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租 赁 合 同
合 同 编 号:
出租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为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关系,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甲、 乙方双方在自愿、 平等、 互利基础上, 经协商一致, 就乙方向甲方承租房产事宜签订本协议以下:
第一章 定 义
第一条 除另有说明外,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及附件中使用时含有以下含义:
1)“履约确保金”是指乙方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付相当于两个月协议租金, 该确保金不是乙方预付租金或管理费, 仅作为乙方履约本协议约定义务确保金。
2)“物业管理费”是指 企业为维护物业正常经营和公共秩序, 对公共区域实施保安、 清洁、 维修等在营运过程中而产生必需费用。
3)“租赁年度”, 是指自该物业交付之日起, 向后推算, 满十二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
4)“物业”是指甲方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或办公经营场所。
第二章 租赁物业
依据国家和省、 市相关法规要求, 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将座落于 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累计 平方米, 使用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 乙方可将出租房屋作 用途
甲方确保出租房屋能够作上述用途使用(甲方根据现实状况进行交付), 并符合国家相关消防安全要求; 甲方确保出租房屋产权无争议或未受到法律上限制, 如房屋已抵押, 甲方应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乙方确保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行为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要求。
第三章 租赁期限
第四条
1、 租赁期限:
乙方租用出租房屋期限为 年, 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于租期起始之日前无偿(装修期内免去房租, 但装修产生水电费用由乙方负担)提供 个月装修期。
2、 交付日期: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迟于上述时间交付出租房屋, 乙方可将本协议使用期延长, 双方应书面签字确定。
第五条 本协议使用期届满, 如乙方需继续租赁, 应于使用期届满之日前叁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请求, 乙方在相同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在接收到甲方提供第三方租赁意向及方案后三个工作日内, 应向甲方做出是否接收该租赁方案书面回复, 逾期回复或回复拒绝接收该方案, 则甲方有权另行出租她人并不再给予新方案出示; 若乙方接收新租赁方案, 则新租赁协议由双方另行协商后书面签订。
在本协议使用期届满前叁个月内, 甲方经乙方同意后, 甲方可率领其她承租意向人进入该出租物业内视察。
第四章 租金及其她费用付款方法
第六条 1)年租金总额: 人民币 元 (大写: ), 根据六个月度支付方法支付租金, 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局印制租赁发票。
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租金为人民币: ¥ 元整(大写: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租金为人民币: ¥ 元整(大写: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租金为人民币: ¥ 元整(大写: );
租金按 (季度/年度)缴纳; 乙方应于每 (季度/年度)30日前向甲方交付当年租金。乙方因自己原因不能行使对出租物业使用权时, 不能免去交付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义务。
乙方拖延支付租金, 按每延期1日向甲方支付拖延部分千分之五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交纳当年租金达十五天, 甲方有权采取停水、 停电等强制方法, 并对造成损失不负担任何责任; 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乙方已经交纳履约确保金不予退还。除此之外,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负担赔偿损失等责任。甲方解除协议以书面邮寄或登报方法通知乙方,邮寄地址以租赁协议上约定地址为准,自邮件寄出日起四日内或报纸公告发表之日视为送达。通知送达后, 甲方有权收回物业, 并处理该物业里全部物件; 同时甲方有权单方注销协议登记(立案)及另行出租该物业。但甲方亦有权选择不予终止协议, 甲方不予终止协议者, 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遭受实际损失。
2)水电费:
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水电费, 水电费依据实际使用量依据相关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缴纳。
3)履约确保金: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定同时向甲方交纳租赁履约确保金人民币 元整 (大写: ); 乙方并于协议签定十日内向甲方缴付首 租金, 累计人民币 元整, (大写: )。
