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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运输合同中的留置权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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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协议中留置权 【篇一: 运输协议法律风险防范中多个法律问题】 运输协议法律风险防范中多个法律问题 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 李胜先 李敏 在法律框架内从事物流运输业务, 是物流运输企业健康发展前提。联络物流企业之间、 物流企业与用户之间关系法律桥梁和纽带就是物流运输协议。全部经济利益实现, 都需求经过协议这个法律方法实现与保障。协议是把物流服务活动各方当事人经济关系转化为法律关系手段与工具。所以, 加强防范物流业运输协议风险至关关键, 欲防范法律风险应着重在协议签署、 推行这两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 要把好物流运输协议签署关。 (一)签署运输协议, 首先要了解运输协议法律特征。 在物流业务实践中, 物流企业之间、 物流企业与用户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够签订一份运输协议。从确定协议权利义务角度分析, 协议分为双务协议和单务协议。双务协议是双方互负义务协议。单务协议是一方当事人只尽义务, 不享债权协议。而运输协议关键是双务有偿协议。在运输协议中, 通常有三方当事人, 即一方为承运人, 承运人是以运输工具、 设备提供运输劳务活动自然人或独立企业法人; 另一方为托运人, 托运人是将行李, 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人, 即货主; 第三方为收货人, 收货人能够是托运人自己, 也能够是托运人指定收取货物第三人。 (二)签署物流运输协议条款应完备、 正当。 将本身风险降到最低, 是设置协议条款关键准则, 也是首要标准。通常运输运输协议关键包含以下关键条款: (1)、 协议主体具体信息, 包含托运人、 承运人、 收货人; (2)、 运输对象, 即运输之货物, 运输对象情况具体描述, 包含但不限于品名、 种类、 重量、 数量、 包装、 标志等; (3)起始地、 抵达地名称; (4)、 承运方法、 承运期; (5)、 协议各方权利与义务; (6)、 协议价款与支付方法与期限; (7)、 违约责任条款; (8)、 承运人免责条款; (9)、 争议处理方法; (10)、 各方约定其她条款等等。 实践中轻易产生纠纷条款关键表现在以下多个方面: (1)、 托运人是否如实申报相关货物真实情况。如实申报相关货物运输情况是承运人推行安全地将货物运至目地并交给收货人之义务前提。假如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情况一无 所知, 也难以完成运输义务; (2)、 是否明确货物包装要求。货物包装是否符合运输要求, 影响到货物装卸及运输安全; 明确货物风险负担界限; (3)、 责任转移。托运人与承运人签署货物运输协议并将托运货物提交给承运人起, 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止, 托运货物处于承运人实际控制下, 此期间所发生货物毁损、 灭失, 承运人应该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 应该明确货物风险负担界限, 何时为货交承运人, 何时为货交收货人。 (三)物流运输协议中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物流运输协议是提供服务协议, 也是一个交易行为。既然是交易, 就要遵从一定规则, 这个规则就是法律要求。能够想像, 没有规则, 为所欲为活动肯定会造成无序与混乱; 没有规则交易也势必带来争议和纠纷, 且极轻易造成诉讼。为了避免混乱和诉讼, 达成准期运抵和运输赢利目, 签署运输协议双方, 应该充足了解和依法、 依约行使与负担自己权利与义务。 1.运输协议中, 承运人关键权利为: (1)承运人留置权。 《协议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要求,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 保管费及其她运输费用, 承运人对对应运输物流享受留置权,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一旦承运人依据协议约定内容, 完成运输义务而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输费用, 承运人能够留置该承运货物。留置物属于担保物权一个, 其功效在于以被留置物交换价值来担保债权实现, 留置权本意是扣留被运输货物并拒绝交还, 来督促托运人或收货人立刻清偿运输费用。