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写字楼租赁协议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甲、 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 协商一致基础上, 经友好协商于 年 月 日签署位于 长沙 商业物业 层 单元租赁协议(以下简称“本租约”)以下:
第一章 承租区域与用途: 1.1 甲方正当拥有坐落于 (以下简称“承租单元” ), 甲方同意将该承租单元按 (以下简称: 面积): 平方米租予乙方。
1.2 承租位置见附件一平面图上以阴影显示承租区域。
1.3 承租单元经营范围只限承租方在其营业执照所要求经营范围内办公之用。
第二章 承租期2.1 租赁期限: 年
第三章 租金、 确保金、 物业管理等费用及支付方法3.1 租金:
3.1.1 租金按 建筑 面积 ㎡计算, 月标准租金为人民币 元/㎡。
(日标准租金=月标准租金×12÷365), 乙方以季度为付款单位, 即每次支付三个月租金。
3.1.2 协议签约后乙方应在 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内, 预付三个月租金, 起租以后该笔租金自动转为协议起租首季度租金。续后乙方应在每公历月前 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内, 向甲方全额缴付当季度租金。
3.1.3 租金不包含本协议所要求物业管理费及之外乙方应付其她相关费用,其她相关费用见附件1。
3.1.4 经甲方同意乙方提前解除租赁协议, 乙方须按3.1.1条款约定标准租金, 按实际承租日期将差额补齐。
3.1.5 若乙方未能在每公历月前 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内, 向甲方按时支付应支付当月全额租金, 逾期一日, 乙方须按应缴总额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即按实际拖欠租金自然天数计算直至向甲方全数付清其所应付租金之日为止)。
3.1.6 如乙方逾期超出应付租金日3 天, 仍未支付所欠租金及滞纳金, 甲方除有权收回承租房外, 乙方还须支付: 应付租金日至退回承租房屋日止租金、 滞纳金、 同时按所欠租金加收每日千分之三违约金。
3.2 确保金
3.2.1 双方一致同意, 在本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内, 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1个月标准租金和1个月物业管理费, 作为支付租赁房屋租金履约确保金: 累计人民币 元。
3.2.2 如乙方在承租期内未违反本协议要求且全额缴清应付租金、 物业管理费及其她应付费用, 则甲方应于租赁期终止日起30日内将履约确保金全额、 无息退还给乙方。
3.2.3 除经甲方书面同意, 在租赁期内, 乙方不得要求将支付甲方履约确保金, 作为因乙方拖欠甲方租金或物业管理中心物业管理费、 滞纳金等费用或因乙方责任造成她人损失赔偿损失方赔偿金抵扣、 冲抵或赔偿费用。
3.2.4 若乙方提前解除协议(或甲方因乙方违约而依据约定解除本协议时), 所付确保金不退(不可抗力除外); 若甲方提前解除协议, 甲方向乙方双倍返还确保金。
3.3 物业管理费、 其她各类费用
3.3.1 物业管理费月标准为: 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 元(累计: 元/月)。
3.3.2 不足月物业管理费按下列措施计算:
(物业费月标准×12÷365)×租用面积×本月实际天数
在承租期内, 乙方除应自觉推行交纳房屋租金、 物业管理费。
3.4 付款方法
3.4.1 上述租金、 确保金、 物业管理费等乙方能够支票、 现金或汇款方法支付。租金、 确保金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
3.4.2 物业管理费交付措施和时间与交付租金措施和时间一致, 由甲方代收。
3.4.3 以汇款方法交纳租金、 确保金及物业管理费等过程中产生手续费, 均由乙方负担。
第四章 交房标准、 改造、 装修及维护
4.1 乙方在协议签定后, 按约定向甲方缴纳完成首月确保金、 租金后, 甲方开据《入住通知单》, 乙方持《入住通知单》前往物业管理中心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对于消防、 、 设施装修改造方案, 必需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正式书面批复后, 方可实施装修改造。该批复手续办理工作由乙方或乙方所委托相关机构自行进行, 甲方应帮助办理相关甲方应尽义务手续。
4.2 双方同意承租房屋交付, 按附件二所述标准办理交验手续。
4.3 承租房屋若是由大厦统一安装商业入户门, 乙方在装修时不得改动, 如必需改动应取得甲方、 物业管理中心同意并取得书面确定后方可实施。
4.4 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时所产生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该房屋交还时, 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装修赔偿。
4.5 乙方在办理入住手续或申请进行承租房屋改造、 装修时, 应按物业管理中心要求用户入住、 改造、 装修要求, 完善审批立案手续, 并须认真阅读与大厦装修相关技术要求, 遵守大厦《装修手册》、 《用户手册》要求。
