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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的关键法律条款模板.docx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9516780 上传时间:2025-03-29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3.4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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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股权转让协议关键法律条款 一、 交易结构条款 投资协议应该对交易结构进行约定。交易结构即投融资双方以何种方法达成交易, 关键包含投资方法、 投资价格、 交割安排等内容。 投资方法包含认购标企业新增加注册资本、 受让原股东持有标企业股权, 少数情况下也向标企业提供借款等, 或者以上两种或多个方法相结合。确定投资方法后, 投资协议中还需约定认购或受让股权价格、 数量、 占比, 以及投资价款支付方法, 办理股权登记或交割程序(如工商登记)、 期限、 责任等内容。 二、 先决条件条款 在签署投资协议时, 标企业及原股东可能还存在部分未落实事项, 或者可能发生改变原因。为保护投资方利益, 通常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相关方落实相关事项、 或对可变原因进行一定控制, 组成实施投资先决条件, 包含但不限于: 1、 投资协议以及与此次投资相关法律文件均已经签署并生效; 2、 标企业已经取得全部必需内部(如股东会、 董事会)、 第三方和政府(如须)同意或授权; 全体股东知悉其在投资协议中权利义务并无异议, 同意放弃相关优先权利; 3、 投资方已经完成相关标企业业务、 财务及法律尽职调查, 且此次交易符正当律政策、 交易通例或投资方其它合理要求; 尽职调查发觉问题得到有效处理或妥善处理。 三、 承诺与确保条款 对于尽职调查中难以取得客观证据事项, 或者在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至投资完成之日(过渡期)可能发生妨碍交易或有损投资方利益情形, 通常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由标企业及其原股东做出承诺与确保, 包含但不限于: 1、 标企业及原股东为依法成立和有效存续企业法人或拥有正当身份自然人, 含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含有开展其业务所需全部必需同意、 执照和许可; 2、 各方签署、 推行投资协议, 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 不会违反企业章程, 亦不会违反标企业已签署任何法律文件约束; 3、 过渡期内, 原股东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标企业股权或在其上设置质押等权利负担; 4、 过渡期内, 标企业不得进行利润分配或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标企业任何资产均未设置抵押、 质押、 留置、 司法冻结或其她权利负担; 标企业未以任何方法直接或者间接地处理其关键资产, 也没有发生正常经营以外重大债务; 标企业经营或财务情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改变; 5、 标企业及原股东已向投资方充足、 详尽、 立刻披露或提供与此次交易相关必需信息和资料, 所提供资料均是真实、 有效, 没有重大遗漏、 误导和虚构; 原股东负担投资交割前未披露或有税收、 负债或者其她债务; 6、 投资协议中所作申明、 确保及承诺在投资协议签署之日及以后均为真实、 正确、 完整。 四、 企业治理条款 投资方能够与原股东就企业治理标准和方法进行约定, 以规范或约束标企业及其原股东行为, 如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权, 股东(大)会、 董事会权限和议事规则, 分配红利方法, 保护投资方知情权, 严禁同业竞争, 限制关联交易, 关键人士竞业限制等。比如: 1、 一票否决权条款。即投资方指派一名或多名人员担任标企业董事或监事, 有些情况下还会指派财务总监, 对于大额资金使用和分配、 企业股权或组织架构变动等重大事项享受一票否决权, 确保投资资金合理使用和投资后企业规范运行。 2、 优先分红权条款。《企业法》第三十四条要求: “股东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不过, 全体股东约定不根据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或者不根据出资百分比优先认缴出资除外。”第一百六十六条要求: “企业填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企业根据股东持有股份百分比分配, 但股份有限企业章程要求不按持股百分比分配除外。”所以, 股东之间能够约定不按持股百分比分配红利, 为保护投资方利益, 能够约定投资方分红百分比高于其持股百分比。 3、 信息披露条款。