依据中国《担保法》要求, 运输协议、 保管协议、 加工承揽协议债权人享受留置权, 当然假如货物运输协议双方当事人对承运人能否行使留置权等问题另有约定, 双方则遵守此约定。留置权担保范围包含主债权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费用。留置权人应该妥善保管留置物, 不然要负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留置财产后, 应该通知对方在两个月内推行相关义务, 两个月后对方仍不推行义务, 双方能够协商, 以留置物折价, 也能够依法拍卖、 变卖留置物。 (2)承运人提存权。 《协议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要求: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 依据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要求, 承运人能够提存货物。”在推行运输协议过程中, 收货人拒收物流, 或收货人不见踪影事时有发生, 造成债务推行 受阻, 严重影响承运人经济利益, 也造成承运人财产关系不稳定, 法律创设提存制度目正是为了使这一不稳定财产关系得到稳定, 提存目是使债务归于消亡。提存方法是承运人向接收货物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由公证机关指定存货场所, 其效果是免去承运人因继续占有货物可能带来风险。提存与清偿发生相同消亡债权效力, 债权人即托运人或收货人对承运人给付货物债权所以而消亡。货物在提存期间, 其毁损灭失风险由债权人负担, 提存保管费用及其她费用亦由债权人负担, 而提存物收益应为债权人享受。 (3)收取承运费权利。 (4)承运人关键义务: ①承运人应该按时、 按地、 安全地完成运输义务; ②通知义务。《协议法》第三百零九条要求: “货物运输抵达后, 承运人知道收货人, 应该立刻通知收货人, 收货人应该立刻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 应该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通知义务是基于老实信用标准所产生法定义务。 2.运输协议中, 托运人关键权利。 (1)根据《协议法》第三百零八条要求, 在承运人 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 托运人能够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 返还货物, 变更抵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她收货人, 但应该赔偿承运人所以受到损失。但收货人变更或解除运输协议须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 托运人变更或解除运输协议无须提出理由或取得承运人同意。托运人因变更或撤销运输协议而赔偿承运人损失应该包含装货、 卸货和其她与此相关费用。 (2)托运人关键义务: ①如实申报货物内容; ②向承运人提交相关手续文件; ③妥善包装; ④托运危险品通知义务: 托运人如托运易燃、 易爆、 有毒、 有腐蚀性、 有放射性货物, 应将相关危险物品名称, 性质和防范方法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未尽此项义务, 承运人则有权拒绝运输, 也有权采取对应方法以避免损失发生, 所以产生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⑤支付承运费用。在实践中, 托运人与承运人因不能正确推行协议造成纠纷情况常有发生。 二、 协议推行过程中应注意问题。 另外, 就是在协议推行过程中要做好细致入微工作。作为托运人, 在办理托运时候, 一定要仔细审查协议关键条款以及权利义务约定, 明确协议标、 数量、 质量、 价款、 推行地点、 期限、 方法、 费用等; 作为收货人, 在接收货物时候, 一定要当场检验检验, 发觉问题立刻提出异议, 并做书面统计。事 后发觉, 立刻发出异议书, 并可采取拍照、 公正等证据保全方法, 认为未来索赔搜集证据。“协议签署后, 双方应切实推行自己协议义务, 遵照合适推行、 老实守信标准。对推行发生纠纷时, 应立刻进行双方协商, 做好对协议内容补缺和推定。正确行使推行过程中抗辩权、 代位权、 撤销权、 提存以及违约时减损义务, 维护自己权益同时不损害对方利益。 三、 其她应引发注意法律问题。 (一)运输协议中相关承运人责任限制问题。 《协议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要求: “货物毁损、 灭失赔偿额, 当事人有约定, 根据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要求仍不能确定, 根据交付或者应该交付时货物抵达地市场价格计算。法律、 行政法规对赔偿额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要求, 依据其要求。”