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再 婚 协 议 书
男方: 姓名 男 汉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女方: 姓名 女 汉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相关利害关系人
男方儿女:
姓名 男 汉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姓名 女 汉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姓名 女 汉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姓名 女 汉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女方儿女:
姓名 男 汉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姓名 男 汉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姓名 女 汉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姓名 女 汉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姓名 女 汉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男、 女双方均系丧偶, 现年纪较大。为了生活上能有所照料, 情感上有所依靠, 双方自愿结婚。同时为了能够生活美满, 家庭友好, 双方及儿女特定此协议。
一、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成为正当夫妻, 目是老年时有个伴, 在生活上相互照料。
二、 男女双方在此约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收入、 所得财产为各自全部, 即夫或妻一方财产, 不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三、 男女双方婚前债务属个人债务, 不得以任何方法转变为夫妻共有债务。在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只有一方明确书面同意, 而且经其亲生儿女过半数明确书面同意所负债务, 或是经男女双方共同签字所负债务, 方为夫妻共同债务。除此之外所负债务, 均为个人债务, 以夫或妻一方各自全部财产清偿。
但因一方卧病在床、 不能正确表示意识、 受欺骗隐瞒、 受胁迫等原所以与另一方共同签字, 故而形成非真实意识表示所负债务, 不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 为使家庭友好, 男女双方在此明确表明: 我们二人不管谁先逝世, 另一方均放弃对逝世一方享受法定继承权、 不管是否有何种效力遗嘱均放弃遗嘱继承权、 不管双方何时签署赠与协议在世一方均放弃接收赠与。
男女双方上述表示系自愿。
五、 相关利害关系人即男女双方儿女均此明确表明: 二位老人不管谁先逝世, 我们作为儿女均放弃对逝世继父或继母法定继承权、 不管是否有何种效力遗嘱均放弃遗嘱继承权、 不管继父或继母何时签有赠与协议我们均放弃接收赠与。
我们上述表示系自愿。
六、 男女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房屋拆迁, 若该年政策系依据被拆除房屋区位、 用途、 产权建筑面积等原因确定关键拆迁赔偿方案, 因对方及其儿女不享受该拆迁房屋全部权, 并承诺不接收任何形式继承与赠与, 故因房屋拆迁所得权利收益, 如房屋赔偿费、 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赔偿费、 购房补助费、 土地赔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赔偿费、 搬迁补助费、 房屋过渡补助费、 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等各项费用, 由拆迁方及其亲生儿女取得。
若该年政策包含以人口原因进行拆迁安置赔偿, 则对方因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面积等权利收益, 由拆迁方及其亲生儿女在拆迁赔偿方案确定后一年内以合理价格出资购置, 并按市场价与安置价差价对其进行赔偿, 不再另立户登记房屋全部权人, 对方无权直接向拆迁单位领取货币赔偿, 实施房屋产权调换, 对拆迁安置房屋也不享受房屋全部权。
七、 男女双方结婚时, 各自儿女均已成家, 双方于对方儿女均无抚养扶助义务, 故男女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若有一方重病, 如生活不能自理、 需定时住院理疗、 诊疗需高额医药费等情形, 亲生儿女必需接老人回自己家中赡养、 照料, 负担医药费缴纳, 病时陪护, 与第三方维权诉讼等全部责任。另一方儿女不负赡养、 照料之责。男女一方基于夫妻之间扶助义务, 可帮助进行基础护理照料, 但因男女双方年纪较大, 经济基础微弱, 故仍因以各自亲生儿女赡养照料为主。
八、 男女双方若一方逝世, 其身故后抚恤金等各项福利费由各自儿女所得, 丧事由各自亲生儿女负责, 骨灰盒由各自儿女安放, 另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必需在七日内回到自己亲生儿女身边, 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在对方儿女家中。在世一方儿女必需在七日内接自己父或母回家, 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
九、 男女双方、 相关利害关系人即男女双方儿女在此明确本协议目是: 男女双方各自婚前财产(包含动产与不动产)归各自全部, 不所以次再婚, 造成男方财产转归女方或女方儿女, 或者女方财产转归男方或男方儿女。男女双方若一方逝世, 另一方不得干涉对方儿女丧事办理, 在世一方回到自己儿女身边, 与另一方儿女不再有任何关系。
假如本协议文字了解与上述目不一致, 以利于符合协议目方法了解。
男女双方、 相关利害关系人即男女双方儿女在此明确: 假如男女双方再婚后, 不管何时所从事行为不符合本协议目, 则行为无效。接收利益对方及其儿女均可主张行为无效。
十、 婚姻乃人生大事, 男女双方有义务向其亲生儿女通知该再婚协议书之权利义务, 有义务确保本人及其亲生儿女身份、 署名、 指纹、 意识表示真实有效。男女一方或其儿女以署名指纹非其本人所写所印为由, 主张与本协议基础标准相悖权利, 无效, 不负担本协议所要求义务, 无效。
一方需对本人及其亲生儿女因上述不妥行为而造成相关利益损失负担全部责任。
十一、 男女双方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承诺, 全部本协议签字人共同签字为本协议变更、 撤销唯一条件。
十二、 本协议签字公证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 份, 男女双方各执二份(一份自己留存, 一份交由己方儿女保留), 交存公证机关一份。
此协议经男女双方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所列内容其效力及于结婚登记时。
(签署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亲笔署名, 指纹按压。)
男方:
男方儿女:
女方:
女方儿女:
见证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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