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采购
总承包协议
编号: JKSHZX0724
项 目 名 称: 晶科能源总部大楼建筑装饰工程
委托方(甲方): 晶科绿能( 上海)管理有限企业
承包方(乙方): 上海高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企业
签 定 地 点: 上海浦东
签 定 日 期: 7月24日
甲方(发包方): 晶科绿能( 上海)管理有限企业
企业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由由世纪广场2号16楼
电话:
乙方(承包方): 上海高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企业
企业地址: 上海延安西路1228弄2号嘉利大厦8CDE座
电话:
依据《 中国协议法 》、 《中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遵照平等、 自愿、 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 就乙方承包甲方发包 晶科能源总部大楼建筑装饰工程 (以下简称工程)相关事宜, 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晶科能源上海总部大楼建筑装饰工程
1.2 工程地点: 上海市闸北区寿阳路
1.3 承包内容: 建筑装饰设计, 施工一体化(包含材料供给)
具体施工内容包含:1、 室内建筑装饰工程(含展厅设备); 2、 外立面改造工程; 3、 消防工程; 4室内空调安装工程; 5、 室内水电安装工程(不含弱电); 6、 5-7层户外工程。(详见附件报价清单)
除以上项目外IT机房工程及设备、 多媒体设备、 及家俱采购, 弱电布线双方意向协商, 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 补充协议及附件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1.4承包方法: 本工程采取包干总价协议, 依据协议约定, 如工程有变更造成费用变更计入本协议, 按变更要求办理结算。
1.5 工程期限: 总日历工期天数: 90 天(不含消防报审期, 以实际开工日为算), 即:
开工日期: 年 8 月 1 日
完工日期: 年 10 月 30 日
1.6 协议组成: 施工图纸、 工程预算清单、 材料清单、 施工组织计划、 施工进度表
第二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2.1 根据本协议要求开工日期前 7 天, 甲方为乙方入场施工发明进场准备条件, 以不影响施工为前提, 清除场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障碍; 或负担乙方在不腾空场地内施工采取对应方法所发生费用。
2.2 甲方指派 吴存旭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 负责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相关事宜, 负责办理工程签证, 组织完工验收。
2.3 根据本协议要求开工日期前 7 天,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施工所需水、 电、 热力、 电讯等管道线路和对应接入设施, 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条款约定地点, 并确保乙方施工需要和便利。
2.4 甲方负责与本协议所包含市政部门及当地相关物业等部门联络和协调工作, 在乙方符合当地部门要求前提下确保乙方能实施本协议约定施工内容。
2.5 在本协议要求开工日期前 / 天, 甲方负责办理施工所需相关批件、 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申请报批手续。
2.6 在本协议要求开工日期前 / 天, 甲方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图纸会审, 并向乙方书面说明甲方设计要求。乙方负责设计并已经得到甲方书面认可则免去图纸会审。
2.7 如确需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包含梁、 柱、 板、 墙等)或设备管线, 甲方应负责到相关部门办理对应审批手续。假如申报审批手续是发生在施工期间影响施工进度, 或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工作而影响工期, 甲方应该把验收期、 工程期限和完工日期对应推后或延长。
2.8 本协议所确定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或全部使用该场地, 甲方负责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2.9 甲方依据本协议要求质量条款和期限条款负责工程质量和进度监督, 同时负责完工后验收。
2.10 甲方有在约定日期内立刻交纳本协议要求或书面约定协议价款和追加协议价款, 或者协议总价款任何应付部分给乙方义务。
第三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3.1 参与甲方组织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现场交底, 确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交甲方审定后实施。
3.2 乙方材料进场需第一时间书面通知甲方现场确定, 并对品牌、 规格、 型号办理书面确定手续。
