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石方工程施工协议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及其她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遵照平等、 自愿、 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 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甲方将 平场及外运土石方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为了确保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 安全、 进度顺利实施, 明确双方责任, 权利, 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署以下条款, 共同遵守。一、 工程名称: 二、 工程地点: 三、 工程价款: 本工程工程量暂定为: (人民币), 最终以结算为准。四、 工程范围、 内容及要求: 4.1 工程范围: 具体以该工程范围内地形图、 甲方指定设计标高为
2、准, 包含平基土石方、 土石方开凿、 土石方运输、 弃渣等工作内容。4.2 工程内容: 工程内容包含人工土石方修边、 机械土石方、 土石方爆破以及土石方工程所包含材料、 平整道路及工作面排水、 抽水、 破碎、 回填、 碾压、 修理边底、 装、 卸、 场内运输、 土石方外运、 修挖边坡、 淤泥、 除草除渣、 临时行驶道路修建、 维护、 安全及风险防范。五、 工程量按以下方法确定: 5.1 平基土石方工程量确定: 按经过甲乙双方签字确定原始地貌图和甲方签字确定最终平基标准及要求计算确定挖方工程量和填方工程相关工程内容等。5.2 工程要求: 以甲方所提供平基施工图及平基标准、 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为准
3、其中标高误差不超出10cm至-20cm。碾压必需采取分层碾压, 不管乙方何种原因(甲方责任除外)超挖部份不计算工程量。如有变更, 变更部分以甲方发出变更资料为依据并按本协议第八条约定进行变更签证和核定工程量后增减挖方工程量和填方工程量。二次开挖挖方工程量和填方工程量以变更签证为准。挖方工程量和填方工程量均不考虑可松性和压缩性及其她任何系数。5.3 外运工程量确定: 根据平基土石方挖方工程量减去填方工程量计算确定外运工程量。如有变更, 按变更后挖方工程量减去填方工程量确定外运工程量。六、 平基土石方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6.1 土石方综合单价: 按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取费后(土石方运距及弃土
4、费按实计入定额计算)下浮0.3%算出平均单价: 元/立方米包干。6.3 超出协议约定运输距离, 每增加一公里, 外运土石方工程综合单价: 按 元/立方米乘以运输总方量包干计算。6.4 以上单价为综合单价, 不分土石成份、 使用机械、 运输方法、 挖填方法、 碾压方法等, 包含土石方工程所包含人工、 机械(含机械进出场费、 过路、 过桥费、 油费、 机操人工等)、 材料、 土石方爆破(爆破物、 爆破手续办理等)、 破碎、 空回、 场内外转运、 安全防范方法费、 相关审批手续办理、 安全文明施工费、 管理费、 多种风险防范等完成工程范围和工程内容所含一切费用及合理利润、 相关税费, 不管工期长短均
5、按本单价实施结算。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6.5 工程范围以外零星工程按本协议第八条约定作出现场签证为正确定工程款。6.6必需铺设(暂按200mm厚定量)片石才能通施工车辆施工便道, 经甲方审核同意后, 片石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油费、 税费等全部包干单价, 按 元/平方米实施, 乙方不得计算其她任何费用, 工程量按实收方。七、 工程款付款方法: 7.1 付款标准: 工程款按当月完成合格产值75%支付, 当期平场完工验收合格后 15日内支付至当期工程总造价95%, 待结算完成后 2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造价100%付清工程余款, 每次付款时乙方应按国家相关要求提供正当(
6、税率为 %)建安专用发票。7.2 支付时间及方法: 按月进度进行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在每个月 25日向甲方报送当月完成工程量(一式四份), 由甲方现场代表工程师和甲方预算工程师审核(审核完成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按当月审核实际完成工程量75 确定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具体时间为: 乙方当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 甲方在次月1日内核实完成后5日内支付。工程完工结算后20日内, 甲方支付剩下部分工程款, 一次性付清。八、 工程结算依据有效约定: 8.1工程结算依据等有效条件: 由各方相关人员立刻签字、 正当、 无涂改原件方为有效; 不符合条件工程结算依据等均属无效。8.2 有效工程结
