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相关XXXX有限企业
之
股权回购协议
(该协议模板适适用于以股权回购方法作为退出路径契约型私募基金, 在投资同时将股权回购协议作为抽屉协议进行保障)
目 录
一、 定义 4
二、 股权回购背景情况 5
三、 股权回购前提条件 5
四、 股权回购推行 6
五、 股权回购价款 6
六、 股权回购价款支付 7
七、 股权交割 8
八、 各方陈说与确保 8
九、 提前回购情形 9
十、 保密 10
十一、 通知 11
十二、 协议解除和终止 12
十三、 违约责任 13
十四、 争议处理 13
十五、 其她事项 14
相关XXXX有限企业
之
股权回购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月 日在连云港市签署:
甲方: XXXX有限企业(目标企业)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股权回购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丙方: (目标企业股东)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丁方: (股权出让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甲方为依据中国法律法规依法注册、 成立并正当存续有限责任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 。甲方为本协议中目标企业。
2. 乙方为依据中国法律法规依法注册、 成立并正当存续有限责任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 。乙方为本协议中股权回购方。
3. 丙方为依据中国法律法规依法注册、 成立并正当存续有限责任企业, 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 。丙方为目标企业原股东。
4. 丁方为依据中国法律法规依法注册、 成立并正当存续有限责任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 。丁方为目标企业新进股东, 同时也是本协议中股权转让方。
甲乙丙丁四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相关XXXX有限企业之增资协议书》, 为保障丁方在投资期满后安全退出和目标企业国有资产安全性, 本着平等互利标准, 各方经过友好协商, 就《相关XXXX有限企业之增资协议》推行后丁方转让目标企业股权、 乙方回购丁方转让目标企业股权事宜, 达成以下协议, 供各方共同遵守实施:
一、 定义
1.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含有以下含义:
各方: 目标企业(甲方)、 股权回购方(乙方)、 目标企业股东(丙方)、 股权出让方(丁方);
目标企业: XXXX有限企业;
股权回购方: ;
股权出让方: ;
本协议: 《相关XXXX有限企业之股权回购协议》;
《增资协议》: 《相关XXXX有限企业之增资协议书》;
增资基准日: 指各方一致确定丁方原增资扩股基准日, 为: 年 月 日。
股权回购基准日: 指自丁方出资资金支付到目标企业银行账户之日起算届满60个月对应日。
元: 人民币元。
2. 本协议条款标题仅为了方便阅读, 不应影响对本协议条款了解。
二、 股权回购背景情况
1. 甲乙丙丁四方已于 年 月 日签署了《增资协议》, 各方约定丁方经过增资方法进入目标企业, 增加注册资本金额为人民币 元, 全部由丁方一次性认购(并将目标企业增资募集所得全部资金用于 项目), 投资期为五年, 丁方在五年后经过股权转让方法退出。
2. 丁方按《增资协议》推行出资义务并登记成为目标企业股东后, 乙方依法持有目标企业 %股权, 丙方依法持有目标企业 %股权, 丁方依法持有目标企业 %股权。
3. 乙方作为目标企业实际控制人, 为确保《增资协议》推行完成并投资期满后, 丁方能够顺利经过股权转让方法从目标企业退出, 各方协商同意在丁方五年投资期满后, 由乙方经过股权回购方法一次性回购丁方持有目标企业全部股权。
三、 股权回购前提条件
1. 目标企业、 乙方董事会、 股东会经过相关签署本协议决议;
2. 本协议签署及推行已取得目标企业、 乙方决议机构审批和许可;
3. 本协议各方已签署《增资协议》并生效;
4. 丁方已按《增资协议》约定完成出资;
5. 丁方已登记成为目标企业股东;
6. 丁方出资期限已届满60个月, 自丁方出资资金支付到目标企业银行账户之日起算;
7. 丁方股东会决议经过相关要求乙方回购丁方持有目标企业全部股权事项。
(股权投资方法通常为股权转让或增资, 这里采取是增资方法。
在这里, 投资方采取是明股实债投资手法, 所以怎样能够将投资取得股权在投资期满后顺利变现是关键, 通常投资方都会采取股权转让方法要求目标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投资期结束后进行回购。因为股权回购事宜并非当期即可实现事项, 而是对于未来某个时间节点应该发生股权回购交易事实进行提前约定, 所以, 前提条件约定应该尽可能细致, 以降低因未来一段时间内不可期风险发生时, 有足够应对方案, 保障股权回购得以实施。
