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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设备采购
协议条款及前附表
协议条款及前附表
目 录
序号 标题
1.定义………………………………………………………………………………… 28
2.起源地……………………………………………………………………………… 28
3.技术规格…………………………………………………………………………… 28
4.专利权……………………………………………………………………………… 29
5.包装要求 ………………………………………………………………………… 29
6.包装标志 ………………………………………………………………………… 29
7.装运条件 ………………………………………………………………………… 29
8.装运通知 ………………………………………………………………………… 30
9.保险………………………………………………………………………………… 31
10.付款 ……………………………………………………………………………… 31
11.伴随服务 ………………………………………………………………………… 31
12.质量确保 ………………………………………………………………………… 32
13.检验………………………………………………………………………………… 32
14.索赔 ……………………………………………………………………………… 32
15.卖方履约延误 …………………………………………………………………… 33
16.误期赔偿 ………………………………………………………………………… 33
17.不可抗力…………………………………………………………………………… 33
18.税费………………………………………………………………………………… 34
19.履约确保金………………………………………………………………………… 34
20.争端处理………………………………………………………………………… 34
21.违约终止协议……………………………………………………………………… 35
22.破产终止协议……………………………………………………………………… 35
23.便利终止协议……………………………………………………………………… 35
24.转让和分包………………………………………………………………………… 36
25.适使用方法律…………………………………………………………………………… 36
26.协议生效…………………………………………………………………… 36
27.主导语言…………………………………………………………………… 36
28.协议修改…………………………………………………………………… 36
协议条款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 容
10.4
付款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1)预付款; 在签署协议和收到收据及相等金额银行保函后二十八(28)天
内支付协议总价 %;
(2)交货付款: 收到货物并根据10.2条要求提交所需单据后支付协议价
%; 及
(3)最终验收付款: 对应交货最终验收合格证发出后二十八(28)天支付剩
余协议价 %货款。
协议条款
1.定义
本协议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 “协议”系指买卖双方签署、 协议格式中载明买卖双方所达成协议, 包含全部附件、 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组成协议全部文件。
(2) “协议价”系指依据协议要求卖方在正确地完全推行协议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价格。
(3) “货物”系指卖方依据协议要求须向买方提供一切材料、 设备、 机械、 仪表、 备件、 工具和/或其它材料。
(4) “服务”系指依据协议要求卖方负担与供货相关辅助服务, 比如运输、 保险以及其它伴随服务, 比如安装、 调试、 提供技术援助、 培训和协议中要求卖方应负担其它义务。
(5) “买方”系指前附表中所述购置货物和服务单位。
(6) “卖方”系指前附表中所述提供货物和服务企业或实体。
(7) “项目现场”系指协议条款前附表中指明地点。
(8) “天”指日历天数。
2.起源地
2.1 本协议项下所提供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要求合格国家和地域。
2.2 本条所述“起源地”系指货物开采、 生长, 生产地或提供服务起源地。经过制造, 加工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关键元部件而形成产品均可称为货物, 商业上公认新产品是指在基础特征、 目或功效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分产品。
2.3 货物和服务起源地有别于卖方国籍。
3.技术规格
3.1 交付货物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要求技术规格以及所附技术规格响应表(假如有话)相一致。
3.2 除技术规格另有要求外, 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4.专利权
4.1 卖方应确保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 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起诉。
5.包装要求
5.1 除协议另有要求外, 卖方提供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方法进行包装, 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 防潮、 防震、 防锈和防野蛮装卸, 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5.2 每—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具体装箱单和质量证书。
6.包装标志
6.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四侧用不褪色油漆以醒目汉字字样做出
下列标识:
(a) 收货人:
(b) 协议号:
(c) 唛头:
(d) 收货人代号:
(e) 目地:
(f) 货物名称、 品目号和箱号:
(g) 毛重/净重: kg
(h) 尺寸(长×宽×高, 以厘米或cm计):
6.2 假如每件包装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两侧用汉字和合适运输标识, 标明“重心”和“吊装点”, 方便装卸和搬运。依据货物特点运输不一样要求, 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 “请勿倒置”、 “防潮”等字样和其她合适标志。
7.装运条件
7.1 假如是从国外供给货物:
7.1.1 卖方应负责安排订舱位、 运输和支付运费, 以确保根据协议要求交货期交货。
7.1.2 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7.1. 3 承运船只应来自世界银行采购指南中要求合格国家, 或经过航运公会, 但航运公会大多数航运企业应来自上述合格国家。
7.1.4 目港/项目现场在协议条款前附表中有要求。
7.2 假如是从中国供给货物:
7.2.1 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 但买方支付运费。
7.2.2 相关运输部门出具收据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7.3 卖方装运货物不应超出协议要求数量或重量。不然, 卖方应对超交数量或重量而产生一切后果负责。
8.装运通知
8.1 假如是从国外供给货物:
8.1.1 卖方应在协议要求装运日期之前, 即海运前二十八(28)天或空运前十四(14)天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协议号、 货物名称、 数量、 箱数、 总毛重、 总净重、 总体积(立方米或m3)和在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 同时, 卖方应用航空挂号信把具体货物清单一式五份, 包含协议号、 货物名称、 规格、 数量、 总毛重、 总净重、 总体积(立方米或m3)、 每箱尺寸(长X宽X高)、 单价、 总金额、 启运口岸、 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 储存中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8.1.2 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成后二十四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协议号、 货物名称、 数量、 总毛重、 总体积(立方米或m3)、 发票金额、 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假如每个包装箱重量超出20吨或体积达成或超出长12米(m), 宽2.7米(m)和高3米(m), 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 易燃品或危险品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8.2 假如是从中国供给货物:
8.2.1 卖方应在协议要求装运日期之前十四(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协议号、 货物名称、 数量、 箱数、 总毛重、 总体积(立方米或m3)和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 同时, 卖方应用挂号信把具体货物清单一式四份, 包含协议号、 货物名称、 规格、 数量、 箱数、 总毛重、 总净重、 总体积(立方米或m3)、 每箱尺寸(长×宽×高)、 单价、 总金额、 启运口岸、 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 储存中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