在货物运输协议中, 协议各方可约定怎样赔偿, 不过, 需注意是, 在民航、 铁路、 海运、 公路、 水运多个运输方法中无保价运输情况下, 通常都有明确限额赔偿标准, 即货物发生灭失或毁损时, 承运人不是根据货物实际损失赔偿, 而是依据运输费用倍数进行赔偿。这也是由运输协议特点决定。 首先, 在运输实践中, 运输企业运费计收标准通常与货物体积和重量相关, 而与货物价值并无直接关系, 故不应让运输企业在收取运输低价值物品运费情况下负担对高价值物品损毁风险。举一个极端例子, 假如托运人不申明货物内容, 又不选择保价, 则承运人帮助托运人运输黄金或者运输等量砖头所计收运费是相同。但一旦发生货损, 要求承运人以运输砖头所获取蝇头小利去换取对等量黄金赔偿责任, 显然是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其次, 托运人选择保价能够促进承运人在安排运输时, 依据货物高额价值提升推行协议注意义务, 采取尤其运输方法, 以确保货物安全。因为成本限制, 承运人运输通常货物时采取通常运输方法, 以降低无须要支出。但当货物价值提升而带来赔偿风险上升时, 理智承运人往往会考虑合适增加运 输成本, 如采取专车直送、 专员押运等尤其方法, 以最大程度地排除货损发生几率, 控制风险, 而从公平角度出发, 承运人这部分增加成本应该起源于托运人支付对价增加。 再次, 从对损失预见标准分析, 假如托运人因贪图保价费小利而对高价值货物不选择保价运输, 能够认为其对自己货物安全抱有一个放任心态; 而在此情况下, 承运人在运输协议签订时无从得悉货物真实价值, 也无法预见货损发生可能带来损失, 在此情况下要求承运人负担货物实际价值赔偿则显著有失公平, 对承运人相关严苛。 最终, 承运人对通常货物货损风险往往能够作为正常经营风险自行化解, 而对运输高价货物可能产生货损风险, 则需要借助商业保险进行分摊化解, 而托运人针对价值较高货物支付保价费, 能够作为承运人针对这些高价货物投保商业保险保费起源。 (二)承运人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货物毁损、 灭失不应适用限额赔偿标准。 在无保价运输中, 若货物发生灭失、 毁损, 承运人不能可依据限额赔偿标准一概减轻赔偿。 承运人接收货物以后, 货物即在承运人占有掌控之下, 承运人负有妥善保管货物, 确保货物完整、 完好, 并快捷送达收货人等义务。 在承运人出现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货物毁损、 灭失情况下, 已违反了承运人妥善保管义务, 所以不应适用限额赔偿条款进行赔偿, 而应根据货物实际毁损金额, 认定承运人赔偿数额。 (三)运输协议中保价运输法律问题 在限额赔偿标准下, 无形之中对托运人不利, 为填补托运人担忧, 促进货物运输产业发展, 保价运输便应运而生。保价运输又称为按申明价值运输, 是指托 【篇二: 签署货物运输协议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签署货物运输协议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一、 文书介绍 货物运输协议, 即通常所说货运协议, 是委托人将需要运输货物交给承运人, 由承运人按委托人要求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 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协议。 二、 法律风险提醒 1.作为托运人一方为预防风险, 应该: (1)尽可能选择保价服务。依据货运企业通常运输条款, 托运人可选择自行办理保险, 也可选择委托货运企业代为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具体赔偿数额将依据所购置险种和具体损失确定。通常来说, 阅读保险协议需要抓住以下关键点: 第一, 必需核实保险协议上填写内容。如协议中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姓名等是否有误;险种与保险金额是否与自己要求相一致等。 第二, 阅读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条款, 了解保险企业在哪些情况下须理赔或怎样给付保险金。 第三, 阅读除外责任条款, 明确在何种事故情况下保险企业不予理赔, 消费者购置保险后要小心回避这些情况出现。 第四, 看协议中名词注释, 这是保险专用名称正式、 统一、 含有法律效力解释。 第五, 看协议解除或终止情况要求或列举, 明确投保人或保险企业在何种情况下可行使协议解除权。 假如未办理保价, 货物一旦出现毁损, 承运人只会根据事先运输协议约定限额进行赔付, 这类限额往往仅为运费数倍, 价值数万元货物很可能结果只好到数百元赔偿。依据《协议法》相关要求, 承运人这类限责条款并非当然无效, 只要其采取合理方法提请对方注意, 如在托运协议中用较大加粗字体注明“以上条款托运人须仔细查阅, 能遵守者方可签字”, 并经过托运人署名确定, 在实践中, 法院也往往认定该类条款有效性。 (2)提醒收货人谨慎签收货物。