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污水处理设备购置协议
合 同 分 类: 污水处理工程
合 同 编 号:
甲 方:
乙 方: 哈尔滨森沃机械设备有限企业
签 订 日 期:
签 订 地 点:
污水设备购销协议
甲方(买受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出卖人): 哈尔滨森沃机械设备有限企业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其她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之要求, 遵照平等、 自愿、 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 结合实际情况, 经双方协商一致, 就甲方污水处理设备采购和安装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 义
本协议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协议”系指甲乙双方自愿签署并达成、 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协议, 包含协议中要求附件以及上述文件所提到组成协议全部文件。
1.2“标物”系指乙方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确保正常运行设备、 机械、 图纸等商品。
1.3“服务”系指依据本协议约定由乙方负担与供货相关辅助服务, 如安装、 调试、 提供技术援助、 培训和协议中要求乙方应负担义务。
1.4“项目现场”系指本协议项目下甲方指定货物送达、 安装、 运行场所。
1.5“质量”系指协议约定标物应符合国家、 行业质量标准, 没有以上标准, 应含有该标物通常使用性能和法律法规要求安全标准, 协议标物有样品, 所交付标物应同时与样品一致。
第二条 协议范围
2.1乙方负责协议设备采购、 制造、 供货、 运输、 装卸(包含托运至甲方指定安装地点装卸)、 就位、 安装、 调试; 提供技术文件、 培训技术人员; 相关设备安装、 保修期服务等内容。
2.2乙方负责提供设备正常运行所必需零配件、 辅件、 专用工具、 备品备件; 管路管线、 电气、 自控系统安装材料和安装辅助材料等。
2.3乙方依据甲方提供污水处理设备要求, 完成甲方污水处理设备制作和安装。若所需设备在协议中未列入或数量不足, 单价细目有缺项、 漏项或未列报价项目, 有任何缺项、 漏项, 或因设计更改原因造成增项或减项, 向甲方说明, 其价款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并对协议总价款进行对应调整。
第三条 交货期、 交货地点
3.1交货期: 乙方在收到甲方预付款30以后, 应在 年 月 日前将全部设备采取 汽 运方法运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具体交货时间双方依据土建工程进度再确定。
3.2交货地点: 黑龙江众鑫达畜牧业有限企业院内 。
第四条 协议价款及支付方法
4.1本协议项下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贰拾万元整 。本协议价款包含但仅限于: 设备款、 运输费、 包装费、 安装费、 调试费。
4.2本协议价款为总价格, 在协议签署后一年内, 总价款不受人工价格、 材料价格、 制造施工工艺方法影响。汇率、 现场施工条件、 施工日期等影响原因发生改变后, 双方视具体情况共同协商调整协议总价。
4.3支付方法:
4.3.1协议签署后 7 日内, 甲方向乙方支付约协议总价 40 %作为预付款, 即:
捌万元整(80000.00元) 。乙方开始设备制作, 并在10日内向甲方出具设备基础图及相关图纸。
4.3.2甲方在土建完成, 乙方确定土建含有施工条件10天内, 乙方设备抵达现场后, 甲方向乙方支付约协议总价 30 % 即: 陆万元整(60000.00元) , 乙方开始进行设备安装。
4.3.3乙方设备安装完成后, 甲方验收设备合格后, 甲方支付给乙方约协议价款20 % 即: 肆万元整(40000.00元) , 乙方进行调试。
4.3.4污水站出水验收合格后, 甲方预留5% 即: 壹万元整(10000.00) 作为质保金, 其它部分即: 壹万元整(10000.00元), 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质保期壹年, 质保期到期后甲方确定设备合格, 甲方将质保金全部付清。
第五条 包装与运输
5.1乙方所提交协议设备外包装应适合于中国长途运输, 并有良好防潮、 防雨、 防倾斜、 防锈等保护方法, 运至甲方指定 地点 后外包装必需无破损。如因不合适保留、 包装、 捆包造成商品受损失或损害, 责任由乙方负担。
5.2乙方提供包装箱内协议设备应附设备清单和经检验合格出厂证实, 注明协议设备名称和数量发货文件等, 并在到货或申请支付当期货款时提交给甲方。
5.3乙方应在发货前三个工作日内, 将发货名称、 数量、 外型尺寸、 重量以及运输方法等发货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发货后立刻采取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具体到货时间。
5.4协议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后装卸、 摆放须听从甲方或其指定代表安排。
第六条 安装、 调试、 培训
6.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并收到预付款以后 7 日内将设备技术图纸、 安装要求基础设施条件等书面材料提交给甲方。
6.2乙方应在设备抵达施工现场, 收到对应协议款 以后, 即 年 月 日前完成全部设备安装工作。在含有调试条件后, 在 年 月 日前将设备调试至含有试生产条件。
6.3乙方应依据甲方整体进度要求进行设备安装。甲方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基础等土建施工时, 确保基础施工结果符合其提供设备安装所需条件。
