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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建合同参考样式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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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XXX委代002 XXX县人民政府 投资项目委托代建购置服务协议 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委托代建购置服务协议 项目委托单位: XXX县人民政府 项目代建单位: XXX有限责任企业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和相关建设项目管理措施, 经委托单位研究, 同意将XXX县XXX项目委托给代建单位实施代建及管理,根据平等、 自愿和老实信用标准, 就代建管理事项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一、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XXX县XXX项目 项目地点: 项目位于XXX县XXX 建设规模: XXX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起源: XXX 项目同意文号: XXX年XXX月XXX日, XXX县发展改革局印发了《相关XXX县XXX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批复》(XXX发改审[XXX]XXX号)。 XXX年XXX月XXX日, XXX县发展改革局印发了《相关XXX县XXX工程初步设计批复》(XXX发改审[XXX]XXX号) 项目代建内容: XXX 二、 工程代建管理期限 工程代建管理期限: 自协议签署之日起, 项目总建设工期为XXX个日历天。 三、 代建控制目标 1、 质量标准: 合格 2、 工期目标: 自XXX年XXX月开工, 至XXX年XXX月完工。 四、 代建费用支付金额 代建费用暂按本项目《初步设计》总投资XXX%, 累计XXX万元计提, 分XXX年提取, 其中: 第一年不提取, 第二年至第十一年每年提取XXX万元, 第十二年提取XXX万元。 五、 协议组成文件 组成本协议文件包含: 1、 双方认可相关工程变更、 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 委托代建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3、 本协议专用条款 4、 本协议通用条款 5、 描述代建项目技术性文件 6、 标准、 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组成本协议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 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 本协议书中相关词语含义与本协议第二部分《通用协议条款》中分别给予它们定义相同。 七、 代建单位向委托单位承诺, 按本协议要求负担本协议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工程委托代建工作。 八、 委托单位向代建单位承诺, 按本协议专用条款中议定时限、 方法和币种, 向代建单位支付相关代建费用。 九、 本协议壹式 XXX 份, 双方各执 XXX 份; 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 争议处理 在协议实施过程中引发争议, 应该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可向协议签署地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 词语定义、 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词语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应含有本条所给予定义: (1)“工程”是指委托单位委托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 (2)“委托单位”是指负担投资责任并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一方。 (3)“代建单位”是指负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及其责任一方。 (4)“项目管理机构”是指代建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组织。 (5)“项目经理”是指经委托单位同意, 代建单位派到项目管理机构全方面推行本协议全权责任人。 (6)“工程项目管理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委托单位委托工作范围和内容。 (7)“工程项目管理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单位委托项目管理以外, 经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工作内容; ②因为委托单位原因, 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妨碍或延误, 因增加工作量或连续时间而增加工作。 (8)“工程项目管理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因为委托单位原所以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 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工作。 (9)“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单位经过招标等方法选择负担本项目拆迁、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材料和设备供给及安装等工作, 含有对应资质单位。 (10)“日”是指任何一个零时至第二天零时时间段。 (11)“月”是指依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对应日期前一天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协议适使用方法律是指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 以及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委托单位权利 第三条 委托单位有对工程规模、 设计标准、 计划设计、 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效要求认定权, 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第四条 委托单位对工程监理、 施工、 设备采购等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审核, 监督代建单位与专业工作单位签署相关协议。 第五条 委托单位有权对代建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 并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对代建单位提出资金计划进行审核, 对代建项目协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委托单位有权要求代建单位提交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月度汇报及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专题汇报。 第七条 委托单位有权对代建单位组织工程完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监督。 第八条 委托单位有权对代建单位违规行为给予纠正。 第九条 代建单位调换项目经理需经委托单位同意并有权解聘不称职项目经理。 代建单位权利 第十条 代建单位依据委托单位授权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享受以下项目建设组织、 管理及协调权: (1)依据国家相关要求程序选择专业工作单位, 并监督委托单位与其签署协议。 (2)对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包含工程规模、 设计标准、 计划设计、 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效要求, 有向委托单位提议权 。 (3)对工程设计中技术问题, 根据安全和优化标准, 向设计方提出提议; 假如因为提出提议会提升工程造价, 或延长工期, 应该事先取得委托单位同意。当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协议约定质量标按时, 代建单位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更正。 (4)根据保质量、 保工期和降低成本标准, 审核并同意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 同时上报委托单位。 (5)主持工程建设相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 关键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委托单位协商。 (6)代建单位有权公布开工令、 停工令、 复工令。 (7)代建单位有对工程上使用材料决定权和对施工质量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材料、 构配件、 设备, 有权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 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工序、 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 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 返工。施工方得到代建单位同意, 并经监理单位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8)工程施工进度检验、 监督权, 以及工程实际完工日期提前或超出工程施工协议要求完工期限签认权。 (9)在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工程价格范围内, 工程款支付审核和签认权, 以及结算工程款复核确定权是否定权。 (10)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进行管理。 (11)与相关单位约定处理保修、 返修内容和费用。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在委托单位授权下, 可对施工、 监理及大宗材料采购协议要求义务提出变更。假如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 或进度, 则这种变更需经委托单位事先同意。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有权拒绝委托单位提出本协议约定之外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政策要求。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处理代建业务时, 因委托单位原因事由受到损失, 能够向委托单位要求赔偿损失。 委托单位义务 第十四条 委托单位应帮助代建单位与代建项目相关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关系协调, 为项目管理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委托单位应该授权2名以上熟悉工程情况、 能在要求时间内代表委托单位作出决定常驻代表(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负责与代建单位联络, 协调关系, 监督代建工作。更换常驻代表, 要提前通知代建单位。 第十六条 委托单位应按代建协议要求支付相关资金。 第十七条 委托单位应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 立刻足额将建设资金拨付到代建单位工程项目资金专户。若因委托单位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度, 由委托单位负担对应责任。 第十八条 委托单位应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一切事宜给予书面回复。 第十九条 委托单位应该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无偿向代建单位提供与工程相关为项目管理工作所需要工程资料。 第二十条 委托单位应在项目建成、 代建单位组织完工验收合格后, 在要求时间内与代建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代建单位义务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在推行本协议义务期间, 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维护委托单位正当权益。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项目管理部, 根据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 并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向委托单位汇报代建工作进展。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按同意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 严格控制项目投资, 确保工程质量, 按期交付使用。代建单位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她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 建设标准、 建设内容和投资额。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 由代建单位报委托单位核准。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按相关要求选择专业工作单位, 并接收委托单位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依据项目进度需要, 向委托单位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并按月向委托单位呈报工程质量、 进度及投资完成汇报。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实施国家相关基础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并接收委托单位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 组织完工验收, 并将验收合格项目在要求时间内向委托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在项目移交前, 签署保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在委托单位监督下负责组织施工、 监理等, 签署施工、 监理等相关协议, 报相关部门立案。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依据项目进度需要及协议实施情况使用建设资金, 并接收委托单位监督。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根据国家相关要求, 组织工程完工结算和财务决算, 并接收委托单位监督。 第三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建立完整项目建设档案, 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 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单位和相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三条 代建过程中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她安全事故, 代建单位应付全部责任, 做好善后工作, 并应立刻通知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责任 第三十四条 委托单位应全方面实际地推行本协议约定各项协议义务, 如有违反则应该负担违约责任, 赔偿给代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因委托单位责任使项目建设发生改变, 而造成代建单位实际损失, 委托单位应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推行, 委托单位同代建单位协商处理。