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X快递业务协议范本
系 统 代 码:
生 效 日 期:
【XXXX仓储服务有限企业】
与
【 企业】
快 递 服 务 合 同
签署日期: 年 月
甲 方(快递): XXX仓储服务有限企业
地 址: XXXXXXXXXXXXXXXXXX
联络人: XXXXXXXXX
电 话: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 方(用户): (含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地 址:
联络人:
电 话: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邮政法》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互利互惠标准, 经友好协商, 达成以下条款。双方申明, 双方都已了解并认可了本协议全部内容和服务形式, 同意负担各自应负担权利和义务, 忠实地推行本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1 甲方受乙方委托为乙方提供现有快递服务基础上, 同时提供代寄件人向收件人收取货款服务, 并按本协议要求收取乙方费用。
第二条 委托代收货款条件
2.1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视为乙方在委托甲方速递货物同时, 委托甲方代收货款:
1)乙方已与甲方签署本《万佳信快递业务服务协议范本》。乙方委托甲方代收货款产品, 需确保在其经营范围内并随本协议提供涵盖其经营范围经营许可证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2)乙方已提供正确有效收款凭证, 且收款凭证所载金额与代收货款金额一致(如乙方与收件人约定无需代收货款凭证, 则不受此限)。
3)货款币种为人民币, 且每票快件代收货款金额在 元(含)以内。
2.2协议使用期限从 年 月 日起, 到 年 月 日止(协议到
期未解除自动续1年)。
第三条 货物交付与收款
3.1 乙方委托甲方代收货款情况下, 甲方将货物交付给收件人并由其签收, 应根据收款凭证或运单所载金额收回货款。
3.2 双方约定: (1)收件人在付款前, 有权拆开包装检验, 但仅限于货物外观及数量检验并视检, 不提供任何形式体验验货, 包含手机不可插卡试用、 服装、 鞋类不可试穿、 食品不可试尝试喝等, 收件人有权依据检验结果决定是否接收货物; (2)如收件人在验货后决定拒绝接收货物或者拒绝付款, 甲方将货物运返乙方时, 乙方不得以收件人曾拆开包装或检验为由拒绝收回货物, 亦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货物派送延误、 毁损、 丢失或交易失败而追究甲方任何责任。
3.3 乙方授权甲方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拒绝将货物交付给收件人, 其后果由乙方负担:
1)收件人拒绝接收货物;
2)收件人拒绝根据收款凭证所载金额支付货款(如收件人不需要代收货款凭证,
则以乙方在运单中填写代收货款金额为准);
3)收件人支付货款方法不符合甲方要求;
4)其它原因致使无法收款或者无法派送。
3.4 当发生本条第3款所列情形之一时, 应该根据以下方法处理:
1) 自确定无法收款或无法派送之日起, 甲方立刻向乙方反应情况, 在保管期内无偿
为乙方保管货物, 保管期为7天。
2) 在无偿保管期内, 如乙方与收件人协商一致, 甲方可再次派送货物并代收货款
如乙方与收件人未能达成一致, 或者甲方未收到乙方处理意见, 甲方有权把货
物退回乙方并通知乙方领取, 返程费用由乙方负担。
3.5 鉴于甲方天天承运大量货物, 如乙方发觉异常情况, 应在收到相关邮件(包含电话或短信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邮件回复(双方可约定单据核实时间最长30个工作日), 以使甲方能够立刻采取方法查找异常步骤并立刻采取避免损失扩大方法。未在该期限内提出邮件异议, 视为乙方已经确定运输单据所载内容和事实。
第四条 返款周期
4.1 乙方选择代收货款返款周期为次周返款。结算方法为: 第一周周一到周五所
产生代收款, 于第二周周四打款; 第一周周六到第二周周五产生代收
款, 于第三周周四打款, 依这类推。
注: 以上回款周期中所产生代收款均指已实际收回货款。
第五条 代收货款服务费
5.1 甲方有权向乙方收替换收货款服务费, 乙方同意甲方直接从代收货款中扣除服务费。
5.2 对于代收成功货款, 甲方按票计收服务费。双方约定, 代收货款服务费率为
, 包装费每票 元,其她费用根据快递运费标准实施(附件资费表收取)。
5.3 双方约定, 乙方妥投率低于75%按甲方标准费率实施对应标准; 乙方在合作期间连续三个月平均妥投率未达成75%, 甲方给予整改期, 三个月后仍未达成标准, 甲方可选择按标准服务费率实施或终止合作。
5.4 代收货款服务费按人民币计算, 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保留两位小数)。当单票代收
货款服务费低于5元时, 按5元收取。
5.6 对于代收成功货款, 当发生甲方代理乙方向收件人退款情形时, 甲方有权在当期返还货款中扣除乙方应付服务费, 当期返还余额不足时, 可在下期返还货款中扣除。
第六条、 代收货款和服务费结算
6.1 甲方依据返款周期提前将代收货款、 代收货款服务费账务明细发给乙方查对, 乙
方收到后2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 视为乙方确定, 乙方确定后甲方依据
