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外包制作长久合作协议
甲方(委托方):
企业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承揽方):
企业地址:
邮编: 电话: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经甲、 乙双方友好协商, 就乙方承接制作甲方部分美术外包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项目内容
甲方有意愿将所开发项目委托乙方承揽, 并需符合设计要求立刻间点要求。乙方有意愿对甲方委托项目提供相关“服务”。
甲方对于乙方所提供“服务” 制作技术、 风格、 提交文件格式等都有明确要求, 该等要求在具体项目需求文件中具体列明。且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 依据日常运作需求, 甲方有权以提交需求文件修订文件形式修改技术规范, 乙方对此应该接收并签署该修订文件。
第二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无固定时限, 长久有效。非经书面通知并得到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私自解除本协议。
第三条: 交付时间
1. 在接到甲方项目需求文件后, 乙方即向甲方传达制作交付计划, 得到甲方书面确定后, 即开始制作。
2. 乙方开始制作后, 天天依据制作交付计划, 向甲方交付当日新制作或者修改全部作品进度供甲方验收。
3. 双方应指派固定接口人:
甲方接口人: 乙方接口人:
第四条: 项目验收
1. 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以项目需求文件具体约定为准。
2. 验收时间: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后两(2)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作品验收工作, 包含风格和技术规范验收。
3. 修改: 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项目作品后, 如有任何修改意见, 须在两(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 乙方应在两(2)个工作日内遵照甲方意见修改完成。
4. 甲方未在收到项目作品后两(2)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 应视为接收该项目作品。
第五条: 项目费用
本协议所包含全部制作费用根据每张订单约定金额支付, 每张订单制作费
第六条: 付款方法
1. 甲、 乙双方确定: 每个自然月内, 每一次订单均在乙方交付作品后, 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 将此次订单作品费用, 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甲乙双方于每个月初进行上一月度完结工作统计, 乙方确定甲方上一月所支付作品费用总和, 并在次月1号之前向甲方提供等额正当发票。
甲、 乙双方应各自负担对应税费。
乙方为推行本协议而支付其她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乙方收款信息:
第七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对乙方交付项目作品拥有完整著作权、 全部权和使用权等相关权利, 除非得到甲方书面授权, 包含乙方在内任何人均无权对该项目作品行使任何权利。乙方制作项目作品过程中产生全部制作原稿全部权属于甲方, 原稿包含但不限于MAX文件\PSD格式TGA格式DDS格式贴图文件\BIN文件等。
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交付全部项目作品同时交付其制作原稿。
3. 甲方需在项目开始前对制作技术规范进行确定, 在乙方进行制作过程中假如甲方对制作内容风格提出进行较大修改要求, 使得乙方工作量增加10%以上, 双方将对费用另行协商, 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4. 甲方按本协议第四条中标准和验收期限对乙方交付项目作品进行验收。
5. 甲方按本协议第六条付款方法和时间立刻向乙方支付项目开发费用。
6. 甲方如非因为不可抗力、 乙方交付产品质量问题和未立刻交付产品原所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发生外包费用。
第八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按本协议第二条中项目作品进度和内容按时完成, 并按本协议第三条、 第四条向甲方交付。乙方制作项目作品过程中产生全部制作原稿全部权属于甲方, 原稿包含但不限于MAX文件\PSD格式TGA格式DDS格式贴图文件\BIN文件, 乙方应在交付项目作品同时交付其制作原稿给甲方且不得留存相关文件。
2. 在验收期内应甲方要求, 对不合格地方进行修改。针对甲方提出风格反馈和修改内容, 乙方需无条件提供无偿修改直至全部达成要求。
3. 如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交付项目作品中含有有害或加密内容, 则甲方有权扣除服务费50%。若甲方所遭受实际损失高于上述违约金金额, 则乙方应依据甲方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4. 乙方未能根据约定进度提交项目作品或提交后, 经甲方提出修改意见却未能在两(2)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成经过验收, 除双方有书面协议要求外, 每延期一天, 甲方将有权扣除协议总金额百分之一, 作为延期交付违约金, 但不得超出五(5)个工作日, 不然视为违约。
5. 如乙方交付项目作品在七(7)个工作日内经修改后仍未能验收经过, 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并拒绝支付项目费用, 且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费用。乙方同意以本协议项目费用, 全额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如不足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 则乙方仍应负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6. 乙方有权按协议收取制作项目作品费用。
7. 乙方确保其制作完成项目作品不侵犯任何人知识产权以及其她权利, 如因本协议包含引发任何法律纠纷, 由乙方负责处理及负担全部法律责任, 与甲方无关。
8. 乙方在将制作项目作品交付给甲方后, 该项目作品知识产权即归属甲方全部, 非经甲方授权,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法使用或授权她人使用该项目作品。
第九条、 知识产权
1. 在本协议项下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 “服务”结果及程序, 包含但不限于乙方为甲方制作任何文字作品、 美术作品、 制图、 小说、 脚本、 角色设计、 情节、 模板、 摄影作品、 绘画或使用电脑制作作品或任何其她类似作品(总称为“材料”)应完整地、 永久性地专属甲方全部。乙方同意将与“材料”相关全部权利和利益, 包含全球范围内著作权法、 商标法和专利法项下全部权利不可撤销地转让给甲方。
