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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议签署过程中需注意多个问题
(一)、 签署前对合作对象审查(调查): 了解合作对象基础情况, 有利于在签署协议时候, 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对应对策, 避免风险发生。
1、 在签约时, 企业需要对方提供其经过本年度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和企业对签署人授权委托书。关键协议, 签约人应是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需要对方提供对方企业出具法定代表人证实书。确定以上内容至关关键, 这将直接关系到协议正当性和有效性, 也是我方企业能否会得到法律保护前提。
2、 还要对企业生产资格进行审查, 中国法律对一些行业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要求, 没有从业资格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业务, 假如我方与没有资格主体签署这类协议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比如说, 特种机电设备生产, 需要特种机电设备生产许可证; 假如是药品, 则需要对应国家药品生产许可证, 不然, 就算协议签署了也常常会无效。
3、 调查合作方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 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还应去法院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诉讼案件, 去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核实该企业年检注册和历年奖罚情况, 去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不动产抵押担保, 去税务局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拖延缴纳税费或者是否还有税费没有立刻上缴情况, 去环境保护局调查核实是否存在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等。以上多个方面实地调查核实信息, 都是公开化, 所以, 企业只要稍微认真, 就不难对此进行实地审查。
(二)协议文本起草
双方就关键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 自然就会出现有哪方起草协议文本问题。通常来讲, 协议文本由谁起草, 谁就掌握主动。这是因为将口头上议定条款形成文字过程也是一个很富技巧性工作, 有时, 仅仅是一字之差, 所包含意思则有很大区分。起草文本一方主动性在于能够依据双方协商内容, 认真考虑写入协议中每一条款, 而对方则毫无思想准备。有些时候, 即使不起草一方认真审议了协议中各项条款, 但因为先入为主思维定式, 可能也不轻易发觉对方文字中所隐含于己不利之处。
鉴于以上情况, 企业在谈判中应重视协议文本起草并尽可能争取起草协议文本, 假如做不到这一点, 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协议文本。当然, 在起草协议文本或者和对方共同起草协议文本过程中, 假如己方有律师和具体业务部门人员共同参与就最好不过了, 即便做不到这一点, 最好也要咨询一下具体业务部门人员和律师意见。
在协议文本问题上, 最好不要出现对方一开始就提出一份完整协议文本, 迫使企业根据协议文本内容讨论每项条款。这种作法会使企业在谈判中处于极端被动地位, 首先因为思想准备不足, 轻易让对方塞进部分对企业不利条款或遗漏部分对方必需负担义务条款; 其次, 按对方事先拟好协议文本进行谈判, 极大地限制了企业谈判策略和技巧发挥, 而且极难对协议进行比较大修改或补充, 甚至有只是在对方协议上签字。这么就会给协议推行造成很大麻烦和困难。
( 三)、 协议各关键条款起草
我们主张, 一切协议都应该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协议关键条款是协议必需含有条款, 又称必需条款。中国《协议法》第12条要求: “协议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通常包含以下条款: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酬劳; (6)推行期限、 地点和方法; (7)违约责任; (8)处理争议方法。”这条要求是对中国法律和司法经验通常总结, 是各类协议中最为常见关键条款。
在《中国协议法》分则中, 则具体要求了15种有名协议, 分别是买卖协议, 供用电、 水、 气、 热力协议, 赠与协议, 借款协议, 租赁协议, 融资租赁协议, 承揽协议, 建设工程协议, 运输协议, 技术协议, 保管协议, 仓储协议, 委托协议, 行纪协议, 居间合相同。需要我们注意是, 并不是在分则中要求15种有名协议之外协议就不受协议法约束, 而是在分则中有要求有名协议要同时受到协议法总则和分则共同约束, 其她没有要求无名协议也要受到协议法总则约束。
1、 数量条款
协议标必需具体明确, 而数量是使协议标特定化两个关键原因之一, 没有数量或数量要求不明, 不仅无法使协议标独立化、 特定化, 而且常常因双方对数量不一样了解引发纠纷。比如, 甲与乙签署一批饲料买卖协议, 协议约定数量为10车, 结果甲与乙对一车载重量不一样了解而引发纠纷, 因为以“车”为计量单位无法使协议标特定化, 双方引发纠纷也是肯定。所以, 协议当事人在确立协议数量条款时, 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要明确协议标物计量单位, 比如在货物买卖协议中, 通常见实物单位吨、 千克、 克等来表示; 二是协议数量必需清楚、 正确, 不能使用“大约”、 “左右”等概念。同一份协议中数必需用大写和小写两种方法同时表明, 二者有矛盾时, 除可证实和显著笔误外, 一律以大写为准。