8.2.2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协议号、 货物名称、 数量、 毛重、 体积(立方米或m3)、 发票金额、 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假如每个包装箱重量超出20吨(t)或体积达成或超出长12米(m), 宽2.7米(m)和高3米(m), 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 易燃品或危险品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8.2.3 在出厂价协议项下, 假如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 使买方不能立刻办理保险, 由此而造成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9.保险
9.1 以出厂价、 仓库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签署中国供货协议, 其保险将由买方办理, 保险范围应包含卖方装运全部货物; 全部其它情况将由卖方办理货物在运抵目港/项目现场途中保险, 保险应以人民币根据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办理“一切险”。
10 .付款
10.1 本协议以人民币付款。
10.2 卖方应根据双方签署协议要求交货。交货后卖方应把下列单据提交给买方, 买方按协议要求审核后付款;
1.相关运输部门出具收据;
2.发票;
3.装箱单;
4.制造厂家出具质量检验证书和数量证实书;
5.验收证书。
10.3 卖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运完成后四十八(48)小时内将上述10.2条要求除第5项外单据航寄给买方。
10, 4 买方将按“协议条款前附表”要求付款计划安排付款。
11.伴随服务
11.1 除协议条款前附表中另有要求外, 只应要求卖方提交所供货物技术文件。应包含对应每一套设备和仪器汉字技术文件, 比如; 产品目录、 图纸、 操作手册、 使用说明、 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在协议生效后五十六(56)天内寄给买方。另外一套完整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1.2 如协议条款前附表中有具体要求, 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 货物现场安装和开启监督;
(2)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工具;
(3) 在双方约定一定时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 维修, 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去卖方在质量确保期内所负担义务。
(4) 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安装、 开启、 运行、 维护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3 除协议条款前附表中另有要求外, 伴随服务费用应含在协议价中, 不单独进行支付。
12.质量确保
12.1 卖方应确保所供货物是全新、 未使用过, 是最新或最流行型号和用一流工艺生产, 并完全符合协议要求质量、 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应确保其货物在正确安装、 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 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含有满意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后十二(12)个月质量确保期内, 卖方应对因为设计、 工艺或材料缺点而产生故障负责。
12.2 依据当地商检局或相关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确保期内, 假如货物数量、 质量或规格与协议不符, 或证实货物是有缺点, 包含潜在缺点或使用不符合要求材料等, 买方应立刻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确保下索赔。
12.3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应无偿维修或更换有缺点货物或部件。
12.4 假如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没有填补缺点, 买方可采取必需补救方法, 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负担, 买方依据协议要求对卖方行使其她权力不受影响。
13.检验
13.1 在交货前, 制造商应对货物质量、 规格、 性能、 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具体而全方面检验, 并出具—份证实货物符合协议要求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所需要文件组成部分, 但不能作为相关质量、 规格、 数量或重量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13.2 货物运抵现场后, 买方应向当地商检局或相关部门申请对货物质量、 规格、 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 并出具检验证书。
14.索赔
14.1 买方有权依据当地商检局或相关部门出具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但责任由保险企业或运输部门负担除外。
14.2 在协议第12条要求检验期和质量确保期内, 假如卖方对差异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 卖方应根据买方同意下列一个或多个方法处理索赔事宜:
(1)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协议要求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 并负担由此发生一切损失和费用, 包含利息、 银行手续费、 运费、 保险费、 检验费、 仓储费、 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其它必需费用。
(2) 依据货物低劣程度、 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金额, 经买卖双方约定降低货物价格。
(3) 用符合协议要求规格、 质量和性能要求新零件、 部件和/或设备
(3) 用符合协议要求规格、 质量和性能要求新零件、 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点部分和/或修补缺点部分, 卖方应负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 卖方应按协议第12条要求, 对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质量确保期。
14.3 假如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 卖方未作回复, 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收。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或买方同意视为已被卖方接收。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或买方同意视为已被卖方接收。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或买方同意同意, 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履约确保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5.卖方履约延误
15.1 卖方应根据“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要求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5.2 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 将受到以下制裁: 没收履约确保金, 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协议。
15.3 在推行协议过程中, 假如卖方可能碰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情况时, 应立刻以书面形式将拖延事实, 可能拖延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 应立刻对情况进行评价, 并确定是否经过修改协议, 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6.误期赔偿