6.4乙方须在安装过程中对甲方设备技术人员、 维修人员、 操作人员进行指导、 培训。
第七条 质量标准
7.1乙方提供协议设备及其材料应达成本协议约定及甲方实际使用所需质量、 规格和性能要求, 符合国家、 行业相关质量标准, 确保协议设备及安装工程经过验收。
7.2乙方应确保其提供设备在质保期内运行良好; 乙方应对产品在使用寿命期内设计、 工艺或材料缺点故障负责。
7.3假如任何被检验或测试设备不能满足协议要求质量要求, 甲方能够拒绝接收该设备。乙方应在本协议要求工作进度内更换被甲方拒绝接收设备, 或者经甲方同意在本协议要求工作进度内无偿进行必需修改以满足该等要求, 所以而产生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7.4如因乙方特殊原因需要更改原配置, 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且更改后配置应比原配置更优化, 费用按协议总价实施, 不做更改; 因甲方原因需要更改原配置, 甲乙双方协商调整协议总价。
第八条 质量检验、 验收
8.1乙方在发货前, 应对货物相关质量、 规格、 性能、 数量和重量等进行正确和全方面检验, 并将出厂检验合格证和检验统计随产品一同交给甲方, 出厂检验合格证和检验统计不能作为相关质量、 规格、 性能、 数量或重量最终检验或确定结果。
8.2验收地点: 甲方工厂内(或指定位置)。验收机构为 有资质检验及机构。
1、 验收水量及水质标准:
水量: 处理水量Q= 2m3/d。
水质: 出水实施《农田浇灌水质标准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5084-92)排放标准。
生产废水处理工程关键出水指标:
COD≤200 (mg/L)
BOD5≤100(mg/L)
SS≤100(mg/L)
8.3验收标准: 本协议包含全部设备制造、 运输、 安装、 调试等, 出水由含有验收资质检测单位检验。
8.3.1型号、 规格、 数量正确, 箱件包装完好; 安装调试后无质量问题。
8.3.2国家、 行业相关标准。
8.3.3产品安装技术标准技术条款、 协议要求进行检验。
8.4产品安装完成并经检验和试运行无误后, 甲方应在《设备验收汇报》上签字盖章, 作为商品交付完成凭证, 乙方收到设备验收汇报后方安排人员进行污水系统调试。
第九条 保修
9.1协议设备及其隶属设施保修期为 壹 年, 以《设备验收汇报》签署日期之日起计算。
9.2在保修期内, 乙方在收到任何甲方相关质量问题任何书面通知后, 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回复; 如甲方要求, 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时间内派技术过关技术人员到厂维修或更换有缺点零部件或产品, 无偿检验并修理至设备能够正常运行。甲方工作人员不按操作规程违规使用设备, 人为造成设备损坏不在乙方无偿负责范围内,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设备维修费和人工费。
9.3若乙方未立刻派员或其人员不能将设备维修至正常运行, 甲方应已书面材料通知乙方, 且经甲方催告后在 2 天内仍未妥善处理, 甲方有权委托她人修理, 所产生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甲方有权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
9.4质保期内产生维修、 服务费用等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 甲方不再支付费用(设备正常损耗需更换零部件所产生费用除外和甲方人为造成设备损坏费用除外); 质保期后现场指导、 维修等费用由双方协商处理。
9.5乙方必需在产品使用寿命期内为甲方无偿提供产品技术指导、 服务, 并提供优惠零配件, 同时负责对甲方管理、 适用、 维护人员进行安装、 操作、 维护和应急修理培训。
第十条 协议设备全部权与风险转移
10.1乙方确保其所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付设备全部权是经过正当路径取得, 并承诺该项权利没有任何瑕疵, 不会发生第三方对设备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情况, 如所以而产生纠纷, 乙方应负担由此引发一切法律责任, 而且赔偿甲方所以遭受全部损失。
10.2乙方将设备、 货物运抵项目现场并安装调试验收完成, 视为标物交付。标物交付之前风险由乙方负担, 交付以后风险由甲方负担。
10.3因乙方原因发生拒收、 退货或者解除协议, 设备、 货物毁损、 灭失风险及所发生运费、 保管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因甲方原因退货或者解除协议, 造成设备、 货物毁损、 灭失风险及所发生运费、 保管费用均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协议变更
11.1协议推行期间, 甲方可依据项目情况和实际使用需要, 对协议范围提出对应增减或变更, 乙方应予同意。不管乙方按原协议或双方确定变更后协议要求提供设备, 均不能免去乙方对设备及隶属设施应负担质量确保责任。
11.2因甲方原因变更协议设备, 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协议变更确定后三天内提出协议价款变更汇报, 双方协商后根据协议单价对应调整协议总价, 并签署相关变更文件。若乙方逾期未提出汇报, 除本协议另有要求外, 视作该项变更不包含协议价款变更。
11.3乙方在协议实施期间, 认为有必需对协议设备进行合适调整, 应立刻向甲方提出提议, 经双方协商签署相关文件后, 方能实施。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本协议生效后, 甲乙双方应遵照平等诚信标准, 全方面推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任何一方未能推行或未能全部推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应负担违约责任, 赔偿对方所以遭受经济损失。