托运人至迟应在收货人收到货物之前提醒其慎重签收货物。做到先检验, 后签收, 对于有问题货物则拒绝签收, 并立刻与托运人取得联络。不然, 一旦草率签收, 则极难再向承运人进行追偿。 2.作为承运人, 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托运人或代理人主体资格。《协议法》第9条要求: “当事人签订协议, 应该含有对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以, 企业在签署运输协议时, 应该尤其注意审查签署协议对方主体资格是否符正当律要求, 要与有民事责任能力个人或法人签署协议。对方是个人, 应该注意查验对方有效身份证件, 如身份证、 军官证、 护照、 驾驶证等, 确保对方为年满18周岁成年人;同时, 应注意观察和问询对方智力和精神健康情况。对方是法人, 应该注意查验对方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证实书以及对应资质证书, 尤其注意对方是否超出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2)规范对业务员日常管理。企业对外签署业务协议通常应该遵守特定步骤, 尤其是经过法律顾问修改和主管领导审批。 (3)运输路线选择。通常情况下, 承运人应该根据约定或者通常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未根据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旅客、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能够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所以, 物流企业应该合理设计、 计划运输线路, 因违反运输协议约定增加运城而增加运输成本只能由承运人自己负担。 (4)托运货物查验。承运人在接收托运货物时务必认真查看托运货物包装是否完好、 是否符合运输协议约定, 查验货物名称、 性质、 重量、 数量、 收货地点等是否与运输协议相符, 审核托运人保价金额或者申明金额与货物实际价值是否基础相符, 审查需要办理审批、 检验等手续货物是否已办理完相关手续, 检验属于易燃、 易爆、 有毒、 有腐蚀性、 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货物是否已根据国家相关危险物品运输要求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并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等, 如出现违法或与运输协议不符情形应立刻通知承运人, 并留下由承运人签署认可书面统计, 或者依法拒绝运输, 不然, 承运人对货物签收就意味着认可托运货物符正当律要求及运输协议约定, 托运人已经推行了法定及约定义务, 以后即便是因托运人原因造成货物短少、 损毁等风险也依法由承运人负担。 (5)通知收货人义务。依据《协议法》要求, 货物运输抵达后, 承运人知道收货人, 应该立刻通知收货人。收货人逾期提货, 应该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同时, 承运人应该仔细查对收货人身份信息, 应确保实际收货人与运输协议中托运人指定收货人相符, 以避免错误送达招致托运人索赔。 (6)留置权行使。《协议法》第315条要求: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 保管费以及其她运输费用, 承运人对对应运输货物享受留置权,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所以, 承运人除应该在运输协议签署过程中避免在协议中出现类似“承运人放弃在任何情况下对托运货物留置权”约定之外, 还应该在必需情况下正当行使留置权。 首先, 要注意留置财产为可分物, 留置权价值应该相当于债务金额。 其次, 行使留置权承运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 行使留置权承运人应该负担民事责任。最终, 行使留置权承运人应该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运输协议约定时限(不少于2个月)内或指定2个月以上期限内推行债务, 托运人或收货人逾期仍不推行, 承运人才有权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 或者依法拍卖、 变卖留置物。 (7)验货。《协议法》第310条要求, 收货人提货时应该根据约定时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各方当事人就此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且无法根据协议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时限, 应该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 (8)货物毁损与灭失。