因股权回购在整个投资步骤中属于最终一步操作, 其达成有赖于前期各个步骤有序推进和完成, 先决条件部分其实就是前期各个步骤逐一实现。
值得关注是, 在目标企业为国资企业时, 投资方案需经过其集团总部甚至地方国资管理部门审批, 为防范政策变更风险, 从投资人角度看, 股权回购方案也应经过其上级国资管理部门授权认可。)
四、 股权回购推行
1. 自丁方出资资金支付到目标企业银行账户之日起算届满54个月后, 或者本协议约定提前回购发生后, 丁方向目标企业及乙方发送书面股权回购通知书, 乙方在收到股权回购通知书后 日内开始开启、 组织并在丁方出资资金支付到目标企业银行账户之日起算届满60个月前, 或者提前回购发生后60日内完成股权回购及回购款支付等全部工作, 该等工作包含但不限于: 目标企业以及乙方形成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 委托中介结构对目标企业进行审计资产评定工作(如需); 以及推行对应内部决议、 上级国家出资企业审批(如需)、 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如需)程序、 涉税事项处理、 全部股权回购价款支付等。
2. 乙方应在丁方出资资金支付到目标企业银行账户之日起算届满60个月, 或者提前回购发生后60日内时一次性向丁方支付全部股权回购价款。如有逾期, 每逾期一日, 按逾期给付金额万分之五标准负担违约金。
3. 丁方在收到乙方全部股权回购价款后30日内配合目标企业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交接等手续, 从而实现丁方全部顺利退出。
五、 股权回购价款
1. 本协议中股权回购价款由两部分组成, 即丁方出资本金及其出资收益。出资收益按下述方法计算:
出资收益=(股权回购基准日目标企业净资产-增资基准日目标企业净资产)*丁方持股百分比
2. 乙方承诺经过对目标企业经营管理保障股权回购基准日目标企业净资产在增资基准日目标企业净资产基础上保持每年连续增加, 年增加率不低于 %。丙方对此认可并无异议。
3. 各方一致认可并同意:
3.1 乙方按投资年度每年度分期预先支付股权回购款中出资收益部分给丁方。支付期限为投资年度届满后3日内。投资年度自丁方股权出资资金支付至目标企业银行账户之日起计算每满12个月对应日为一个投资年度, 如丁方股权出资资金支付至目标企业银行账户之日为12月28日, 则至12月27日为第一个投资年度, 至12月27日为第二个投资年度, 以这类推。
3.2 为简化计算, 前四个投资年度出资收益暂按出资本金乘以每投资年度 %净收益率计算, 最终一个投资年度出资收益及整体出资收益在股权回购时合并按本协议约定一并清算。
4. 乙方应于第一年投资年度届满后 日内向丁方支付第一笔股权回购溢价款, 即计出资本金乘以 , 计 元, 以这类推, 以后每一笔股权回购溢价款支付时间为对应投资年度届满后 日内, 在丁方出资期满60个月后, 剩下股权回购价款由乙方在回购丁方持有目标企业全部股权时一并结算并支付给丁方。
5. 如乙方支付股权回购价款逾期, 乙方除负担违约金外, 另按实际占用丁方股权回购价款期间向丁方支付股权回购价款资金成本, 即自丁方实际出资日起至丁方实际收回全部出资本金之日止, 资金成本标准为按年化 %计算利息。
6. 如乙方回购股权时股权回购价格需以有权部门核准或立案目标企业资产评定价格为依据, 则由目标企业或乙方委托专业资产评定机构对目标企业资产进行评定并报有权部门核准或立案, 由目标企业或乙方负担对应审计、 资产评定费用。
7. 本条股权回购价款为非含税价, 如丁方投资期满退出时股权回购包含税金缴纳, 则对应税金由乙方负担。
(这里说一下近期财税140号文对私募基金操作手法上影响。
12月2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140号《相关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通知》(简称140号文), 明确“保本收益、 酬劳、 资金占用费、 赔偿金”收入属于在协议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投资收益, 即保本类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同时要求,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上述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收入, 不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 保本型产品需要征收增值税, 而明股实债就是一个经典保本操作, 这对管理人及投资方而言, 税负缴纳无疑增加了其投资成本。提议将投资固定收益部分以对赌条款方法形成抽屉协议, 在正式基金协议中不要约定保本条款, 也不要约定固定投资收益字样。
对赌协议相对方以目标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主, 不宜将目标企业设置为相对方, 能够引入第三方担保作为增信方法。)
六、 股权回购价款支付
1. 在丁方投资期内,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立刻、 足额向甲方支付股权回购价款。
