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室外管网工程施工承包协议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章 协议协议书
发包人(又称甲方):
承包人(又称乙方):
为深入明确发承包双方责任、 权利、 义务, 保障双方利益, 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友好协商, 在自愿以及完全清楚并了解本协议条款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当地相关要求及本协议工程实际情况, 于 年 月 日在发包人所在地 签署本协议。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室外管网工程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给水消防、 雨污排水、 强弱电路灯监控管网(详见图纸)。
1.3.1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 结合现场实际施工需要, 负责组织本工程施工、 供货、 维护、 完工验收、 修补、 保修和工程服务等工作。
1.3.2 发包人有权依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承包人工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增加或降低工程范围等), 由此而引发协议价款调整, 按协议相关要求实施, 承包人不得所以而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任何形式赔偿。
2. 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法
2.1 本协议工程承包范围: 图纸所包含室外管网工程内容。本工程性质为交钥匙承包工程, 其中综合单价均为完成工程完工验收并合格固定综合单价。
2.2 承包人应做好协议工程范围内供货、 施工、 维护、 验收、 保修、 工程服务等工作。具体包含: 给排水管网、 给水消防管网、 强弱电管网、 路灯监控管网铺设及配套设施施工等。(施工过程中产生多出土方堆放于发包方厂区内, 具体地点由发包方指定, 堆放后按发包方要求整平)
2.3 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和发包人直接供货(简称甲供)材料设备均不属于承包人承包范围, 但承包人应推行现场总包管理和总包配合责任及义务。
2.4 承包人愿意接收发包人相关发包人专业分包、 发包人指定分包、 甲供和甲指乙供材料设备范围划分和安排, 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这种范围调整、 界定和变更。
2.5 本工程采取总承包方法, 包人工、 包材料(发包人供货材料除外)、 包机械、 包工期、 包质量、 包安全、 包检验、 包调试、 包维护、 包验收合格。本协议保修期按协议文件之《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实施。
3. 协议工期:
3.1 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
3.2 完工日期为 年 月 日
3.3 协议总工期累计为 日历天, 即确保在 年 月 日前完成, 如实际开工日与本协议确定开工日不一致时, 各节点工期顺延, 实际开工日以发包人书面确定承包人进场开工日为准。
3.4 项目总工期及具体工期安排按发包人和监理同意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协议要求实施。如因承包人原因, 造成上述工期不能实现, 工期每延误, 给发包方造成损失, 乙方负全部责任; 发包方有权另行分包, 承包方无权干扰。
3.5 除非协议已经有其她要求外, 承包人不应以项目报批报建手续不全、 民扰、 交通困难、 现场及周围环境、 政府和行业检验及管理、 本项目庆典和会议及活动等原因为由提出多种形式工期和费用索赔要求
4. 质量标准
4.1 管网工程及配套设施工程要求: 双方约定工程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及行业标准要求。具体要求以下: 给水管材、 消防管材(附检测汇报)达成国家标准要求; 雨污管道、 强弱电管网、 阀门井、 水表井、 检验井、 消防栓等根据设计要求及规范施工, 根据国家规范验收。
4.2 承包人在确保发包人及本协议明确质量标准基础上, 工程质量必需达成合格, 符合国家现行《市政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管道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XLL34-国家标准JBCP50316--和承包单位承诺质量标准。乙方必需严格根据施工图纸、 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工程规范、 规格和标准进行施工, 并接收甲方监督。承包人承诺并确保消防外管网经过当地消防主管部门验收。
4.3 如因工程质量问题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 承包人应负担赔偿责任, 发包人有权保留深入追偿权利。
5. 协议工程量、 协议价款及计价结算方法
5.1 协议工程量均为暂定, 最终止算工程量以发承包双方确定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为准, 工程量根据现场实际施工面积调整工程总价。
5.2 协议总价: 协议总价为: 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 元)。
承包人作为一个有经验承包商, 在投标及签署本协议前已充足了解、 研究并考虑到对承包人施工将会造成多种影响原因和与本工程相关全部费用, 并均已在投标报价和协议计价方法中综合考虑, 不再另行计费。
5.3 此报价应包含本工程所确定工程范围内全部内容, 单价中已包含全部费用(人工、 施工人员保险、 运输费、 水电费、 材料、 施工现场保护、 二次倒运、 机器设备、 施工方法、 安全文明方法、 管理费、 利润、 税金、 总包等施工期间发生全部费用)。各单价分析表中没有列出与本工程相关其它全部费用或超出各单价分析表约定百分比全部费用在综合单价中均已经给予考虑, 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另行支付。工程中所发生水电费由甲方从乙方应得协议价款中代为扣除。
