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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委托交易代理合同空白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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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甲方协议编号: 乙方协议编号: 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委托 交易代理协议 甲方: 景德镇赛德陶瓷有限企业 乙方: 江西华网电力售电有限企业 年 月 日 目 录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第2章  双方陈说 第3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4章  交易电量、 电价 第5章  电能计量 第6章  结算和支付 第7章  协议变更 第8章  协议违约和赔偿 第9章 协议解除 第10章   不可抗力 第11章   争议处理 第12章   适使用方法律 第13章  协议生效和期限 第14章  其她 附件一 代理工业园区电力用户市场化交易电量、 电费明细表 附件二 电力用户注册信息表 附件三 月度委托电量确定函 委托交易代理协议 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委托交易代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 (1)购电方(电力用户, 以下简称甲方): 景德镇赛德陶瓷有限企业 , 系一家俱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企业, 企业所在地为 景德镇陶瓷工业 园区, 在 浮梁县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982956 , 住所: 浮梁县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枫林路2号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谭建湘 。 (2)售电方(售电企业, 以下简称乙方): 江西华网电力售电有限企业 , 系一家俱有法人资格售电企业, 企业所在地为 江西省赣州市兴国路65号赣州总部经济区14层1403室, 在 江西省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00MA35HUDD05, 住所: 江西省赣州市兴国路61号创业家园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李思霈 。 双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以下: 甲方名称: 景德镇赛德陶瓷有限企业 联络人: 周秒军 电子邮件: 电话: 手机: 传真: 邮编: 333400 通讯地址: 浮梁县陶瓷工业园区枫林路2号 乙方名称: 江西华网电力售电有限企业 联络人: 温秋微 电子邮件: 电话: 手机: 传真: 邮编: 341000 通讯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61号总部经济东座7楼 鉴于: (1) 甲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最高用电电压等级为 千伏(kV), 总变压器容量为 千伏安(kVA)用电企业。符合江西省能源局相关开展省内工业园区企业委托售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方案要求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2)乙方在 拥有正当售电经营资格, 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售电企业准入与退出管理措施》准入条件, 在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企业完成公告、 承诺、 注册、 立案程序, 并经过江西省能源局、 华中能源监管局和政府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立案售电企业, 含有开展电力交易购售电资格。 甲、 乙双方经过电力交易中心及电网企业输配电网络完成购售电交易, 双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依据《江西省能源局相关开展省内工业园区企业委托售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通知》(赣能运行字〔〕44号)等文件, 本着平等、 自愿、 公平和诚信标准, 经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1.1.1合约电量: 是指本协议项下约定计划交易电量。其中按时间区分命名为月度合约电量和年度合约电量; 按电力交易类型区分命名为双边协商合约电量和集中竞价合约电量。 1.1.2双边协商合约电量: 是指乙方依据电力市场规则, 在满足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要求并经电力交易中心认定前提下, 以“双边协商”方法与发电企业交易合约电量。 1.1.3集中竞价合约电量: 是指乙方依据电力市场规则, 以“集中竞价”方法与发电企业交易合约电量。 1.1.4计量点: 指在电网企业与甲方签署《供用电协议》中约定计量电力交易电量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 1.1.5结算月: 是指电力用户已使用电能按公历计算自然月。 1.1.6电网企业: 指国网江西省电力企业或其她按摄影关要求在江西省内取得输配电网运行权企业。 1.1.7紧急情况: 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 输配电、 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 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要求范围, 输变电设备负载超出要求值, 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要求稳定限额以及其她威胁电网安全运行, 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 造成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而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能源监管机构确定。 1.1.8工作日: 指除星期六、 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公历日。 1.1.9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包含: 火山爆发、 龙卷风、 海啸、 暴风雨、 泥石流、 山体滑坡、 水灾、 火灾、 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 超设计标准地震、 台风、 雷电、 雾闪等; 核辐射、 战争、 瘟疫、 骚乱; 国家法律、 法规发生改变或者政府相关部门、 监管机构出台相关要求、 规则等此处列举了部分经典不可抗力, 双方可依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 1.2 解释 1.2.1本协议中标题仅为阅读方便, 不应被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亦不应以任何方法影响对本协议解释。 