3.3 指派 张全先 身份证号: 3425012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 负责协议推行。按要求组织施工, 保质、 保量、 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处理由乙方负责各项事宜。
3.4 接收甲方现场管理, 严格实施施工规范、 安全操作规程、 防火安全要求、 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根据图纸或做法说明进行施工, 做好各项质量检验统计。乙方负责完工验收(包含消防系统报备和验收), 编制工程结算。
3.5 乙方在施工中严格实施相关工程安全操作规范、 防火规范、 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 按期保质 完成工程。
3.6 乙方必需严格实施本市相关施工现场管理要求, 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3.7 乙方负责保护好施工现场内建筑物结构和对应管线、 接入设备, 除非甲方经过合适审批手续确定需要更改或拆改, 乙方也应该采取合适手段进行更改或拆改。
3.8 本协议所指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 乙方负责成品保护, 保护期间非甲方原因发生损坏, 乙方给予修复。向责任方追偿。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方法保护分段或分部工程, 则乙方有义务实施并实施相关特殊方法保护, 但由此产生费用由甲方负担。
3.9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乙方需要返工至合格, 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在要求期限内完工义务不变, 除非是甲方原所以造成延续工期。
3.10 乙方有义务在确定入场日期内进场统筹安排工程施工, 乙方有义务在对应确定工期内完成对应工程。
3.11 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确定设计方案及施工要求进行施工, 如甲方未明确, 则乙方根据行业标准施工。针对无法施工及甲方确定设计方案及施工要求部分, 乙方提供处理方案并依据实际情况有权在得到甲方许可下进行改变和调整施工。该等调整乙方不得要求增加施工费用。针对甲方设计变更在双方确定基础上进行施工和调整, 确保对应按时工期和工程质量。
3.12施工期间, 乙方应该安全文明施工, 乙方应确保乙方聘用、 雇佣人员人身安全并自行对此负责。乙方应该负责与本工程相关一切工程保险及人员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协议总价中), 保险范围应包含因为现场施工造成施工人员、 第三人人身意外受伤或引致发包人、 第三人物业遭受意外损失或损毁。
3.13施工完成后, 乙方应进行施工后清理、 施工垃圾清运出场外等。若乙方未进行施工后现场清理、 未将施工垃圾运出场外, 甲方可自行清理或委托第三方清理, 并有权将相关清理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四条 工程变更
4.1 因甲方要求变更设计, 甲方应在工程施工前 7 天通知乙方, 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立刻停止施工。因为甲方需求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 甲方负担材料积压费(未进场及可退货材料除外); 就变更部分双方按变更图纸办理对应费用变更手续, 工期顺延。
4.2 除本协议4.1条款要求内容之外, 其她工程项目内容及做法如需要增减或变更, 双方必需协商一致, 同时调整相关费用, 确定变更金额, 工期顺延或递减。
第五条 工程工期
5.1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 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协议所指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返工期间费用由乙方负担, 工期不顺延。
5.2 因本协议所指工程变更或非甲方原因造成停水、 停电及不可抗力原因而影响工期, 造成单日停工8小时以上, 工期对应顺延。
5.3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每延误一日, 按本工程总价款 千分之二 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4 因甲方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费用支付延误, 每延误一日, 工期对应延期一日。
5.5 甲方要求比协议约定工期提前完工时, 应取得乙方同意, 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必需方法费用。
5.6 甲方负责协调与乙方之间衔接, 如乙方提出书面请示交甲方签收算起, 超出二十四小时未予回复, 工期依据回复时间顺延。
5.7 我现场项目部交甲方需确定事项, 至甲方签收时算起, 须二十四小时内给予回复, 超出二十四小时未回复, 工期依据回复时间顺延。
第六条 采购货物
6.1 本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由乙方组织采购, 规格、 型号、 质量与品牌见附件一。本工程协议以外所增加设备材料、 乙方应事先取得甲方同意, 并签字确定, 因为特殊原因乙方需更换材料品牌、 规格、 型号, 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确定, 不然由此引发后果由乙方负担。
