 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拖延推行相关义务情形; 11.2.2 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推行其义务并降低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11.2.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 受阻方立刻通知了对方, 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15)天内提供相关该事件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 书面说明中应包含对延迟推行或部分推行本协议原因说明。 11.3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各方产生费用由双方各自负担。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 受阻方应继续推行本协议, 并应立刻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推行义务时间, 延长久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时间。 11.4 假如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连续达三十(30)日或以上时, 双方应依据该事件对本协议推行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 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负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12.1 依据本协议需要发出全部通知, 均须采取书面形式, 以(A)专员递送, (B)特快专递, (C)传真, 或(D)挂号信件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协议各方为收件人。 12.2 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协议所列地址发出, 并按本协议约定时间视为已经送达。如任何一方地址有变更时, 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拖延通知而造成损失, 由过失方负担责任。 12.3 双方将按以下约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日期: A) 以专员递送, 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B) 以传真方法发出, 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发送确定单所表示时间视为送达; C) 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 发往本市内, 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发往中国其她地域, 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 澳、 台地域, 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她国家或地域, 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D) 以挂号方法发出, 发往本市内, 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中国其她地域, 邮寄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 澳、 台地域, 邮寄后第【五】日为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她国家或地域, 邮寄后第【七】日为视为送达; 12.4 乙方地址与联络方法以下: 【】 地址: 【】 电话: 【】 邮政编码: 【】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处理 13.1 本协议成立、 有效性、 解释、 推行、 签署、 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处理均适用中国法律。 13.2 假如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或与本协议解释、 违约、 终止或效力相关, 都应由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处理。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相关协商书面要求后立刻开始。 13.3 假如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十(10)天内, 双方经过协商不能处理争议, 则各方都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4 诉讼进行过程中, 除双方有争议部分外, 本协议其她部分仍然有效, 各方应继续推行。 13.5 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 本条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协议生效、 终止及其她 14.1 除非法律要求或任何主管机关要求, 或经由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应无理拒绝或拖延同意), 任何一方不应对本协议或任何相关事项给予公布或公告。 14.2 除双方及其各自继任人和许可受让人以外, 本协议不应向任何个人或实体给予权利或救助。 14.3 本协议主体文本及其附件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达成完整协议, 替换以前双方就本协议标所达成全部口头或书面协议、 协商、 条款、 意向书以及其她协议和文件。 14.4 未经协议一方书面同意, 另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和义务。 14.5 本协议以汉字签署, 一式【肆】份, 甲方执【贰】份, 乙方执【贰】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协议中手写体与印刷体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4.6 本协议中加入各章、 条、 款、 项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 不应对本协议含义或解释有任何影响。 14.7 一方未强制实施本协议一条或若干条款, 或未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何选择权或其她权利, 或任何时候未要求另一方推行其在本协议中任何义务, 均不应被了解为该方放弃上述相关条款, 或者以任何方法影响本协议有效性或该方强制实施本协议各项条款权利, 也不应阻止该方在任何时候采取其原本有权采取其她任何行动。 14.8 本协议任何条款或要求, 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实施, 不应影响本协议其她条款或要求效力或可实施性, 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要求在其她情形下效力或可实施性。 14.9 本协议双方应各自负担其本身与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相关全部开支和费用(包含法律费用), 本协议另有要求除外。 14.10 本协议中鉴于条款以引用方法纳入本协议, 是本协议一部分。 14.11 双方确定, 没有任何代理人、 中间人或中介人直接或间接就本协议或本协议确定交易为任何一方行事, 而且没有任何人基于任何一方做出或代表任何一方做出协议、 安排而有权收取与本交易相关任何代理费、 中介费、 中间人佣金或类似佣金。 14.12 本协议未尽事宜, 应由双方友好协商处理。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 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 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4.13 本协议签署前, 双方将分别向其她方提供其授权本协议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协议授权文件。 14.14 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双方已完全推行协议下全部义务而且双方之间全部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14.15 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正文含有相同法律效力。若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冲突, 以协议正文为准。 14.16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或协议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 自较迟签署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协议附件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协议名称【】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关键责任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关键责任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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