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商品房买卖协议补充协议
协议编号:
出卖人:
买受人:
鉴于买受人决定购置出卖人开发建设【***】第 号房屋(以下简称房屋)并与出卖人自愿签署了协议编号为 《商品房买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为深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特作以下补充约定。本补充协议与前述协议有抵触之处, 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一条 房价款支付: 根据附件五约定进行支付。
第二条 相关房屋交付尤其约定
1、 买受人专有部分或专有部分组成部分补充约定
(1)买受人所购房屋附带有专属于买受人下列特定空间:
□独立使用底层绿地(不包含绿地占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因特定使用功效合理需要独立使用屋面、 平台或露台;
(2)相关上述特定空间面积约定仅供参考, 依据相关测量规范, 测量时不计入建筑面积, 测量结果不显示上述面积; 另外, 即使上述特定空间专属于买受人, 但依据房屋、 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权属登记相关要求不一定能办理权属登记, 出卖人也无帮助买受人办理对应权属登记义务, 对此, 买受人无异议。
(3)上述特定空间隶属于买受人所购房屋。在买受人购置房屋套内部分符合协议约定情形下, 买受人不得以上述特定空间面积、 大小、 形状、 尺寸等与约定不符等任何理由, 追究出卖人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假如一些业主经过正当路径确定上述特定空间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出卖人不所以而向买受人负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4)假如买受人购置房屋附带有花园(花园可能以露台、 平台、 入户花园、 花池或屋面、 底层绿地等形式存在, 以计划同意为准), 买受人确定: 上述花园具体位置和大致形状、 范围、 面积可由出卖人依据修建地点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买受人不得以花园实际情况与约定不一致而提出任何异议或者要求出卖人赔偿, 一楼房屋附带花园使用权归属为毗邻一楼业主全部, 其她买受人明确知晓此事, 并无异议。上述花园在交付时出卖人无需进行绿化。买受人使用花园时必需为公共维修和管理提供方便, 且不得影响花园作为防火避难使用。买受人在花园绿化建设中, 应遵照物业企业管理要求进行花园绿化, 不得改变花园用途或隔离方法, 不得损坏或移动花园内外设置或预埋公共设施, 不得对花园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也不得在花园内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与上述花园毗连公共区域绿化, 买受人不得进行破坏或改变其原貌。对于已进行部分绿化归买受人专有花园。其中种植植物买受人亦不得随意破坏和调整位置。
2、 出卖人交付房屋为未进行装修清水房。
3、 在买受人没有付清协议约定购房款之前, 以及未与出卖人办理完成房屋面积补差(协议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之间误差)协议签署及房款找补手续之前, 出卖人有权抗辩买受人提出房屋交付请求);
4、 房屋交付手续
(1)出卖人在商品房达成协议约定交付使用条件后, 无须一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不管出卖人通知在客观上是否能够送达买受人, 买受人均应于协议约定交房日或其她相关补充协议约定交房日届满前前往【 】售楼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已婚买受人须携带婚姻关系证实文件且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办理)。
(2)如买受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成交付验收手续, 协议中约定交房日(如房屋经整改, 以出卖人整改后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日期为准)届临后第二日, 视为出卖人交付日, 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办理任何验收和交接。该房屋毁损、 灭失风险以及物业服务管理费用等自该视为交付日起由买受人负担; 同时, 房屋保修期也自出卖人实际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以二者较早时间为准)起算。买受人接收房屋钥匙即为接收房屋。
5、 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协议约定交付期限前往【 】售楼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 能够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理推行房屋交接手续, 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含有代理法定要件外, 还必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证委托, 并于协议约定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委托书;
2)买受人本人与委托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届满前, 携带各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出卖人售楼现场, 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授权委托书。
3)使领馆见证或认证文件。
6、 出卖人展示装修(装饰)示范单位仅为空间布局向导、 装修装饰和家俱部署参考, 非买卖双方房屋交付标准, 买卖双方以协议及附件约定标准进行房屋交付。
7、 如买卖人购置商品房为已经完成完工验收后现房, 则买受人须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及本补充协议前对房屋、 小区环境等现实状况进行实地查看, 并对此没有任何异议, 双方以房屋现实状况进行交付, 买受人不得以房屋及隶属花园、 设施等所表现现实状况与协议及附件约定交付标准不一致为由向出卖人提出异议。
在签署买卖协议时, 若该现房已进行实测面积测量, 则该现房是根据实测面积为基础计算房屋价款, 在交房时买卖双方不再进行面积价款补差, 买受人也不得以买卖协议中估计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为由提出价款补差等异议。