6.2 乙方因本工程采购全部材料必需有相关质保书或合格证、 检验汇报, 符合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 并与完工验收同时交付给甲方。
6.3 甲方认为有必需在材料、 设备生产过程中派人到生产厂进行监制, 或在材料、 设备发货前赴生产厂进行验收, 乙方应给予主动配合并应为监制或预验收工作提供方便。如验收出质量达不到要求,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采取该材料。
6.4 乙方须提供全新货物(含零部件、 配件等), 表面无划伤、 无碰撞痕迹, 不存在质量问题且权属清楚。
6.5 乙方采购货物必需符合或优于国家要求环境保护标准, 以及国家和行业要求其她质量要求、 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
6.6 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输至约定工程项目现场, 负担对应运输、 保管、 装卸费用, 并负担风险责任, 甲方在交货地点对产品数量、 外观检验后验收, 对于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协议约定, 甲方有权拒收, 由乙方负担所以产生相关费用。
第七条 工程验收和保修
7.1 工程以甲方确定施工图纸、 做法说明、 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订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验收标准。
7.2甲、 乙双方应立刻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检验与验收手续。乙方因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甲方参与立刻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检验与验收手续, 甲方不按时参与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 乙方可自行验收, 甲方应予认可。若甲方要求复检时, 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 由此造成停工, 工期顺延; 若复验不合格, 其返工费用由乙方负担, 但工期不能予顺延。
7.3 因为甲方提供材料、 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 其返工费用由甲方负担, 工期顺延。
7.4 因为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 其返工费用由乙方负担, 且工期不能顺延。
7.5 本协议所确定工程完工后, 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 7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若合格则填写工程验收单, 填写工程验收单即表明本协议所包含工程验收合格并得到甲方和乙方共同认可; 若工程不合格, 则乙方应该立刻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返工或修复, 直至合格为止。如甲方在要求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 需立刻通知乙方, 另定验收日期。
7.6 本协议所确定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 装饰工程保修 贰年 。家俱由厂家保修。设计无保修期。双方应在验收合格签字后, 即填写工程保修单。填写工程保修单即表明乙方对本协议所包含工程保修期负担保修义务负责。
7.7 工程保修期间出现保修范围内质量问题时, 乙方(或由乙方负责采购物品供给商)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 抵达完工现场并在合理时间内处理保修事宜; 因乙方(或由乙方负责采购物品供给商)原因不能按时推行保修义务时, 甲方有权自行或经过第三方处理保修事宜, 所以发生费用在确保金中直接扣除, 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八条 工程价款约定
8.1 按甲方和乙方共同确定金额价格即为本协议所指本工程协议价款。
8.2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 如承包内容无调整、 甲方无提出设计变更及其她新增工程内容, 则本工程总协议金额不作调整。在施工过程中, 如甲方提出设计变更, 材料变更及其她增加工程内容, 造成需要增加工程费用, 乙方需要提交工程联络单至甲方审核, 审核后且经双方一致盖章确定同意金额, 则作为办理工程结算依据。即最终止算报价由本工程总协议金额和施工过程中工程联络单汇总在一起最终金额。
8.3 相关工程联络单中综合单价确定以下: 如材料与本协议报价清单中子目相同, 则综合单价同本协议综合单价, 如材料与本协议报价清单子目中均无参考, 则依据双方一致协商确定综合单价。
8.4甲方对乙方报价材料进行变更及调整, 根据甲方变更或者调整所签认价格、 品牌等作为该部分材料结算价。
8.5 甲方和乙方约定, 本协议工程价款为包干总价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柒拾壹万捌仟元整(小写)¥1271.8万元。
注, 此包干总价是在施工方设计图纸工程量误差在10%之内有效, 超出部分费用增减。
8.6 假如甲方未能准期支付应付工程价款对应部分, 乙方有权暂停或中止施工, 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施工无法进行所引发责任由甲方负责。
