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
协 议 书
甲方: 乡(镇、 街办)计生办
乙方: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
依据《国家流感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要求, 经双方协商同意, 签署本协议。
一、 协议使用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 甲乙双方责任
1、 甲方责任:
①负责查验乙方户籍所在地出具《婚育证实》; 并登记建档, 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实施同管理、 同服务。
②负责向乙方宣传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督促乙方定时至计生服务机构接收避孕节育、 生育检验及生殖保健服务, 并出含相关证实, 帮助乙方办理务工、 经商、 暂住、 租房等相关手续, 并提供儿女上学、 就医学等便利条件。
③负责与乙方户籍地计生部门建立常常性联络, 互通信息, 共同做好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 乙方责任:
①流入人口抵达现居住地后应在15日内主动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查验《婚育证实》, 并按时参与甲方组织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②乙方在未取得户籍地计生部门《生育服务证》前, 不得在现居住地生育儿女; 经同意后生育儿女, 应选择采取一项长久有效节育方法, 并定时到现居住地计生服务站(所)授避孕节育检验和相关生殖保健服务。
③对申请生育儿女, 应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政策外怀孕应立刻采取补救方法, 违反政策生育儿女应按现居住地现行生育政策处理。
三、 本协议一式二份, 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乡(镇、 街办)计生办(盖章)
乙方: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
协 议 书
甲方: 乡(镇、 街办)计生办
乙方: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
依据《国家流感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要求, 经双方协商同意, 签署本协议。
一、 协议使用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 甲乙双方责任
1、 甲方责任:
①负责查验乙方户籍所在地出具《婚育证实》; 并登记建档, 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实施同管理、 同服务。
②负责向乙方宣传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督促乙方定时至计生服务机构接收避孕节育、 生育检验及生殖保健服务, 并出含相关证实, 帮助乙方办理务工、 经商、 暂住、 租房等相关手续, 并提供儿女上学、 就医学等便利条件。
③负责与乙方户籍地计生部门建立常常性联络, 互通信息, 共同做好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 乙方责任:
①流入人口抵达现居住地后应在15日内主动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查验《婚育证实》, 并按时参与甲方组织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②乙方在未取得户籍地计生部门《生育服务证》前, 不得在现居住地生育儿女; 经同意后生育儿女, 应选择采取一项长久有效节育方法, 并定时到现居住地计生服务站(所)授避孕节育检验和相关生殖保健服务。
③对申请生育儿女, 应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政策外怀孕应立刻采取补救方法, 违反政策生育儿女应按现居住地现行生育政策处理。
三、 本协议一式二份, 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乡(镇、 街办)计生办(盖章)
乙方: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房主与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协议书
甲方: 出租房主
乙方: 租房流感人口
为了加强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依据国家《流感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太原市流感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村(居)自治章程, 特签署以下协议:
一、 甲方义务
1、 向乙方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2、 督促其到乡镇小区办查验乙方《流感人口婚育证实》。未持《流感人口婚育证实》, 主动督促乙方回原籍办理;
3、 关心乙方身心健康, 督促乙方落实避孕节育方法, 帮助乙方参与村(居)组织生殖健康检验、 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和“三查”服务。
4、 在生产生活生育生殖等方面为乙方提供力所能及服务。
二、 乙方义务
1、 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法律法规和暂住地相关要求, 服从甲方管理。
2、 乙方应在抵达现居住地15日内, 主动持《流感人口婚育证实》到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登记、 申报《暂住证》, 并交纳一份身份证和《流感人口婚育证实》复印件。
3、 乙方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或生育, 违者将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要求, 由计生部门给予处理。
4、 乙方在本辖区内生育儿女, 必需持原籍签发《生育服务证》、 《生育证》、 《结婚证》、 《身份证》及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实》到现居住地申报出生, 并将上述四证复印件交由小区(村委)计生干部存档。
5、 乙方应根据参与村(居)组织计划生育政策、 生殖保健知识培训, 按要求每季度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或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三查”并将避孕节育情况汇报单寄回原户籍所在地, 存根交小区居委会。
本协议一式贰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署名
乙方署名
年 月 日
出租房主与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协议书
甲方: 出租房主
乙方: 租房流感人口
为了加强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依据国家《流感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太原市流感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村(居)自治章程, 特签署以下协议:
一、 甲方义务
1、 向乙方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2、 督促其到乡镇小区办查验乙方《流感人口婚育证实》。未持《流感人口婚育证实》, 主动督促乙方回原籍办理;
3、 关心乙方身心健康, 督促乙方落实避孕节育方法, 帮助乙方参与村(居)组织生殖健康检验、 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和“三查”服务。
4、 在生产生活生育生殖等方面为乙方提供力所能及服务。
二、 乙方义务
1、 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法律法规和暂住地相关要求, 服从甲方管理。
2、 乙方应在抵达现居住地15日内, 主动持《流感人口婚育证实》到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登记、 申报《暂住证》, 并交纳一份身份证和《流感人口婚育证实》复印件。
3、 乙方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或生育, 违者将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要求, 由计生部门给予处理。
4、 乙方在本辖区内生育儿女, 必需持原籍签发《生育服务证》、 《生育证》、 《结婚证》、 《身份证》及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实》到现居住地申报出生, 并将上述四证复印件交由小区(村委)计生干部存档。
5、 乙方应根据参与村(居)组织计划生育政策、 生殖保健知识培训, 按要求每季度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或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三查”并将避孕节育情况汇报单寄回原户籍所在地, 存根交小区居委会。
本协议一式贰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署名
乙方署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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