8、 交房之前, 若买受人依据协议相关面积误差约定有权选择退房, 买受人须在出卖人向其发出房屋面积实际测量结果之通知之日起20日内, 向出卖人作出书面退房表示, 不然视为买受人选择不退房。
9、 因设计变更造成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与协议约定面积不一致, 若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协议, 则双方同意根据协议约定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价款。
10、 只要买受人交付房屋在设计和施工上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 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卖人负担质量违约责任。而且, 如买受人对已完成完工验收房屋设计、 质量、 管道设置等问题提出异议, 应自行向国家法定机构申请质量判定, 并依据判定结果确定出卖人是否应该负担法律责任。
11、 《商品房买卖协议》中第十一条约定中相关出卖人承诺市政基础设施、 其她设施达成交付使用条件时间, 是指【 】本批次销售物业建筑范围内配套设施中园林绿化、 道路含有协议约定条件时间, 不指整个项目物业配套设施含有交付使用条件时间。
12、 买受人承诺: 在签署本协议时已知悉项目物业区域周围现有管线架设情况、 市政配套设施、 道路交通环境等情况。协议推行过程中, 买受人不得以周围环境噪声、 线网架设干扰等为由, 向出卖人主张任何权利。
第三条 相关权属办理尤其约定
1、 买受人自愿委托出卖人办理协议项下房屋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户登记, 应向出卖人提供书面委托书, 该委托为无偿委托。依据《中国协议法》第四百零六条要求, 无偿委托协议, 非因受托人(出卖人)有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委托人(买受人)造成损失, 买受人不得要求出卖人负担任何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
2、 买受人须依据出卖人要求出具办理上述事项授权委托书并全力配合出卖人开展办证工作。
3、 在协议约定房屋交付期限届满前, 买受人须主动向出卖人提交相关资料, 立刻与出卖人办理房屋面积补差(协议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之间误差)结算手续和面积补差补充协议签署手续, 已婚买受人须携带婚姻关系证实文件且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填写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所必需相关问询笔录等书面文件, 支付按政府要求应由买受人负担维修资金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多种税、 费并提供全部资料, 该税、 费以及维修资金由买受人在收房前预交给出卖人, 如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与出卖人办理面积补差手续、 填写问询笔录等书面文件、 提供委托办理权属登记全部费用、 代办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书等代办资料和提供代缴维修资金, 或买受人提交资料和证件在办理产权时因过期等原因造成无效(如身份证过期等), 以及不推行权属转移登记办理时房产管理部门要求其她帮助义务, 则不能立刻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后果由其自行负担。
4、 出卖人在买受人交满全部资料、 税、 费及维修资金并办理完成房屋面积补差手续后365日内, 为买受人办理房屋全部权证, 并在房屋全部权证办理后开始依据买受人委托为其办理房屋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 《商品房买卖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房屋全部权证书取得标准为房屋主管部门核发以买受人为全部权人房屋全部权证, 而非出卖人向买受人移交房屋全部权证书。假如买受人以贷款方法支付房款, 在出卖人以受托人身份取得房屋全部权证书后, 出卖人有权将该证书转交给银行, 用于办理她项权登记房屋全部权证书后, 买受人自行到出卖人处领取; 假如买受人以一次性付款方法交付房款, 在出卖人以受托人身份取得房屋全部权证书后, 买受人自行到出卖人处领取。
第四条 依据建设部、 财政部颁发《住宅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措施》及《成城市城市住房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暂行措施》要求, 买受人应该一委托出卖人代收代缴方法, 于出卖人向其交付本协议项下商品房时, 按政府相关要求向出卖人提供代缴专题维修资金, 再由出卖人统一交存至房产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管理银行。买受人逾期交纳, 买受人应该自逾期之日起, 每日按协议约定总房款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同时出卖人有权拒绝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且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分户产权时间对应顺延。
第五条 车位权属归属明示
【 】项目范围内计划设计地面车位、 地下车库、 非机动车停车库, 其权属归出卖人全部, 出卖人有权进行出卖、 出租、 赠与、 抵押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相关设施尤其约定
1、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要求, 【 】项目范围内计划同意物业管理用房、 露天游泳池归全体业主全部; 未计入公摊面积建筑物、 构筑物【包含售楼部、 会所等等商业用房】全部权、 使用权均归出卖人全部。
上述归出卖人全部建筑物、 构筑物由出卖人自行决定建设完工时间、 招商、 运行及分批到位时间。
2、 依据市政计划要求, 买受人房屋前后所在地块地表或者地下可能安置有变压器、 配电箱、 天然气箱、 上下水管道、 天然气管道、 雨污排水管道、 管道、 环境保护垃圾站等公共设施, 买受人对此不持异议, 并承诺永不改变前述公共设施在交房时实际安置情况, 且无条件配合前述公共设施维修、 工作。如买受人在房屋、 露台、 游泳池等使用过程中对上述公共设施造成破坏或对维修造成妨碍, 应该负担赔偿责任或排除妨碍责任。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为: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自房屋交付之日(此时间为 年 月 日)起壹年内, 出卖人以赔补方法贴补买受人物业服务费用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买受人自行负担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自房屋交付届满壹年之日起, 出卖人停止贴补, 买受人需按协议约定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八条 相关项目优化调整或合理变动尤其约定