7、算依据等签字程序按以下要求实施: 8.2.1 原始地貌图、 施工完成后完工图需经甲方工程部责任人与乙方工程责任人共同签字确定并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8.2.2 对工程变更包含工程量增加需办理变更签证; 工程承包范围以外零星工程需办理现场签证; 变更签证、 现场签证按以下要求签字、 盖章确定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甲乙双方签字人员变更必需以交对方书面变更通知书(必需加盖 公章后方为有效)为准, 不然变更无效, 所以而形成资料不作为结算依据。本条款中金额按实际发生工程量乘以约定单价计算确定。8.2.3 现场签证、 变更签证完成后或者阶段性工程完成(含隐蔽工程验收、 中间验收、 月进度工程量确
8、定等)后或者承包工程内容完成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由双方和监理单位到现场核定实际工程量。8.2.4 工程结算资料(含签证)立刻性条件: 现场签证、 核定工程量依据在发生当日必需按本条约定完成签字、 盖章, 变更签证在变更发生后七日内必需按本条约定完成签字、 盖章。若在此时间内未立刻签字或签字不完全或不符合本条其她要求, 乙方即使已做此工作, 则甲方不对此办理结算, 损失由乙方自行负担。需加盖公 章, 盖章时间可顺延三日办理。8.2.5 工程结算资料正当性条件: 内容真实、 无涂改、 无伪造。其中变更签证必需附有相关设计部门签字确定设计变更、 技术变更资料。任何签证和现场核定工程量依据必需齐全
9、并有明确工程内容、 范围、 部位、 工程量而且每页小计和累计必需大小写齐全且无错误、 无涂改;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 均为不正当, 不作为结算依据。8.2.6 资料管理: 工程结算依据(含变更签证、 现场签证、 现场核定工程量依据、 完工验收资料)等需一式四份(须为原件), 由甲方保留二份, 乙方保留二份。工程完工办理结算时, 如乙方提供变更签证、 现场签证、 现场核定工程量依据与甲方保留不一致, 视为无效, 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双方同意以甲方保留原件为准。8.2.7 双方在推行过程中, 乙方提交全部汇报、 文件资料及要求等均以甲方书面回复为准, 未书面回复视为甲方不一样意乙方要求。8.2.8
10、其它约定: 本工程未经甲方同意, 不得转包, 不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协议, 并对乙方处于 万元罚款。九、 工程价款审核9.1结算办理程序9.1.1完工验收合格, 达成协议要求。9.1.2工程完工验收后, 在办理结算之前, 乙方必需提交一份完整结算依据与甲方归档原始依据进行查对, 查对完成后双方应推行书面确定手续给予确定。9.2 甲方根据协议约定对乙方所报工程量进行审核。十、 工期10.1工期总协议工期为个 日历天(除政府行为、 不开抗力因数和雨季无法施工外), 从甲方通知开工之日起计算。在此工期内, 乙方应完成工程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 并将验收符合约定工程交付甲方。10.2 工期延误(1)发包人
11、未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 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工程师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所需指令、 同意等, 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 停电、 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出8小时; (6)不可抗力; (7)发包人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其她情况。十一、 工程质量及验收按国家相关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结合场平要求、 施工图及图说、 技术交底、 工程变更、 协议约定要求进行工程质量验收。乙方完成工程自检合格后, 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监理, 甲方在接到乙方要求验收书面通知后3日内组织监理和相关部门
12、及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经双方签字及监理确定后由乙方将工程交付给甲方, 并签署交接手续; 验收不合格, 由乙方返工重作至合格后交付。完工时间以双方签字及监理确定验收合格时间为准。十二、 甲方责任12.1、 办理土地征用、 拆迁赔偿工作, 使施工场地含有施工条件, 在开工后继续负责处理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12.2、 将施工所需水、 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地点, 确保施工期间需要; 12.3、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对资料真实正确性负责; 12.4、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她施工所需证件、 批件和临时用地、 停水、 停电、 中止道路交通、 爆破作业等申请同意手续; 1