1.2.2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2.3本协议对任何一方正当承继者或受让人含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情形时, 相关义务人应该依法推行必需通知义务及完备法律手续。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 本协议所指日、 月、 年均为公历日、 月、 年。 1.2.5协议中“包含”一词指: 包含但不限于。 第2章 双方陈说 甲、 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说以下: 2.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置并正当存续企业, 有权签署并有能力推行本协议。 2.2本方签署和推行本协议所需一切手续(包含办理必需政府同意、 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正当有效。 2.3在签署本协议时, 任何法院、 仲裁机构、 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推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判决、 裁定、 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本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 签署本协议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而且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双方含有法律约束力。 2.5本方签署协议内容符合国家相关市场化交易法律、 法规以及政策等。 2.6如国家法律、 法规发生改变或者政府相关部门、 监管机构出台相关要求、 规则, 协议双方同意根据法律、 法规、 要求和规则给予调整和修改。 2.7本协议书签署后, 甲方在协议期内不得与其她售电企业签署电力/电量交易协议或委托交易协议等购售电相关协议。 第3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包含: 3.1.1依据与电网企业签署《供用电协议》,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享受电网企业提供相关接入和用电服务。 3.1.2与乙方协商制订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1.3取得乙方推行本协议义务相关信息、 资料。 3.2甲方义务包含: 3.2.1根据国家相关法规、 要求和技术规范, 运行、 维护相关用电设施, 合理控制用电系统。 3.2.2事先向乙方或市场运行机构提供电力交易容量、 电量、 负荷曲线及其她生产运行信息。依据实际用电需求, 正确估计年度购电量及交易月份用电量并按时提交《月度委托电量确定函》(见附件三)。乙方以甲方提交《月度委托电量确定函》和甲方生产运行信息综合起来作为甲方月度市场电量参与当月电力交易。 3.2.3 按国家政策要求提供相关注册立案资料完成立案等工作; 如因甲方未能完整、 正确、 立刻提供相关注册立案资料, 造成甲方未能取得江西省电力市场准入资格, 乙方不负担相关责任。 3.2.4向乙方提供与推行本协议相关其她信息。如实提供用户用电信息, 配合乙方、 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中心进行电量交易、 电费结算、 数据统计等工作。 3.2.5发生紧急情况时, 按摄影关要求实施。 3.2.6按时向电网企业支付足额电费, 方便售电交易价差电费返还。如因甲方未按约定向电网企业准期缴纳电费给乙方造成损失,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对应损失。 3.2.7电力交易电量不得转供或变相转供。 3.3乙方权利包含: 3.3.1依据甲方与电网企业签署《供用电协议》, 在甲方委托前提下, 乙方帮助甲方敦促电网企业推行相关协议责任。 3.3.2取得甲方推行本协议义务相关信息、 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3.3发生不可抗力、 紧急情况时, 乙方有权调整用电量计划。 3.4乙方义务包含: 3.4.1根据国家相关法规、 要求和技术规范, 为甲方提供电力交易服务, 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按要求结算。向甲方提供真实相关电力直接交易相关信息及资料, 不得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3.4.2 发生紧急情况时, 按摄影关要求实施。 3.4.3向甲方和电网企业提供与推行本协议相关其她信息。 第4章 交易电量、 电价 4.1本协议双方同意, 自 年 07月01日至 12月 31 日, 甲方在交易周期内委托乙方代理购电, 乙方代理参与直接交易电量为 千瓦时(计量规则详见第五章)。其中, 各月份委托合约电量以下: 时间 电量(千瓦时) 时间 电量(千瓦时) 7月份 26.70万 10月份 30.00 万 8月份 30.00万 11月份 30.00 万 9月份 30.00万 12月份 30.00 万 上述分解电量仅供参考, 具体每个月委托电量以上月15日甲方提交给乙方《月度委托电量确定函》为准。 4.2 双方确定建立代理关系后, 按本协议约定年度购电量由乙方进行电力交易。甲乙双方按以下价差分成模式实施: 价差以乙方与发电企业双边协商好在交易平台出清值为准(其中价差=实施目录电价-代理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购电价格); 甲方得价差75%, 乙方得价差25% 。双方所取得分成收益各自负担国家要求应缴纳税款。 甲方差价返还电费=价差×参与直接交易电量×75%; 乙方服务费=价差×参与直接交易电量×25%; 4.3甲方月度实际用电量与合约电量偏差部分, 可滚动至下月实施。 4.4甲方年度实际用电量超出其合约电量时, 超出电量甲方按目录电价与电网企业结算; 当甲方原因造成年度实际用电量低于本协议约定电量偏差范围, 低于部分视为偏差电量; 当发生偏差电量时, 由责任方负担偏差电量考评费用。偏差电量考评费用=低于合约电量偏差范围-10%以下部分电量×价差绝对值(代理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购电价格与实施目录电价之差绝对值)。(提议偏差范围≤-10%, 具体双方自行约定) 偏差考评按“月度结算, 年度清算”标准, 年度清算以协议周期为时间段。 4.5协议使用期内, 如国家调整目录销售电价, 则按新要求实施。 4.6原实施峰谷电价及力率调整电费政策电力用户, 分时价格浮动标准及力率调整奖惩系数按相关电价文件实施。 4.7甲方在保持后续月份原有分解计划总量不变前提下, 能够于每个月 15 日前对年度交易协议中次月分解计划提出调整要求。 第5章 电能计量 5.1电力交易包含电量计量点根据甲方与电网企业签署《供用电协议》中相关条款实施。 5.2电力交易包含电能计量装置要求、 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措施, 根据甲方与电网企业签署《供用电协议》中相关条款实施。 5.3电力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电量为结算依据。 第6章 结算和支付 6.1市场化交易结算暂按“月度结算, 年度清算”标准, 年度清算以协议周期为时间段, 由电网企业分别与甲方、 乙方结算。 6.1.1月度结算 6.1.1.1甲方结算 (1)甲方结算电费由实施目录电价电费(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及差价返还电费组成。 (2)甲方按其与电网企业签署《供用电协议》相关约定缴纳电费。 (3)甲方市场化交易电量对应差价返还电费, 由本协议中明确差价返还电价与市场化交易电量计算差价返还电费。 差价返还电费=差价返还电价×甲方市场化交易电量 甲方市场化交易电量取协议月计划与实际市场化电量最小值。 (4)甲方在扣减上月市场化交易电量对应差价返还电费后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 6.1.1.2乙方结算 乙方月度结算市场化交易电量为甲方市场化交易电量。 价差电价=实施目录电价电度电价-甲方直接交易购电价格 甲方直接交易购电价格=发电企业市场化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城市附加和政府性基金 乙方服务费=价差电价×甲方市场化交易电量-甲方市场化电量差价返还电费 6.1.1.3乙方按月计算差价返还电费和服务费, 并提交电力交易中心审核, 电力交易中心审核经过后, 向相关市场主体出具结算凭据。 6.1.1.4电网企业依据结算凭据在次月向甲方返还差价电费; 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6.1.2年度清算 年度清算以协议周期为时间段, 对协议电量实施情况进行清算。 在同一交易周期内, 乙方按全部协议电量之和与其代理电力用户全部市场化电量之和取最小值作为年度市场化交易电量, 并在第二年1月根据“多退少补”标准, 进行返还电费和服务费清算。 6.2开户银行及账号 甲方: 景德镇赛德陶瓷有限企业 开户名称: 景德镇赛德陶瓷有限企业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景德镇市昌南支行营业部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9982956 乙方: 江西华网电力售电有限企业 开户名称: 江西华网电力售电有限企业 开户银行: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企业银河支行 账号: 0004867 纳税人识别号: 91360700MA35HUDD05 收款方发票上注明银行帐户应与本协议提供或书面变更后相同。 第7章 协议变更 7.1本协议任何修改、 补充或变更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方为有效。 7.2因国家法律、 法规发生改变或者政府相关部门、 监管机构出台相关要求、 规则, 造成双方不能正常推行协议约定时, 双方应对应变更本协议。 7.3甲、 乙双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协议或部分转让协议电量 。 第8章 协议违约和赔偿 8.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条款视为违约, 协议其她任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经济损失。 8.2违约处理标准 8.2.1违约方应负担继续推行协议、 采取补救方法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方法后, 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她损失, 应该赔偿损失。 8.2.2在本协议推行期限届满之前, 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推行协议义务, 另一方可在推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协议并要求其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8.2.3一方违约后, 另一方应该采取合适方法预防损失深入扩大, 假如因没有采取合适方法致使损失扩大, 则其不得就扩大损失要求违约方负担赔偿责任。 8.3除另有约定外, 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推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情况, 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相关违约书面通知, 假如在通知发出后15日内, 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 应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第9章 协议解除 9.1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 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协议: (1)除另有约定外, 协议任一方未立刻支付本协议项下任何到期应付款项, 且未能在收到相关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得到纠正; (2)甲方连续60日未能根据本协议正常见电; 乙方连续60日未能根据本协议正常交易; (3)一方被申请破产、 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4)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 合并或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 而该存续企业不能合理地负担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 9.2 甲、 乙双方均不得私自解除协议。假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协议解除, 则甲方应赔偿乙方所以而遭受损失; 假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协议解除, 则乙方应赔偿甲方所以而遭受损失。 第10章 不可抗力 10.1若不可抗力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协议任一方推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 则该方可暂停推行其义务, 但前提是: (1)暂停推行范围和时间不超出消除不可抗力影响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继续推行本协议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其她义务, 包含全部到期付款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 该方应立刻恢复推行本协议。 10.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推行本协议, 则该方应立刻书面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发生日期和估计连续时间、 事件性质、 对该方推行本协议影响及该方为降低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方法。 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止, 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对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证实文件。 10.3 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采取合理方法, 以降低因不可抗力给协议其她方带来损失。协议双方应立刻协商制订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替换方法以降低或消除不可抗力影响。 假如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方法降低不可抗力影响, 则该方应负担由此扩大损失。 10.4 假如发生不可抗力, 双方首先应尽可能调整当年交易和生产计划, 尽可能使当年结算电量靠近当年年协议电量。 