5.4 承包方无条件配合发包方其她工程施工, 保障道路通畅, 确保发包方材料顺利进出, 如因施工而致使其她车辆不能正常通行, 承包方须无条件提供无偿援助, 保障车辆运行。
6. 组成协议文件
6.1 组成并约束双方协议或文件包含:
1、 协议协议书
2、 本协议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3、 本协议通用条款
4、 工程质量保修书
5、 投标书及其附件
6、 施工图纸, 各项技术要求等
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 但如有模棱两可或相互矛盾之处, 以上面所列次序在前者为准。
6.2 在本协议推行期间, 发包人签发多种工作程序及现场管理要求都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对承包人均含有约束力, 承包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程序本身有错误情况除外)或其她要求。如程序本身有错误, 承包人应在收到这些程序后七天内提出书面意见, 不然视为承包人已接收。
7. 协议专用条款与协议通用条款有异时, 以协议专用条款为准。
8. 尽管本协议中有其她要求, 但承包人不应对下列任一个情况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索赔要求:
8.1 一个有经验承包商依据以往施工经验能合理预见到事件;
8.2 一个有经验承包商能合理预见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事件;
8.3 承包人在多个施工过程中受到局部、 较少影响, 或无实质性影响;
8.4 承包人没有有效推行总包管理和配合责任等其她承诺, 造成多种影响
9、 协议份数及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七份, 甲方五份, 乙方 二 份;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第二章 协议条件
协议条件
目 录
一、 协议文件
协议文件及解释次序
二、 双方通常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工作
承包人工作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进度计划
开工及延期开工
暂停施工
工期延误
工期完工
四、 质量与检验
工程质量
五、 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与检验
安全防护
事故处理
六、 协议价款与支付
协议价款及调整
工程预付款
工程量确定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七、 完工验收与结算
完工验收
完工结算
质量保修
八、 违约、 索赔和争议
违约
索赔
争议
协议解除
A.协议通用条款
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协议》(GF—1999—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B.协议专用条款
一、 协议文件
1.协议文件及解释次序
1.1 除本协议协议书另有要求外, 协议文件之间解释次序为: 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对双方有约束力各书面文件如与本协议有异时, 应以本协议为准; 在本协议签署以后对双方有约束力各书面文件之间出现差异时, 以双方共同签字盖章时间在后文件内容为准。
二、 双方通常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工作
1.1 发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发包人将水准点、 坐标控制点提供给承包人, 并于现场书面交验。
(2) 发包人组织有监理、 承包人、 设计及其它相关单位和人员参与对总体图纸会审, 作好会议纪要, 并发放给承包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由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应提前做好准备。
1.2 审核承包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总进度计划及工程进度月报表, 监督检验工程质量、 进度、 安全, 负责设计图纸问题处理、 设计变更签证审核、 工程进度款审核与支付、 组织各阶段工程验收、 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办理完工结算等。
1.3 发包人有权依据施工等实际需要, 对施工现场部署、 设计图纸、 工期和工序等进行变更或调整。
1.4 如承包人不按协议要求进行施工, 发包人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 待整改完成后报发包人和监理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 由此造成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工作
2.1 根据工程常规施工。
2.2 承包人有责任在工程中间验收、 完工验收、 档案验收过程中为发包人提供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与协调服务, 并与发包人一起办理对应手续。
2.3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 依据当地相关要求, 帮助发包人办剪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和直接供货招投标及开工许可证申领事宜。
2.4 承包人应自费雇佣全部职员和劳务人员, 为施工人员和承包人其她人员办理保险, 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或降低根据法律法规承包人应负担义务和责任。除此以外, 承包人还应推行以下职责和义务并负担对应费用:
2.5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承包人都有义务约束和阻止其人员影响发包人正常工作和本项目施工, 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发包人和本项目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不然, 承包人应负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协议款并保留深入追偿权利。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进度计划
1.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 开工前七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
1.2 承包人所报施工总进度计划应该较为具体、 完整并符合发包人工程总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应包含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进退场时间、 预埋预配时间、 配合时间、 完工时间、 各分项工程开始、 完(竣)工和验收时间等。此施工总进度计划一经发包人和监理确定后, 不管是否已发生变更, 承包人都有义务最少应在每个月25日, 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最新、 经过修改、 动态施工总进度计划, 并由其审核立案, 但对于发包人明确要求不得延误阶段性施工目标不得私自更改。
1.3 如工程发生较大调整或发包人和监理明确要求需要提交时,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之日起三日内或按发包人和监理要求, 将最新施工总进度计划给予提交。
1.4 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时,应同时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本工程细化到每个月资金需求计划以及在整个施工期内估计每个月将完成工程产值计划, 并在随即协议期内于每个月25日, 向发包人和监理书面提交经过修改、 最新上述资金需求和工程月产值计划, 由发包人和监理审阅后立案。
1.5 承包人在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时, 还应依据现有协议要求, 单独另附一份更为具体、 完整、 正确由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单位进退场和配累计划, 并在随即协议期内于每个月25日, 向发包人和监理书面提交经过修改、 最新上述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进退场计划, 由发包人和监理审阅后立案。
1.6 承包人应按时提供月度工程施工计划及报表, 该部分计划和报表应包含工程量清单、 工程造价、 施工进度、 质量情况, 以及人力安排、 增加人力起源、 多种材料、 设备用量和消耗等, 同时依据发包人和监理要求提供周计划。月计划须于上一月25日前提供下一个月月计划和上一个月月度汇报; 周计划须在每七天工程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人和监理。
1.7 承包人实际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全部计划和报表以及文件等时间, 均以发包人或监理书面签收为准, 假如承包人不能按协议要求立刻提供协议要求各项计划和报表及工程资料(发包人书面认可特殊情况下延期除外)或虽提供但不符合协议要求, 按人民币100元/天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应严格按协议要求, 按时完成各阶段协议责任和义务。投标文件中所描述全部内容均应满足节点工期及质量标准, 如与之相违,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给予调整。
3.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需暂停施工时, 应该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 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该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 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处理意见后, 能够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发包人不负担承包人损失, 但经发包人书面授权委托人签字确定后工期对应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由承包人负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工期不予顺延。
4.工期延误
4.1 承包人必需按发包人、 监理确定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接收发包人、 监理检验、 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 监理要求提出改善方法, 经监理确定后实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 承包人无权就改善方法提出追加协议价款。
4.2 承包人必需无条件根据本协议约定完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完工。不然负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一切损失和伤害及影响等, 同时每延误1天乙方按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工期延误超出15天, 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已完合格工程量下浮15%结算。
4.3 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发包人有权合理调整施工次序和工期安排, 承包人不应提出异议。