2. 在投资期满后, 乙方应在约定时限内立刻完成股权回购全部工作, 并一次性向丁方支付全部剩下股权回购价款。支付方法为银行转账。
3. 股权回购价款全部支付至以下账户或者丁方到时另行书面通知其她银行账户: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七、 股权交割
1. 工商(市场监督)部门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由目标企业安排专员负责办理, 乙方、 丙方、 丁方负责配合。
2. 丁方在收到乙方支付全部股权回购价款后30日内向目标企业、 乙方提交全部股权转让、 工商变更登记资料, 即视为交割完成。
3. 丁方退出目标企业后, 目标企业全部债权债务与丁方无关, 由目标企业、 乙方、 丙方负担并处理, 如丁方由此而负担对应责任或发生损失, 丁方有权向目标企业、 乙方、 丙方追偿。
(在股权回购协议中应该明确债权债务负担问题, 最好能够约定一个具体日期作为股权交割日, 便于债权债务责任划分。)
八、 各方陈说与确保
本协议中各方陈说并确保以下:
1. 各方陈说和确保事项均是真实、 完整和正确, 不存在误导、 欺骗、 隐瞒成份;
2. 各方均为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置并存续企业, 拥有独立经营、 分配、 管理其全部资产权利;
3. 含有签署本协议所需全部权利、 授权和同意, 而且含有充足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全部权利、 授权和同意;
4. 本协议生效后即对本协议各方含有约束力, 各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推行对应义务;
5. 不管是本协议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推行, 均不会抵触、 违反或违反其营业执照、 章程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同意, 或其为签约方任何协议或协议任何要求;
6. 不存在与本协议要求事项相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协议或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已发生或潜在诉讼、 仲裁、 行政方法等;
7. 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与本协议约定交易相关任何政府部门全部文件, 而且先前向她方提供文件均不包含对关键事实任何不真实陈说或忽略陈说而使该文件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正确关键事实。
九、 提前回购情形
1. 本协议各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时, 乙方丁方能够提前进行股权回购。
2.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 丁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回购, 如丁方要求提前回购, 乙方应提前实施回购并在60日内完成回购及股权回购价款全额支付:
2.1 《增资协议》在丁方完成全部出资并依法成为目标企业股东后解除;
2.2 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按期支付股权回购价款, 经丁方书面通知乙方后30日内仍未完成支付;
2.3 目标企业违反《增资协议》约定将丁方出资资金用作除投资项目以外其她用途, 经丁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未更正;
2.4 未事先取得丁方同意, 目标企业发生对股权回购有重大影响股权变动(股权转让、 增资、 减资)、 重大投资、 担保事项(年度累计超出万元投资、 担保事项);
2.5 未事先取得丁方同意, 目标企业将投资项目对外进行转让或进行抵押、 质押等可能对目标企业资产产生重大影响行为;
2.6 目标企业或乙丙方阻碍丁方行使股东权利以及《增资协议》约定其她权利, 经丁方书面通知目标企业后15日内目标企业或乙丙方仍未更正, 造成丁方不能够行使对应权利;
2.7 目标企业未能按《增资协议》约定向丁方提交对应财务报表、 相关目标企业运行情况汇报等其她文件, 经丁方书面通知目标企业后15日内目标企业仍未提交;
2.8 目标企业发生合并、 分立、 债务重组、 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未经丁方同意;
3. 前述协商一致达成提前回购, 股权回购价款根据下列方法计算:
股权回购价款=出资本金+按出资本金乘以每投资年度 %净收益率计算收益;
收益计算期间自出资款支付至目标企业银行账户之日至全部股权回购价款支付给丁方之日。
4. 前述除第1款协商一致达成提前回购以外情形造成提前回购, 除按前述第3款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外, 另违约方须向丁方负担出资款总额10%违约金。