10.5 不可抗力造成协议解除 假如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推行其义务连续超出90日, 双方应协商决定是否继续推行本协议条件或解除本协议。假如自不可抗力发生后90日内, 双方不能就继续推行协议条件或解除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 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 并报省能源局、 华中能源监管局立案。 第11章 争议处理 11.1 凡因实施本协议所发生与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 双方应协商处理, 或提请省能源局、 华中能源监管局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 按以下第 2 种方法处理仅可择一。 : (1)双方同意提请仲裁委员会, 请求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对双方均含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经过诉讼程序处理。 第12章 适使用方法律 12.1本协议签订、 效力、 解释、 推行和争议处理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13章 协议生效和期限 13.1本协议生效条件是: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3.2 本协议使用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14章 其她 14.1保密 甲、 乙双方均应确保其从另一方取得全部没有法自公开渠道取得资料和文件(包含财务、 技术等内容)给予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原提供方同意,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 但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可做出披露情况除外。 14.2协议全部 本协议及其附件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达成全部内容, 替换全部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协议标所签署协议和协议。 14.3通知和送达 任何与本协议相关通知、 文件和合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法进行。经过挂号信、 快递或当面送交, 经收件方签字确定即被认为送达; 若以传真、 电子邮件方法发出并被接收, 即视为送达。全部通知、 文件和合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 账单、 资料或文件等应根据约定联络信息发给对方, 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 14.4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经过书面形式申明放弃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 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 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放弃或对以后任何上述权利放弃。 14.5甲方与电网企业已签署《供用电协议》继续有效, 互为补充; 当《供用电协议》约定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时, 应按协商一致标准, 经协议签署方协商确定后实施, 协商不成按程序报省能源局、 华中能源监管局协调。 14.6本协议中相关解除、 争议处理和保密条款在本协议解除后仍然有效。 14.7未尽事宜, 由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4.8由乙方按相关要求另外以要求格式上报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交易系统技术要求等应该报备合约关系、 成交量等非涉密信息。 14.9本协议正本一式 6 份, 甲方执 2 份, 乙方执 4 份(含江西省能源局、 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企业备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江西华网电力售电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李思霈 签字日期: : 年 06月 29 日 签署地点: 附件一 售电企业 年 月代理工业园区电力用户 市场化交易电量、 电费明细表 单位盖章: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 号 工业园区名称 电力用户名称 户标识号 电压等级(千伏) 用电类别 类别电量(千瓦时) 计量点编号 有功上期底码 有功本期底码 倍率 月用电量(千瓦时) 市场化交易电量(千瓦时) 用户差价返还电价(元/千瓦时) 用户价差电费(元) 服务费分配百分比k 售电企业服务费电价(元/千瓦时) 售电企业服务费(元) 市场化交易累计电量(千瓦时) 协议计划总电量(千瓦时) 累计剩下电量 累计 备注: 累计剩下电量=协议计划总电量-市场化交易累计电量 附件二 电力用户注册信息表 基础信息 填写说明 企业全称* 景德镇赛德陶瓷有限企业 企业所在工业园区* 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 地理区域* 景德镇市浮梁县 购(售)电结算单位* 行业类别* 大工业 营销用户编号个数* 1 商务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982956 法人名称* 景德镇赛德陶瓷有限企业 企业注册地址* 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陶瓷工业园区枫林路2号 法人代表姓名* 谭建湘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景德镇市昌南支行营业部 开户名称* 景德镇赛德陶瓷有限企业 开户账号* 税务登记证号* 9982956 组织机构代码* 联络方法   通信地址* 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陶瓷工业园区枫林路2号 邮政编码* 333400 联络人姓名* 周秒军 联络人职务* 行政专员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网址   参数信息   最高供电电压(kV)* 10KV 协议容量(MVA)* 1250 运行容量(MVA)* 1250     用电单元注册信息表 基础信息 填写说明 用电单元名称* 营销用户编号* 用电单元类型* 用电电压等级* 交流10KV 用电地址* 景德镇市浮梁县洪源镇洪源村枫林坞 用电类别* 参数信息   变压器容量(MVA)* 1250 电价行业类别* 大工业用电 电价编码* 10002633 目录电价(元/MWh)* 0.6256 是否实施峰谷标志* 是否参与功率原因考评* 政府基金及附加(元/MWh)* 注: 1.*为必填项 2.同一电力用户1个营销用户编号填写1张用电单元信息表; 同一营销用户编号1个电价 编码填写1张用电单元信息表。 附件三 月度委托电量确定函 江西华网电力售电有限企业 : 兹确定我企业估计 年 月参与江西省电力交易月度市场电量为 千瓦时。 甲 方: (盖章) 责任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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