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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T 0034-2012 古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文物保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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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16 备案号:37258-2012 WW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 WW/T 00342012 古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The code of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for ancient architecture conservation projects (报批稿) 2012-07-3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 发 布 2012-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 古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The code of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for ancient architecture conserva

2、tion projects WW/T 003420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主编 文物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北小街2号楼) http:/ E-mail: 北京达利天成印刷公司印刷 新 华 书 店 经 销 * 开本:880毫米1230毫米 1/16 印张:3.5 2012年12月第1版 2012年12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150101800 定价:18.00元 目 次 WW/T 00342012 前言 III 引言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监理工作的一般规定 2 3.1 监理单位的确定和监理工作依据 2 3.2 工程施工监理阶段的划分与工作内容 2 3.

3、3 监理组织与监理人员 3 3.4 监理人员的职责 3 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5 4.1 监理规划 5 4.2 监理实施细则 5 5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6 5.1 施工前监理的工作准备 6 5.2 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理 6 5.3 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 6 6 施工阶段的监理 6 6.1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流程的一般规定 7 6.2 拆卸工序的监理 7 6.3 修缮工序的监理 8 6.4 异地迁建工程的监理 8 6.5 归安工序的监理 8 6.6 工程质量的控制 9 6.7 工程进度的控制 10 6.8 工程费用的控制 10 6.9 费用索赔 11 7 工程验收阶段的监理 11

4、7.1 工程初步验收 11 7.2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2 7.3 竣工验收 12 8 工程保修期阶段的监理 12 8.1 工程保修期阶段的监理 12 8.2 工程保修期的监理内容 12 8.3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划分 12 9 施工安全的监理 12 9.1 安全组织与安全制度 12 I WW/T 00342012 9.2 施工安全监理的基本要求 12 9.3 重要阶段与部位的安全监理 12 9.4 安全工作的交接班制度 12 9.5 文物消防安全 13 10 工程暂停与变更 13 10.1 工程暂停及复工 13 10.2 工程变更的监理 13 10.3 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14 10.4

5、 合同争议处理 14 11 工地会议与监理资料 15 11.1 工地会议的形式和内容 15 11.2 监理资料 16 11.3 资料整理 17 附录A(规范性附录)施工阶段施工单位所用基本表格式 18 附录B(规范性附录)施工阶段监理单位所用基本表格式 36 附录C(资料性附录)施工阶段业主、施工及监理单位通用的基本表格式 43 参考文献 4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9)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河南省古代建筑保护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河南东方文物

6、建筑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WW/T 00342012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牛宁、孙红梅、郭绍卿、高中明、薛俊卿、杜文厚、李守业。 III WW/T 00342012 IV 引 言 WW/T 00342012 本标准是借鉴建设工程监理的经验,依据国家文物局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文 化遗产保护的特点,将监理制度引入古建筑保护工程施工中,目的在于使古建筑保护工程施工在科 学的、有序的监督管理下最大限度地保护文物,提高文物保护质量,监督管理文物保护资金的合理使 用,有效地保护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文物保护行业通过建立古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用于指 导古建筑保护工程全面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专

7、业化监督管理,提高我国古建筑保护工程质量,确 保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本标准内容分两部分,一部分为古建筑监理工作的基本内容与工作方式,共十一章,其中第5、 6、7、8、9、10、11章内容包括古建筑保护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验收阶段、工程保修 期阶段、施工安全、工程暂停与变更、工地会议与监理资料,是本标准的核心部分;另一部分为业主 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各阶段所使用的表格。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的古建筑保护监理行业规范,有关规范细则和标准将在今后陆续制定和修订。 V 1 范围 古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WW/T 00342012 本标准规定了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工作范围、

8、程序、内容、原则及职责,定义了古建筑保护工 程监理工作的各类术语,提供了适合监理工作各阶段常用表格。 本标准适用于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其他具有文物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古建筑保护工程施工 监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项目监理机构 project supervision unit 监理单位派驻文物保护工程现场,负责履行监理委托合同的组织机构。 2.2 施工监理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在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和工程保修期阶段,对工程质 量、进度、费用控制、文物安全、信息收集进行监督和管理。