13、2.5、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 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进行现场交验; 12.6、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12.7、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负担相关费用; 12.8、 由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相关损失, 顺延延误工期。12.9、 发包人必需按月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12.10 乙方在施工中发觉地下文物、 古墓等立刻通知甲方, 方便得到妥善处理。由此造成窝工费(乙方施工人职员资及大型机械台班费)由甲方负担。12.11 施工过程中若遇土地未协调清楚或未支付工程进
14、度款等原因造成堵工现象, 停工期间甲方应支付乙方由此引发窝工费用(施工人职员资及机械台班费), 工期顺延。12.12 若遇不可抗力因数及政府行为造成工程无法进行, 甲方应立刻通知乙方并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量全部工程款。12.13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终止, 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量全部工程款, 并负担违约责任。十三、 乙方责任13.1 负责施工区域内临时道路(不包含本协议第 6.5条)、 临时水、 电管线维护, 并负担全部费用。13.2乙方开工前5天应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手续完备并提供甲方查验。编制开、 完工汇报, 按时送交施工进度月度报表并交甲方审定。13.3 必需根据施工图、 技术交底、 工
15、程变更、 会议纪要和国家相关标准和甲方场平要求进行施工。回填时, 必需按施工规范要求分层碾压, 并做好自检工作, 严禁回填建筑渣子和生活垃圾, 确保工程质量, 不然乙方必需无条件返工重作。13.4 施工、 爆破、 运输中交通、 噪音、 环卫、 粉尘、 安全要求等必需符合国家、 市、 区政府相关要求, 违反受罚和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并负担一切费用。13.5 乙方严格根据约定要求进行施工, 不然, 由乙方负责返工、 重作直至合格。费用由乙方负担。13.6 乙方由具体主管该项目工程, 并指派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协调, 随时与甲方保持联络。13.7 甲方付款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材料设备商、 工人(含
16、民工)款项(含工资), 乙方应在交付工地前付清所欠材料商、 工人(含民工)款项(含工资)。在交付前, 乙方应将本工程所包含材料设备商、 工人(含民工)款项(含工资)应付情况和支付时间在工地现场和周围张贴公布。13.8、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13.9、 乙方在施工中发觉地下文物、 古墓等立刻通知甲方, 方便得到妥善处理。13.10、 在施工过程中发觉文物不立刻上报甲方, 私自占有文物, 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自行负担, 与甲方无关。13.11、 协议签署后, 达成施工条件, 甲方通知乙方进场施工, 20日内乙方未进场施工, 甲方有权
17、终止协议。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十四、 安全责任14.1 乙方必需根据施工安全规范要求严格进行施工、 运输、 爆破, 采取预防事故方法。14.2 乙方在进行爆破时, 应根据国家规范要求进行, 少装药, 多钻孔, 并做好安全防范方法。14.3 乙方在施工、 运输、 爆破中必需对工程范围内地上地下管线采取安全防范方法并负担费用, 不然, 由此造成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负担。十五、 违约责任15.1 协议一但签署, 如一方违约, 违约方必需支付对方 元违约金。15.2 乙方完成或交付工程不符合约定要求, 由乙方重作、 返工, 直至返工符合要求之日止。15.3 甲方未按时付款, 按付款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
18、违约金。15.4 若甲方不按时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 乙方有权停工, 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停工期间损失和负担违约责任。十八、 本协议全部条款内容甲方、 乙方完全了解并知道其真实意思, 并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条件下签署。十九、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 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二十、 本协议经甲、 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协议期满款项支付完后自动失效, 一式八份, 甲、 乙双方各执四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地址: 地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日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