依据《协议法》第311条要求,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 灭失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承运人证实货物毁损、 灭失是因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 收货人过失造成, 不负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 承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 灭失负担是无过失责任, 也就是说, 除非承运人有证据证实货物损毁、 灭失是因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 收货人过失造成等免责事由存在, 不然不管承运人本身或否存在过失, 只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 灭失, 承运人就应该依法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篇三: 试论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协议中承运人留置权】 试论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协议中承运人留置权 相关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协议中 承运人留置权问题, 现在, 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 本文提出并探讨这个问题。? 一、 留置权法律概念和特征 因为各国立法不一, 留置权不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而且还 有民事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之分。本文仅探讨狭义留置权。狭义留置权通常是指债权人 正当占有她人之物, 并在该物所产生债权已届清偿期限时, 有权于其债权未受清偿前留置 该物, 以作为担保物权。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和《担保法》第八 十二条要求, 中国民法上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根据协议约定占有对方财产, 当对方即债 务人不根据协议约定时限推行债务时, 财产占有些人即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 并依据法律 要求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权利。依法享受留置权 债权人就是留置权人, 留置权人留置财产为留置物。? 留置权法律特征: ? (一)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首先留置权为物权。留置权物权特征表现在它是直接以物 为对象权利, 行使留置权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其次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留置权以担保 债推行为目, 是为债权实现而设定权利。一是含有督促债务人推行协议义务担保 作用, 二是债务人在约定时限内不推行义务时, 留置权人可于一定条件下, 经过一定方 式将留置物变价, 而且优先受偿。所以, 留置权为担保物权, 留置权人不得以使用、 收益为 目而占有留置物, 即留置权人对于留置物通常没有使用收益权。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成立、 效力等都是依据法律要求条件而直接发生, 当事人不得在协议中约定与 法律要求相悖留置权, 这是中国民法中要求标准, 在《担保法》第八十四条中有明确具 体要求。? (二)留置权是她物权、 从物权。 留置权是她物权。留置权人必需依 照协议约定, 正当地、 排她地占有留置物, 其不仅能对抗债务人返还请求和其她请求, 而且能对抗通常第三人。留置权人正当地占有而且能够直接支配留置物, 在一定条件下可 以从留置物变价中优先受偿, 而无需债务人为一定行为;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财 产享受权利, 也就是对她人之物权利。留置权人对于留置物不享受全部权, 反之, 在自 已享受全部权财产上不可能产生自己留置权。? 留置权是隶属于主债权而存在一 种隶属权利, 即从物权。留置权是法律为了担保债权推行而设置, 其产生和消亡均隶属 于所担保债权, 伴随主债权产生而产生, 伴随主债权消亡而消亡。? (三)留置 权是附条件和期限权利。 留置权人于其债权未受清偿前有权留置所正当占有债务人 财产, 以促进和担保债务人推行其义务。