12.2安全文明施工违约责任:
乙方在现场施工期间, 必需严格遵守国家、 地方法律、 法规、 规章及甲方相关要求, 接收甲方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协议解除
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双方都有权单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协议。责任方须在收到解除通知后十日内向受损失方, 并赔偿所以遭受全部损失。
13.1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超出协议要求工作进度期限 15 天仍不能完成本工程对应工作进度。
13.2乙方所提供协议设备严重不符合协议要求质量要求和标准。
13.3乙方未能推行协议要求其它关键义务, 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不推行。
13.4乙方因破产、 重组或其她原所以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13.5乙方发生重大安全、 质量事故且无妥善处理。
13.6有证据证实乙方在本协议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13.7甲方不按要求支付工程款, 经催告15 天后仍未支付。
13.8甲方未能提供合理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事故系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 而且它发生及期限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事件, 诸如战争、 严重水灾、 洪水、 台风、 地震等。
14.2签约双方任一方因为受不可抗力事故影响而不能实施协议时, 推行协议期限应延长, 延长久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时间。
14.3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用电报、 传真等方法通知对方不能推行或不能完全推行理由, 并主动采取相关方法, 减轻所以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 并于事故发生后20天内将相关当局出具证实文件寄给对方审阅确定, 则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范围内, 部分或全部免于负担违约责任。一旦不可抗力事故影响连续60天以上, 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在合理时间内达成深入推行协议协议。
第十五条 通知
本协议推行过程中, 任何一方给另一方通知都应以书面或电报、 传真形式发送至本协议明确地址, 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定和回复。通知抵达收件方联络地址为送达。如以邮寄方法发送, 以邮寄回执上注明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使用图文传真时, 收到传真机发出确定信息后, 视为送达。如任何一方在本协议内确定联络方法发生变更, 应立刻以书面方法通知对方, 不然应负担所以发生全部不利后果。
第十六条 分包和转让
16.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推行协议义务。
16.2如甲方同意分包, 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本协议项目相关全部分包协议内容, 但该通知并不解除乙方应负担本协议项下任何责任或义务。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凡因本协议引发一切争议, 甲乙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处理, 如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适使用方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国现行有效法律、 法规、 规章。
第十九条 协议附件
20.1本协议包含以下附件, 协议附件含有与本协议相同法律效力。
20.2各协议文件不一致时, 以排列在先为准; 同一协议文件不一致, 以时间在后者为准。
第二十条 附则
21.1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相同法律效力。
21.2本协议一式 肆 份, 甲、 乙双方各执 贰 份,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均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哈尔滨森沃机械设备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王立平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62号
海外留学生创业园809室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哈尔滨银行分行营业部
行号: 3
地址: 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账 号: 账 号: 622425 4510700 518716
月 日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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