9、2.3 总监理工程师 chief supervision engineer 具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 权,全面负责履行项目的监理委托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4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of chief supervision engineer 具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总 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权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人员。 2.5 监理工程师 supervision engineer 具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10、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监理人员。 2.6 监理员 supervisor 具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资格证书,在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 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2.7 旁站 supervision in site 监理人员对工程的重要环节、关键部位及隐蔽工程实施全过程现场监督的监理行为。 2.8 巡视 make an inspection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的经常性检查行为。 1 WW/T 00342012 2.9 监理委托合同 supervision contract 由业主(委托方)与监理单位(被委托方)签署的、明确双方在工程实施中关于各方权利与义务 的文本

11、。 2.10 工程变更 engineering modification 在工程实施期间,根据工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依照合法程序,有关方对工程所作的改变。 2.11 拆卸 disassembly 对古建筑基本结构的分解、拆卸工作。如梁架、斗拱等的分解。 2.12 归安 reconversion 拆卸后的构架,经过修复加固。在恢复其结构稳定,添配缺失修补损坏的构件之后,按原状重新 组合的工作过程。 3 监理工作的一般规定 3.1 监理单位的确定和监理工作依据 3.1.1 监理单位的选择,由业主通过招标、邀请、委托方式确定。业主应在工程施工招标之前确定监 理单位,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3.

12、1.2 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1)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文物保护法规; 2)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批准的文件; 3)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测、设计文件; 4)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 5)业主与工程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3.1.3 业主、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协商达成的协议、设 计变更意见、有关的会议记录、函电和其他文字记载均作为施工监理工作的补充依据。 3.2 工程施工监理阶段的划分与工作内容 3.2.1 古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监理,划分为四个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及保修期阶 段。 3.2.2 监理委托合同文件一经签订,即开始工

13、程准备阶段监理。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日期内进入 施工现场,熟悉与工程相关的各类文件及合同,复核施工设计图,协助业主组织施工招标,督促施工 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准备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情况,具备开工条件及 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复核、签发工程开工报审表(见表A.1)。 3.2.3 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应坚守施工现场,做好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费用控制,文物安 全、施工安全监理,重点做好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监理和验收,及时核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并做好 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合同管理工作。 3.2.4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提出预验收申请,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业主、勘察设

14、计、施 工、监理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编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报 送业主,由业主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 2 的项目方可进行移交。 WW/T 00342012 3.2.5 保修期内,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业主及时通知施工单位修缮,监理单位应对修缮质量进行检查 确认。 3.3 监理组织与监理人员 3.3.1 监理单位在接受业主的监理委托任务后,需在合同规定日期内,根据工程的重要性、规模、特 点及工程的复杂程度、工期要求、现场条件等因素,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按行业规定任命、配备项 目监理人员。 3.3.2 项目监理机构组

15、成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相关 行政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应取得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监理专业资格证书。 3.4 监理人员的职责 3.4.1 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包括: 1)负责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明确各层次、各岗位人员和职责; 2)主持编制项目的监理规划,审核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规划,组织、指导和检查项目监理工 作,保证项目监理的目标顺利完成; 3)负责与施工单位联系,确定监理工作中相互配合事宜及施工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的确认; 4)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并提出修改意见,签署施工组织设计(方 案)报审表(见表A.3); 5)审

16、查施工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确认其符合开工条件时,签署工程开工报 审表(见表A.1)和工程开工报告表(见表A.2); 6)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材料清单及其规格和质量,并按合同要求检查进场的材料数量、规格及质 量,签发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见表A.7); 7)主持召开由业主和施工单位参加的工地例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8)组织验收分部/分项工程,审核并签署分部/分项工程报验申请表、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认可书和 工程量核定单(见表A.6、表C.3、表B.7); 9)组织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及相关方代表参加的单项工程、隐蔽工程、重要的阶段工 程、分期完成的单体工程的现场验收,并

17、签署相应的质检报告、验收报告和工程质量认可书 (见表C.4); 10)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做好文物及工程各环节的安全工作; 11)在施工过程中,因有新的文物发现或设计文件与构件本身有较大差异,施工中出现严重质量 问题,发生不可抗拒的突然因素,出现对文物安全有严重威胁因素等原因,可立即发出工程 暂时停工令(见表B.2),及时如实地向业主报告并负责组织处理,待上述情况消除后,及时 签署工程复工申请表(表见A.11); 12)按约定向业主提供工程实施的情况报告; 13)审查工程施工结算,确认各项工程量的合同完成情况; 14)负责审核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5)签署工程竣工资料,并主持