留置权人就其所正当占有留置物于债务人推行 其债务前有继续占有权利, 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等基于债权或者全部权返还请求权, 均能够依法抗辨。留置权产生条件即成立要件有二: 一是债权人根据协议约定正当占有债 务人动产。即债权人占有必需是债务人动产; 占有必需是依据协议约定而正当地占有。 如保管协议、 运输协议、 加工承揽协议和法律要求能够留置其她合相同, 保管人占有被保 管人财产, 承运人占有并依协议约定将托运人财产由甲地运往乙地, 加工方占有并按合 同约定加工所承揽对方财产, 由此而产生保管人、 承运人、 加工方收取保管费、 运费、 加工费等费用权利, 即债权, 而对方负有给付一定款项义务, 即债务, 财产占有必需 是协议推行肯定结果。如甲乙双方存在运输协议关系, 甲在推行了承运人全部义务后, 在乙不推行支付运费等义务情况下, 甲能够依法留置所承运货物, 而不能对不占有乙 其她财产行使留置权。二是债务人没有根据协议约定时限推行其义务。债权人依据协议 约定正当占有债务人动产是成立留置权前提条件, 不过协议约定债务人给付期限未 到之前留置权亦不能成立, 债务人假如依约推行了其给付义务, 或另行提供了担保并被债权 人接收, 留置权更是无从成立。只有在债务人没有根据协议约定时限推行债务时才能成 立留置权。? [!--empirenews.page--] (四)留置权是不可分割物权。? 不可分 割性是担保物权共同特征, 留置权不可分割性就是留置权所担保是债权全部, 而不 是其中一部分。留置权效力及于债权人所正当占有债务人财产全部, 留置权人在 其债权未受清偿前, 能够对留置物全部行使留置权。不过留置物是可分物, 债权人占有 留置物价值应该相当于债务金额。留置担保范围包含主债务及其利息、 违约金、 损 害赔偿金、 留置物保管仓储费用和实现留置权应该支付必需费用。? 二、 沿海水路货 物运输协议中承运人留置权? 中国地域广阔、 海岸线长, 长久以来中国沿海水路货物 运输实施是严格指令性计划为主计划运输。伴随中国沿海水路运输市场不停开放和 繁荣, 依据国际海运实际情况, 中国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形成了不受调整一块特殊领域, 《海商法》第四章第八十七条中相关留置权问题要求当然也不能适适用于中国沿海水路货物 运输协议中。不过, 交通部1995年公布施行《相关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货 规》)中却没有要求相关承运人留置权内容。这么, 中国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协议中相关承运 人留置权问题就成了一个有争议问题。? (一)承运人留置权 沿海水路货物 运输中承运人留置权, 是指应该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滞期费、 共同海损分摊、 承运人为 货物垫付必需费用以及应该向承运人支付其她费用没有付清, 又没有提供可被承运人接 受合适担保, 承运人有权留置依据运输协议所承运货物。不过所承运货物为可分物 , 留置物价值应该相当于债务金额。在中国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协议中, 承运人留置 权成立要件, 一是承运人根据运输协议约定, 占有并承运托运人所交付货物; 二是托 运人没有根据协议约定时限支付运费、 滞期费、 共同海损分摊、 承运人为货物垫付必需 费用以及应该向承运人支付其她费用, 又没有提供可被承运人接收合适担保, 承运人 留置权即依法成立。该留置权不因当事人在运输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而消亡, 不过当事人 依法能够在运输协议中约定承运人不得留置货物。留置权始于依法成立之时, 伴随主债权 消亡或者债务人提供了被承运人接收担保而消亡。不过在承运人留置权消亡前, 托运 人转移了所托运货物全部权, 不得对抗留置权人即承运人。因为托运人处分了所托运货 物全部权, 承运人依法行使留置权而给收货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 托运人即应该负担 赔偿责任。? 留置权人义务, 就是在正当占有留置物同时, 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 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损毁, 留置权人应该负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 托运人、 收货人权利和义务 在中国沿海水路货物运输中, 托运人通常是指本人或者委 托她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她人为本人与承运人签订沿海货物运输协议人。收货人通常 是指有权从承运人处提取货物人, 能够是托运人, 也能够是托运人指定第三人。? 