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农村集体土地转让协议
转让方(即承包方、 流出方, 以下简称甲方):
1、 农村集体:
户代表数: 户
2、 责任人: 职务:
3、 责任人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即受让方、 流入方, 以下简称乙方):
1、 单位:
2、 法定代表人:
3、 单位地址:
4、 法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晰产权, 办理林权过户手续,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 本着公开、 公平、 公正和老实信用标准,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法荒山荒地, 经过公开协商方法, 根据法定程序,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森林法》、 《民法通则》、 《协议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要求, 特签订本转让补充协议。
一、 荒山荒地名称、 坐落、 面积和用途
荒山荒地名称: (小地名)。协议标为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荒山荒地占有、 使用、 收益和依法处分权)。
坐落:
面积: 亩(大写)
四至界限为: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具体四至界限见本协议附件1附图。
用途: 本协议转让荒山荒地必需用于林业生产, 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同意, 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用于非林建设。
二、 流转方法、 期限和承包费及支付方法、 时间
以转让方法承包, 承包期 年,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承包费经双方商议确定为: 每亩每年计 元, 共 亩, 应支付承包费累计 元(大写: )。承包费每年支付一次, 一次支付 元, 每年承包费必需于 月 日以前支付。
三、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 发包荒山荒地属本集体全部。
2、 依据协议约定收取承包费。
3、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监督、 指导乙方依据承包协议约定用途合理利用荒山荒地, 阻止非法损害承包地行为。
4、 实施 林地利用总体计划, 办理征收、 征用、 占用赔偿事宜。
5、 法律、 法规、 规章要求其它权利。
(二)甲方义务。
1、 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交付权属清楚、 未设定担保荒山荒地(法律要求保护珍贵、 濒危、 稀有、 有益野生动物、 植物和地下矿藏、 埋藏物除外), 立刻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 并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 第三人对本承包地主张权利, 由甲方负责处理, 并不得影响乙方权利。
2、 尊重乙方生产经营自主权, 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 维护乙方承包荒山荒地占有、 使用、 收益权及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权, 承包后所种植林木全部权;
4、 承包期内, 不得非法变更、 解除承包协议和收回承包地。
5、 法律、 法规、 规章要求其它义务。
(三)乙方权利。
1、 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接收荒山荒地(法律要求保护珍贵、 濒危、 稀有、 有益野生动物、 植物和地下矿藏、 埋藏物除外), 在甲方配合、 帮助下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权证。
2、 对承包荒山荒地依法享受占有、 使用、 收益权, 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后, 其承包经营权能够依法转让、 出租、 入股、 抵押或者以其它方法流转;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涉。
3、 对承包期内非法变更、 解除承包协议、 收回承包地行为进行抗辩, 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4、 享受国家相关扶持、 优惠政策; 承包经营地被依法征收、 征用、 占用, 有权依法取得对应赔偿。
5、 法律、 法规、 规章要求其它权利。
(四)乙方义务。
1、 维持承包荒山荒地林业用途, 未经有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同意, 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用于非林建设。
2、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承包地。不停加大对承包土地投入, 提升其生产能力, 提升其使用价值, 依约推进开发利用进度; 不自行或准许她人在承包地内开荒、 采石、 取土、 建窑等, 不进行破坏性、 掠夺式开发、 经营, 不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采伐林木应有计划地依法进行; 阻止在野外违章用火行为,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害、 林木盗伐事件, 应主动采取方法, 并立刻向相关部门汇报。
3、 服从、 支持 林地利用总体计划, 接收甲方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4、 法律、 法规、 规章要求其它义务。
四、 协议期内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开发后资源收益处理:
五、 协议期满时, 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开发后资源资产处理:
六、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协议生效后, 应该善意推行协议, 如一方当事人不推行协议义务或者推行义务不符合要求且无免责事由, 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大写: ); 若造成损失, 应该采取补救方法, 推行减损义务, 负担赔偿责任, 是否继续推行协议由守约方决定。
七、 协议变更和解除
(一)以下条件成就时, 能够变更或解除承包协议:
1、 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 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发生不可抗力以致部分或完全不能推行协议义务;
3、 乙方主动放弃承包期或丧失承包经营能力且自愿要求。
(二)以下条件成就时, 应该变更或解除承包协议:
1、 乙方不依据协议交付承包费;
2、 乙方破坏性、 掠夺性经营, 或抛荒, 或私自改变林地用途, 经甲方阻止无效;
3、 承包林地部分或全部依法转为其她建设用地;
4、 一方违约致使承包协议无法推行或已无推行必需;
5、 承包协议期限届满。
变更或解除承包协议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 若使一方遭受损失, 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八、 争议处理
本承包协议推行发生争议时, 甲乙双方可协商处理, 也能够提请村民委员会、 镇人民政府调解; 若当事人不愿协商、 调解或协商、 调解不成, 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 其她事项
1、 本承包协议自双方签字、 盖章之日起成立, 经勐烈镇人民政府鉴证后生效, 不因甲方承接人或责任人及乙方代表人变更而影响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协商制订补充协议, 依法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3、 本协议一式五份, 甲乙双方、 、 各执一份, 本村民委员会备存一份。
转让方(盖章): 受让方(署名):
责任人(署名): 代表人(署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 (盖章) 鉴证人署名:
年 月 日
附件1: 村民小组农户同意转让签字手印意见表(与原件查对无误)
附件2: (与原件查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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