5. 如本协议约定投资期满或出现提前回购情形时, 乙方未能按约推行回购义务(包含但不限于乙方主观不愿意回购以及因国家法规、 政策改变造成乙方实际不能推行回购义务或其它情形), 则丁方有权经过以下方法从目标企业退出:
5.1 丁方将持有目标企业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乙丙方在此情形下均放弃优先受让权;
5.2 丁方经过目标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方法从目标企业退出。乙丙方在此情形下均应主动出具对应协议、 股东会决议及其它文件。该等协议、 决议、 文件等应在丁方通知后10日给予对应原件及必需份数。
如丁方在上述情形下不管是否经过上述两种方法退出, 甲乙丙三方均须主动配合丁方实施上述方案来实现丁方从目标企业退出, 并目标企业、 乙丙方对丁方未能按时退出而发生一切费用负担损失赔偿责任, 包含但不限于资金占用期间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 因实施股权转让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而聘用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服务而发生费用、 因实施股权转让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而增加丁方管理成本费用、 违约金等。
6. 如目标企业及乙丙方不配合丁方实施上述方案, 则丁方有权向本协议中争议处理机构请求乙方一次性向丁方支付等值于本协议中第五条第1款约定全部价款, 在全部价款支付后, 视为丁方持有目标企业全部股权已转让给乙方。
7. 如丁方向第三方转让取得股权回购价款加上投资期间丁方已取得股权回购价款、 目标企业分红及利润(如有)之总和小于本协议第五条第1款约定股权回购价款, 则差额部分由乙方以现金方法在丁方股权变更之日一次性支付给丁方。
8. 依据前述第6、 7款约定, 到时如按本协议第五条第1款约定计算股权回购价款总额小于丁方出资本金及其按年化6%计算复合收益累计金额, 则乙丙方负担补足义务。
(同先决条件, 约定提前履约事项是为防范在先期操作各个步骤发生了可预见不可继续推行风险点, 这要求在协议签署时尽可能地考虑到投资期内可能发生各类阻碍履约风险点, 通常包含政策风险、 相对方恶意违约、 不可抗力等, 能够经过要求提前履约或负担违约责任方法保障守约方权益。)
十、 保密
1. 不管何时, 各方须对另一方及共同商业秘密资料(简称“保密资料”)保密, 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一方向其关联方、 管理人、 投资人以及其本身及关联方、 管理人或投资人董事、 雇员、 代理或专业顾问披露, 或者依据法律法规、 政府法令披露除外), 不得为本协议之外目利用或披露该等保密资料。任一方向其关联方、 管理人、 投资人以及其本身及关联方、 管理人或投资人董事、 雇员、 代理或专业顾问披露, 应确保上述全部主体均应相同地实施本协议相关保密约定, 且该方对上述主体保密义务向另一方负担连带责任。
2. 保密期限为本协议使用期内及其后五年期限。
3. 保密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3.1 本项目相关各方主体经营管理信息及相关信息;
3.2 本协议推行过程中产生全部协议、 协议、 文件及其相关资料;
3.3 本协议推行过程中产生申报资料及其信息;
3.4 本协议推行过程中产生主管部门文件及其信息;
3.5 一方采取保密方法资料。
4. 保密资料不包含以下各项:
4.1 事先获本协议对方书面同意可披露资料;
4.2 非因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而为公众所知资料;
4.3 依据正在施行法律、 法规要求、 或有司法管辖权法院、 或者有正当授权主管政府机关或监管机构要求而必需对外披露资料。
5. 任何一方如违反上述保密义务, 须赔偿由此而造成协议其她方损失。
十一、 通知
1. 本协议项下发出一切通知、 请求、 要求及其她通讯均应采取以下形式进行传达, 并在下列日期被视为已经送达:
1.1 假如是专员送交, 则在送交当日被视作已经送达;
1.2 假如经过邮政EMS等特快专递且发往本协议以下约定地址和收件人, 则在付邮后第3个工作日被视作已送达, 如收件人之前已经签收, 则以实际签收时间为送达时间; 不管该邮政EMS特快专递收件人是否是收件人本人收取、 或者拒收、 或者退回;
1.3 假如是经过电子邮件方法发送或抄送到本协议以下约定电子邮件地址, 则以电子邮件发出时间作为送达时间; 但该接收方电子邮件系统在邮件发送后因系统错误立刻向发件方发送了退件通知除外;
1.4 给一方通知, 应发送至本协议以下地址(或一方按本协议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其她地址):
甲方:
地址:
电话:
电子邮件:
收件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电子邮件:
收件人:
丙方:
地址:
电话:
电子邮件:
收件人:
