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BF--0202
甲种本
北 京 市
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协议
()
工程名称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协议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
(贴印花税票处)
依据京国土房管房字[]767号文要求, 本协议文本(甲种本)适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上, 已验收并交付使用各类房屋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隶属设备修缮、 养护、 加固、 拆改、 翻建、 安装; 按传统作法文物古建筑修缮、 复建、 迁建等, 以及随同上述各项工程同时进行装修工程或单纯进行二次或数次装修工程, 但属原工程保修范围内容及家庭居室装修工程除外。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她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遵照平等、 自愿、 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 双方就本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起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及性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项同意文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日一览表(附件一)
二、 工程承包范围及方法
承包范围:
承包方法:
三、 协议工期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 协议价款
¥ 元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六、 协议文件组成
本协议组成文件包含:
( )本协议协议书
( )中标通知书
( )投标书及其附件
( )本协议协议条款
( )标准、 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 )图纸及作法说明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就本工程签署洽商、 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七、 本协议书中相关词语含义与本协议第二部分《协议条款》分别给予它们定义相同。
八、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根据协议约定进行施工、 完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负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根据协议约定时限和方法支付协议价款及其她应支付款项。
十、 协议生效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点:
双方约定本协议自 生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协议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协议文件
第1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 补充、 修改外, 应含有本条所给予定义:
1.1 协议条款: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 结合具体工程实际,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条款。
1.2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 含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3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 被发包人接收含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4 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协议条款中指定负责施工管理和协议推行代表。
1.5 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对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单位。
1.6 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对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单位。
1.7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推行本协议代表, 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1.8 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范围内工程。
1.9 协议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根据协议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负担质量保修责任款项。
1.10 追加协议价款: 指在协议推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协议价款情况, 经发包人确定后按计算协议价款方法增加协议价款。
1.11 费用: 指不包含在协议价款之内应该由发包人或承包人负担经济支出。
1.12 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按总日历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计算承包天数。
1.13 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承包人开始施工绝对或相对日期。
1.14 完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绝对或相对日期。
1.15 图纸及作法说明: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同意, 用以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全部图纸及作法说明(包含原工程完工图及供本工程使用施工图及对应文字说明)。
1.16 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用于工程施工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供施工使用任何其她场所。
1.17 书面形式; 指协议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
1.18 违约责任: 指协议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负担责任。
1.19 索赔: 指在协议推行过程中, 对于并非自己过失, 而应由对方负担责任情况造成实际损失, 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
1.20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影响本协议推行客观情况。
1.21 小时或天: 本协议中要求按小时计算时间, 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要求按天计算时间, 开始当日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最终一天是休息日或其她法定节假日, 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最终一天, 但完工日期除外。时限最终一天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第2条 协议文件及解释次序
2.1 本协议文件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双方约定组成本协议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以下;
( )本协议协议书
( )中标通知书
( )投标书及其附件
( )本协议协议条款
( )标准、 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 )图纸及作法说明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2 当协议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情况下, 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处理。双方也能够提请负责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一样意负责监理工程师解释时, 按本协议条款第39条约定处理。
第3条 协议文件使用语言文字, 适使用方法律、 标准及规范
3.1 本协议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 解释和说明(如碗需使用其她语言文字时双方另行约定)。
3.2 本协议文件适使用方法律、 法规; 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要求对本协议含有约束力。结合本工程特点, 需深入明示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市地方法规及相关要求:
3.3 适用标准、 规范: 国家和本市相关房屋修缮及房屋建筑标准和规范适适用于本工程。结合本工程特点, 双方约定需深入明示标准和规范:
(1)国家标准、 规范:
(2)行业标准、 规范:
(3)地方性标准、 规范:
3.4 中国没有对应标准、 规范部分有:
应由发包人在 日内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 承包人在 日内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 规范, 应负责提供汉字译本。购置、 翻译标准、 规范或制订施工工艺所发生费用, 应由发包人负担。
第4条 图纸及作法说明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及作法说明内容、 时间及套数: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 发包人应代为复制, 复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4.2 发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保密要求
因采取保密方法所发生费用 元, 由发包人负担。承包人应在约定保密期限内推行保密义务, 若违反约定并有确凿证据证实属承包人泄密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承包人应负担一切损失赔偿。
4.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作法说明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除承包人存档需要图纸及作法说明外, 应将全部图纸及作法说明退还给发包人。
4.4 使用国外图纸要求及费用负担:
4.5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相关人员进行工程检验时使用。
二、 双方通常权利和义务
第5条 工程师
5.1 发包人委托 对本工程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委派监理工程师性名: 职务: 其职权关键内容:
发包人在实施监理前应将委托监理单位名称、 监理内容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在协议推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事件时, 负责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协议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处理有异议时, 按本协议条款第39条约定处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工程师姓名: 职务:
(1)本工程如实施监理, 发包人派驻工程师职权不得与监理工程师交叉, 其具体职权:
(2)本工程如不实施监理, 发包人派驻工程师应负责本协议全方面推行。
第6条 工程师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协议约定自己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需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协议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任何书面形式函件, 与工程师发出函件含有相同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任何书面形式函件有疑问时, 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 工程师应进行确定。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 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 发包人派驻工地其她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 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需时, 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 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定, 承包人对工程师指令应予实施。工程师不能立刻给予书面确定,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定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定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回复, 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定。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 应在收到指令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书面汇报,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汇报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实施原指令决定,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 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刻实施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 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实施指令, 承包人应予实施。因指令错误发生追加协议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由发包人负担。延误工期对应顺延。
本款要求一样适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 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协议约定, 立刻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 同意并推行约定其她义务。因为工程师未能按协议约定推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 发包人应负担延误造成追加协议价款, 并赔偿承包人相关损失, 顺延延误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 发包人应最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后任工程师继续行使协议文件约定前任工程师职权, 推行前任工程师义务。
第7条 项目经理
7.1 承包人委派项目经理姓名: ________ 职务: ________
7.2 承包人依据协议发出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 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协议发出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络时, 项目经理应该采取确保人员生命和工程、 财产安全紧急方法, 并在采取方法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汇报。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 由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追加协议价款, 对应顺延工期; 责任在承包人, 由承包人负担费用, 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 应最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并取得发包人同意。后任项目经理继续行使协议文件约定前任项目经理职权, 推行前任项目经理义务。
7.5 发包人能够与承包人协商, 提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项目经理。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双方约定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对需要而且能够腾空建筑物, 应在开工前______天将影响施工障碍物清理完成。对建筑物内确属不易腾空设备、 家俱、 陈设等采取对应遮盖保护方法;
(2)向承包人提供出供施工期间施工场地及施工通道范围、 要求立刻间:
(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 电、 煤气、 热力、 通讯等设备管线时间、 规格、 地点及使用要求: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质和多种管线资料时间及内容:
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5)由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她所需证件、 批件和临时用地、 停水、 停电、 中止交通等同意手续名称和时间:
(6)提供确定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并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进行现场交验时间:
(7)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进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施工场地与周围建筑物、 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和其她设备管线保护及与毗邻其她单位关系, 并负责支付对应费用:
(9)协调施工场地内不一样施工单位之间关系要求:
(10)双方约定由发包人应完成其她工作:
8.2 属发包人应完成8.1款工作, 发包人可将其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内容:
并负担对应费用。
8.3 发包人未能推行8.1款各项义务, 造成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相关损失, 顺延延误工期。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双方约定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依据发包人委托, 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 完成施工图设计成与工程配套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
报经工程师确定后使用, 发包人负担此项费用计算:
(2)向工程师提供年、 季、 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对应进度统计报表名称和时间:
(3)在腾空后单独由承包方施工施工场地内按相关要求和要求, 设置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照明设备、 围拦设备, 并负责安全保卫, 其具体要求:
(4)对不腾空、 不停止使用及临街交通要道周围建筑物施工, 设置非夜间施工使用照明设备、 围拦设备, 并负责安全保卫, 其具体要求:
(5)对本工程需夜间施工具体要求及费用计取:
(6)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 施工噪音、 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要求, 需要办理手续: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费用。但因承包人责任发生罚款应由承包人负担;
(7)对施工场地多种管线和周围建筑物、 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内容要求及费用负担:
凡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罚款或其她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
(8)建筑结构加固、 改造、 补强、 修缮, 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 改造等工程必需严格根据图纸及作法说明要求施工, 未经工程师同意, 承包人不得随意改变作法;
(9)非建筑结构加固、 改造、 补强、 修缮, 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工程, 必需根据图纸及作法说明要求施工, 未经工程师同意, 承包人随意拆、 改原建筑结构、 防火墙、 增加荷载、 随意改变管线走向等造成罚款, 由承包人负担;
(10)已完工工程还未交付发包人之前, 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成品保护工作。成品保护期间, 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 承包人自费给予修复。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损坏, 其修复责任由发包人负担。发包人对成品保护提出特殊保护要求及费用负担:
(11)双方约定对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
(12)双方约定由承包人应做其她工作:
9.2 承包人未能推行9.1款各项义务, 造成发包人损失, 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相关损失。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师在收到后 天内给予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 逾期不确定也不提出书面意见, 视为同意。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 承包人提供根据发包人提供图纸及作法说明时间, 按单位工程提供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要求:
10.2 承包人必需按工程师确定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接收工程师对进度检验、 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定进度计划不符时,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提出改善方法, 经工程师确定后实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 承包人无权就改善方法提出追加协议条款。
第11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该根据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 应该不迟于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 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该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回复, 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 工期对应顺延。工程师不一样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要求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 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根据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开工, 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损失, 并对应顺延工期。
第12条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需暂停施工时, 应该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 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该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 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处理意见后, 能够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 工程师应该在48小时内给予回复。工程师未能在要求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 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回复, 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由发包人负担所发生追加协议价款, 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损失, 对应顺延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由承包人负担发生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第13条 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经工程师确定, 工期对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提供图纸及作法说明和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 进度款, 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协议条款约定提供所得指令、 同意等, 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7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 停电、 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出8小时;
(6)不可抗力;
(7)双方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其她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 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汇报。工程师在收到汇报后14天内给予确定, 逾期不予确定也不提出修改意见, 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14条 工程完工
14.1 承包人必需根据协议书约定完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工期完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根据协议书约定完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工期完工, 承包人负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完工, 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署提前完工协议, 作为协议文件组成部分。提前完工协议应包含承包人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方法, 发包人为提前完工提供条件以及提前完工所需追加协议价款等内容。
四、 质量与检验
第15条 工程质量与样板
15.1 工程质量应该达成协议书约定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 承包人负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约定在 制作样板及样板间, 作为质量评定验收实物标准。样板及样板间应按发包人提供图纸及作法说明要求制作, 经工程师验收合格后, 由双方共同封存, 由发包人负担制作样板及样板间费用计算:
15.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 由双方同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判定, 所需费用及所以造成损失, 由责任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 由双方依据其责任分别负担。
第16条 检验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根据标准、 规范、 图纸及作法说明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协议发出指令施工, 随时接收工程师检验检验, 为检验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部分, 工程师一经发觉, 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 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 由承包人负担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检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检验检验不合格时, 影响正常施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追加协议价款由发包人负担, 对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她非承包人原因发生追加协议价款, 由发包人负担。
第17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工程含有隐蔽条件或达成中问验收部位:
对上述部位达成验收条件时承包人进行自检, 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含隐蔽或中间验收内容, 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统计, 验收合格, 工程师在验收统计上签字后, 承包人能够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 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 应在验收前二十四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 延期不能超出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 不进行验收, 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 工程师应认可验收统计。
17.3 经工程师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规范和图纸及作法说明等要求, 验收二十四小时后, 工程师不在验收统计上签字, 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统计, 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18条 重新检验
不管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 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时, 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成开孔, 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 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全部追加协议价款, 赔偿承包人损失, 并对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 承包人负担发生全部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第19条 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 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设备及设备管线工程范围相一致。具体试车内容及范围:
19.2 设备及设备管线维修、 拆改、 安装工程含有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 承包人组织试车, 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通知包含试车内容、 时间、 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统计, 发包人依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需条件。试车合格, 工程师在试车统计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与试车, 须在开始试车前二十四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 延期不能超出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 不参与试车, 应认可试车统计。
19.4 设备及设备管线维修、 拆改、 安装工程含有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 发包人组织试车, 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通知包含试车内容、 时间、 地点和对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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