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GF--0203
建设工程勘察协议(一)
[岩土工程勘察、 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
工程测量、 工程物探]
工 程 名 称: 福建鑫晶精密刚玉科技有限企业2#宿舍楼
工 程 地 点: 连城县莲冠工业园区FA1-1地块
合 同 编 号:
(由勘察人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 综合甲级(131125-KJ)
发 包 人: 福建鑫晶精密刚玉科技有限企业
勘 察 人: 福建泉州勘测设计院有限企业
签 订 日 期: 09月05日
中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福建鑫晶精密刚玉科技有限企业
勘察人: 福建泉州勘测设计院有限企业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负担福建鑫晶精密刚玉科技有限企业宿舍楼 岩土工程具体勘察 任务。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 为明确责任, 协作配合, 确保工程勘察质量, 经发包人、 勘察人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福建鑫晶精密刚玉科技有限企业2#宿舍楼
1.2 工程建设地点: 连城县莲冠工业园区FA1-1地块
1.3工程规模、 特征: 拟建构筑物为15m×70m; 6F、 框架结构。具体摆向、 尺寸详见勘探点平面部署图。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 日期:
1.5 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等现行相关规范及发包人任务委托书或技术要求实施。
1.6承接方法: 按实结算、 现场签证。
1.7估计勘察工作量: 拟布钻孔10个, 其中通常性孔4个, 控制性孔4个, 2个剪切波速试验孔(为抗震设计提供参数)。孔深估计20m-25m, 剪切波速试验孔孔深估计30m-35m, 具体孔深视地层改变而改变。
第二条: 发包人应立刻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并对其正确性、 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同意文件(复印件), 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 施工、 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 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地形图、 建筑总平面部署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经有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经有埋藏物资料(如电力、 电讯电缆、 多种管道、 人防设施、 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第三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结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结果资料四份, 发包人要求增加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结果资料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法
4.1 开工及提交勘察结果资料时间
4.1.1本工程勘察工作定于 09 月 06 日开工, 09 月 22 日提交勘察结果资料, 因为发包人或勘察人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结果资料时, 按本协议第六条要求办理。
4.1.2勘察工作使用期以发包人下达开工通知书或协议要求时间为准, 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 工作量改变、 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停、 窝工等)时, 工期顺延。
4.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法
4.2.1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要求现行收费标准 以 ¥70元\米计, 剪切波速试验孔按¥3000元\孔另计, 共2孔。 计取费用;
4.2.2本工程勘察费预算约为¥2.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含税); 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付预算勘察费\; 提交勘察结果资料并经送审合格后7天内, 发包人应付实际勘察费100%; 不留余款。勘察人同时提供对应价款发票。.
第五条: 发包人、 勘察人责任
5.1 发包人责任
5.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 必需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 并按第二条要求提供文件资料。
5.1.2 在勘察工作范围内, 没有资料、 图纸地域(段), 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
5.1.3 发包人应立刻为勘察人帮助处理勘察现场工作条件和出现问题(如: 落实土地征用、 青苗树木赔偿、 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 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相关问题、 平整施工现场、 修好通行道路、 接通电源水源等), 其中水、 电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5.1.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管, 尤其是在有毒、 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 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5.1.5工程勘察前, 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 应依据勘察人提出工程用料计划, 按时提供多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实, 并负担费用和运到现场, 派人与勘察人人员一起验收。
5.1.6勘察过程中任何变更, 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 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7因为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 窝工, 除工期顺延外, 发包人应支付停、 窝工费。
5.1.8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投标书、 勘察方案、 汇报书、 文件、 资料图纸、 数据、 特殊工艺(方法)、 专利技术和合理化提议, 未经勘察人同意, 发包人不得复制、 不得泄露、 不得私自修改、 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协议外项目; 如发生上述情况, 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 勘察人有权索赔。
5.1.9本协议相关条款要求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其它责任。
5.2 勘察人责任
5.2.1 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 标准、 规程和发包人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 按本协议要求时间提交质量合格勘察结果资料, 并对其负责。
5.2.2 因为勘察人提供勘察结果资料质量不合格, 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成质量合格; 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 需另委托其她单位时, 勘察人应负担全部勘察费用;
5.2.3在工程勘察前, 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 派人与发包人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材料。
5.2.4 勘察过程中, 依据工程岩土工程条件(或工程现场地形地貌、 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 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意见, 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勘察人人员, 应遵守发包人安全保卫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 负担其相关资料保密义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因为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结果资料质量不合格, 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 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负担。
6.2 协议推行期间, 因为工程停建而终止协议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协议时, 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 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 已进行勘察工作, 完成工作量在\以内时, 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勘察费; 完成工作量超出\时, 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勘察费。
6.3因为勘察人原因未按协议要求时间(日期)提交勘察结果资料, 每超出一日, 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 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8.1 此次勘察按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1999)等相关规范实施, 并参考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DBJ 13-84-)、 《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J 13-07-);
8.2施工场地四通一平(水、 电、 路、 通讯信号)由业主负责处理;
8.3业主需派专员负责孔深丈量验收, 并负责现场钻探米数签证。实际结算以现场签证单为准。
第九条: 本协议发生争议, 发包人、 勘察人应立刻协商处理; 如协商不成, 可向发包人所在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协议自发包人、 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 由勘察人负责, 发包人帮助, 按要求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审查部门立案, 立案不是本协议生效条件。发包人、 勘察人认为必需时, 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 勘察人推行完协议要求义务后, 本协议终止。
本协议一式陆份, 甲方叁份, 乙方叁份。
发包人名称: 勘察人名称:
(盖 章) (盖 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 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话/传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鉴证意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盖章) (盖章)
立案号: 经 办 人:
立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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