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平安车险保险协议
【篇一: 平安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平安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分为基础险、 通用条款、 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 保险人根据承保险别分别负担保险责任。附加险条款与基础险条款相抵触之处, 以附加险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 以基础险条款为准。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要求, 通用条款要求及释义适适用于本保险条款任何部分。
目 录
1保险范围
2保险金额
3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4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5其她事项
1保险范围
第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许可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 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 倾覆;
(二)火灾、 爆炸;
(三)外界物体坍毁或坠落、 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 暴风、 龙卷风、 暴雨、 洪水、 海啸、 地陷、 冰陷、 崖崩、 雪崩、 雹灾、 泥石流、 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或其许可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 保护方法或就近将其移交至含有对应修理资质修车处所支出合理费用, 保险人负责赔偿。该项费用不得超出出险当地政府颁发相关收费标准, 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去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二)人工直接供油、 高温烘烤;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腐蚀;
(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相关机动车辆装载要求;
(五)她人有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下列损失,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 朽蚀、 故障、 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含外胎及轮辋);
(二)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损失;
(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 未经必需修理继续使用, 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四)玻璃单独破碎;
(五)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
(六)减值损失;
(七)保险车辆全车被偷窃、 被抢劫、 被抢夺, 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 隶属设备丢失。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 不管任何原因造成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 军事冲突、 恐怖活动、 暴乱、 扣押、 罚没、 查封、 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 核污染、 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许可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许可驾驶员有意行为;
(六)竞赛、 测试、 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发赔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 停驶、 停电、 停水、 停气、 停产、 中止通讯以及其她多种间接损失;
(九)因为计算机问题引发损失;
(十)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她拖带物, 二者当中最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驾驶员饮酒、 吸毒、 被药品麻醉;
(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没有驾驶证;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车辆;
3、 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 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5、 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 电车、 起重车和带挂车汽车时, 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 实习期驾驶实施任务警车、 消防车、 工程救险车、 救护车和载运危险
品车辆;
7、 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驾驶证, 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持未审验驾驶证驾车;
9、 使用多种专用机械车、 特种车人员无国家相关部门核发有效操作证;
10、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其她属于无有效驾驶证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四)未在保险协议签署时或未在约定时限内交纳保险费;
(十五)除本保险协议另有书面约定外,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行驶证和号牌, 或未按要求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 其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
2保险金额
第七条 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法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按投保时实际价值确定;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出同类型新车购置价, 超出部分无效。
保险人依据保险金额不一样确定方法负担对应赔偿责任。[2]
3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 保险期限不足一年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以下: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 应该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 事故证实、 事故责任认定书、 事故调解书、 判决书、 损失清单和相关费用单据。
第十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百分比, 对应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 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在符合赔偿要求金额内实施免赔率: 负全部责任免赔20%, 负关键责任免赔15%, 负相同责任免赔10%, 负次要责任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
第十二条 本保险在实施免赔率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绝对免赔额根据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标准在保险协议中约定。保险协议可约定绝对免赔额为零。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 应该尽可能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 确定修理项目、 方法和费用。不然, 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依据保险车辆损失情况, 保险人按以下要求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 假如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初实际价值, 按出险当初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篇二: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企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企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修订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协议中机动车辆是指汽车、 电车、 电瓶车、 摩托车、 拖拉机、 多种专用机械车、 特种车。
第二条本保险协议为不定值保险协议, 分为基础险和附加险, 基础险分为车辆损失险 及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 保险人根据承保险别分别负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 本保险协议终止。
第四条本条款不适适用于深圳市。
第一部分车辆损失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许可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 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 倾覆;
(二)火灾、 爆炸;
(三)外界物体坍毁或坠落、 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 暴风、 龙卷风、 暴雨、 洪水、 海啸、 地陷、 冰陷、 崖崩、 雪崩、 雹灾、 泥石流、 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或其许可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 保护方法或就近将其移交至含有对应修理资质修车处所支出合理费用, 保险人负责赔偿。该项费用不得超出出险当地政府颁发相关收费标准, 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责任免去
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二)人工直接供油、 高温烘烤;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腐蚀;
(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相关机动车辆装载要求;
(五)她人有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下列损失,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 朽蚀、 故障、 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含外胎及轮辋);
(二)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损失;
(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 未经必需修理继续使用, 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四)玻璃单独破碎;
(五)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
(六)减值损失;
(七)保险车辆全车被偷窃、 被抢劫、 被抢夺, 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 隶属设备丢失。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 不管任何原因造成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 军事冲突、 恐怖活动、 暴乱、 扣押、 罚没、 查封、 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 核污染、 核辐射;
被保险人或其许可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许可驾驶员有意行为;
(六)竞赛、 测试、 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发赔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 停驶、 停电、 停水、 停气、 停产、 中止通讯以及其她多种间接损失;