托 运人、 收货人基础权利, 一是取得协议约定船舶装载舱位; 二是有权凭提单或者运输单 证在目港提货; 三是在货物因可归责于承运人原所以且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灭失、 损坏 或者承运人拖延交付货物时, 有权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empirenews.page--] 托运 人、 收货人基础义务, 一是根据运输协议约定提供包装良好且适载货物; 二是办理货 物运输所需手续并向承运人交付相关单证; 三是支付运费和其她应付费用; 四是在目 港按协议约定接收货物。? 在中国沿海水路货物运输中, 托运人或收货人没有付清运费 和其她应付费用, 在货物运抵目港之前或者协议约定支付运费期限终了前, 变更收货 人或者转移货物全部权, 应该立刻通知承运人并立刻付清运费和其她应付费用。应该向 承运人支付运费和其她费用没有付清, 又没有提供可被承运人接收合适担保, 承运人 有权留置依据运输协议占有并承运货物。收货人或者第三人不得以已经取得了货物全部 权而对抗承运人留置权。承运人留置权消亡法定理由, 一是主债权消亡, 即托运人或 收货人付清了运费和其她应付全部费用; 二是托运人或收货人另行提供了担保并被承运人 所接收。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担保不对应于债务金额而不被承运人接收, 不能发生承运 人留置权消亡法律后果。承运人对留置物正当占有是留置权存在前提条件, 承运人 一旦丧失了对留置物正当占有, 或者已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承运人留置权也就伴随交 付而消亡。即使运费和其她费用没有付清, 也只能经过其她路径去请求。? 三、 目前关 于留置权问题纠纷及其处理 因为在中国沿海水路货物运输过程中, 存在多层次货运 业务代理人或船舶业务代理人, 即使对促进水路货物运输业发展起到了一定主动作 用, 但也存在很多问题。货代或船代经营行为不规范, 收费标准不统一, 双重代理、 无权 代理及责任不清所以纠纷时常发生.即使1995年《货规》专门要求了一章五条, 但过于原 则, 尤其是对于货代、 船代之间及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权利、 义务和法律责任, 均没 有明确具体要求, 在实际处理这些纠纷时, 还应该适用《民法通则》、 《协议法》和《担保 法》中相关要求。? 目前, 在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协议中包含留置权纠纷关键是: ? (一)相关承运人是否享受留置权纠纷 在多层次船代和货代参预情况下, 托运人、 货代、 船代和承运人均以自己名义与对方签署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协议, 在同一船舶同一 个航次所承运同一批货物中, 存在多个法律关系, 托运人和收货人均不是所承运货物货 主。其间, 货主又与第三人签署购销协议将货物出卖给了第三人, 作为卖方第三人已付清 了货到目港全部费用。在承运人没有收到或者没有收足运费和其她应付费用条件下, 承运人是否对正当占有并承运该批货物享受留置权, 是理论界和司法界争议颇大一个问 题。? 第一个见解认为, 承运人对该批货物不享受留置权。理由是: 1? 该批货物货 主不是支付nbs p;运费和其她应付费用义务人, 且货主已付清了货到目港全部费用, 货主对该批货物 享受完全全部权; 2? 承运人假如要行使留置权, 则应留置负有支付运费和其她应付费用 义务托运人或收货人货物, 实际上只能留置与承运人有运输协议关系船代或货代货 物; 3? 假如承运人行使留置权, 则侵犯了不负有给付义务货主对该批货物全部权。因 此, 承运人对其依据运输协议所正当占有并承运该批货物不享受留置权。? [!--empirenews.page--] 第二种见解认为, 承运人对该批货物享受留置权。理由是: 1 ? 在运输协议法律关系中, 承运人对正当占有并承运货物留置权是一个法定担保物权, 是当事人双方在协议中不能约定消亡一个法定权利; 2? 承运人留置权成立含有了法定 条件, 即义务人应该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和其她费用没有付清, 又没有提供可被承运人接收 合适担保; 3? 承运人仍然正当地占有着所承运该批货物; 4? 承运人所签署运输合 同中没有约定不得留置该批货物条款; 5? 有明确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 (四)项要求, 根据协议约定一方占有对方财产, 对方不根据协议给付应付款项超出约定 期限, 占有些人有权留置该财产, 依据法律要求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价款 优先得到偿还。所以承运人对该批货物依法享受留置权。? 笔者同意第二种见解。其实 产生上述分歧关键原因是对相关留置权成立要件及其消亡法定理由法律要求和司法 解释了解不一造成。