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企业泰州市分企业
基站场地租赁协议
签署时间: 年 月
签署地:
站名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乙方: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企业泰州市分企业
地址: 泰州市陶弘景路12号研发区R08
责任人: 丁静
为促进当地域通信事业发展, 扩大国家公众移动通信网覆盖区域, 鉴于甲方同意将本协议约定场地出租给乙方用于建设移动通信基站, 乙方同意承租并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租赁费, 甲乙双方依据《中国协议法》和《中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 就相关事宜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出(承)租场地
1.1该场地位于 , 面积为: 平方米。
1.2场地含有正当产权证实。在签署本协议前甲方必需向乙方出示该证实, 并向乙方提供证实复印件一份。
1.3场地租赁按相关要求需要登记, 由法定责任方办理相关手续并负担相关费用。
第二条 场地用途
乙方利用场地建设通信基站, 包含建通信铁塔以及利用所属房屋建设通信机房等。通信铁塔及其隶属设施、 通信机房内全部通信设备及其隶属设施全部权均归乙方全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租赁期限为 年,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注意不能超出所租赁土地本身所限定时限)
3.2甲方应在上述租赁期限起算之日前 10 日内将场地交付乙方使用。
第四条 租赁费用
4.1租赁费用包含场地及施工场地、 线路占地(包含安装天馈线楼顶、 外墙面和其她使用房屋共用部分)使用费等, 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年(大写 , 含税)。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任何其她费用。
4.2支付方法、 支付时间:
4.3甲方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上述账户信息由甲方提供, 如因账户信息错误造成乙方错付或延付, 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甲方负担。
4.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当租赁发票, 如不能提供, 则由甲方负担开具发票所需缴纳税费。
第五条 场地使用
5.1甲方义务:
5.1.1甲方应确保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正常使用租赁场地。因甲方原因致使上述场所必需改作其她用途, 须取得乙方同意, 并由甲方另行提供一处相同条件场所给乙方使用, 由此产生改造搬迁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同时甲方还应免去搬迁期间租赁费用, 并免去 2 个月租赁费, 作为对乙方经济赔偿。因政府整体计划造成租赁场所被动迁, 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5.1.2在租赁期内, 甲方应主动支持乙方工作, 确保乙方进行正常施工(包含但不限于铁塔及机房建设、 装修, 设备搬运、 安装, 挖掘、 填埋线路管道)和运行维护; 在乙方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及日常维修时,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用电、 用水等便利条件, 提供乙方光缆、 电缆接入路由; 同时并配合乙方做好消防及防盗工作。
5.1.3甲方确保该场地含有正当产权证实。不然, 甲方愿根据本协议第八条负担违约责任。甲方负责处理因场地产权问题引发各类纠纷, 并负责对场地及其隶属设施自然损坏进行修复。
5.1.4 若遇出租场地相邻方对基站建设、 运行存有异议, 则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若甲方怠于协调处理造成矛盾激化或造成乙方遭受损失则由甲方根据本协议总租金_20_%负担违约责任、 并负担损失赔偿责任。
5.1.5 其她:
5.2乙方义务:
5.2.1乙方确保安装设备符合对应国家标准, 并确保机房符合消防和防盗规范。
5.2.2在机房装修及设备安装过程中, 乙方应确保甲方建筑结构不受损坏。
5.2.3 根据协议约定交纳租赁费。
5.2.4 其她:
第六条 基站用电
6.1经双方约定, 依据实际情况, 基站用电采取以下第 种方法:
(1)乙方使用甲方电力
甲方负责协调向乙方提供 千瓦交流 伏三相四供电容量。乙方单独安装计量电表。乙方应每 月按 元/度电价和实际用电量向供电方交付电费, 同时供电方须向乙方提供符合财务要求收据。
(2)乙方接引外电
基站用电由乙方自行联络当地供电部门接引外电处理, 甲方须提供电力线路由, 并配合乙方接电施工。
第七条 场地转让
7.1在协议推行期间, 如甲方转让上述场地, 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相同条件下, 乙方享受优先购置权。
7.2甲方转让场地后, 本协议在租赁期内对新产权人继续有效, 新产权人承继本协议出租方权利义务, 甲方应向新产权人如实通知租赁标情况并做好交接工作, 不得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不然, 甲方应向乙方负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在协议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 即为违约,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应继续推行协议, 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8.2甲方应按协议约定向乙方交付租赁场地, 每逾期一天, 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元。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租赁费、 电费, 逾期支付超出三十天, 每逾期一天, 则应向甲方支付应付金额 / 作为违约金。
8.3 若甲方对本协议出租场地不含有正当产权证实或出租场地存在其她权利瑕疵, 则甲方愿意根据本协议总租金20%负担违约责任, 并负担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在本协议推行过程中, 遇有地震、 台风、 水灾等不可抗力原因, 致使协议无法继续推行、 必需进行变更或者延期, 由甲乙双方依法给予解除、 变更或者延期, 双方互不负担违约责任, 但应该立刻通知对方, 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 并应该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提供相关证实。
第十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 在协议推行过程中发生与本协议相关争议, 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双方同意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第十一条 附则
11.1本协议期满后, 乙方拥有优先续租权利; 没有达成续租协议, 在通信设施设备搬迁之前, 甲方不得妨碍通信安全, 但乙方应按实际使用天数支付租金。
11.2 乙方有权将该场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11.3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双方协商处理。
11.4本协议附件包含: 土地权属证实等证件复印件。
11.5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协议章或公章(甲方为自然人, 由该自然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11.6本协议一式 3 份, 甲方执 1 份, 乙方执 2 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企业
泰州市分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或授权代表:
联络人:
联络人: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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