4.6 乙方装修方案未取得物业管理中心正式同意前, 不得在承租房屋内进行任何内部装修、 设备安装和经营用具安装及摆放(如乙方需要存放装修材料, 乙方须申明对装修材料安全性负责, 并得到甲方同意, 方可存放)。
4.7 乙方应确保其装修工程不会对承租房屋和大厦结构以及设备等造成任何破坏, 且不会影响其她用户正常使用大厦或正常使用单元房屋。如因乙方委托装修企业违反要求, 乙方应赔偿由此所造成全部损失。
4.8 若因为乙方原所以对承租房屋玻璃幕墙、 建筑结构或中央空调系统等造成损坏; 或因乙方自行安装电气、 设备及管道、 线路使用不妥、 维修不善; 或因装修产生多种污染而造成损失、 索赔或法律诉讼等相关损失, 均由乙方负责和负担。
4.9 承租房屋内部装修及由乙方安装多种设备由乙方自行维修保养, 并由乙方负担相关费用, 若因为乙方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承租户内甲方权属多种设备发生损坏, 甲方能够代为维修, 但必需由乙方负担维修费用。
4.10 对于乙方承租房屋及其隶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造成损耗, 乙方不负担责任及费用。
第五章 承租房屋交还 5.1 不管属租赁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协议情况下, 乙方无需把承租房屋恢复到原交房装修状态。
5.2 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协议时, 乙方应自行拆除其对承租房屋所进行任何附加装置, 不然, 该附加装置甲方有权处理, 甲方对该附加装置移走或拆除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5.3 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协议时, 乙方应搬走属于自己物品(甲级写字楼网), 完成房屋清洁。不然, 该物品遗失、 损坏责任由乙方自行负担, 且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承租房屋内留置物品及由保洁企业对该承租房屋进行保洁, 处理留置物品所发生费用及房屋清洁费由乙方负担。
5.4 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协议退房时, 如甲、 乙双方同意, 保留乙方在承租单元内任何内部装修、 装饰或隶属物, 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赔偿。
第六章 双方责任及确保条款
6.1 甲方向乙方提供承租房屋, 应符合本协议附件一和附件二之约定。乙方应遵守附件三《业主临时条约》及物业管理中心制订维护大厦运行其它制度和要求; 甲方有责任监督、 检验、 督促物业管理中心向乙方提供良好服务。
6.2 在租赁期内, 甲方应监督委托物业管理中心为承租房屋提供正常使用能源及其它应含有功效, 使公共设备、 设施保持良好运行情况。
6.5 在承租期内, 除本租赁协议所述乙方违约情况外(或不可抗拒事件发生), 甲方不得无故收回承租房屋。
6.6 甲方负责在提供商业水牌位置上标明乙方企业名称, 其制作费用由乙方负责负担。
6.7 若乙方注册企业,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注册企业必需租用办公场所证实。乙方确保甲方所提供证实不作她用, 并负担因挪为她用时法律责任和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相关经济损失。
6.8 乙方承租房屋期间, 必需严格遵守及遵从中国相关法律、 规章及相关管理要求, 依法经营, 管理承租场所, 严格根据本协议约定和营业执照所要求经营范围经营, 并严禁乙方利用房屋进行违反法律及不道德行为; 若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或要求以及本协议约定而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 则乙方应负担损失赔偿全部责任, 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6.9 乙方须依据本协议约定时限和方法立刻支付租金、 物业管理费和各项应缴纳费用。若乙方违约, 甲方或, 其委托物业管理中心有权在向乙方发出最终书面通告7天后情况下, 截断承租场所之电力、 空调、 水、 燃气及其它设施服务或供给等, 由此引发全部费用(包含重新接驳费用)及开支均由乙方负担。
6.10 乙方须遵守并促进其使用人遵守大厦物业管理各项要求和制度,并在入住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署大厦相关物业管理文件。
6.11 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法将承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让、 分租给第三方。
6.12 乙方须遵守中国政府及北京市政府相关防火、 卫生法律、 法规及物业管理中心制订安全、 卫生规则。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或大厦任何地方进行烹煮或燃烧任何物品, 也不得在承租房屋内存放任何含有放射性、 易燃、 易爆等危险物品及重型设备。