《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要求是能够留置协议对方财产, 最高法院《相关落实实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 第117条解释是能够留置 债务人财物, 《海商法》第八十七条要求是“其货物”。由此可见, 在沿海水路货物运输 协议中, 承运人即留置权人有权留置是运输协议对方即托运人货物, 而且托运人也就是 应该支付运费和其她应付费用债务人。假如托运人不享受所托运货物全部权, 除非在运 输协议中明确申明托运人不享受全部权且约定为不得留置货物, 不然, 第三人不得以对该 批货物享受全部权而对抗承运人留置权。该批货物货主如因承运人行使留置权而遭受损 失, 应该向其协议对方主张权利。因为在这类纠纷中, 货代和船代均违反了《货规》中 相关代理相关要求。第一个意见仅强调承运人留置必需是债务人货物, 而承运货物 不是债务人即托运人全部, 承运人即不享受留置权。此种见解对《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 解释了解是片面。? (二)相关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留置货物价值超出对应债务 金额, 所造成货物损失怎样赔偿问题纠纷。 这类纠纷产生关键原因是因为应该向 承运人支付运费和其她费用没有付清, 又没有提供可被承运人接收合适担保, 因承运人 留置船载货物而引发。货物全部权人或收货人主张多为货损以及因留置而产生市价下 跌损失, 货主或收货人均付足了运费及其她应付费用, 关键是因为货代或中间无船承运 人截留运费, 而没有依约如数付给实际承运人所致。在这类纠纷中, 承运人留置权依法成立, 承运人有权留置与其所应收运费和其她费用价值相当货物, 价值相当应该是指所留置货物价值与请求相关债务金额大致相等。假如承运人所留置货物价值大大超出了相关债务金额, 应该就留置过当部分货物损失负担留置不妥侵权赔偿责任。对此基础没有分歧。目前存在分歧问题关键是对于承运人留置货物价值与其所应收费用数额大致相等, 或者留置货物价值大大超出了相关费用数额, 货主或收货人以其享受全部权而遭受了市场价格下跌损失为由, 诉请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个见解认为, 应该由承运人赔偿货主全部损失。理由是承运人不应该留置已经付清了全部应付费用货主货物, 要行使留置权应该留置债务人即托运人全部货物, 因为承运人所承运货物中没有债务人即托运人货物, 所以承运人追索运费和其她费用, 应经过其她路径处理, 而不应留置非债务人全部货物。第二种见解认为, 承运人留置船载货物价值与其所应收运费和其她费用数额大致相当, 货主或收货人因货物被留置而遭受市场价格下跌损失, 应该向协议对方或截留运费等其她费用中间无船承运人主张权利, 并由截留运费和其她应付费用过失方负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承运人留置权依法成立, 且不依债务人之外第三人对所承运货物享受全部权并付清了全部费用而消亡。依据《水路货物运输协议实施细则》 [!--empirenews.page--] 要求, 委托货代或船代承接水路货物运输, 货代或船代依法应该以被代理人名义办理货运业务。货主或买主负有充足注意船代是否有水路货物运输资格或能力义务。假如货主直接与船代签署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协议, 而任由船代再以自己名义与实际承运人签署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协议, 因实际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留置与应付运费和其她费用价值相当货物而造成损失, 货主或买主不得向实际承运人主张权利, 而只能向协议对方即协议承运人, 也就是收取了运费责任方主张权利。这种见解表现了公平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民法标准。笔者赞同第二种见解。? 总来讲, 在这类纠纷中, 货主或收货人作为原告以侵权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 应该依据水路货物运输协议纠纷确定案由, 将托运人协议对方即协议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 实际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留置货物价值超出了债权金额, 实际承运人应该对其留置过当部分货物损失负担赔偿责任。实际承运人有权留置部分对应货物损失, 应该由截留运费和其她费用中间无船承运人负担赔偿责任。货主或收货人作为原告坚持仅起诉实际承运人, 经过审理, 承运人行使留置权没有过当部分货物损失, 不应由实际上承运人负担赔偿责任, 应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并通知其向有过失中间无船承运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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