不可抗力包含因战争、 动乱、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协议双方责任造成爆炸、 火灾, 一定等级风、 雨、 雪、 洪、 震等自然灾难。 代建单位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代建单位责任期即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使用期。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 假如因工程建设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出书面约定日期, 双方应深入约定对应延长协议期。 第三十八条 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 应该推行约定义务。假如因代建单位过失而造成了委托单位经济损失, 应该向委托单位赔偿。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推行, 代建单位同其她各方协商处理。不可抗力包含因战争、 动乱、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协议双方责任造成爆炸、 火灾, 一定等级风、 雨、 雪、 洪、 震等自然灾难。 协议生效、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因为委托单位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 延误、 暂停或终止, 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连续时间, 代建单位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影响立刻通知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应采取对应方法。完成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时间对应延长, 并得到附加工作酬劳。 第四十二条 在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协议签定后, 实际情况发生改变, 使得代建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 代建单位应该立刻通知委托单位。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 应该增加不超出42天时间用于恢复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数量支付工程项目管理费用。 第四十三条 代建单位在应该取得工程项目管理酬劳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 而委托单位又未对代建单位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 或已暂停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限超出六个月, 代建单位可向委托单位发出终止协议通知, 发出通知后14日内未得到委托单位回复, 可深入发出终止协议通知, 假如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单位回复, 可终止协议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实施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委托单位负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代建单位因为非自己原所以暂停或终止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工作, 应该视为额外工作, 有权取得额外酬劳。 第四十五条 当委托单位认为代建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推行工程项目管理义务时, 可向代建单位发出指明其未推行义务通知。若委托单位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满意回复, 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工程项目管理协议通知, 协议即行终止。代建单位负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 应该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协议使另一方遭受损失, 除依法能够免去责任情况外, 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其 她 第四十七条 代建单位驻地管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收工程项目任何参建各方任何酬劳或经济利益。代建单位不得参与协议要求与委托单位利益相冲突任何活动。 第四十八条 隐蔽工程验收。进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 隐蔽工程验收及使用功效试验时, 代建单位应事先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到场, 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其它施工。 第四十九条 附加工作酬劳情况。如代建单位创建承德市优质工程, 委托单位合适奖励。 第五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可协商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争议处理 第五十一条 在协议实施过程中引发争议, 应该协商处理, 如未能达成一致, 应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处理。 第三部分 专用协议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适使用方法律、 标准及工程项目管理依据 1、 《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以及其她相关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2、 本工程设计协议、 施工协议、 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以及施工过程中形成其她协议及文件。 第二条 工程款支付方法 (一)本项目已经由XXX县发展改革局审批(XXX发改审[XXX]XXX号), 项目总投资: XXX万元。委托代建购置服务资金包含项目总投资(不包含财政筹集部分)XXX万元、 财务费用XXX万元、 委托代建费XXX万元, 累计XXX万元。委托人根据与代建单位协商还款计划, 按时定额拨付资金, 具体委托代建资金支付情况见下表。 委托代建购置服务资金拨付计划表 单位: 万元 项目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第6年 第7年 第8年 第9年 第 第 第 累计 拨付计划 (二)因人工工资、 原材料物价上涨以及其她原因所造成工程支付款难以满足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 差额部分由XXX县人民政府协调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给予处理。 (三)XXX县人民政府将本协议项下委托代建购置服务资金XXX万元纳入县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四)本项目建设资金中项目资本金累计XXX万元, 其中: XXX万元, XXX县财政局筹措XXX万元。 第三条 委托单位联络人为 XXX 。代建单位项目经理为 XXX 。 第四条 代建单位在责任期间假如渎职,同意按以下措施负担责任,赔偿损失: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出协议约定投资控制金额,按超出数额赔偿。 (2)工程质量有问题,按评定损失赔偿。 (3)未按约定时限完成代建工作,对超出日期按进行赔偿.工程建设质量达不到协议要求质量标准,按相关部门确定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五条 在协议实施过程中引发争议, 协商不能处理, 应在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经过法律路径处理。 委托单位: (公章) 代建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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