18、编写工程监理工作报告; 16)参加业主组织的工程验收; 17)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和相关手续; 18)调解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核工程延期; 3 WW/T 00342012 19)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4.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包括: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和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范围,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利; 3)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3.4.3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3.4.1条款中的1)、2)、5)、9)、11)、15)、18)、19)项工作委托 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9、3.4.4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包括: 1)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工程监理的现场监理工作; 2)参与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的监理规划编制工作,负责编写实施细则; 3)协调施工单位的工作,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施工计划等的落实情况,落实 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下达指令的执行情况,及时签署意见; 4)核实工程中所需的材料采购情况,检查进场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5)注意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核实设计图与构件是否一致,并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处理意 见,报总监理工程师; 6)对施工中出现的工艺或材料缺陷,提出意见; 7)开工前应参与工程的放线、标高确定工作,并核实验线、标高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和合

20、同的要 求; 8)及时核查施工单位已完成的工程量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9)及时收集和保存施工整个实施过程中的所有测量和检测的原始资料,督促有关方及时提供项目 的有关资料; 10)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11)检查施工现场安全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消除,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时,应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12)检查督促工程进展情况并按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13)负责组织现场的质量检验及质量签证工作; 14)协助总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月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提交业主; 15)参与审核工程结算资料,并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的其他权力

21、。 3.4.5 监理员的职责: 1)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开展工作; 2)负责施工现场的旁站监理,跟踪检查; 3)负责进场材料、构件、半成品、设备的检查; 4)现场监督施工工序是否合乎要求,并将实际情况报监理工程师; 5)负责工程量计算、检验、测量并签署原始凭证; 6)负责现场施工中文物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现场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 和异常情况; 7)及时如实填写现场原始记录,做好监理日记、原始资料的收集工作; 8)参与监理实施细则和竣工监理报告的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4 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1 监理规划 4.1.1 监理规划编制程序: WW/T 0034201

22、2 1)监理规划应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及收到勘测、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 业主; 2)监理规划应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编制,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工作,完成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呈 报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由相应级别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4.1.2 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古建筑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提出明确的监理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 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范围; 3)监理工作内容; 4)监理工作目标; 5)监理工作依据; 6)施工监理机构; 7)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及设备配备情况; 8)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岗位职责; 9)监理工作

23、程序; 10)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1)监理工作制度。 4.1.3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 有关监理人员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批准后报送业主。 4.2 监理实施细则 4.2.1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的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古建筑保护工程实施时,应编制监理实施 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要求,并结合工程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可操作。 4.2.2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开始前编制完成,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监理实施细则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 3)编制的依据: 已批准的监理

24、规划; 施工组织设计; 与该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 分部/分项工程详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4.2.3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该专项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 2)监理工作的流程; 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采取的措施、方法。 4.2.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5 WW/T 00342012 5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5.1 施工前监理的工作准备 5.1.1 监理单位应于监理委托合同签订后及时成立项目监理机构,并任命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进驻工 地之前,应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及时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的架构体系,明确各岗位职责范围,编

25、制 监理规划方案,与业主、施工单位建立起正常的工作程序和联系渠道。 5.1.2 监理工程师的配置,应根据古建筑保护工程的级别、工程类别、施工工期、现场环境,满足对 工程进行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管理监理工作需要,同时开工的工作面、工程进 展的不同阶段做适当调整。 5.1.3 监理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前,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进驻工地,开展监理工 作。 5.1.4 监理人员的准备工作分为现场准备工作和技术准备工作两种: 1)现场准备工作:施工准备阶段,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全面熟悉合同文件、设计文件、 相关标准和检测方法,对于设计文件中提供的图纸和数据,应组织现场复

26、查、会审,发现问 题,应通过业主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2)监理人员的技术准备工作:监理人员应参加由业主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 设计技术会议纪要进行签认。 5.2 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理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合同规定督促施工单位组建完整的、以自控为主的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各类 管理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技术规范和图纸的技术人员担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 施工 单位应将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方案、企业资信证明和相关资料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 签认后报送业主。 5.3 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 5.3.1 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

27、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在施 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见表A.3 )上提出审查意见,签认后报业主。 5.3.2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规定的日期,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开工日期及相关资料,符合 开工条件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见表A.1、表A.2),并报送业主。 5.3.3 工程开工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设计文件与施工组织设计已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2)现场应满足施工要求,工作场地及道路、水、电等准备就绪; 3)影响古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的违章建筑已拆除并清理; 4)施工的主要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已到位,机械设备及施工人员已进场; 5)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已获总监理