2. 乙方确保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情况下, 经过选择、 整理、 编排“材料”或选择、 整理、 编排“材料”部分片段, 或以其她方法集成或制作新作品或作品集; 或将“材料”或“材料”部分片段对外公开陈列或者以某种存放介质公布或经过其她方法向公众传输。
3. 双方同意, 本协议项下乙方制作“材料”应属于为甲方制作“职务作品”。乙方兹放弃其依据本协议或依据法律而能够取得, 与“材料”相关任何及全部些人格权利。所以, 甲方应享受著作权法、 商标法和专利法项下与“材料”相关全部、 完整权利。
4. 双方了解并同意, “材料”中包含角色、 场景, 动画以及对应插图应专属甲方全部, 甲方享受与角色、 场景、 动画以及对应插图全部权利和利益。乙方深入认可(i)与该角色、 场景、 动画以及对应插图相关商业价值; (ii)“材料”是由甲方所提供已经有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与虚构角色、 企业、 地点以及事件相关名字、 绘画以及文字描述)(以下简称“已经有材料”)衍生出来; (iii)“已经有材料”归甲方全部, 而且(iv)在没有“已经有材料”情况下, 乙方无法进行“材料”制作。乙方不得享受、 取得或主张与任何“已经有材料”相关任何权利, 除依据本协议要求或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之外, 乙方也不得使用任何“已经有材料”。
5. 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对“材料”进行任何变更、 改编或修正。对于经过变更、 修改、 改编、 翻译或修正“材料”, 乙方不享受, 也不应享受任何性质权利或利益。甲方应永久性地有权自由使用任何或全部“材料”, 不受乙方限制, 也不应对乙方负担任何义务。
6. 甲方有权对“材料”所包含著作权进行登记, 而不应对乙方负担任何义务。甲方一样有权申请与“材料”相关商标和专利, 在办理申请程序时, 乙方应依据甲方要求提供配合。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 本协议签订前以及在本协议期间, 一方(“披露方”)曾经或者可能不时向对方(“接收方”)披露该方机密信息。在本协议期限内以及随即, 接收方必需:
a) 对机密信息进行保密;
b) 不为除协议明确要求目之外其她目使用机密信息;
c) 除为推行其职责而确有必需知悉机密信息该方雇员(或其关联机构、 该方律师、 会计师或其她顾问雇员)外, 不向其她任何人披露, 且上述人员须签署书面保密协议, 其中保密义务严格程序不得低于本条要求。
2. 上述保密条款1, 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a) 接收方有在披露方向其披露前存在书面统计证实其已经掌握;
b) 并非因为接收方违反本协议而已经或者在未来进入公共领域; 或者
c) 接收方从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第三方取得。
3. 每一方应制订对应规章制度, 通知该方(以及该方关联机构)董事、 高级职员以及其她雇员本条要求保密义务。
4. 本协议终止后(或经披露方随时提出要求), 接收方应向对方归还(或经对方要求销毁)包含对方机密信息全部材料(包含其复印件), 而且在对方提出此项要求后十(10)日内向对方书面确保已经归还或销毁上述材料。
5. 其她相关要求, 应参考双方所签署“保密合约书”中条款实施。
第十一条、 协议解除
1. 若一方对本协议组成重大违约, 则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 要求其对违约行为给予纠正。若违约方未能在收到该通知后十(10)日内对违约行为进行纠正, 则另一方有权经过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
2. 在任何时候, 甲方有权依据其本身需要, 自行决定解除本协议。在此情况下, 甲方仍须依据其已经接收“材料”, 支付对乙方应付款项。
3. 本协议不管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后, 乙方除依据本协议第十条要求将包含甲方机密信息全部材料退还甲方之外, 还应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以后七(7)日内将与“产品”相关任何及全部代码、 数据等交付给甲方。
4. 本协议不管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后,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对项目整体或部分享受著作权。
第十二条: 其她
1. 本协议签定后,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能够对本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 但应该以书面形式确定。上述文件一经签署, 即含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一部分, 双方签章对附件进行修改即是对协议进行了变更真实意思表示。
2. 双方应本着老实信用标准推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推行中采取欺诈、 胁迫或者暴力手段, 另一方能够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在推行中发觉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 正在或将要违约, 能够中止推行本协议, 但应立刻通知对方。若对方继续不推行、 推行不妥或者违反本协议, 该方能够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3.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她意外事件, 使得本协议推行不可能、 无须要或者无意义, 任一方均能够解除本协议。遭受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推行本协议、 解除或拖延推行本协议, 应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对应证实。本协议中所称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客观事件, 包含但不限于自然灾难如洪水、 地震、 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 动乱、 政府行为等。
4. 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签订、 解释、 推行、 效力等发生争议, 应友好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双方同意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并接收其仲裁规则, 或按司法程序处理。
5. 本协议效力、 解释以及实施适用中国法律(但不适用相关法律冲突规则)。
6.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自签署日起生效。本协议壹式贰份, 双方当事人各执壹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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