6.13 在承租期内, 乙方发觉该房屋内属甲方维护隶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 应该立刻通知甲方或物业管理中心进行修复。甲方或物业如未立刻修复, 乙方可自行或委托修复, 费用由甲方负担, 并从下月租金中直接扣除, 若已发觉损坏或故障而未在合理期间不予通知, 造成包含乙方损失或不能正常办公, 其损失和责任甲方不予负担。
6.14 乙方不得使用或许可将承租房屋及其任何部分作为播音室(乙方企业产品宣传、 学习、 推广等播音室除外)或用于宗教或其她仪式, 或用于赌博或其她非法或不道德用途; 也不得使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不得在使用承租房屋时对甲方或其她租户组成损害或危险。
6.15 除经甲方和物业管理中心同意, 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内、 外设置或展示任何能在大厦外面显示广告宣传、 灯箱、 招牌标识、 装饰、 旗帜、 海报或其她物件。甲方及物业管理中心有权拆除乙方违反本条款而设置或展示广告宣传、 灯箱、 招牌标识、 装饰、 旗帜、 海报或其她物件, 发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6.16 乙方在经营中, 若设置陈列品、 橱窗、 经营桌椅等时, 应部署整齐、 安全、 美观、 便于应急交通, 并确保有足够照明。商品陈设应健康、 美观, 符合政府对相关行业要求; 不得在承租场所内、 外进行任何形式叫卖或安装多种危及周围承租人身心安全闪灯、 旋转灯以及噪音发生源。
6.17 若因乙方违反本协议6.12、 6.14、 6.15等条要求, 造成政府执法部门依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管理相关要求, 对甲方或物业管理中心进行处罚, 其处罚金由乙方全部负担。
6.18 乙方在经营期间, 须向一家保险企业购置其区域内公众责任险, 其保险责任包含但不限于承租场所或其任何部分出现损毁或承租场所内发生火灾、 爆炸、 水损、 烟薰等事件或承租人或其雇员、 代理人、 承包商、 受邀者或用户之行为、 失责或疏忽造成任何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毁, 且保险额度应能概括其所承租场所可能造成或发生上述事件保险赔偿风险。(甲级写字楼网)乙方须在办理完成其承租区域保险后, 在向甲方及大厦物业管理中心出示原件后, 将复印件留存物业管理中心立案。物业管理费内只为大厦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财产及公共区域公众责任完成保险。
6.19 本协议其它条款中要求义务、 责任。
第七章 协议续约、 终止7.1 协议续约
7.1.1 租赁期届满, 甲方有权收回承租房屋, 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日将承租区域完好交还给甲方。乙方如有意续租, 须在本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商洽要求函, 续租期间租金价格应以当初市场所理租金水平约定续租条件, 在相同租赁条件下,乙方享受对本协议所要求承租房屋优先续租权, 在双方达成共识后, 甲乙双方重新签署房屋租赁协议。
7.1.2 如乙方未在承租期终止日前3个月向甲方发出正式书面致函, 甲方可视为乙方不再续租, (甲级写字楼网 )在此种情况下, 甲方或其代表、 授权人有权在事先通知乙方前提下, 陪同有承租意向第三方在不得影响乙方正常办公情况下进入承租房屋视察, 且甲方有权在租赁期满后立刻将承租房屋租赁给第三方。
7.2 协议解除、 终止
7.2.1 双方已推行完成本协议项下双方责任和义务, 且协议到期自然终止。
7.2.2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推行时, 双方确定本协议能够终止。
7.2.3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 能够解除本协议。
7.2.4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1、 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5日。
2、 交房时房屋不符合协议约定, 严重影响乙方使用。
3、 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
7.2.5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收回该房屋:
1、 不根据协议约定支付租金逾期超出3日;
2、 私自改变该房屋用途、 转租给第三方、 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
3、 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损害公共利益。
7.2.6 除7.2.4条款、 7.2.5条款内容发生解除协议外, 本协议其她条款已经有约定能够解除、 终止协议情况发生时, 可按约定解除、 终止协议。
第八章 违约及违约责任
8.1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推行约定义务, 或者违反本协议条款内容, 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致使本协议提前终止, 除本协议条款已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以外, 对未约定或未通知造成损失, 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据实进行赔偿。