28、工程师批准; 6)确保文物安全的各种措施方案已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主要安全防范措施已落实到位; 7)现场的原始基准点、标高已确定并经监理工程师复核; 8)开工所需的主要材料经检验合格; 9)其他需要完备的手续和报验材料均已通过复核。 5.3.4 审核分包单位资格条件,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审查总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见表 A.4 )。 6 6 施工阶段的监理 6.1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流程的一般规定 WW/T 00342012 6.1.1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的特点,制定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流程要体现事前控 制、主动控制和确保文物安全的要求。 6.1.2 监理工作流程应明确工作内

29、容、行为主体、工程时限、检测标准和监理效果。 6.1.3 当涉及到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工作时,监理工作流程应符合监理委托合同和施工合同的有关规 定。 6.1.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监理工作流程进行调整和完善。 6.1.5 施工过程中,需更换其中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三日通报业主。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说明更 换理由,并征得业主同意。 6.2 拆卸工序的监理 6.2.1 应严格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维修设计方案的拆卸内容进行实施,不得随意改变拆卸的范 围。 6.2.2 在构件拆卸前,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构件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审核,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落 实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的各项措

30、施,确保文物安全。 6.2.3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构件拆卸前检查完成脚手架的搭建,相应设备、工具的配备,构件登记表、 编码图的编绘等准备工作。 6.2.4 对拆卸的构件实施保护措施时,应依据维修设计方案制订具体实施内容,并报总监理工程师批 准后方可实施。 6.2.5 监理单位在拆卸工序进行过程中,应对拆卸的关键部位或关键环节实行旁站监理。 6.2.6 拆卸工作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在五日内整理出拆卸记录(见表A.8 ),对拆 卸对象现状及处理意见做出专题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业主确认。必要时上报文物行政管 理部门。 6.2.7 拆卸工序的监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拆卸程

31、序及工序; 2)检查拆卸分部/分项工程的清理和分类; 3)校对施工图的设计尺寸及结构作法; 4)对已拆卸构件的使用、修补、更换及改用的处理意见审核; 5)检查拆卸过程中文物构件安全的控制措施; 6)对决定不使用的已拆卸的文物对象存放、登记及移交、处理意见须及时上报业主,由业主上报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6.2.8 业主应指定拆卸后构件的存放地点。施工单位应制定出拆卸后构件的存放方式、安全措施等方 案,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 6.2.9 根据拆卸后的实际情况,如需改变原设计的,监理会同施工方、业主提出设计变更建议(见表 C.2),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业主提交勘察设计单位变更。重大变更应

32、由业主报请文物行政管理 部门审批。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依据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经批准的维修方案或设计图纸详 细核对拆卸构件的施工记录,发现与批准方案或设计图纸不一致而需要变更的内容,施工单位应及时 7 WW/T 00342012 书面提交项目监理机构。 6.2.10 整个构件拆卸过程,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文物修缮原则进行录像、拍照、拓 片等工作,并收集整理资料及时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6.3 修缮工序的监理 6.3.1 在整个修缮工序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必须实行全程现场监理控制,认真做好现场工作记录。 6.3.2 在重要的构件修缮、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时,监理单位必须实

33、行旁站监理并做旁站记 录。 6.3.3 凡在进入下道工序后可能掩盖上道工序的施工或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验收时,施工单位完 成上道工序,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经施工单位申请进行隐蔽工程现场检查(见表A.5),由项目监理 机构会同业主方、施工单位及有关方共同对该工序进行联合验收。确认合格后,由施工单位负责起草 联合验收纪要,参加各方会签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必要时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 现场监理人员应予以制止,并报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整改通知。 6.3.4 凡需进行物理、化学保护及生物防治的具有特殊保护技术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实施前做 出具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见表A.3)

34、,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方可实 施。物理、化学保护及生物防治所用的保护技术和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且经实践证明对构件本体不 造成损伤,必要时应先由业主组织专家论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方可使用。实施期间应填写生 物防治现场检查记录和建筑构件处理/保护现场检查记录(见表A.16、表A.17)。 6.3.5 古建筑保护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有规范、标准的操作工序和工艺要求。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 对施工中每一道工序和工艺应加强巡视检查,确保工序和工艺操作达到要求。如发现施工单位有不符 合规范、标准的工序或工艺要求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制止,并下达整改通知单(见表B.1)。 6.4 异