4.4 尽管协议已经有其它要求, 若因承包人工期延误而引发发包人未能准期完工并投入使用, 承包人应负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损失, 发包人有权在任意一次对承包人付款审核中考虑是否扣除该损失, 同时发包人有权保留向承包人深入追偿权利。但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承包人将不负担工期违约责任。假如工期延误是多重原因决定, 应明确各个原因所占比重, 如与发包人相关原因, 每次必需有承包人提出并经发包人书面确定, 不然均与发包人无关。
4.5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其她情况:
项目总工期及具体节点工期安排按发包人和监理同意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协议要求实施。在协议推行过程中, 不管何种原因需要变更总工期及具体节点工期, 必需由发包人、 监理和承包人书面签字确定并加盖三方单位公章后, 方可调整变更。如上述节点工期不能实现, 每延误一天, 乙方按结算总价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6 如属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由承包人提交书面汇报, 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 能够顺延工期。
4.7 假如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滞后于协议要求工期超出15日(含节点工期延误), 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所承包工程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其她单位负责施工, 由此造成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5.工程完工
5.1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承包人应填写工程移交书, 经发包人验收经过并清点、 移交且一切工程资料交接完成后, 视为工程移交完成。承包人逾期未向发包人移交, 造成发包人投产时间延误, 由此而产生费用和责任均由承包人负担。发包人逾期不接收承包人移交已验收合格工程, 责任由发包人负担。
5.2 工程完工验收并达成协议验收要求时, 承包人不得因不合理原因私自延迟或拒绝工程验收交付工作。
5.3 承包人在完工验收经过后28天内向发包人移交完整完工资料及完工图纸四套及对应电子文件资料(含完工资料, 完工图纸均须正确真实地反应实际施工情况)。另外, 承包人应接收发包人委托立刻向市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 属于发包人应提供资料由发包人负责立刻提供给承包人, 由承包人汇总整理后移交档案馆, 承包人未按要求向档案馆移交资料造成损失由责任人负担, 但承包人应有催要义务。
四、 质量与验收
1.工程质量
1.1 工程质量必需达成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统一标准》《市政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管道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XLL34-国家标准JBCP50316--等其她工程包含相关规范及要求以满足发包人依据协议要求对工程质量合理要求, 质量标准为合格。
1.2 承包人应严格按双方协议约定和设计要求, 进行工程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施工中不得弄虚作假、 偷工减料。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 每发觉一次, 承包人必需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 同时应依据所造成后果, 负担补救或返工责任, 产生费用由承包人无条件负担。
1.3 对于发包人和监理认为有必需先做样板分部分项工程, 承包人须在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先做样板经监理及发包人验收经过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如未能按要求先做样板即大面积施工, 监理及发包人有权要求将已施工部位拆除并由承包人负担对应损失。
1.4 发承包双方在实施该条款时, 并不影响协议其它条款实施。任何一方不应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拒绝本条和其它协议条款同时实施。
1.5 依据发包人、 监理或者协议专用条款要求需进行验收, 但未经监理及发包人验收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常规做法除外), 监理及发包人有权要求将已施工部位拆除并由承包人负担对应损失。
1.6 承包人须有完善交接检验制度, 而且签认手续齐全, 不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1.7 承包人不按图纸及相关洽商、 变更施工, 应限期更正, 不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1.8承包人确保工程质量达成协议标准, 因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原因最终未达成协议标准, 承包人按协议相关要求负担违约责任。
五、 安全施工
1.本工程实施定时和不定时相结合安全检验制度, 检验标准为国家现行规范。承包人必需保持常常性例行自检, 对每次检验结果实施公布, 并统计在案。
承包人应全方面遵守国家、 行业及地方政府颁发相关安全文明施工、 环境以及现场管理方面规范、 要求、 条例, 并负责负担因为违反上述方面条款或承包人安全方法不力等引发全部处罚、 责任和费用。协议推行期间, 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承包人维护进入现场全部些人员安全, 承包人全表现场施工人员应无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行为, 发包人或监理可随时检验
本工程所包含施工现场内安全方法费用均已在协议价款中综合考虑, 不再另行计取。
六、 协议价款与支付
1.协议价款及调整