丁方:
地址:
电话:
电子邮件:
收件人:
2. 任一方上述信息发生变更, 应在变更后5日内书面通知她方; 未立刻书面通知, 由此造成一切不利后果均由该方自行负担。
十二、 协议解除和终止
1. 下列任何一个情形发生, 本协议解除:
1.1 各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1.2 因任一方违约, 她方提出解除协议;
1.3 法律要求其她情形。
2. 本协议相关协议解除和终止、 违约救助、 清算、 争议处理等条款在本协议解除、 终止后保持有效。
十三、 违约责任
1. 任一方违约应赔偿由此造成她方损失并负担其它违约责任。
2. 任一方未全方面推行本协议,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未按期足额给付款项, 每逾期一日按万分之五标准负担违约金; 逾期推行行为义务, 每逾期一天按2万元标准负担违约金。
3. 如发生目标企业破产、 破产重整、 解散、 清算等特殊情形造成丁方不能经过上述股权转让、 降低注册资本方法从目标企业退出, 丁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收到丁方股权回购通知书后先行向丁方一次性支付本协议中第五条第1款约定全部股权回购价款。在目标企业清算完成并丁方取得对应资产后5日内, 丁方将取得对应资产扣除损失费用后一次性全部支付给乙方。
4.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 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包含但不限于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判定费、 评定费、 公证费、 拍卖费、 交通差旅费、 律师费、 担保费、 诉讼费等费用。
5. 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要求某项权利并不组成对该项权利或其她权利放弃, 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要求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深入继续行使该项权利或其她权利。
十四、 争议处理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因本协议推行发生争议, 均应首先经过友好协商方法处理, 协商不成, 由 仲裁裁决。仲裁根据到时有效仲裁规则实施;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也能够约定法院, 不过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 提议还是经过商事仲裁进行裁决, 在效率上更高)
十五、 其她事项
1. 本协议及其附件是各方相关本协议所包含事宜所形成全部协定, 应替换各方在以前经讨论、 谈判、 协商所形成相关此事宜全部决定(不管书面或口头形式), 假如以前决定与本协议条款发生矛盾, 以本协议为准。
2. 本协议如有任何部分条款无效并不会致本协议任何其它部分或全部无效。一旦有任何部分被认为无效, 则本协议其它部分仍应被充足推行; 但假如本协议主体条款无效造成本协议根本无法实施情形除外。
3. 如本协议中相关乙方推行回购义务约定被认定无效而造成乙方在本协议约定情形发生时不能推行回购义务, 目标企业及乙方应负责补充、 完善对应股权回购审批、 同意程序。如目标企业、 乙方怠于推行对应后续报批程序而造成丁方不能立刻从目标企业退出, 则丁方有权向本协议中争议处理机构请求乙方一次性向丁方支付等值于本协议中第五条第1款约定价款, 在全部价款支付后, 视为丁方持有目标企业股权已转让给乙方。
4. 本协议未尽事宜, 各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5.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 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八份, 各方各执两份。
6. 本协议附件作为本协议一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具体附件为:
1) 《相关XXXX有限企业之增资协议书》;
2) 目标企业、 乙方董事会、 股东会决议文件;
3) 目标企业、 乙方上级国家出资企业、 国资监管机构相关同意目标企业、 乙方签署、 推行本协议审批、 同意文件。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 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相关XXXX有限企业之股权回购协议》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月 日
丁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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