35、地迁建工程的监理 6.4.1 针对异地迁建的古建筑保护工程,在构件拆卸搬运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拆卸 构件搬运方案,审查同意后予以签认。 6.4.2 监理工程师应从下列各方面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异地拆卸构件搬运方案: 1)异地搬迁拆卸构件存放场地布置图; 2)拆卸构件搬运顺序合理,防止维修保护或归位安装时,出现多次转移码放拆卸构件; 3)审核装车、运输、卸车三工序的管理制度,每阶段是否有专人负责,交接、清点制度是否健 全; 4)拆卸构件异地搬运过程中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5)异地存放拆卸构件的防火、防盗、防潮、防霉变等措施是否满足安全保护需要; 6)异地存放拆卸构件的保管制度和

36、责任是否明确。 6.4.3 对拆卸后失去功能不再使用的拆卸构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造册登记并附照片,提交 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后,上报业主单位研究确定处理意见。 6.5 归安工序的监理 6.5.1 古建筑保护工程进入归安工序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如下工作: 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古建筑各构件归安具体实施方案,与已经批准的原施工方案进行 比较审核,将审核结果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2)监督施工单位对归安的各构件进行预归安,检查各节点结合紧密度,合格后监理工程师予以签 认; 8 WW/T 00342012 3)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更换、修补、加固的构件规格、质量进行复核,合格的予以签认(见表

37、 A.15); 4)监督施工单位将预归安的构件,按拆卸时构件编号以及先后顺序分类运入施工现场,对号摆放 到归安位置,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符合归位要求时给予签认; 6.5.2 古建筑构件归安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作: 1)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部/分项部位归安完毕,进行工程验收申请时(见表A.6), 应对现场归安完毕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设计要求予以签认(见表C.3); 2)凡归安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拒绝 签认。施工单位在未接到监理人员对上一工序质量认可前,严禁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3)在关键部位或隐蔽部位归安过

38、程中,监理人员应现场跟踪或旁站监理; 4)项目监理机构收到归安工程施工完毕申请验收时,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审查归 安工程各项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具备验收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业主、施工单位,依照 勘测设计图纸、照片、录像记录、拆卸现场记录文字以及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归安工程进 行初步验收,符合设计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予以签认(见表C.3),否则,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 改并监督检查; 5)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古建筑保护工程的分部/分项归安工程,应拒绝签 认,发生的工程量不得进入工程量决算。 6.5.3 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归安工程进行全过程巡视和平行检查,对隐蔽

39、工程进行旁站监 理。 6.5.4 古建筑保护工程归安工序,有重大变更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并做好 记录。 6.6 工程质量的控制 6.6.1 古建筑保护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古建筑维修加固验收标准。 6.6.2 古建筑保护工程的施工,应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文件相符。古建筑保护工程实际情 况发生变更,应依据设计部门的变更设计及相关批准文件为依据。 6.6.3 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厂家提供的质检部门检测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核 批准后使用。对于重要的材料或批量较多的材料按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取样送检,取样时应有监理人员 现场见证。 6.6.4 监理工程师应

40、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施工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审核检验,合格后予以签 认(见表A.7)。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见 表A.7),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撤出现场。 6.6.5 要求施工单位提交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 查后,报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施工期间项目监理机构应派监理人员实施旁站记录,并填写旁站记 录。 6.6.6 当施工单位对古建筑保护工程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 工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试验材料,经设计认可,总监理

41、工程师批准,方可在古建筑保护 工程中采用。 6.6.7 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中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时停工令 (见表B.2)并报总监理工程师确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核,认定符合规定 9 WW/T 00342012 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申请(见表A.11)。总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工程暂时停工令 和签署工程复工申请表,应事先向业主报告。 6.6.8 对需要返工的质量问题,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总监理工程 师应及时向业主和本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 档。 6.6.