8.7本协议所确定工程验收合格后, 乙方应向甲方递交工程结算单, 双方进行结算并应填写工程保修单, 甲方应在工程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立刻支付工程价款余款。
第九条 工程协议款项支付和结算
9.1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按时完成设计协议签署前, 乙方需提供全套施工图纸作为协议附件, 并提供蓝图三套。乙方完成设计, 甲方对该设计签字同意采纳后, 并作为施工依据。
9.2 本协议生效后, 按下述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
A. 协议签署后, 乙方进场施工10日内甲方收到乙方开具发票后向乙方支付协议总价30%, 即 3815400.00 元(大写: 叁佰捌拾捌壹万伍仟肆佰元整 )。
B. 水路、 空调、 消防、 电路管线铺设等隐蔽工程完工经甲方查看确定后10日内, 甲方收到乙方开具发票后向乙方支付协议总价30%进度款, 即 3815400.00 元(大写: 叁佰捌拾捌壹万伍仟肆佰元整 )
C. 工程完工后, 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0日内, 甲方收到乙方开具发票后向乙方支付协议总价15%进度款, 即 1907700.00 元(大写: 壹佰玖拾万零柒仟柒佰元整 )
9.3 工程结算款支付:
工程完工验收后, 乙方提出工程结算汇报并将相关资料送交甲方, 甲方自接到上述汇报、 资料后 30 工作日内办理本工程最终止算价格。办理结算后10工作日内, 甲方收到乙方开具发票后支付至装修工程结算价款至95%。
第十条 工程质量保修和质保金
10.1本协议所确定工程质保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两年, 双方应在验收合格签字后, 即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请见附件)即表明乙方对本协议所包含工程保修期负担保修义务负责。
10.2 工程保修期间出现保修范围内质量问题时, 乙方(或由乙方负责采购物品供给商)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 抵达完工现场并在合理时间内处理保修事宜; 因乙方(或由乙方负责采购物品供给商)原因不能按时推行保修义务时, 甲方有权自行或经过第三方处理保修事宜, 所以发生费用在确保金中直接扣除, 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0.3 质保金扣留百分比根据结算总价 5 %计算(不包含设计费及家俱部分费用), 乙方推行了质量保修责任且双方就工程质量不存在争议, 在工程保修期满一年后 10工作日返二分之一, 期满合格后 10工作日内付清另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甲方不按协议约定拨付工程款项且超出约定时间7天还未支付工程款, 则每逾期一天, 甲方支付乙方应付金额千分之二违约金。如逾期30日还未支付, 乙方有权顺延工期。
11.2 因为乙方原因, 逾期完工, 每逾期一天, 乙方支付甲方工程价款包干总价千分之二 元违约金。
11.3 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设备及现场堆放工具、 陈设和工程成品, 如造成损失, 应照价赔偿。
11.4 甲方未按规范要求, 要求乙方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 由此发生损失或事故(包含罚款), 由甲方负责并负担损失。
11.5 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私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 由此发生损失或事故(包含罚款), 由乙方负责并负担损失。
11.6 未办理验收手续, 甲方提前使用或私自动用(不包含甲方为测试性能而进行使用), 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11.7 因为乙方未按设计要求和现行相关规范、 标准施工, 造成工程量增减或返工等, 其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1.8 凡因本协议双方当事人中一方不推行协议, 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 均由责任方负担责任, 并赔偿对方造成损失。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本条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难、 战争、 暴乱、 火灾、 突发事故、 政府管制、 紧急状态、 死亡等无法预见或不能避免状态, 或其她法律认可不可抗力存在状态。因为不可抗力造成任何一方不能推行和/或不能即使推行和/或不能即使完成推行本协议要求责任和义务, 引发物品和已施工内容灭失, 甲、 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义务立刻通知另一方, 并提供国家相关部门证实文件或相互书面认可。协议所要求甲方、 乙方责任、 义务和权利在不可抗力消失后同时恢复和/或衔接并各自负担不可抗力期间自己损失。
第十三条 本协议解除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能够解除, 协议效力自解除之日终止。
第十四条 推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处理