16.1 除协议第17条要求外, 假如卖方没有根据协议要求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协议项下其她补救方法, 赔偿费按每七天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百分之零点五(o.5%)计收, 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不超出误期货物或服务协议价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7)天计算, 不足七(7)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成误期赔偿最高限额, 买方可考虑终止协议。
17.不可抗力
17.1 尽管有协议条款第15条、 16条和21条要求, 假如卖方因不可抗力而造成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推行协议义务话, 不应该被没收履约确保金, 也不应该负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协议责任。
17.2 本条所述“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 不可预见事件, 但不包含卖方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含, 但不限于: 战争、 严重火灾、 洪水、 台风、 地震以及其它双方约定事件。
17.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卖方应立刻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 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推行协议义务, 以及寻求采取
合理方案推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其她事项。假如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连续超出一百二十六(126)天, 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在合理时间内达成深入推行协议协议。
18.税费
18.1 中国政府依据现行税法要求对买方征收与本协议相关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8.2 中国政府依据现行税法要求对卖方征收与本协议相关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18.3 在中国境外发生与本协议实施相关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19.履约确保金
19.1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告书后二十八(28)天内, 经过中国一家银行或买方可接收外国银行, 以银行保函形式向买方提供相当于协议总价百分之十(10%)履约确保金。履约确保金使用期到货物确保期期满时止。
19.2 卖方提供履约确保金应按招标文件所附格式或买方可接收其她格式提供, 与此相关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19.3 如卖方未能推行协议要求任何义务, 买方有权从履约确保金中得到赔偿。
20.争端处理
20.1 买卖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 处理在实施本协议中所发生或与本协议相关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二十八(28)天内仍不能处理, 双方应将争端提交相关省、 市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委寻求可能处理措施。假如提交相关省、 市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委后二十八(28)天内仍得不四处理, 则应提请仲裁。
20.2 仲裁应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1) 假如是中国协议(即买方与中国卖方签署协议), 仲裁应由双方约定仲裁委员会依据其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或
(2) 假如是涉外协议(即买方与国外卖方签署协议), 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进行仲裁。
20.3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 对双方均含有约束力。
20.4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20.5 在仲裁期间, 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 本协议其它部分应继续实施。
21.违约终止协议
21.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任何补救方法不受影响情况下, 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 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
(1) 假如卖方未能在协议要求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或
(2) 假如卖方未能推行协议要求其它任何义务。
(3) 假如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协议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 定义以下: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 给予、 接收或索取任何有价值东西来影响公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协议实施过程中行为; 和
“欺诈行为”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协议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 损害买方利益, 包含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和以后), 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 剥夺买方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取得权益。
21.2 假如买方依据上述第21.1条要求, 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协议, 买方能够依其认为合适条件和方法购置与未交货物类似货物, 卖方应对购置类似货物所超出那部分费用负责。不过, 卖方应继续实施协议中未终止部分。
22.破产终止协议
22.1 假如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协议而不给卖方赔偿。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 任何行动或补救方法权力。
23.便利终止协议
23.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本身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协议, 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协议是出于买方便利, 协议终止程度, 以及终止生效日期。
23.2 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货物, 买方应按原协议价格和条款给予接收。对于剩下货物, 买方可:
(1) 让任一部分根据原来协议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 和/或
(2) 取消该剩下货物, 并按双方约定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材料和部件费用。
24.转让和分包
24.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 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推行协议义务。
24.2 如投标书中没有明确分包协议, 在本协议签约前, 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协议中所分包全部分包协议, 不管原投标书或以后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卖方推行本协议责任和义务。
25.适使用方法律
25.1 本协议应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26.协议生效
26.1 本协议应在双方签字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供履约确保金后生效。
27.主导语言
27.1 本协议一式两份, 以汉字书就, 双方各执一份。
28.协议修改
28.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 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一部分情况之外, 本协议条件不得有任何改变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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