甲方在收到履约确保金时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收据, 乙方依据入场通知书, 到甲方办理入场手续。
履约确保金在本协议届满或终止时,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交还出租物业, 且经甲方验收完成未发觉乙方有拖欠任何费用, 且在乙方出具注销营业执照凭证(若乙方以承租物业为营业地址申办营业执照情况下)后, 在十五个工作日内, 甲方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
物业管理费及押金、 水电费及押金、 装修押金由乙方与物业企业另行协商并签定《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而且其费用交给物业企业。
第八条 甲方收取租金及其她相关费用收款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单位名称:
开 户 行:
帐 号:
甲方如变更付款帐号, 则甲方应在乙方付款日五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以现金方法支付租金,直至甲方确定新付款帐号。
第五章 物业交付、 装修及维护等
第七条 乙方交纳租赁履约确保金和首年度租金后, 凭有效收款收据到甲方办理房屋移交手续。交付房屋时, 双方应派代表到现场检验移交情况, 并签署书面确定书给予确定,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 交付日期和状态以书面确定为准, 确定书签署之日, 为房屋正式交付之日。
第八条 乙方在装修工程进行前, 应将装修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交甲方进行审核, 并办理相关进场装修手续, 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如牵涉到需经政府部门同意, 须待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 不得私自改变、 干扰房屋结构、 间隔、 排污系统、 防水系统、 消防系统、 卫生设备和墙体立面等其她公共设施和设备。
第九条 乙方须自签署本协议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递交装修方案, 乙方装修时间自甲方同意之日(若包含政府部门审批, 则自政府部门审批经过后甲方书面同意之日)起开始施工, 乙方装修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十五天内)将装修确保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十条 乙方装修工程全部完成后, 应通知甲方相关部门验收, 验收以同意装修设计图为标准。如验收不合格, 应在甲方要求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成并重新提请验收, 如因装修工程验收不合格而引致责任概由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 乙方在出租物业使用过程中, 如非因乙方过失, 出租物业或其内部由甲方提供隶属设施发生妨碍安全、 正常使用损坏或故障时, 乙方必需立刻向甲方汇报并采取有效方法以免危及财产和人身安全。甲方只负责出租物业配套设施接驳点或甲方所提供设施自然损坏或故障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 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珍惜房屋及甲方提供设施, 预防非正常损坏 (正常磨损除外)。因乙方使用不妥, 引致属于甲方物业或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 乙方应立刻向甲方汇报并采取有效方法以免危及财产及人身安全, 乙方应负责立刻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 甲方可代为维修, 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 甲方并可要求乙方赔偿所以而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 甲方代垫后, 可自乙方已缴纳履约确保金中进行扣除, 扣除后不足部分, 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期限补足履约确保金。
第十三条 甲方在例行检验、 维护、 维修和紧急情况下可与其承建商、 授权人携带所需工具、 仪器、 设备及物料进入出租物业进行公共部分或公共设施维护、 维修等工程, 但施工前甲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确保给予配合。
第六章 甲方确保及责任
第十四条 本协议签署后, 乙方根据协议约定全额支付各项费用后, 甲方将在法律要求期限内负责办理并完成相关租赁协议登记手续(但因为乙方没有立刻提供办理协议登记承租方需出具文件, 或承租方未能配合登记部门要求亲自前往办理一些登记手续除外)。
第十五条 甲方明确知晓乙方租赁房屋用途为用于本协议约定之用途, 并确保该房屋根据法律、 法规及行政管理要求, 能够用作该用途。
第十六条 甲方确保于本协议内所提供资料全部真实正确.并确保是正当企业法人并有权利和能力签订和推行本协议。
第七章 乙方确保及责任
第十七条 未经甲方同意及相关政府部门同意, 乙方确保不将物业用于本协议要求外其它用途。乙方确保其在租赁物业内一切活动符合中国法律、 法规和政府要求。
第十八条 乙方确保不在承租物业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并确保在承租物业内行为不危害公共安全。乙方确保不使用或许可她人使用该承租物业作任何违法或不道德用途, 或做出危害该出租物业、 甲方或相邻物业任何举动。