2、 质量标准条款
协议标质量是使协议标具体化和特定化第二个关键原因, 没有要求质量, 一样无法使协议标具体化和特定化, 协议标质量与企业信誉有亲密联络, 同时质量又是协议价格高低依据。所以, 约定一个具体明确、 合理质量条款, 对协议双方当事人都非常必需。在议定协议标质量条款时, 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应具体、 明确要求协议标规格和质量标准; 二是应明确要求协议标具体项目要求或要求封存合一样品; 三是要求协议标物包装质量; 四是要求对协议标物质量检验措施; 五是依据协议产品性质、 确定保修期限和费用负担。
3、 价款或酬金是有偿协议必备条款, 是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键标准之一。价款或者酬金是协议一方取得协议标时另一方支付对价。所以, 协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确定协议价款、 酬金时, 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应具体明确要求协议价款、 酬金多少, 不能使用含糊词语, 也不能因老关系等原因不确定协议价款或酬金; 二是不一样种类协议价款或酬金有不一样叫法和计算方法, 比如, 买卖协议中称货款, 工程承揽协议称加工费, 运输协议称运输费。所以, 在确定协议价款或酬金时, 应使用正确叫法。
4、 推行期限、 地点和方法
1)、 协议期限包含协议期限和推行期限两种
协议期限又称协议使用期限, 是指协议要求协议本身具体法律约束力时间限制, 协议期限届满对协议双方没有失去法律约束力, 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律要求改变了形式, 如推行责任变成损害赔偿责任。协议推行期限是一方当事人推行义务, 另一方当事人接收推行, 双方当事人实现协议权利和推行义务时间限制, 它直接关系到协议推行经济意义, 超出协议推行期限即组成违约行为。当事人在约定协议推行期限时, 应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协议期限要求应具体明确; 二是协议推行期限要求应该符合协议本身性质要求及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
2)、 协议推行地点条款
协议推行地点是协议当事人一方推行协议, 另一方当事人接收推行地点, 协议推行方法是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推行协议义务时所采取手段。协议推行地点和推行方法有亲密联络, 而且二者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费用负担和能否按期推行。所以, 当事人在确定推行地点和方法时应注意两点: 一是应明确要求推行具体地点; 二是应该要求推行方法及费用负担。
案例、 深圳一企业在北京承包工程, 当事人向该企业在北京工地送货, 不过协议中没有约定送货地点, 当事人送货单和对方收料单上也都没有注明送货地点。请问纠纷发生后, 当事人应向哪能个法院起诉?
当事人向协议推行地北京工地所在地法院起诉。不过, 法官从书面材料看不出明确协议推行地。所以, 审查后不予在北京立案, 要求到该企业所在地深圳立案。由此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多麻烦和经济上损失。
5、 违约责任
是协议当事人不推行协议义务或者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时, 依法产生法律责任。双方当事人议订协议条款应该考虑到违约责任议订, 不然, 发生争议时, 就难以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依据协议法要求违约责任形式关键是支付违约金, 赔偿损失, 实际推行及其她方法。不管是哪种方法, 都是制裁当事人法律手段, 在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 其目是维护协议严厉性, 督促协议当事人重协议, 守信用, 全方面推行协议,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 便于按协议约定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所以, 约定协议违约责任条款, 应注意下述问题: 一是责任条款议订必需表现公平标准, 不能只有一方负担责任或者责任大小相差悬殊, 不然协议会因显失公平而被撤销; 二是议订责任条款时注意违约责任条款形式要求。违约责任通常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情况; 二是责任。所以在议订违约责任条款时首先要写明哪种情况算是违约, 其次要写明在该种情况出现时, 违约方负担责任具体形式; 三是违约金条款约定要符合协议本身实际情况, 约定数额不宜过高, 通常以不超出协议未推行部分价金总额为限。不然, 对超出部分, 法律不予保护, 协议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有权干预, 对过高违约金作合适调整。也不宜过低, 不然, 不能起到约束当事人守约作用; 四是赔偿金责任范围要约定清楚。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第112条要求: “当事人一方违反协议赔偿责任, 应该相当于另一方所以所受到损失。”这个要求为确定损失赔偿额提供了标准, 不过它没有具体要求损失范围。所以, 协议当事人最好事先在协议约定损失赔偿范围, 即预先于协议条款中约定损失额计算方法或损失赔偿额, 当违约时, 就按该方法计算或按该赔偿计算, 不再计算实际损失。
6、 争议处理条款