本协议甲乙双方就合作达成共识, 经过甲乙双方书面签署文件方可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协议增补。在本协议推行过程中, 双方发生问题应本着诚信公平标准协商处理。与此协议解释、 违约、 终止相关或由协议引发任何争议、 纠纷、 或权利要求, 都应经过友好协商处理。假如此争议、 纠纷或权利请求在发生后30天内得不四处理, 双方同意将此争议、 纠纷或权利请求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五 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人按国家相关要求, 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方法, 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为承包人原所以发生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及其它一切事故, 其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担。因发包人原所以发生安全事故, 由发包人负担责任和发生费用, 工期顺延。
第十六 补充条款
16.1 本工程要求必需由企业全权安排施工管理, 乙方承诺项目责任人天天到场, 到位率90%以上, 不许可出现外挂, 转包等现象, 材料, 机械设备及分项工程不许可有推荐、 转包等现象存在。
16.2 廉洁约定
甲方作为协议一方, 协议另一方乙方在此向甲方确定并承诺在业务交往中不会从事下列行为:
乙方(或其工作人员或经过第三方)不管出于何种原因给予甲方或工作人员: 1)佣金、 回扣; 或2)多种名义和形式非正当所得超出元(可累计计算); 或3)以任何形式雇佣甲方职员(含从甲方离职两年内)为乙方工作。
如违反本条约定, 则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双方累计协议金额50%违约金。当按百分比计算违约金绝对值低于二十万元时, 乙方同意按二十万元计算并支付。本款违约金尚不足以填补甲方全部损失时, 应按甲方全部损失给予赔偿。
乙方完全了解这里所指违约金是确定、 经双方一致同意, 甲方有权得到此违约金而无须提供所遭受实际损失证实。甲方有权依据自己方便从应支付给相对方协议款项中和/或其它款项中扣减该违约金。
16.4 在施工过程中,因为设计缺点造成损失费用由乙方负责。
16.5 协议推行中,发包人及承包方签字盖章确定相关工程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16.6 本协议至工程完工, 结清工程款, 保修期满且双方不存在其她争议情况下自行失效。
16.7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依据相关要求协商处理。
16.8 本协议签字盖章即日起生效, 一式六份, 甲方四份、 乙方二份, 各份协议文件均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采购总承包协议》签字页)
甲方: 晶科绿能(上海)管理有限企业
签字:
企业签章:
日期: 年 7 月 24 日
乙方: 上海高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企业
签字:
企业签章:
日期: 年 7 月 24 日
附件一: 工程预算、 材料清单
附件二: 施工图纸、 施工组织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表
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 对晶科能源上海总部大楼建筑装饰工程(工程名称)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要求和双方约定, 负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含乙方根据《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采购总承包协议》中工程范围确定(同时包含乙方采购货物)。
2. 质量保修期
2.1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
2.2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3.1 工程保修期间出现保修范围内质量问题时, 乙方(或由乙方负责采购物品供给商)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 抵达完工现场并在合理时间内处理保修事宜。因乙方(或由乙方负责采购物品供给商)原因不能按时推行保修义务时, 甲方有权自行或经过第三方处理保修事宜, 所以发生费用在确保金中直接扣除, 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 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 应该立刻抵达事故现场抢修。因乙方(或由乙方负责采购物品供给商)原因不能按时推行保修义务时, 甲方有权自行或经过第三方处理保修事宜, 所以发生费用在确保金中直接扣除, 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3 质量保修完成后, 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4.1 保修费用由乙方负担。不管该等缺点原因是否属于乙方责任, 乙方均应立刻修复缺点, 确保甲方使用。修复后, 包含其她责任方, 乙方有权向其她方追偿。
5.其它
5.1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 由施工协议发包人、 承包人双方在完工验收前共同签署, 其使用期限至保修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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