第十九条 乙方承诺在租赁期间因本身问题引发纠纷、 诉讼等, 概由乙方自行负责及负担。如乙方以上问题引发严重后果或经营过程中有严重损害甲方利益其她行为, 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乙方已经交纳履约确保金不予退还,除此之外,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负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二十条 乙方是承租物业消防责任人, 确保无条件服从甲方相关消防及安全工作管理并与甲方签署消防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乙方确保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以任何形式将承租物业全部或部分, 或将承租物业以联营或合作等方法转让、 转租给她人使用或变相交付她人使用, 而不管乙方是否为此获取任何利益, 甲方将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如乙方为法人, 其更改店铺名称时亦需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另行签署协议, 不然视同转让行为处理。
第八章 协议提前终止、 协议终止及财产处理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经过书面协议, 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 若发生地震、 水灾、 台风、 或甲乙双方不可预见亦不能控制等不可抗力事件, 造成物业毁损不能正常使用, 则甲方应负责立刻修复。在修复期间, 乙方免交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待恢复使用后继续计算租金和费用, 协议使用期也对应向后顺延。如属于不能修复毁损, 则协议终止, 协议如本款所述终止时, 双方应按实际租用天数, 即时结清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甲方不负担协议不能推行责任。当不可抗力发生时, 遭受事故一方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刻书面通知对方。
本协议使用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本协议自动解除, 一方无需向对方负担协议不能推行之责:
(1)发生不可抗力, 使本协议无法推行;
(2) 政府决定征用出租物业所在土地而需拆除出租物业。
如因上述原因使出租物业无法使用, 协议履约确保金给予退回(不计利息), 根据国家赔偿赔偿项目和标准, 政府支付给乙方部分, 归乙方全部, 甲方不负担政府对乙方支付以外赔偿和赔偿。假如甲方依法对商业进行拆除改建或者进行产业调整, 乙方同意并根据实际装修价值减除实际使用年限折旧标准取得赔偿。
第二十三条 物业在租赁期间欲转让房屋全部权, 甲方需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 相同条件下, 乙方享受优先购置权, 乙方在甲方通知三十日期限内行使优先购置权, 物业全部权转移给第三方, 本协议使用期内对新房产全部者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不予退还履约确保金, 并要求乙方赔偿其遭受一切实际损失, 所以产生乙方一切损失等后果由乙方自行负担:
1)乙方非因法律、 法规及本协议要求情况, 中途退租;
2)乙方私自改变出租物业用途;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将承租物业转租或转包她人或以任何形式将承租物业交付她人使用;
4)乙方私自改变本协议中要求经营范围或超范围经营;
5)乙方违反本协议要求, 不负担维修责任或拒不支付维修费用, 致使物业或设备严重损坏;
6)乙方拖欠租金、 管理费或其它应缴费用达成三十天;
7)乙方被国家行政机关查封或吊销营业执照;
8)因为乙方原因致使物业因法院强制实施被查封;
9)乙方因经营范围(包含配套设施)不符合政府法律、 法规相关要求;
10)乙方将承租物业用于非法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甲方须返还履约确保金以及退还多收预交款项, 并要求甲方赔偿其遭受一切损失:
1)因甲方原因, 出租物业已不能用于本协议所约定用途;
2)甲方无故延迟交付该出租物业达二个月以上。
乙方在含有本条要求条件后, 依据上述情形提前终止协议时, 应预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应缴租金照实结算, 甲方并可在须返还乙方履约确保金中进行扣除, 结算完成后甲方应立刻退还乙方结余款项。
第二十六条 法律、 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款许可甲方提前终止协议其她情况,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要求达成协议解除条件, 并停止营业, 下落不明超出三十天, 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协议, 并有权进入乙方所租赁物业清点乙方财产, 甲方可将乙方财产进行变卖、 拍卖或折价处理, 变卖、 拍卖和折价处理所得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甲方费用, 不足清偿部分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权利; 如有剩下财产甲方可替乙方代为保管, 待乙方出现并向甲方支付合理保管费用后, 将剩下财产退还给乙方。
第二十八条 甲方向乙方催付租金或其它费用而引发全部费用和开支(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 诉讼费、 评定费等), 及甲方因行使本协议项下其它任何权利而引发全部费用、 开支, 均由乙方负担, 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该费用、 开支。
第二十九条 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条款提前终止协议或单方解除本协议时, 应书面通知乙方。并可于通知期届满时限制乙方营业(包含同时停止该出租物业水、 电等供给), 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期限届满当日迁离并交回物业, 届期仍未腾空, 则遗留物品视为乙方遗弃, 甲方有权自由处分, 乙方应负担之租金照实结算。
