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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买卖协议立案
【篇一: 存量房经纪协议和交易协议网上立案措施实施细则】
存量房经纪协议和交易协议网上立案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存量房市场经纪机构管理, 规范本市存量房市场交易秩序, 完善存量房经纪协议和交易协议网上立案程序, 依据《青岛市存量房经纪协议和交易协议网上立案措施》(青政办发? ? 3号)要求, 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存量房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接收权利人委托买卖或租赁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屋行为; 存量房交易是指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权利人买卖或租赁房屋行为。
第三条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存量房经纪协议和交易协议网上立案(以下简称存量房网上立案)管理工作。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市南区、 市北区、 四方区、 李沧区存量房网上立案具体工作; 崂山区、 城阳区、 黄岛区和各县级市(以下统称“三区五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区、 市存量房网上立案具体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市南区、 市北区、 四方区、 李沧区开展存量房经纪和交易业务, 应该向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办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三区五市开展存量房经纪和交易业务, 应该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申办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并将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名单报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和三区五市房产管理部门应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并向符合条件房地产经纪机构颁发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证实。
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证实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统一制发。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含有下列条件能够申办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一)已取得营业执照;
(二)已在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立案;
(三)含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该持下列材料申办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一)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复印件;
(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实复印件;
(五)营业场所相关证实;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名单;
(七)房地产经纪人身份证实及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 应查对原件, 复印件需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章。
第七条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存量房网上操作及相关业务培训, 培训不收取费用。
已取得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证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该选派两名以上职员参与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 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颁发存量房网上操作证书。
第八条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对已取得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证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发放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密钥盘和初始密码, 并依据该经纪机构已取得存量房网上操作证书人员数发放存量房网上操作密钥盘和初始密码。
三区五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密钥盘、 网上操作密钥盘及初始密码, 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转三区五市市房产管理部门发放。
第九条 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及网上操作密钥盘使用期为一年。使用期满30日前,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该书面向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或三区五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续期。经审核合格, 密钥盘使用期续期一年。
第十条 已取得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证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已取得存量房网上操作证书人员信息发生改变,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7日内持下列材料向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或三区五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复印件;
(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实复印件;
(五)变更证实材料;
(六)其她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 应查对原件, 复印件需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章。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收存量房经纪业务, 应该核实委托人与房地产权属证书记载权利人是否一致, 并经过存量房网上立案系统进行查验。经查验无误,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该与委托人签署存量房经纪协议, 并经过存量房网上立案系统立案存量房经纪协议和公布房源信息。
存在下列情形,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办理存量房经纪协议网上立案:
(一)委托人与房地产权属证书记载权利人不一致;
(二)房地产权利人代理人未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房地产存在限制权利情况;
(四)房地产存在法律、 法规严禁买卖或租赁情形。 第十二条 存量房经纪协议立案后, 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存量房经纪协议, 由房地产纪经机构经过存量房网上立案系统更新网上立案信息。
存量房经纪协议网上立案后60日内,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撮合达成交易, 存量房经纪协议立案信息和公布房源
【篇二: 存量房协议立案申请表】
襄阳市存量房买卖协议立案申请表
(经纪机构版)
【篇三: 六安市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协议网上签约立案操作规程】
六安市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协议网上签约立案
操 作 规 程
为落实落实住建部(建房【】55号)、 住建厅(建房【】91号)文件精神, 制订本实施规程:
一、 入网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济机构在申报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协议网上签约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用户认证时, 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人授权委托书、 入网申请书到六安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预售办)办理入网申请手续(原立案系统密钥继续有效)。
二、 入网认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入网申请书中内容, 如实填写本企业和商品房销售项目基础信息, 并持入网认证资料到预售办办理入网认证手续。
三、 建立新建商品房网上销售楼盘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销售之前, 应该严格根据楼层、 幢号、 房号、 面积等, 建立新建商品房销售楼盘表。
四、 网上信息(新建商品房、 存量房)公布、 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济机构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存量房源时, 要立刻在住宅信息网上公布网上楼盘信息(存量房信息), 并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告:
1、 新建商品房项目基础概况(以相关部门许可内容为准)。包含开发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坐落、 项目总规模、 容积率、 绿化率
等;
2、 房地产抵押等权利限制情况;
3、 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自用、 物管、 小区等房产位置、 面积、 套(间)数等情况;
4、 此次销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可售房源幢数、 套(间)数、 建筑面积、 销售价格(经物价部门立案);
5、 此次销售商品房可售房源表(含每套(间)房屋房号、 面积、 单价、 房屋性质等);
6、 开始销售日期;
、 销售方法和销售人员情况。委托中介机构销售, 应该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立案证书;
8、 存量房自然情况及所在楼盘;
9、 新建商品房、 存量房买卖协议示范文本(经工商部门立案);
五、 网上签约。买卖双方依据买卖协议示范文本确定具体条款, 双方达成一致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济机构不受时间限制(包含节假日)登陆立案系统并实施输入相关信息, 打印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买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买卖双方在协议签署时各自设定密码, 可凭双方密码对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重新打印协议, 确定无误后同时提交到立案步骤;
六、 协议立案。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济机构在打印网上立案确定单后15日内持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协议以及网上立案确定单到
预售办办理协议立案手续。经立案协议和网上立案确定单作为以后办理产权登记、 公积金贷款和金融部门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有效凭证;
七、 深入规范立案协议管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经买卖双方协商解除协议可共同申请撤销协议立案:
1、 因立案协议约定原因造成交易双方解除协议;
2、 因买受人出国留学或定居(需提交国外入学通知书或定居许可证实);
3、 因买受人工作调动到外地(需提交外地单位工作证实);
4、 因买受人购房贷款未获同意(需提交金融机构未同意购房贷款证实材料);
5、 因买受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意外急需医疗资金(需提交救治医院诊疗证实);
6、 在同一项目换购商品房(需提交换购商品房买卖协议);
7、 因房屋质量原因需解除协议(需提交质量监督部门相关证实);
8、 法律、 法规要求其她情形。
(二)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相关当事人可申请办理协议立案变更:
1、 直系亲属、 配偶之间变更买受人;
2、 夫妻因解除婚姻关系, 买受人需变更为另一方;
3、 多个买受人共同购置商品房、 存量房, 其中部分买受人解除买卖关系;
4、 法律、 法规要求其她情形。
(三)人民法院或仲裁委生效法律文书撤销、 变更协议立案, 可由相关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 变更协议立案。
(四)含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予办理协议立案注销、 变更手续:
1.预售商品房自该楼完工交付之日起超出六个月;
2.现售商品房自买卖协议签署之日起超出十二个月;
3.司法或行政限制;
4.已办理预告登记;
5.法律、 法规要求其她情形;
八、 房屋销售人员管理。预售办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济机构销售人员进行培训。
九、 网签系统使用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济机构必需严格根据网签系统相关程序操作。 十、 诚信承诺。实施网签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纪机构在销售过程中有违反要求情形, 应立刻给予整改, 包含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对违规行为、 整改和处罚结果给予公告, 并载入该企业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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