8.2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碰到不可抗力且本身无过失条件下, 造成延误或不能履约均免责, 但必需采取一切补救方法以减小损失并提供证实, 不然应对扩大损失进行赔偿。
8.3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该房屋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毁或造成双方损失, 双方互不负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8.4 乙方若未按本协议第三章约定时限支付应交费用, 且以超出3.1.7条约定补足租金、 滞纳金及应交其它费用之限时, 在甲方或物业管理中心再次通知给予乙方交纳宽限期 5 日内仍未补齐时; 属于乙方已违约,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并有权采取必需维权方法, 以避免甲方损失不再继续扩大。由此乙方违约引发任何损失及连带责任, 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8.5 除本章违约责任外, 本协议项下其她条款约定违约及违约责任。
第九章 尤其约定
9.1 本协议项下“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包含地震、 台风、 洪水和战争。甲乙双方同意,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不可抗力范围是: 因为地震、 台风、 洪水、 战争、 火灾以及其她不能预见(包含政令、 法律), 而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 或避免和克服人力不可抗拒事件。
9.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约定某条款不能实施, 双方均应主动采取补救方法, 降低双方损失, 需免责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免责书面函(需提供证实材料), 在其证实得到证实后, 可不计违约责任。
9.3 在承租期内, 如因不可抗力或非甲方单方面可控制原因, 造成承租房屋发生全部或部分损坏而不能使用, 在上述损坏发生后30日内, 经双方协商能够选择:
1、 宣告因为上述损坏而终止本协议; 或 。
2、 修缮承租单元确定修缮所需时间。在修缮期间, 乙方不需支付租金直至重建或重修结束之日。
9.4 租赁期内承租房屋全部权发生变更时, 甲方应负责本协议在乙方与新全部权人之间含有法律效力。
9.5 本协议相关税费应依据中国法律、 法规和北京市政府相关要求由甲、 乙双方各自支付。
第十章 通知、 变更
10.1 与本协议相关通知或要求均须采取书面形式发出, 并由挂号或专员送至对方最终书面通知营业地点; 挂号寄出第7日或送达日(以较早日为准)视为文件已被送达。
10.2 甲方对乙方发出通知可送至承租房屋所述地址。
10.3 双方同意除本协议有约定以外, 如再发生变更之内容, 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任何口头通知或电话、 传真件均不作为本协议变更之依据。
第十一章纠纷处理及适使用方法律
11.1 凡因实施本协议所发生, 或与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 应首先经过友好协商加以处理, 若协商不能达成共识,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 除有争议部分外, 本协议其她条款和内容效力、 推行及依法修订不受影响。
11.3 本协议如有与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内容, 该内容无效, 但不影响其她内容有效性。本协议中未明确要求事宜, 双方均遵照国家(及北京市政府)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实施。
11.4 本协议组成、 效力、 解释、 推行、 修改及终止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十二章 协议生效及其她12.1 本协议附件及双方所签署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2.2 本协议以汉字书写, 空格部分填写文字(不得涂改)与印刷文字含有相同效力。
12.3 本协议一式 四 份, 甲、 乙双方各执 两 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2.4 本协议自甲、 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而且甲方收到本协议2.2.1条款确保金全额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章 补充约定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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