本协议将剩下代收货款返还给乙方, 如对费用存有争议, 双方可先行结算其中没有
争议部分金额, 其她金额待双方确定后再行结算。
6.2 账务明细经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和确定。
6.3 双方可定时(按季度)对未结清或尚存争议代收货款、 代收货款服务费、 月结运费及违约金等费用进行回顾、 书面确定, 并据此进行结算。乙方授权甲方从应该支付给乙方代收货款中接抵扣下列费用: (1)甲方应得代收货款服务费; (2)乙方还未结清月结费用; (3)乙方应支付违约赔偿金; (4)本协议要求应退回收件人货款(含本返款周期前应退回部分)。抵扣后货款仍有余额, 甲方根据本协议要求将货款余额支付给乙方; 代收货款不足以抵扣前述费用, 甲方仍然有权向乙方追讨, 或者从下期代收货款中继续抵扣, 直至相关费用抵扣完成为止。
6.4 乙方应确保其提供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等信息真实正确(以乙方填写附件二《代收货款用户信息记录表》为准), 如有变更, 应最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并于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完整填写《代收货款用户信息变更表》并盖章后交给甲方, 不然所以造成延期付款、 转账错误或无法转账等, 甲方不负担责任; 若所以造成甲方损失, 乙方应该赔偿甲方损失(注: 变更账号生效时间为: 收到乙方通知1个工作以后)
6.5 本协议按要求终止、 解除后, 其中相关费用结算条款继续有效, 甲乙双方应在30日内完成对账并结清相关费用。
第七条 责任条款
7.1 除非法律要求或法院判决甲方应该对托寄物延误、 遗失或损坏负担责任, 乙方与收件人及任何第三方之间发生与托寄物相关纠纷, 均与甲方无关, 乙方承诺采取一切方法保护甲方速递和代收货款行为免于受到收件人或任何第三人(含国家机关)追究、 干预或索赔。
7.2 如乙方委托甲方速递货物是基于乙方与收件人之间货物买卖关系, 则乙方向甲方做出以下承诺和确保:
7.2.1 乙方不得利用网络交易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侵权活动, 损害消费者利益; 不得
利用网络交易平台非法获取、 泄漏、 转让甲方、 收件人或其她第三方商业秘密、
消费者个人信息。
7.2.2 乙方委托甲方速递货物是依法经营、 正当生产、 质量合格产品, 不属于依法
严禁寄递物品、 假冒伪劣产品或侵权复制品(统称为“非法货物”), 且货物质
量、 数量、 规格、 性能、 价款等(统称为“交易条件”)完全符合乙方与收件人
约定。
7.2.3 乙方将严格根据协议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老实守信标准,
切实推行下列义务, 妥善处理其与收件人之间纠纷, 并确保使甲方免于遭受牵连:
1)乙方必需提供真实名称、 售后服务电话、 地址等联络方法, 提供真实交易信息(包含收款账号等财务信息), 正确无误填写运单内容, 并主动主动联络收件人处理货物质量问题和其她买卖纠纷。如乙方提供信息有误, 对甲方或收件人造成不利影响, 视为乙方存在欺诈行为。
2)应甲方、 收件人或国家机关要求, 乙方应在要求时间内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货物起源证实、 原厂证实、 商标持有些人授权证实等证实文件, 不然视为乙方存在欺诈行为。
3)如收件人认为乙方销售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约定交易条件(含前期出现纠纷), 向甲方提出退款要求, 甲方联络乙方协调处理后, 乙方需负责产品售后服务问题, 在甲方联络乙方起3日内妥善处理并使甲方免受牵连, 不然甲方有权将货款退还收件人并将乙方货物退回, 运输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对该笔货款不再负担返还义务。
4)如因乙方处理买卖纠纷不立刻、 不妥当(含前期出现纠纷), 造成收件人采取保全方法或对抗性方法(如扣留甲方快件、 营运工具等), 对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造成威胁或损失, 甲方有权立刻向收件人退还货款(含前期纠纷相关货款)并将乙方货物退回, 运输费用由乙方负担, 甲方向乙方返还货款时有权扣除对应金额。
7.3 乙方违反本条要求确保义务, 应负担下列责任:
7.3.1 对于造成甲方遭受收件人或第三方(含国家机关)索赔或追究责任, 乙方应主动采取方法使甲方免于遭受追诉或负担责任, 并负担在此过程中可能发生合理律师费、 诉讼费、 手续费、 交通食宿成本等费用, 甲方可在返回代收货款时扣除前述费用。
7.3.2 乙方违反上述确保造成甲方遭受经济损失, 应负担赔偿责任, 甲方可在返回代收货款时扣除合理费用以填补损失。甲方经济损失包含但不限于: 1)甲方运输费用、 代收货款服务费损失; 2)收件人实施危及甲方工作人员、 快件、 营运工具等行为而造成损失; 3)甲方遭受政府部门处罚而引发损失; 4)甲方因妥善处理乙方与收件人之间经济纠纷而代为垫付或赔付合理费用; 5)其她经济损失。
7.3.3 因乙方违反上述确保, 造成收件人恶意订购或者货物被相关政府部门查扣、 处理, 甲方对乙方所以遭受损失不负担赔偿责任。