1.1 报价中已经有适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 按报价中已经有项目单价实施; 报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 能够取得发包人同意参考类似项目单价实施; 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项目单价, 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合理价格。。
1.2 总包单位对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总包管理费以及总包施工配合费已在报价中包含, 不再另行计取。
1.3 工程报价, 不受政策性文件、 通货膨胀、 物价上涨等原因改变而调整。
1.4 发包人供给全部材料和设备在施工现场内运输卸货费、 保管费已经包含在报价中, 由承包人负责, 结算时不得另行计算。
1.5 全部签证及变更费用结算均按发包方《签证管理步骤》办理方可生效, 相关工程款支付方可按协议对应付款条款实施。发包人将在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向承包人提供《签证管理步骤》文本。签证是确定工程量依据; 全部签证按附表形式给予签证, 有效签证要有相关资料作为附件, 签证必需经发包人书面授权委托人书面签字方可得到结算, 不然发包人一律不予认可。
1.6 如因承包人所采购土建材料不能满足国家验收标准或协议要求要求时, 发包人有权以专门函件形式主动书面明确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指定品牌进行采购, 承包人同意其价格按发包人确定价格实施。
1.7 在协议实施过程中, 当发包人根据约定已支付完成本协议要求进度款时,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民工工资等纠纷使得发包人被迫产生一切合理支出由承包人负担, 但发包人在发生上述费用和支出前应提前三天通知承包人自行妥善处理, 如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三天内, 承包人仍未能妥善处理, 发包人可自行处理, 承包人应无条件接收和确定发包人处理
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1 工程款支付时间为:
2.2 承包人在申请付款和结算时, 必需根据协议及发包人工作程序要求, 填报相关表格并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供必需支持性文件、 资料和说明。
2.3 任何通知、 证实或支付均不能解除承包人推行协议应负法律责任和义务。
2.4 任何情况下,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开应付款金额国家正规有效发票后方可付款。付款至质保金前一批款时, 承包方须开全额发票给发包方, 发包方方可付款
2.5 结算方法: 除图纸变更外, 标准上不予调整工程价款。变更增加或降低, 按当初投标标价计入调整。
3.采购材料设备
3.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和所使用工艺都应符合协议要求和发包人要求。随时按发包人指令在现场或其它地方进行检验、 测试, 并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样品。
六、 完工验收与结算
32.完工验收
32.2 完工验收程序按通用条款中约定实施。
33.完工结算
33.1 工程含有完工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工程完工验收汇报经发包人认可后, 承包人15日内向发包人递交完工结算汇报及完整结算资料, 甲方收到完整完工结算资料后甲方在7内完成完工结算, 甲乙双方确定最终止算金额后, 发包方在结算审定结束后7日内将工程款付至完工结算款95%, 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
33.7 完工结算条件
(1)完工验收已完成, 存在问题已整改并经验收合格, 立案工作已经过。
(2) 工程实体已交付甲方。
(3)完工图纸和完工资料已按要求提交甲方并验收合格。
34.质量保修
34.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应与本协议协议一并签署和生效。
七、 违约、 索赔和争议
1.违约
1.1 承包人均不得在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前提下将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转让、 转包或分包给她人, 不然承包人向发包人负担协议暂定总价20%违约金, 并赔偿发包人所以产生损失, 同时发包人有权选择中止、 终止推行协议。
1.2 承包人负担违约责任, 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赔偿金额及方法按协议约定, 未有约定, 双方协商。
1.3 发包人对承包人任何罚款和违约金扣除等并不意味着承包人能够不推行完成工程义务, 也不免去承包人推行协议应负担任何义务。
2. 争议
2.1 双方约定, 在推行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双方协商, 协商或调解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3.补充条款:
3.1 承包人应该自费铺设和养护全部必需道路和进出通道, 而且在发包人提出要求时, 拆除上述道路和设施, 恢复原貌。承包人应该许可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单位无偿使用承包人所铺设任何道路, 但这种使用以不得使道路造成不合适损坏或过分妨碍承包人工作为前提。
3.2 承包人应负责对本工程放线, 并做到正确无误。工程各部位位置、 标高、 尺寸正确性, 以及相关必需仪表、 器械和人员也均由承包人负责。假如在工程进展过程中, 发包人和监剪发觉工程某一部分放线、 位置、 标高、 尺寸或校准出现误差,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要求自费校准这些误差, 直到符合协议要求为止。不过, 假如发生这种误差原因是因为发包人提供不正确数据而引发, 应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和监理对任何放线、 测线或标高检验都不减轻承包人为确保这些方面正确所应负责任, 而且承包人要仔细地保护和维护好工程施工所需放线用全部水准标志, 观察杆、 测标及其它事项, 直到发包人同意放弃上述水准标志, 观察杆、 测标及其它事项为止。