处理争议方法, 是指当事人之间在推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了争议以后, 经过什么样方法来处理这一争议。争议处理方法有两类: 一类是非诉讼处理, 另一类是诉讼处理。在议订协议条款时, 相关协议争议处理方法往往是这么表述, 即“本协议发生争议, 由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向某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是仲裁还是诉讼呢, 由双方当事人依据协议实际情况加以确定, 假如选择仲裁, 就在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 发生纠纷时, 依据仲裁条款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而不得向法院起诉。假如是选择诉讼, 双方当事人就能够在协议中约定协议纠纷管辖法院, 即协议管辖。但在签订协议管辖条款时, 应注意: 一是选择管辖法院必需是协议推行地, 协议签署地, 被告所在地, 原告所在地以及标物所在地某一法院; 二是协议管辖不能违反专属管辖和等级管辖要求; 三是协议管辖应是明确、 确定, 假如当事人双方在议订协议条款时, 既没有约定仲裁条款, 也没有约定协议管辖条款, 那么, 推行协议发生争议时, 能够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处理即“因协议纠纷提起诉讼, 由被告住所在地或者协议推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协议争议处理条款中, 应该尽可能选择我方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协议争议管辖法院。一旦协议推行出现争议, 这么选择将会大大减小企业诉讼成本, 使诉讼过程事半功倍。当然, 假如双方对管辖法院选择争吵不下, 选择一个相对公正、 企业又有所了解仲裁机构也是一个不错选择。
案例、 合作双方对诉讼管辖约定作了以下约定: “假如发生争议, 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如出现争议, 请问原告应向那个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在原告所在地立案后, 被立案法院移交到被告所在地法院。理由是, 双方对管辖地约定不明。
案例、 协议中相关争议处理方法做了以下约定: “…协商不成, 由双方共同提交北京市西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请问, 假如协议推行中出现纠纷, 双方经协商不成, 应该怎样处理?可不能够将本案提交北京市西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中国仲裁机构设置标准: 《仲裁法》第十条要求: 仲裁委员会能够在直辖市和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设置, 也能够依据需要在其她设区市设置,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置。以后能够看出, 县一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不设置仲裁机构。北京市各区政府相当于县一级人民政府)
7、 协议文本经过修改, 应由双方在修改过地方盖章确定。
8、 定金条款: 定金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据协议约定, 在推行协议之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交付定金后, 假如交付定金一方不推行协议, 不得请求对方返还定金, 若接收定金一方不推行协议, 应加倍返还定金, 假如协议得到推行, 定金能够抵作价款或返还。定金含有确保债权实现, 促进当事人推行义务作用, 是中国法律明确要求一个担保方法。定金在实践中常常被当事人使用, 签订定金条款时, 应注意以下多个问题: 一是要明确定金适用范围。即定金并非适用全部协议, 在部分协议中, 如保险协议、 借款协议、 供电协议、 货物运输合相同, 按协议本身性质不需要或不宜采取定金这种担保形式; 二是要合适地约定定金数额。(《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要求, 定金不得超出主协议标额百分之二十; 第八十九条要求, 给付定金一方不推行约定债务,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一方不推行约定债务, 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出百分之二十部分, 能够作为预付款, 能够要求返还。但不含有定金性质)
9、 中止推行条件: 《协议法》第六十八条: 有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能够中止推行: 一、 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推行债务能力其她情形。
10、 解除协议条件: 《协议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事人能够解除协议: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 二、 在推行期限届满之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推行关键债务; 三、 当事人一方拖延推行关键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推行; 四、 当事人一方拖延推行债务或者有其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 五、 法律要求其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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