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长沙『麓南商业广场』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 长沙盈创物业管理有限企业
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
本物业名称: 『麓南商业广场』
物业坐落位置: 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与清水路交汇处东南角(中南大学本部对面)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协议编号: 。
乙方所购房屋基础情况:
类型: 商业
座落位置: 麓南商业广场 号商铺。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在自愿、 平等、 协商一致基础上, 甲乙双方就乙方所购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权利和义务
1.依据协议约定对房屋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 绿化、 环境卫生、 安保、 车辆、 装饰装修等项目进行维护、 修缮、 服务与管理;
2.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 结合实际情况, 制订本物业物业管理制度《业主手册》 、 《装修手册》 等;
3.建立、 健全本物业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甲方有权采取必需合理方法, 阻止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手册》 、 《装修手册》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行为;
5.依据实际需要, 甲方可委托专业企业负担本物业专题管理与服务业务, 但不得将本物业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按季度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8.每季度公布物业管理收支情况;
9.提前将装修装饰房屋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通知乙方, 并与乙方签订《装修管理协议书》;
10.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 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二、 乙方权利和义务
1.参与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享受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物业管理服务行为, 就物业管理相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提议;
3.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及本物业相关物业管理制度;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5.装修装饰房屋时, 遵守《装修管理协议书》以及法律、 法规相关要求;
6.非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 不得私自改变本单元房屋使用功效;
7.不得占用、 损坏本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效。因搬迁、 装修装饰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 应事先通知甲方, 并在约定时限内恢复原状, 造成损失, 给予赔偿;
8.转让房屋时, 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结清各项费用, 同时应明确通知受让人本协议约定乙方权利和义务, 自转让行为完成之时, 由受让人自动无条件承接;
9.通知并监督承租人、 使用人及乙方访客遵守本物业管理制度, 并对承租人、 使用人及乙方访客违反管理制度造成损害负担连带责任;
10.本单元房屋出租时, 应同时将房屋租赁协议和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甲方立案, 方便甲方进行管理;
11.乙方或毗连业主委托甲方对房屋毗连部位进行维修, 应给予甲方通行和维修便利, 并按百分比负担维修费用; 房屋毗连部位确需维修而乙方拒绝维修, 乙方负担因延误维修造成损害赔偿责任;
12.根据安全、 公平、 合理标准, 正确处理物业给排水、 通风、 采光、 维修、 通行、 卫生、 环境保护等方面相邻关系, 不得侵害她人正当权益。
13、 为确保商场运行秩序和维护广大业主安全, 乙方承诺配合甲方对出入人员管理, 含乙方本身、 租赁用户、 聘用人员、 来访人员等, 严格依据甲方所制订商场出入管理要求实施。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 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结构相连或含有共有、 共用性质部位, 包含房屋承重结构部位(包含基础、 内外承重墙体、 梁、 柱、 楼板、 屋顶等)、 户外墙面、 门厅、 楼梯间、 公共通道、 本体共用排烟道(管)等。
二、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上下水管道、 落水管、 电梯、 供电线路、 通讯线路、 照明、 供气线路、 消防设施等。
三、 商场公用设施、 设备、 公共场所(地)维护和管理
商场公用设施、 设备、 公共场所(地)包含: 区内道路(市政道路除外)、 路灯、 沟渠、 池、 井、 园林绿化地、 停车场、 连廊、 地下排水管等。
四、 环境卫生
1.负责商场公共部位卫生清洁, 垃圾清运及常常性保洁。
2.对物业区域内花、 木、 草地进行定时修剪、 施肥, 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五、 保安
1、 安排保安人员二十四小时巡查值班, 帮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
2、 乙方(或承租人、 使用人)因本身原因所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由损失人自行负担, 甲方对此不负担相关责任。
六、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内容: 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2.责任: 负责管理区域内车辆秩序管理;
七、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依据《装修管理协议书》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 房屋外观: 良好、 整齐, 无妨碍市容和观瞻;
二、 设备运行: 设备运行状态良好, 使用正常, 维修立刻;
三、 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和管理:
1.物业路面整齐、 维修立刻、 无破损;
2.标识系统完整规范, 配套设施维修立刻、 完整无损;
四、 环境卫生: 定时消杀, 垃圾立刻清理, 环境整齐;
五、 绿化: 花草长势良好, 修剪立刻, 无虫和枯死;
六、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车辆停放有序, 道路无阻碍;
七、 保安: 公共区内秩序良好;
八、 消防: 系统设备定时检验, 使用正常;
九、 房屋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维修立刻。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含房屋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更新、 改造费用)
一、 本协议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季度收取, 乙方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日前向甲方足额交纳服务费用。
二、 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按以下第( )种方法实施:
1、 地下负一层按 元/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空调费按实际使用情况另行计算);
