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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辨析.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9517052 上传时间:2025-03-2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4.04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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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水利工程验收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要求》(水利部令第30号)、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实施。    第三十条    本措施未尽事项, 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求》实施。若本措施与上述要求不一致, 以上述要求为准。 工程质量缺点责任期与保修期辨析 (-04-12 11:29:15) 转载▼ 标签: 保修期 验房 杂谈 质量保修是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所普遍采取一个有效制度, 是建设工程协议中最常见、 最关键也是产生争议最多条款之一。在以往实践中, 我们通常只单独采取保修期概念。伴随《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3月《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公布, 这些官方文件中在保修期基础上要求缺点责任期概念也逐步应用到了建设工程协议实践中。不过因为缺乏对缺点责任期研究, 大家往往生搬硬套相关条款, 将保修期与缺点责任期二者混淆。而在协议条款中只约定有保修期, 并未出现相关缺点责任期条款。为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老吕验房)对保修期和缺点责任期做一个辨析, 以供参考.   一、 质量保修期、 缺点责任期起源和概念 1、 质量保修期概念起源于国务院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 建设工程实施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完工验收汇报时, 应该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该明确建设工程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 施工单位应该推行保修义务, 并对造成损失负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质量保修期是工程承包单位对其完成工程承诺保修期限。 2、 缺点责任期起源于建设部、 财政部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确保金管理暂行措施》, 并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给予了明确定义和约定: 缺点责任期是工程承包单位推行缺点责任期限。具体期限由承发包单位双方在协议专用条款中约定, 包含依据协议约定所作延长。缺点责任期自实际完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 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单位工程, 其缺点责任期起算日期对应提前。承包人应在缺点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工程负担缺点责任。缺点责任期内, 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 发觉已接收工程存在新缺点或已修复缺点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 承包人应负责修复, 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二、 质量保修期和缺点责任期相同之处 经过了解了这两个期限起源和概念后, 我们能够看出它们关键有以下多个相同之处: 1、 开始计算时间相同。这两个期限开始时间都是自工程完工验收以后开始计算。建设工程保修期, 自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协议第19.1 款约定, “缺点责任期自实际完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 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单位工程, 其缺点责任期起算日期对应提前。” 2、 在质量保修期和缺点责任期内, 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点都有修复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 施工单位应该推行保修义务, 并对造成损失负担赔偿责任。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约定: 缺点责任期内, 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 发觉已接收工程存在新缺点或已修复缺点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 承包人应负责修复, 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3、 修复费用都由造成缺点责任方负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 施工单位应该推行保修义务, 并对造成损失负担赔偿责任。标准招标文件协议约定: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点和(或)损坏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 应由承包人负担修复和查验费用。经查验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 发包人应负担修复和查验费用,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三、 具体要求。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经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施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完工验收汇报时, 应该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该明确建设工程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为设计文件要求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 有防水要求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 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 为2个采暖期、 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 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为2年。 其她项目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保修期, 自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 施工单位应该推行保修义务, 并对造成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出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 产权全部些人应该委托含有对应资质等级勘察、 设计单位判定, 并依据判定结果采取加固、 维修等方法, 重新界定使用期。 四、 质量保修期和缺点责任期不一样之处。 1、 修复缺点范围和对应范围所对应期限不一样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 在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有权在协议约定工程保修范围与期限内要求承包人负担保修责任。而依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约定, 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 发觉已接收工程存在新缺点或已修复缺点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 承包人应负责修复, 直至检验合格为止。也就是说在缺点责任期内, 发包人有权依据协议约定要求承包人修复任何工程缺点、 损坏。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建筑工程保修期应从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其最低保修期限为: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为设计文件要求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 有防水要求卫生间、 厨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 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 为2个采暖期、 供冷期; 电气管线、 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 装修工程为2年。缺点责任期通常为六个月、 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 具体可由发、 承包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而且能够约定时限延长。标准招标文件协议第19.3款约定: ”因为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点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验、 检验和修复,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应延长缺点责任期, 但缺点责任期最长不超出2年。 2、 期满效力不一样 质量保修期期满, 保修义务消亡。依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约定, 缺点责任期满, 仅是承包人负担该期限内出现全部缺点修复义务消亡, 但仍应负担该期限期满后, 依据法律要求和专用条件中约定保修期限前, 对应在协议范围内质量保修义务。另外缺点责任期满后,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立刻支付质保金。 3、 期满后承包人仍未完成缺点处理方法不一样 依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约定, 假如在约定缺点责任期满时, 承包人没有完成缺点责任, 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推行责任剩下工作所需金额对应质量确保金余额。而在质量保修期期满后, 承包人仍有发生在质量保修期内但未处理缺点, 则发包人只有经过协商或诉讼方法要求承包人来完成未完缺点处理。 五、 总结 总而言之, 我们认为在建设工程协议实践中, 假如采取传统模式只约定保修期概念而不使用缺点责任期概念是可行, 不过对应需要约定质保金统一支付时间, 而且还应注意不能遗漏约定工程中所包含各个项目保修期, 若协议中对一部分没有法定最低保修期限项目未约定保修期, 则不能排除承包人对这类项目不需要负担维修义务风险。假如协议中同时约定保修期与缺点责任期两个期限, 则对应需要约定质保金在缺点责任期满后支付。因为在缺点责任期中, 发包人有权依据协议约定要求承包人修复任何工程缺点、 损坏, 所以即使出现协议中对一部分没有法定最低保修期限项目未约定保修期情况, 发包人仍能够要求承包人负担缺点责任, 对这类项目负担修复义务。不过值得注意是在建设工程协议中需要明确这两个期限不一样含义和不一样期限, 切不可出现类似本文开篇所述混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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