42、9 对于施工中已造成质量事故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工程暂时停工令(见表B.2),及时 向业主通报,由业主向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请示处理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上级文物行政管理 部门的处理意见,会同业主、设计、施工单位及有关方共同研究提出整改措施,由施工单位实施。整 改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方联合检查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复工申请表(见 表A.11),同时,由施工单位起草验收纪要,并由参加验收各方会签。 6.6.10 对古建筑保护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书,要求施工单 位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见表A.10)报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验

43、收。 6.7 工程进度的控制 6.7.1 监理单位在古建筑保护工程施工前,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施工总进度网络计划,同时施工单位应 按照工程情况按时报送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执行。 6.7.2 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必须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及国家相关的技术规 范,要求提交的进度计划应科学、合理、真实、可靠、符合实际、便于管理,明确表达施工活动及其 他相关工作联系,反映施工组织及施工方法,预料可能出现的施工障碍和变化。 6.7.3 施工总进度计划内容应包括: 1)工程的合同工期; 2)完成各单体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及各施工阶段所需要的工期及开始和结束时间;

44、 3)各单体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及各施工阶段所要完成的工程量、配备的技术力量及设备情况; 4)各单体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 5)分析可能出现影响施工工期的因素,按照不同季节和天气情况,合理安排影响工程工期的分部 /分项的施工措施和办法; 6)古建筑保护工程项目中的特殊要求及工期安排; 7)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的内容及时间安排。 6.7.4 施工单位在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后,五日内应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详细的工程总进度表及施工 方案和施工方法的总说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有疑 问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澄清,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报送业主。 6

45、.7.5 监理工程师应经常检查计划进度的实施,并及时记录工程进度及有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 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与施工单位一起分析原因,根据具体原因责令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加快 进度。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进度计划时,应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和施工 单位商定采取措施。 6.8 工程费用的控制 6.8.1 总监理工程师对费用控制应遵守下列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2)工程文件; 3)合同文件; 10 4)勘察设计文件; 5)变更文件。 WW/T 00342012 6.8.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条款、设计文件对古建筑保护工程项目的费用控制目

46、标进行风险 分析,制订防范措施。 6.8.3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审核施工单位当月完成工程量、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工程量与计划完 成工程量进行比较分析。在监理月报中向业主单位汇报。 6.8.4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所有与工程相关的工程信息和监理资料,为可能出现费用索赔提 供证据。 6.8.5 总监理工程师应对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核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审定无误后签发工程量核定单 (见表B.7),作为工程决算依据。 6.8.6 古建筑保护工程款支付证书(见表B.3)的签发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并及时向业主单位报 告。 6.8.7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量核定和工程款支付签认工作: 1)

47、施工单位依照合同条款统计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程,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和设计图纸 计算所发生的工程量,填写工程量核定清单(见表B.7)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见表A.9); 2)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现场测量,同时按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核定清单(见表B.7) 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见表A.9)进行初步审核,将结果汇报总监理工程师确认。 6.8.8 工程竣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的有关约定参与工程竣工结算,并应对竣工决算 价款总额与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协商,协商未达成一致时,应按10.4合同争议条款进行处理。 6.8.9 未经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或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所发生

48、的工程量,总监理工 程师有权拒绝计量签认(见表B.7)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6.9 费用索赔 6.9.1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正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标准、规范,公正地调查索赔原因是否 成立,索赔费用是否合理,并及时给予答复。 6.9.2 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1)符合施工合同规定; 2)非因施工单位责任发生的且给施工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施工单位按程序提交费用索赔申请并附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原始记录、报 表、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施工单位提交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内容详细。 6.9.3 当施工单位向业主提出费用索赔(表A

49、.14)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受理索赔申请; 2)监理工程师调查索赔原因,收集事实根据,并书面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索赔申请(见表A.14)中合同规定的依据运用是否正确,依据实际 情况予以受理; 4)总监理工程师依据监理工程师调查收集的资料,认真分析、核查施工单位索赔数量的正确性, 初步确定索赔额度后,与业主和施工单位进行协商; 5)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签发费用索赔报告(见表B.6)。 6.9.4 当费用索赔与工程变更引起工程延期的相互联系时,总监理工程师在作出费用索赔批准前,应 将其综合考虑,一并作出决定。 11 WW

50、/T 00342012 6.9.5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业主额外直接经济损失,业主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时,总监理工程师应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为业主做出书面索赔报告(见表B.6)。 7 工程验收阶段的监理 7.1 工程初步验收 工程施工全部结束,监理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申请后(见表A.12),由总监理工程 师组织全体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验收标准、技术 规范、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对古建筑保护工程进行质量竣工初验收,并形成初验收纪要,各方会 签。对存在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7.2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施工单位按初验收纪要内容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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