为保护投资方作为标企业小股东知情权, 通常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 如标企业定时向投资方提供财务报表或审计汇报、 重大事项立刻通知投资方等。 五、 反稀释条款 为预防标企业后续融资稀释投资方持股百分比或股权价格, 通常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反稀释条款(Anti-Dilution Term), 包含反稀释持股百分比优先认购权条款(First RefusalRight), 以及反稀释股权价格最低价条款等。 1、 优先认购权。投资协议签署后至标企业上市或挂牌之前, 标企业以增加注册资本方法引进新投资者, 应在召开相关股东(大)会会议之前通知本轮投资方, 并具体说明新增发股权数量、 价格以及拟认购方。本轮投资方有权但无义务, 按其在标企业持股百分比, 按相同条件认购对应份额新增股权。 2、 最低价条款。投资协议签署后至标企业上市或挂牌之前, 标企业以任何方法引进新投资者, 应确保新投资者投资价格不得低于本轮投资价格。假如标企业以新低价格进行新融资, 则本轮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无偿向其转让部分企业股权, 或要求控股股东向本轮投资方支付现金, 即以股权赔偿或现金赔偿方法, 以使本轮投资方投资价格降低至新低价格。 六、 估值调整条款 估值调整条款又称为对赌条款(ValuationAdjustment Mechanism, VAM), 即标企业控股股东向投资方承诺, 未实现约定经营指标(如净利润、 主营业务收入等), 或不能实现上市、 挂牌或被并购目标, 或出现其她影响估值情形(如丧失业务资质、 重大违约等)时, 对约定投资价格进行调整或者提前退出。估值调整条款包含: 1、 现金赔偿或股权赔偿。若标企业实际经营指标低于承诺经营指标, 则控股股东应该向投资方进行现金赔偿, 应赔偿现金=(1-年度实际经营指标÷年度确保经营指标)×投资方实际投资金额-投资方持有股权期间已取得现金分红和现金赔偿; 或者以等额标企业股权向投资方进行股权赔偿。不过, 股权赔偿机制可能造成标企业股权发生改变, 影响股权稳定性, 在上市审核中不易被监管机关认可。 2、 回购请求权(Redemption Option)。假如在约定时限内, 标企业业绩达不到约定要求或不能实现上市、 挂牌或被并购目标, 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其她股东购置其持有标企业股权, 以实现退出; 也能够约定溢价购置, 溢价部分用于填补资金成本或基础收益。假如投资方与标企业签署该条款, 则触发回购义务时将包含降低标企业注册资本, 操作程序较为复杂, 不提议采取。 另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判例, 投资方与标企业股东签署对赌条款是签署方处分其各自财产行为, 应该认定为有效; 但投资方与标企业签署对赌条款则包含处分标企业财产, 可能损害其她股东、 债权人利益, 或造成股权不稳定和潜在争议, 所以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所以, 不管是现金或股权赔偿还是回购, 投资方都应该与标企业股东签署协议并向其主张权利。 七、 出售权条款 为了在标企业降低或丧失投资价值情况下实现退出, 投资协议中也约定出售股权保护性条款, 包含但不限于: 1、 随售权/共同出售权条款(Tag-Along Rights)。假如标企业控股股东拟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直接或间接地出让给任何第三方, 则投资方有权但无义务, 在相同条件下, 优先于控股东或者按其与控股股东之间持股百分比, 将其持有对应数量股权售出给拟购置待售股权第三方。 2、 拖售权/强制出售权条款(Drag-Along Right)。假如在约定时限内, 标企业业绩达不到约定要求或不能实现上市、 挂牌或被并购目标, 或者触发其她约定条件, 投资方有权强制标企业控股股东根据投资方与第三方达成转让价格和条件, 和投资方共同向第三方转让股份。该条款有时也是一个对赌条款。 八、 清算优先权条款 假如标企业经营亏损最终破产清算, 投资方未能立刻退出, 能够经过清算优先权条款(Liquidation Preference Right)降低损失。 应指出, 中国现行法律不许可股东超出出资百分比分取清算剩下财产。《企业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要求: “企业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职员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企业债务后剩下财产, 有限责任企业根据股东出资百分比分配, 股份有限企业根据股东持有股份百分比分配。” 即使有以上要求, 不过股东之间能够约定再分配赔偿机制。比如, 投资协议中能够约定, 发生清算事件时, 标企业按摄影关法律及企业章程要求依法支付相关费用、 清偿债务、 按出资百分比向股东分配剩下财产后, 假如投资方分得财产低于其在标企业累计实际投资金额, 控股股东应该无条件补足; 也能够约定溢价补足, 溢价部分用于填补资金成本或基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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