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GF--0203
建设工程勘察协议(一)
[岩土工程勘察、 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
工程测量、 工程物探]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勘察人编填)
勘 察 证 书 等 级:
发 包 人:
勘 察 人:
签 订 日 期:
中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负担
任务。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 为明确责任, 协作配合, 确保工程勘察质量, 经发包人、 勘察人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 特征: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 日期: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6承接方法
1.7估计勘察工作量:
第二条: 发包人应立刻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并对其正确性、 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同意文件(复印件), 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 施工、 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 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地形图、 建筑总平面部署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经有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经有埋藏物资料(如电力、 电讯电缆、 多种管道、 人防设施、 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 由勘察人搜集, 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对应费用。
第三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结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结果资料四份, 发包人要求增加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结果资料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法
4.1开工及提交勘察结果资料时间
4.1.1本工程勘察工作定于 年 月 日
开工, 年 月 日提交勘察结果资料, 因为发包人或勘察人原因未能按时开工或提交结果资料时, 按本协议第六条要求办理。
4.1.2勘察工作使用期限以发包人下达开工通知书或协议要求时间为准, 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 工作量改变、 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停、 窝工等)时, 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法
4.2.1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要求现行收费标准
计取费用; 或以“预算包干”、 “中标价加签证”、 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法计取收费。国家要求收费标准中没有要求收费项目, 由发包人、 勘察人另行议定。
4.2.2本工程勘察单价为 元(大写 ), 协议生效后3天内, 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20%作为定金, 计 元(本协议推行后, 定金抵作勘察费); 勘察规模大、 工期长大型勘察工程, 发包人还应按实际完成工程进度 %时, 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
%工程进度款, 计 元; 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 天内, 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
%, 计 元; 提交勘察结果资料后10天内, 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
第五条: 发包人、 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 必需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 并按第二条要求提供文件资料。
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 没有资料、 图纸地域(段), 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 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 图纸, 或提供资料图纸不可靠、 在下埋藏物不清, 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 由发包人负担民事责任。
5.1.3发包人应立刻为勘察人提供并处理勘察现场工作条件和出现问题(如: 落实土地征用、 青苗树木赔偿、 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 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相关问题、 平整施工现场、 修好通行道路、 接通电源水源、 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 并负担其费用。
5.1.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管, 尤其是在有毒、 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 发包人应派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按国家相关要求, 对从事危险作业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 并负担费用。
5.1.5工程勘察前, 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 因依据勘察人提出工程用料计划, 按时提供多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实, 并负担费用和运到现场, 派人与勘察人人员一起验收。
5.1.6勘察过程中任何变更, 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 发包人应以约定单价按实际发生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7为勘察人工作人员提供必需生产、 生活条件, 并负担费用; 如不能提供时, 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
元。
5.1.8因为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 窝工, 除工期顺延外, 发包人应支付停、 窝工费(计算方法见6.1); 发包人若要求在协议要求时间内提前完工(提交勘察结果资料)时, 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 元计算加班费。
5.1.9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投标书、 勘察方案、 汇报书、 文件、 资料图纸、 数据、 特殊工艺(方法)、 专利技术和合理化提议, 未经勘察人同意, 发包人不得复制、 不得泄露、 不得私自修改、 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协议外项目; 如发生上述情况, 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 勘察人有权索赔。
5.1.10本协议相关条款要求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 标准、 规程和发包人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 按本协议要求时间提交质量合格勘察结果资料, 并对其负责。
5.2.2因为勘察人提供勘察结果资料质量不合格, 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成质量合格; 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 需另委托其她单位时, 勘察人应负担全部勘察费用; 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 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损失部分勘察费外, 并依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由发包人、 勘察人约定。
5.2.3在工程勘察前, 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 泒人与发包人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材料。
5.2.4勘察过程中, 依据工程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 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 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意见, 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勘察人人员, 应遵守发包人安全保卫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 负担其相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本协议相关条款要求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其它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因为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需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 窝工或往返进出场地, 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 窝工费(金额按预算平均工日产值计算), 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 还应付给勘察人往返进出场地费和调遣费。
6.2因为勘察人因为造成勘察结果资料质量不合格, 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 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负担。
6.3协议推行期间, 因为工程停建而终止协议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协议时, 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 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 已进行勘察工作, 完成工作量在50%以内时, 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发付预算额50%勘察费计
元; 完成工作量超出50%时, 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勘察费。
6.4发包人未按协议要求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 每超出一日, 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5因为勘察人原因未按协议要求时间(日期)提交勘察结果资料, 每超出一日, 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6.6本协议签署后, 发包人不推行协议时,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勘察人不推行协议时, 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 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九条: 本协议发生争议, 发包人、 勘察人应立刻协商处理,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时, 发包人、 勘察人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发包人、 勘察人未在本协议中约定仲裁机构, 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协议自发包人、 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按要求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审查部门立案; 发包人、 勘察人认为必需时, 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 勘察人推行完协议要求义务后, 本协议终止。
本协议一式 份, 发包人 份、 勘察人 份。
发包人名称: 勘察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 案 号: 经 办 人:
立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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