2、 一层按 元/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不含空调费用);
3、 二层按 元/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物业管理费(注: 空调由物业服务中心统一开放, 每年不低于6个月, 开放日视天气情况而定, 且天天开放时间不低于7小时, 每年开放或停止开放空调时间物业服务中心将给予公告), 空调费用按实际使用情况由全体使用商户分摊;
4、 三层按 元/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不含空调费用);
5、 四层按 元/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不含空调费用);
6、 五层按 元/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不含空调费用);
7、 六层按 元/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不含空调费用);
三、 本商场给水方法为市政管网供水, 不提供二次加压服务。
四、 乙方出租本单元房屋时, 对物业管理服务费支付有约定, 从其约定; 无约定, 由乙方负担。双方约定由租户负担, 乙方仍应对物业管理费交纳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 乙方转让本单元房屋时, 须交清转让之前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六、 因乙方拖欠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造成甲方中止服务, 甲方不负担任何违约或陪偿责任, 同时保留司法催收权利。
第五条 确保金
一、 统一经营管理确保金
1、 乙方应向物业企业缴纳统一经营管理确保金(所租商铺一个月租金标准)人民币(小写) 元, (大写) 元整作为在商场经营期间遵守统一经营管理相关制度确保金。
2、 如乙方违反协议及经营管理要求相关条款, 需扣除经营管理确保金, 物业企业将从乙方与物业企业签定物业管理协议中交纳经营管理确保金中扣除。
3、 乙方违反统一经营管理相关制度时, 物业企业有权没收全部或部分统一经营管理确保金, 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七日内将确保金补足, 逾期每日将收取差额千分之三滞纳金。
4、 协议推行期间, 如乙方不能有效处理消费投诉、 质量问题, 物业企业可先动用确保金实施赔付, 以避免对商场经营造成其它不良影响, 乙方应在一周内补足确保金差额; 逾期每日将收取差额千分之三滞纳金。此间发生服务、 质量问题, 乙方接到物业企业通知后应按时前来处理, 如未立刻处理, 所产生相关损失物业企业有权在管理确保金里扣除, 超出履约确保金部分乙方需在7个日内补足差额, 逾期每日将收取差额千分之三滞纳金。
5、 如在经营期间乙方以任何借口私自关门、 停业、 张贴非经营性文字及其她任何不利于商场经营、 声誉行为以及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租赁期内将商铺用于经营其她任何种类商品和用于其她任何目, 物业企业有权没收全部统一经营管理确保金, 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七日内将确保金补足。逾期每日将收取差额千分之三滞纳金。前述确保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或管理企业损失, 乙方仍应补足实际损失。
6、 协议到期(若乙方不续约)或终止, 乙方费用已结清并在一年内无商品质量投诉、 服务投诉及债务纠纷, 物业企业应在乙方归还商铺且清缴全部欠款一年后将确保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7、 协议使用期内,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物业企业从其向物业企业缴纳统一经营管理确保金中抵扣其应向物业企业缴纳租金和水电费、 物管费等其她应付款项。
二、 拆除隔墙确保金
若乙方需要拆除隔墙, 则需向物业企业缴纳人民币 (¥: )作为赔偿金, 待墙体恢复原状后无息退还。
第六条 车位使用管理服务及收费标准
1、 停车场归开发商全部, 开发商委托甲方管理;
2、 在本区停车场内停车需服从管理处安排, 停放在指定位置;
3、 本停车场收费标准将公告全体商户, 如政府相关部门对停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本项目停车收费则按调整后收费标准收取。
第七条 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
依据《建设部相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措施》收取和使用。
第八条 保险
一、 房屋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保险由甲方代为办理, 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房屋建筑面积百分比分摊。
二、 乙方自有商业财产及人身安全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违反协议, 未达成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给乙方造成损失, 甲方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二、 乙方违反协议, 使甲方未达成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给甲方造成损失, 乙方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三、 甲方违反协议, 私自提升收费标准或乱收费, 对私自提升部分乙方有权拒绝缴纳。
四、 乙方违反协议, 不按本协议约定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相关费用,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欠缴金额千分之三每日交纳滞纳金。
五、 乙方装修时违反《装修管理协议书》以及法律、 法规相关要求,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 恢复原状、 并赔偿经济损失。
六、 乙方私自改变房屋功效, 占用、 损坏本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 设备, 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 恢复原状, 并赔偿经济损失。
七、 乙方无理拒绝对房屋毗连部位维修时, 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给予配合。
第十条 为维护公众、 业主、 使用人切身利益, 在不可预见情况下, 如发生煤气泄漏、 漏电、 水灾、 水管破裂、 救助人命、 帮助公安机关实施任务等突发事件, 甲方因采取紧急方法造成乙方必需财产损失, 甲方不负担违约责任, 相关事宜由双方依据相关法律要求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本协议使用期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重新签署正式物业管理协议之日止; 在本协议实施期间, 如遇不可抗力, 致使协议无法推行, 甲方不负担违约责任, 相关事宜由双方依据相关法律要求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份填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含有相同效力。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及概念释义, 均遵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要求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约定实施。
第十三条 本协议在推行中如发生争议, 双方协商处理或依法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协商或调解无效, 双方均可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本协议壹式贰份, 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长沙盈创物业管理有限企业 乙方: (签字/盖章):
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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