3.3 承包人应在各分项工程施工前书面提醒发包人和监理, 表明自己须与相关分包单位查对清楚各专业图纸之间相关联尺寸、 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 了解其在分项工程上特殊要求(如开槽、 预留孔洞、 预埋件等), 并在每次隐蔽工程之前(如浇注混凝土), 请相关分包单位配合确定。因为承包人配合不到位, 造成额外施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4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要求立刻提供相关数据, 并在分包作业面范围就近提供清楚、 正确、 便捷轴线和标高控制线, 预防分包单位出现因轴线尺寸、 标高不清造成差错。如因承包人不提供或提供轴线尺寸、 标高等数据有误, 造成份包单位损失, 必需由承包人负担。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单位假如需要使用现场轴线、 标高, 应与承包人办理轴线、 标高移交、 确定文件。如因分包单位在定位不清楚情况下私自施工, 由此造成损失由分包单位负担。
3.5在协议推行过程中, 承包人人员发生聚众斗殴或有对发包人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等干扰正常秩序行为时, 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退场, 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损失;
3.6协议签署后, 经深入查实承包人不含有工程所要求资质(含总包资质及专承 包资质)
第二章 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确保室外管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能正常使用, 保障发包人正当利益, 维护发包人声誉, 发承包双方经过友好协商, 依据本协议及其她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当地相关要求, 就 质量保修等事宜做出深入约定, 共同签署本工程质量保修书。
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1、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 根据协议和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管理要求以及双方其它约定, 负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2、 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各部位质量问题或其她缺点, 以及因为承包人维修工作造成业主和发包人相关损失, 均属于承包人无偿保修责任范围。
1.3、 因为承包人未按协议、 国家、 地方、 行业要求标准、 规范和设计等要求施工, 或因其采购设备、 材料和构件、 配件质量不合格引发质量问题, 均由承包人负责保修并负担经济责任。
2、 质量保修期
发承包双方依据本协议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她法律、 法规等相关要求, 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以工程经过完工验收, 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发包人, 且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限为一年。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凡发生质量问题, 整改过程中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3.2、 属于保修范围、 内容项目, 承包人在接到质量保修通知后48小时内必需赶到现场了解情况, 组织、 安排相关专业技术工人、 材料、 机具进场; 72小时内应正式、 全方面实施保修工作; 不然, 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施工队伍进场, 相关费用从承包人质量保修金或工程尾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在约定时限内派人保修, 发包人能够委托她人修理, 所以发生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担, 承包人同时负担与保修费用等额罚款。
3.3、 承包人应该确保小质量缺点、 问题保修在5个日历天内全部完成; 大质量缺点、 问题保修在15个日历天内全部完成。质量缺点、 问题大小由原负责监理企业界定; 完成时间指自接到质量保修通知始, 至完成质量保修且经过质量验收合格止连续时间。
3.4、 整个工程质量保修期全部满足一年后, 由承包人组织发包人等相关单位进行一次全方面综合检验。检验经过后, 承包人应就以前已发生保修期工作进行总结, 并对下一阶段保修工作提出具体整改和调整方案, 最终形成一份书面汇报, 报发包人等相关部门同意。
3.5、 同一地点同一质量问题, 承包人经两次整改未能处理, 发包人认为有必需, 在通报承包人后, 可委托施工单位修整, 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6、 如因承包人工程质量问题(经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确定)而造成发包人生产或运输成本增加, 或造成用户损失, 用户要求赔偿, 承包人负责并负担由此而产生经济赔偿责任和费用。
3.7、 假如遇承包人质量保修不立刻、 不到位, 发包人有权深入追究其责任;
3.8、 对于包含结构安全质量问题, 应该根据要求, 立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采取安全防范方法;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含有对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 承包人实施保修。费用由责任人负担。