(九)因为计算机问题引发损失;
(十)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她拖带物, 二者当中最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驾驶员饮酒、 吸毒、 被药品麻醉;
(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没有驾驶证;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车辆;
3、 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 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5、 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 电车、 起重车和带挂车汽车时, 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 实习期驾驶实施任务警车、 消防车、 工程救险车、 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车辆;
7、 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驾驶证, 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持未审验驾驶证驾车;
9、 使用多种专用机械车、 特种车人员无国家相关部门核发有效操作证;
10、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其她属于无有效驾驶证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四)未在保险协议签署时或未在约定时限内交纳保险费;
(十五)除本保险协议另有书面约定外,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行驶证和号牌, 或未按要求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其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法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按投保时实际价值确定;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出同类型新车购置价, 超出部分无效。
保险人依据保险金额不一样确定方法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 保险期限不足一年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以下:
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 应该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 事故证实、 事故责任认定书、 事故调解书、 判决书、 损失清单和相关费用单据。
第十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百分比, 对应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 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在符合赔偿要求金额内实施免赔率: 负全部责任免赔20%, 负关键责任免赔15%, 负相同责任免赔10%, 负次要责任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
第十二条本保险在实施免赔率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绝对免赔额根据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标准在保险协议中约定。保险协议可约定绝对免赔额为零。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 应该尽可能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 确定修理项目、 方法和费用。不然, 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篇三: 汽车保险条款-平安保险】
平安汽车保险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协议中机动车辆是指汽车、 电车、 电瓶车、 摩托车、 拖拉机、 多种专用机械车、 特种车。
第二条 本保险协议为不定值保险协议, 分为基础险和附加险, 基础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 保险人根据承保险别分别负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 本保险协议终止。
第四条 本条款不适适用于深圳市。
第一部分 车辆损失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许可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 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 倾覆;
(二)火灾、 爆炸;
(三)外界物体坍毁或坠落、 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 暴风、 龙卷风、 暴雨、 洪水、 海啸、 地陷、 冰陷、 崖崩、 雪崩、 雹灾、 泥石流、 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或其许可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 保护方法或就近将其移交至含有对应修理资质修车处所支出合理费用, 保险人负责赔偿。该项费用不得超出出险当地政府颁发相关收费标准, 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去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二)人工直接供油、 高温烘烤;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腐蚀;
(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相关机动车辆装载要求;
(五)她人有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下列损失,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 朽蚀、 故障、 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含外胎及轮辋);
(二)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损失;
(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 未经必需修理继续使用, 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四)玻璃单独破碎;
(五)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
(六)减值损失;
(七)保险车辆全车被偷窃、 被抢劫、 被抢夺, 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 隶属设备丢失。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 不管任何原因造成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 军事冲突、 恐怖活动、 暴乱、 扣押、 罚没、 查封、 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 核污染、 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许可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许可驾驶员有意行为;
(六)竞赛、 测试、 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发赔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 停驶、 停电、 停水、 停气、 停产、 中止通讯以及其她多种间接损失;
(九)因为计算机问题引发损失;
(十)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她拖带物, 二者当中最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驾驶员饮酒、 吸毒、 被药品麻醉;
(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没有驾驶证;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车辆;
3、 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 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5、 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 电车、 起重车和带挂车汽车时, 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 实习期驾驶实施任务警车、 消防车、 工程救险车、 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车辆;
7、 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驾驶证, 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持未审验驾驶证驾车;
9、 使用多种专用机械车、 特种车人员无国家相关部门核发有效操作证;
10、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其她属于无有效驾驶证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四)未在保险协议签署时或未在约定时限内交纳保险费;
(十五)除本保险协议另有书面约定外,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行驶证和号牌, 或未按要求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 其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 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法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按投保时实际价值确定;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出同类型新车购置价, 超出部分无效。
保险人依据保险金额不一样确定方法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 保险期限不足一年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以下: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 应该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 事故证实、 事故责任认定书、 事故调解书、 判决书、 损失清单和相关费用单据。
第十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百分比, 对应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 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在符合赔偿要求金额内实施免赔率: 负全部责任免赔20%, 负关键责任免赔15%, 负相同责任免赔10%, 负次要责任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
第十二条 本保险在实施免赔率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绝对免赔额根据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标准在保险协议中约定。保险协议可约定绝对免赔额为零。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 应该尽可能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 确定修理项目、 方法和费用。不然, 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依据保险车辆损失情况, 保险人按以下要求赔偿:
(一)全部损失
(二)部分损失
1、 保险车辆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 不管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初新车购置价, 发生部分损失根据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
2、 保险车辆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 发生部分损失根据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百分比计算赔偿。即:
(三)施救财产中, 含有本保险协议未保险财产, 应按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实际价值百分比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五条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残余部分, 应协商作价, 折归被保险人, 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提供多种必需单证齐全后, 保险人应该快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协议双方确定后, 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列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应该由第三者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假如第三者不予支付, 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 经法院立案后,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提出书面赔偿请求, 应根据保险协议给予部分或全部赔偿, 但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人, 并帮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因为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或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 保险人不负担赔偿责任或对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列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 应该由第三者负责赔偿, 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 保险人给予赔偿, 但在符合赔偿要求范围内实施25%免赔率。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 在道路发生事故, 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证实为准, 在其她场所发生事故, 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证实为准。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投保人对保险车辆情况应如实申报, 并在保险协议签署时或在约定时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该做好保险车辆维护、 保养工作, 并按要求检验合格; 保险车辆装载必需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相关机动车辆装载要求, 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依据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原因和隐患提议, 立刻采取对应整改方法。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协议使用期内, 保险车辆被出卖、 赠予、 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 被保险人应该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 转让保险车辆; 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 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施救、 保护方法, 并立刻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企业(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实事故原因、 性质、 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 伪造单证、 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 被保险人不推行本条款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要求义务, 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协议; 已赔偿, 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其她事项
第二十六条 协议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 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协议, 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 并根据《中国保险法》相关要求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 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协议, 保险人根据《中国保险法》相关要求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协议时, 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 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八条 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 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 无赔款优待根据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相关标准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因保险事故产生善后工作, 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三十条 协议争议处理方法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法中选择一个:
(一)因推行本协议发生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依协议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推行本协议发生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险
本保险分为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 投保人可自愿选择投保, 但不能同时投保。
第一章 第三者综合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许可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 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 依法应该由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措施》和保险协议要求给予赔偿。
责任免去
第二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不管在法律上是否应该由被保险人负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许可驾驶员及她们家庭组员, 以及她们全部或代管财产;
(二)本车上一切人员和财产;
(三)减值损失;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 泄漏造成损失;
(五)保险事故引发任何相关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 下列情况下, 不管任何原因造成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 军事冲突、 恐怖活动、 暴乱、 扣押、 罚没、 查封、 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 核污染、 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许可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许可驾驶员有意行为;
(六)竞赛、 测试、 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发赔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 停驶、 停电、 停水、 停气、 停产、 中止通讯以及其她多种间接损失;
(九)因为计算机问题引发损失;
(十)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她拖带物, 二者当中最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驾驶员饮酒、 吸毒、 被药品麻醉;
(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没有驾驶证;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车辆;
3、 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 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5、 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 电车、 起重车和带挂车汽车时, 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 实习期驾驶实施任务警车、 消防车、 工程救险车、 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车辆;
7、 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驾驶证, 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持未审验驾驶证驾车;
9、 使用多种专用机械车、 特种车人员无国家相关部门核发有效操作证;
10、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其她属于无有效驾驶证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四)未在保险协议签署时或未在约定时限内交纳保险费;
(十五)除本保险协议另有书面约定外,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行驶证和号牌, 或未按要求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六)全车被偷窃、 被抢劫、 被抢夺期间。
赔偿限额
第四条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依据不一样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摩托车、 拖拉机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 2万元、 5万元、 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她车辆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 5万元、 10万元、 20万元、 50万元、 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 且最高不超出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 挂车引发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发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 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 保险期限不足一年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以下:
赔偿处理
第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 应该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
(二)事故证实、 事故责任认定书、 事故调解书、 判决书;
(三)损失清单和相关费用单据;
(四)伤者诊疗证实书、 伤者各项医疗费用单据、 用药清单、 住院证实、 出院证实;
(五)保险人认为能确定保险事故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其它相关证实资料。
第七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百分比, 对应负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要求金额内实施免赔率: 负全部责任免赔20%, 负关键责任免赔15%, 负相同责任免赔10%, 负次要责任免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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