7.4 如乙方违反上述确保或义务, 乙方同意, 甲方可视情况自行选择采取下列一个或多个方法: (1)视情况将货物退回乙方, 运输费用由乙方负担; (2)扣留货物或代收货款: (3)向收件人退还货款; (4)将货物及相关材料移交给国家机关处理; (5)在本协议第6.2条账务明细中抵扣相关费用; (6)向收件人、 第三方(含国家机关)披露乙方销售货物相关信息; (7)暂停服务或解除本协议; (8)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采取其她灵活处理方法。
7.5 除法律另有要求或为推行本协议所必需外, 对于因签署、 推行本协议而得悉相关快件(名称、 品牌、 型号、 单价、 数量等)、 业务量、 操作步骤、 收、 寄方用户(含姓名/名称、 地址、 联络方法等)等相关信息, 任一方均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不得给予公开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如有泄密行为, 经查证核实, 违约方应一次性向对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填补实际损失, 违约方仍应负担违约赔偿责任。保密期限直至前述商业秘密正当公开之日为止, 本协议终止、 解除不影响保密条款效力。
7.6如因甲方责任造成邮件丢失、 损毁, 甲方需根据《协议法》、 《邮政法》等相关要求向乙方办理赔偿。
7.7双方签署本协议及其附件内容, 未经对方同意, 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第八条 尤其约定
8.1 甲方仅为乙方提供货物收取、 运输、 派送等快递相关服务, 而不提供乙方货物销
售或推销服务。
8.2 如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指定、 更改派送地址或收件人要求改派地址为“不安全”地址(在此地址下甲方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或货物财产安全可能处于危险状态), 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可拒绝根据指定或更改地址派送货物, 且甲方此等行为不视为违反服务承诺或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 甲方可通知收件人到甲方指定地点自取快件, 因收件人不立刻自取快件造成货物延误、 损坏或遗失, 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8.3 对于托寄物真伪、 品质、 规格、 性能、 市场价值等原因, 甲方没有审查能力和义务, 鉴于此, 乙方确定: 在托寄物本身(含退回件)未发生损坏、 遗失情形下, 乙方不得以托寄物被调包、 不是正品、 质量/规格/性能不符、 市场价值降低等事由向甲方索赔, 经司法部门裁判认定属于甲方责任造成除外。
8.4 在提供代收货款服务过程中, 甲方对于以下部分损失不负担赔偿责任: (1)因不可抗力, 或托寄物本身性质, 或寄件人、 收件人本身过失, 造成托寄物毁损、 灭失或延误派送、 无法派送; (2)基于托寄物本身可能取得收益、 利润、 实际用途、 商业机会、 商业价值等任何非直接损失; (3)因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查扣货物而造成损失; (4)寄、 收双方发生买卖纠纷后, 寄件人未能妥善处理, 造成收件人对货物采取保全方法(如扣留货物)而造成损失。
8.5 除本协议明确要求事项外, 基于本协议合作事项不组成甲、 乙方之间任何授
权、 代理、 担保。
8.6 乙方发生下列变更事项时, 为避免对双方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乙方应于变更发生前
最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并于变更事项发生后3个工
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政府部门相关批文(如有)及证实变更事项其她书面文件(加盖
公章): 1)企业名称变更; 2)注册地址变更或关键办公场所搬迁; 2)企业发生合并或
分立; 3)企业法人发生注销、 终止、 停业整理、 破产申请。乙方未推行前述通知义务
并提供证实文件, 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负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造成乙方应
得货款无法结算, 甲方无需负担违约责任。
8.7因上述原因造成乙方名称发生变更, 依据甲方通知, 乙方需要以变更后单位名义
与甲方重新签署《代收货款服务协议》, 原协议视为终止。
8.8乙方提供接收账单邮箱、 传真、 地址等联络方法依据附件二《代收货款用户信息
记录表》确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甲方能够依据前述联络方法向乙方发送通知、 确
认函等书面文件。
8.9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附件1、 用户资费价格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签字代表: 联络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签字代表: 联络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