第三十条 因乙方违约造成协议提前终止, 出租物业内乙方安装固定装修及设施、 设备无偿归甲方全部, 甲方不对乙方做任何赔偿, 在协议期满或双方协议终止协议时,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房产恢复原状, 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三十一条 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三日内, 乙方应将该出租物业内财物全部空出, 将原租赁物业包含所设固定装置及设备完好无缺交回甲方, 乙方应从终止或解除当日起至三日期限内按协议终止或解除当月日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房产使用费。如乙方未按原状将出租物业交还甲方, 则甲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确保金; 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还原, 甲方可自行还原, 但所产生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还原费用甲方亦可在履约确保金中做对应扣除。
乙方未在本条要求时限腾空承租物业, 则承租物业内遗留物品视为乙方遗弃, 甲方有权处分全部留置在出租物业内财产, 乙方不得异议或作任何追讨。
第九章 通告及送达
第三十二条 甲方确定以下地址为有效通信地址:
乙方确定以下地址为其有效通信地址: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 任何一方就本协议发给另一方任何通告必需以汉字书面打印形式。如以人手传送, 于送达时视为已接收。甲方对乙方发出票据、 单据及其它书面通知, 须标明收件人为乙方, 乙方应在文件签收凭证上签字或盖章确定。乙方发给甲方通知, 须标明收件人为甲方, 乙方应以人手传达或邮寄至甲方确定之地址方法送达。一方以邮寄方法向对方确定地址方法寄送文件, 邮件寄出以后满四天, 即被视为已经送达, 收件方对邮件内容有异议, 应在发件人邮件寄出后十日内提出, 逾期不提出, 视为无异议。
第十章 争议处理方法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 若双方仍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可向物业所在地含有管辖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反商业贿赂条款: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协议之必备条款, 与本协议其她条款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签署协议之甲乙双方认真阅读本条款, 同意签署并遵守以下反商业贿赂条款:
1.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国反商业贿赂法律要求, 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 并将受到法律严惩。
2.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她相关人员索要、 收受、 提供、 给予协议约定外任何利益, 包含但不限于明扣、 暗扣、 现金、 购物卡、 实物、 有价证券、 旅游或其她非物质性利益等, 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通例或通常做法, 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3.乙方严格严禁乙方经办人员任何商业贿赂行为。乙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任何一个行为, 都是违反乙方企业制度, 都将受到乙方企业制度和国家法律惩处。
4.乙方郑重提醒: 乙方反对甲方或甲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与本协议以外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任何一个行为, 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行为, 并将受到国家法律惩处。
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之要求, 给对方造成损失, 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6.本条所称“其她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与协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人员, 包含但不仅限于协议经办人亲友。
第十一章 协议生效及其它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签订、 效力、 解释、 推行和争议处理等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生效前, 甲乙双方就物业租赁签定其它协议, 如与本协议不符, 则以本协议为准。双方如有未尽事宜, 可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经双方协议后所签署补充协议为本协议附件,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一经签署, 不得涂改, 若需要加以变更约定, 双方另行以补充协议方法进行变更。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且乙方缴纳履约确保金之日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 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具相同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签署:
代理人签署: 代理人签署: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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