3.9、 全部上述条款包含到承包人责任扣罚各类、 各项费用, 发包人将在工程结算或质量保修金中直接给予扣除, 承包人自行支付除外。
3.10、 发包人能够依据工程实施和协议实施情况, 与承包人协商后修改该保修书。
4、 质量保修金支付
4.1、 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提存工程结算总价5%作为维修确保金(即质量确保金)(不计利息); 假如承包人质量保修工作跟不上, 发包人将按双方约定在该确保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和损失。工程验收合格满一年后, 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10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成。
4.2、 不管本协议或本保修书已经有何要求, 也不管承包人现有质量保修金还有多少, 凡因为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包含承包人保修工作), 造成发包人发生全部责任和费用一经发生,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负担该部分具体费用后14天内向发包人全额支付这部分费用, 不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该部分金额15%违约金, 并保留向承包人深入追偿权利。
5、 其她
5.1、 在国家要求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 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 承包人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5.2、 若承包人累计三次接到发包人报修通知后未能按期参与维修, 发包人有权不经承包人同意而直接扣除全部保修金, 同时不解除承包人相关责任和向承包人提出其她索赔权利。
5.3、 承包人若有联络方法(联络人、 联络电话等)变更、 办公地址变更等情况应立刻通知发包人, 若因承包人通知延迟或其她造成发包人无法立刻联络到承包人所发生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担。
6、 双方约定相关工程质量保修其她事项:
保修期间, 承包人承诺每六个月组织一次工程回访, 由承包人主管高层领导或承包人企业总工程师带队, 各业务部门和项目经理参与工程回访小组, 到发包人处或工程所在地与发包人就工程质量、 工程服务和工程保修等事宜进行沟通和了解, 并主动寻求处理措施。必需时, 发包人组织其她相关单位和人员与承包人进行交流、 沟通或协调。
发包人有权将与本工程保修工作相关管理职责委托给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7、 本保修书是对协议其它部分相关保修工作深入明确, 未经事宜按协议及国家、 地方、 行业相关要求实施。如承包人违反本保修书相关要求, 发包人有权参考本协议相关要求进行罚款, 并保留依据本协议、 国家、 地方、 行业相关要求进行深入追偿权利。
8、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后与协议同时生效, 至保修工作全部按协议和本保修书要求推行完承包人保修责任和义务后为止, 其份数与协议份数相同, 由发承包双方按协议要求分别持有。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附件一:
施 工 安 全 保 证 书
甲方:
我企业做为该工程施工承包人, 为保障施工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特对工程施工安全做出以下确保, 确保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下列7个方面:
1、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实施各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
2、 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实施国家、 省、 市相关规范标准, 主动采取方法, 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方法要求, 预防伤亡和其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3、 按要求设置专职安全员从事安全管理。落实劳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加强对职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人员, 不上岗作业。
4、 依据季节和生产情况改变, 定时或不定时组织安全生产全方面检验或专题检验, 对存在事故隐患应该立刻整改。
5、 依据工程特点制订对应安全技术方法; 对专业性较强施工项目如: 爆破、 起重吊装、 深基础、 高支模作业和高层脚手架(包含整体提升架)、 垂直运输设备(塔吊、 升降机等)拆、 装、 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以及结构复杂、 危险性大施工项目, 编制专题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有图纸、 计算书和单项安全技术方法, 并加强监理监督。
6、 对脚手架、 高支模、 施工用电、 垂直运输设备(塔吊、 升降机等)、 起重机、 施工机械及多种安全防护设施, 在施工现场安装后, 应按要求进行检验验收。对外购设备、 设施、 产品, 在正式使用前, 应按相关标准进行验收确定。
7、 从事施工作业人员, 体检合格, 并符合对应工种身体条件要求。
因确保人违反施工安全规范及上述确保而造成任何安全事故责任, 由确保人负担, 与贵企业无关。
确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定日期: 7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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