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职员贪污挪用公款等违纪处分暂行要求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廉政建设, 严厉政纪, 监督企业职员清正廉明, 尽职尽责工作, 保障企业健康、 平稳、 有序发展, 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企业职员(含企业中, 高层领导)利用职务便利, 贪污企业财务, 挪用公款, 收受贿赂或者有价证券, 依据本要求给予处分。行政处分分为: 1、 警告; 2、 降级; 3、 降职; 4、 撤销职务5、 留用查看; 6、 罚款; 7、 开除工职(或解除协议); 8、 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条 企业职员犯有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等, 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以及被依法免于起诉或者刑事处罚, 给予免职直至解除协议。
第四条 企业职员在工作往来中, 不得收受其下属及其亲属馈送现金、 珍贵物品、 有价证券等, 不得要求或接收对方为其住房修建、 装修、 婚丧嫁娶等提供资助, 不得接收回扣, 不得参与影响公正实施公务娱乐、 宴请、 健身或旅游活动, 不得报销应由个人支付费用。
第五条 企业职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或者接收贿赂, 应该依据数额及其她情节, 给予警告免职直至解除协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该从重处罚。
1、 为谋取私利, 私下就材料供给、 数量改变、 材料质量问题等进行私下商谈, 明知工程材料不合格, 私自在验收单上签字;
2、 私自指定和本人相关系人员在施工中进行转包或分包;
3、 向施工承包人索取和接收回扣、 佣金或其她好处;
4、 以工程管理名义明示或暗示其下属请客吃饭、 送礼等一系列活动;
5、 贪污或者挪用项目部经费, 生活补助费及其她款物;
6、 在工作中应由个人支付费用, 让其项目部、 施工承包人或在财务部门报销;
7、 在工程结算工作中(对内、 对外)未严格根据协议约定价格和实际发生工程量如实结算, 而搞人情结算;
8、 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和财务秘密;
9、 有贪污、 挪用公款, 同时又有其她违法行为。
如违反上述要求之一, 将给予实际发生数额2-3倍罚款并负担给企业造成全部损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能够从轻、 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1、 数额较小, 情节显著轻微(1000元以下);
2、 主动交代贪污、 挪用公款、 受贿行为, 退还赃款赃物和违法所得;
3、 揭发或者检举她人贪污, 挪用公款情况属实。
第八条 对检举、 揭发贪污行为真实有功人员, 由企业董事会, 董事长及企业纪委给予表彰或者奖励5000元-10000元。
第九条 企业纪委对有贪污、 挪用公款职员给予处分时必需重证据, 重调查研究, 严格根据程序要求办理。
第十条 在查处贪污, 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时, 企业纪委有权决定对被审查对象采取以下方法。
1、 提议主管部门暂停其职务;
2、 查阅或者复制与贪污、 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相关协议、 发票、 账册、 单据、 统计、 业务函件等其她资料;
3、 经企业纪委研究决定并报董事长同意, 可对其与贪污、 挪用等相关财务在企业职权范围内暂予扣留。
第十一条 对企业纪委做出处分决定不服, 能够向企业董事会或董事长申请复核。
在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罚实施。
第十二条 企业董事会对被处分人员申请复核应该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不能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应该将原因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 企业纪委在查处职员贪污、 挪用公款、 倒卖企业设备、 材料及其她企业财物行为时, 认为组成犯罪, 应该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贪污企业财物、 挪用公款、 收受贿赂及有价证券、 倒卖企业设备、 材料及其她企业财物等行为还未组成犯罪, 依据下列数额给予行政处罚:
1、 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0元, 超出三个月, 但在被发觉前已全部归还, 给予免职直至解除协议。
2、 数额在3000元以上, 不满5000元, 超出三个月未还, 给予降级处分。
3、 数额不满3000元, 超出三个月未归还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挪用企业各类财物归个人使用超出一年, 参考相关条款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对企业中、 高层管理人员渎职错误, 给企业造成损失, 要区分直接领导责任者, 关键领导责任者和通常领导责任者给予处理。负担领导责任认定, 应由企业董事长主持。
第十七条 对企业董事会及董事长制订工作计划, 任务不认真完成落实, 或做犯错误决议, 致使工程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要负担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对其主管部门人员中思想问题和工作中实际问题, 该管不管, 能即时处理不即时处理, 致使矛盾激化, 造成闹事, 罢工或者其她恶性事件, 严重影响生产、 施工, 要负担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中、 高层管理者, 对本部门, 本单位发生严重违法乱纪案件, 不汇报, 不查处或拖延不管, 以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 要负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中、 高层管理者在施工、 生产工作中, 违反施工程序, 盲目施工, 投产, 或同意签署协议, 购进不合格施工材料, 设施等, 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要负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 高层管理者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 给企业或职员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要负担领导责任:
1、 因为管理混乱, 致生产、 施工方面发生重大质量、 技术事故,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
2、 对其主管施工项目或部门购销假冒产品, 长久失察, 或发觉后不采取方法处理, 或方法不力, 造成重大损失;
3、 对其主管项目部购进有毒、 有害食品, 危害施工人员身体健康或伤亡事故;
4、 因为管理混乱、 纪律松弛, 致企业财物被贪污、 偷窃、 诈骗、 浪费, 造成重大损失;
5、 对主管项目或主管部门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资金流失或浪费。
第二十二条 盲目购进施工材料, 不按要求进行检验、 验收, 造成材料不合格, 致使施工材料积压、 变质、 损坏, 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发觉购进材料不合格也不符合协议要求标准, 不采取方法, 以致延误索赔期, 或者保管不善造成重大损失, 均要负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关键领导或职员在物资储藏、 保管、 运输过程中, 因为渎职行为, 致使物资丢失, 损坏、 腐烂变质, 造成重大损失, 要负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领导在安全生产施工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要负担领导责任:
1、 不实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安全施工方面规章制度, 不采取方法排除事故隐患, 或者不含有安全生产施工条件, 致使发生重大爆炸、 火灾、 翻车、 工程坍毁以及其她恶性事故, 造成重大损失。
2、 在出现事故以后, 未采取必需可能方法, 贻误时机, 使原来能够避免损失未能避免, 造成重大损失;
3、 在组织职员群众性活动时, 缺乏周密部署, 对可能发生问题未采取有效方法, 发生恶性事故, 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五条 本要求所指重大损失和巨大损失标准是:
1、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 伤亡5人以下视为重大损失;
2、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伤亡5人以上视为巨大损失。
第二十六条 企业职员是指本企业聘用高层管理人员和所签署劳动协议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要求由本企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5月10公布)。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