除《商品房买卖协议》第八条约定情况外, 在【 】项目建设过程中, 出卖人有权从优化产品角度出发, 依据具体情况对项目计划、 设计方案, 以及对买受人所购置具体房屋进行优化调整和合理变动, 出卖人无须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也不得据此拒绝收房、 主张解除协议或者要求出卖人负担违约责任。
该等优化调整包含并不限于: 承重墙体位置改变、 房屋门开启方向或位置调整、 门窗位置或高度调整、 空调机位设置调整、 外立面调整等。
第九条 出卖人承诺在交房时将根据建设部要求, 立刻向住宅房屋买受人出具《商品房质量确保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房屋保修期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从项目工程完工之日起起算。
第十条 买卖双方均同意以《商品房买卖协议》、 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所约定之条款为界定双方权利、 义务之最终有效依据, 其她任何由出卖方提供售楼书、 户型单页、 宣传资料、 沙盘模型、 样板房、 多种广告等均不对本补充协议双方含有约束力, 不作为双方交房、 验收、 退房等事项标准及条件, 其内容仅供参考。
第十一条 买卖双方在协议推行过程中, 除非出现双方约定协议解除条件或者含有法定解除条件外,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协议, 如一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协议并取得相对方协商同意, 提出单方面解除协议一方应按协议约定购房总款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不管何种原因造成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解除, 如买受人房屋已经装修, 该装修损失由买受人自行负担。同时, 从协议解除之日起五日内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买卖协议立案登记撤销手续, 不然, 出卖人有权单方面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买卖协议立案登记撤销手续, 并有权拒绝退还买受人购房款, 还有权按协议约定购房总款20%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
第十二条 买、 卖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本着老实信用标准来对待相对人在推行协议时通知、 通知事项, 如因重大事项需推行书面通知义务, 则应根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通讯地址以特快专递形式通知相对人, 寄发特快专递一方在邮局寄发通知或通知内容 时相关凭证能够作为推行通知义务依据。在 市内, 寄发特快专递后第三日视为送达日; 在 市以外中国境内, 寄发特快专递后第五日视为送达日。在中国境外, 寄发特快专递后第七日视为送达日。
第十三条 在本协议签署后, 买、 卖双方中任何一方因住所地等通信联络方法发生改变或电话等通讯联络方法发生改变, 均应以书面方法通知对方。不然相对人因无法尽到通知义务后果应由过失人自行负担。
第十四条 出卖人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措施》、 建设部《商品房买卖协议示范文本》、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措施》、 预售许可证(或者初始登记《城市房屋全部权证》)等相关证件, 买受人已了解并知悉上述法律法规、 示范文本和证件所表明内容, 出卖人还在签署本协议前, 向买受人明示了《 临时管理规约》(即附件七, 有称《业主临时条约》)和《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给予了说明。买受人在此承诺遵守该《 临时管理规约》和《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 如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协议》第二十六条之约定相抵触, 则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买卖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 《补充协议》及其附件与房产管理局网上签署协议有不一致之处, 以双方签署书面协议为准。
第十六条 买卖双方尤其约定: 因商品房买卖协议签署或推行过程中争议, 由买卖双方进行友好协商, 因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有一方不愿意协商, 主张权益一方只能根据《商品房买卖协议》第二十五约定争议处理方法公平地寻求处理争议路径。如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争议处理方法、 采取任何可能造成对方声誉贬损、 对方工作生活秩序受到影响行为处理争议, 属于违反《商品房买卖协议》、 本补充协议约定争议处理方法之违约行为, 违约方应该就其每次违约向守约方支付协议约定总房款20%违约金。
第十七条 在买卖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签订过程中, 买卖双方已就协议所包含违约金百分比进行了充足协商, 在推行过程中, 任何一方违约, 均不得以违约金过分高于给守约方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削减。
第十八条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 买受人:
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 付款方法及期限约定
以下文字为提供支付方法选择, 经双方选择某一个付款方法后, 该部分文字(包含印刷体和手写体)组成协议组成部分, 未经选择部分(不管其为印刷体还是手写体)不是协议组成部分。
买受人采取以下第 种方法支付购房款。
一、 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当日内一次性付清协议约定全部房款。买受人应于《商品房买卖协议》签署当日, 向出卖人交付房屋价款¥ 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二、 分期付款
1、 买受人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当日即 年 月 日支付房款¥ 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2、 买受人在 年 月 日前付清余下房款, 房款¥ 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三、 按揭付款:
1、 买受人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当日, 一次性付清该商品房首付款: ¥ 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其它房款¥ 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经过银行(包含银行、 公积金中心等, 以下统称银行)贷款方法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
2、 出卖人帮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抵押贷款, 并案以下约定进行办理。
1)买受人须于《商品房买卖协议》签署后七日内主动将办理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手续所需相关文件及相关费用交给贷款银行, 用于向银行申请借款(包含银行抵押贷款、 公积金中心贷款, 以下统称房屋抵押贷款)审查。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银行等相关单位办理贷款申请、 审批、 获准手续, 买受人自行负担房屋抵押贷款申请是否取得贷款银行同意责任。
2)买受人承诺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及本补充协议时, 已经充足了解到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条件、 程序及需交纳全部费用, 并承诺自己偿还能力、 信用情况等都符合贷款银行要求, 而造成在《商品房买卖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无法获准相关银行房屋抵押贷款。在此情况下, 买受人应将付款方法变更为一次性付款, 并在出卖人得悉银行不一样意贷款向买受人进行通知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不然, 视为因为买受人原因未能立刻支付出卖人购房款、 买受人组成违约, 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协议, 并追究买受人协议约定总购房款20%违约金。
3)买受人逾期提交符合银行要求申请贷款所需多种资料、 费用、 委托手续, 应按下列方法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买受人逾期提交上述资料、 费用、 委托手续在十五日内(含第十五日), 应每日按贷款申请额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逾期提交上述资料、 费用、 委托手续超出十五日, 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买受人按协议约定总房款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出卖人在扣除买受人应负担违约金等费用后, 将买受人已交纳购房首付款剩下部分无息归还买受人; 买受人愿意继续提供上述资料、 费用、 委托手续以配合推行办理抵押贷款, 经出卖人同意后方可继续推行该商品房买卖协议, 但买受人须自逾期提交上述资料、 费用、 委托手续之日起, 至其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支付至出卖人?户之日止, 每日向出卖人支付贷款申请额万分之三违约金。
4)认购人申请银行按揭贷款年限、 金额以银行最终批复为准。如因认购人本身原因(包含但不限于: 提供资料不符合申请银行贷款要求、 有不良信用统计、 国家或银行贷款政策调整等)造成银行同意贷款金额低于认购人申请贷款金额, 则差额部分房款由认购人无条件以现金方法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后三十日内补足。不然, 买受人按主协议第九条约定负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5)出卖人同意依据银行要求, 作为买受人在以本协议项下约定商品房办理房屋使用权及隶属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前确保人。
出卖人为买受人负担确保期间, 自买受人与房屋抵押贷款银行签署《借款协议》之日起, 至贷款银行取得买受人以《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屋全部权证》办理了抵押她项权利登记为止。
在上述确保期间内, 如因买受人违反其与贷款银行签署《借款协议》约定, 不推行贷款本息还款义务而造成银行追究其违约责任, 出卖人就买受人违约行为向银行负担连带责任确保担保。
6)在买受人获准了房屋抵押贷款后, 如因买受人逾期偿付银行借款等原因, 造成出卖人作为买受人担保人向银行负担了相关担保责任, 由此给出卖人造成损失及产生全部费用, 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
若买受人在一年之内逾期支付或者欠付银行借款累计达三次且在出卖人负担了担保责任后五日内未向出卖人支付全部担保损失, 或者若银行所以而解除与买受人所签署《借款协议》且买受人在出卖人负担了确保责任后五日内未向出卖人支付完全部担保损失, 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 并要求买受人根据买卖协议约定房屋总价款20%支付解除协议违约金, 同时, 买受人还应就其给出卖人造成担保损失(包含追索担保损失时发生诉讼费、 按诉请金额2%支付律师代理费等)进行赔偿。另外, 在此情况下解除协议时, 如买受人房屋已经装修或者入住, 买受人除了应该自行负担装修、 迁居等损失外, 还须在解除协议后20日将该房屋恢复原状后交还给出卖人。
7)买受人在办理银行贷款后续过程中, 应依据银行要求自行交纳办理公证、 保险等工作所需费用。
8)出卖人提供了前述阶段性确保担保后, 如因买受人原因造成未在房屋交付时就权属办理完成委托出卖人代办手续和提供代办费用、 资料, 买受人除了自主协议约定房屋交付之日起每日向出卖人支付实际总房款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外, 出卖人不负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责任。
9)在买受人所购置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后, 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出卖人(担保人)、 贷款银行(抵押权人)办理本协议项下房屋抵押担保所包含她项权利登记(抵押登记)。
四、 本附件相关付款方法及违约责任条款约定与《商品房买卖协议》不一致之处, 以本附件约定为准。
出卖人: 买受人:
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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