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昭平县政府采购
合 同 书
项目名称:
协议编号:
甲 方: (采购人)
乙 方: (成交供给商)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企业
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 《中国协议法》等法律、 法规要求, 甲乙双方就相关货物采购事宜, 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标
1、 供货一览表
序号
货物名称
参考型号规格
或配置技术参数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累计(元)
1
2
总计大写(人民币)
小写:
2、 协议累计金额包含货物价款, 备件、 专用工具、 安装、 调试、 检验、 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和包装、 运输等全部费用。如招标文件对其另有要求, 从其要求。
第二条 质量确保
1、 乙方所提供货物型号、 技术规格、 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需与招标文件和承诺相一致。乙方提供自主创新产品、 节能和环境保护产品必需是列入政府采购清单产品。
2、 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需是全新、 未使用原装产品, 且在正常安装、 使用和保养条件下, 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成质量要求。
第三条 权利确保
乙方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专利权、 商标权、 工业设计权或其她权利。
乙方所交付货物必需含有完全全部权, 不得有抵押、 质押、 查封等产权瑕疵。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相关技术资料。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相关协议或任何协议条文、 规格、 计划、 图纸、 样品或资料提供给除推行本协议以外任何其她人。即使向推行本协议相关人员提供, 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推行协议必需范围。
第四条 包装和运输
1、 乙方提供货物均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包装材料、 包装标准、 包装方法进行包装, 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具体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2、 乙方负责货物运输, 货物运输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由乙方负责 。
3、 货物运输方法: 由乙方自定 。
第五条 交付和验收
1、 交付使用时间: 地点: 由甲方指定 。
2、 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标文件和本协议要求货物, 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3、 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装箱清单、 用户手册、 原厂保修卡、 资料、 工具和备品、 备件等交付给甲方, 如有缺失应立刻补齐, 不然视为逾期交货。
4、 甲方在到货后即首先对货物外观、 数量进行初步验收, 安装、 调试、 培训完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最终验收。
5、 在验收过程中发觉乙方有违约问题, 甲方有权暂缓资金结算, 待违约问题处理后, 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 资金结算期自违约问题处理之日起从新计算。
6、 甲方对验收有异议, 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 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7日内立刻给予处理。
第六条 安装、 调试和培训
1、 甲方应为乙方安装、 调试提供必需如场地、 电源、 水源等条件。
2、 乙方在安装、 调试后应给甲方30日产品使用适应期, 在此期间乙方应加大对乙方人员培训, 如因乙方培训不到位, 甲方在使用产品因不适应造成产品损坏, 按产品“三包”处理。
3、 乙方负责甲方相关人员培训, 乙方也可委托甲方负责和帮助培训, 培训费用由乙方支付。培训时间、 地点: 由甲方指定 。
第七条 售后服务、 保修期
1、 乙方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要求以及招标文件和本协议所附《服务承诺》, 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
2、 货物保修期; 。
3、 乙方提供服务承诺和售后服务及保修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见协议附件)
第八条 付款方法
1、 当采购数量与甲方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时, 乙方应依据甲方实际使用量供货, 协议最终止算金额也应按甲方实际使用量乘以成交单价进行计算。
2、 协议价款支付: 成交人安装并验收合格后, 成交人开具正规发票给采购人, 由采购人收到必票后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
第九条、 税费
本协议实施中相关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条、 质量及售后服务
1.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货物性能、 技术要求、 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全新产品。不符合要求者, 依据实际情况, 经双方协商, 可按以下措施处理:
⑴更换货物: 由乙方负担更换所发生全部费用。
⑵退货处理: 甲方已经支付货款, 乙方应全额退还甲方支付货款以及同期银行利息及银行手续费, 同时负担违约责任及因退货而发生运输、 保险、 检验等费用。
(3)解除协议。
2. 甲方在使用乙方产品过程中发生故障, 乙方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抵达甲方现场并处理完成。故障不能按时排除, 由乙方立刻无偿提供备用产品给甲方使用。
3. 在质保期内, 乙方应对货物出现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了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4.上述货物无偿保修期为 年, 因人为原因出现故障不在无偿保修范围内。超出保修期机器设备, 终生维修, 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
第十一条、 调试和验收
1. 甲方对乙方提交货物(安装、 调试完成)依据招标文件上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
2. 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方面检验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 并列出清单, 作为收货验收和使用技术条件依据, 检验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3. 甲方对乙方提供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 乙方需安排技术人员参与, 并负责安装、 培训甲方使用操作人员, 帮助甲方调试, 调试产品符合技术要求, 甲方才做最终验收。
4. 对技术复杂货物, 甲方能够邀请国家认可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 并由该机构出具质量检测汇报, 该检测汇报认定结论能够作为甲方最终验收是否合格依据, 检测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对该检测汇报有异议, 由双方另聘用有资质判定机构从新检测判定。
5. 验收时乙方必需在现场, 验收完成后由甲乙双方作出验收结果汇报; 邀请国家认可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验收结果汇报在该机构出具质量检测汇报后三日内由甲乙双方作出。验收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二条、 货物包装、 发运及运输
1. 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 防潮、 防震、 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 以确保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2. 使用说明书、 质量检验证实书、 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3. 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成后二十四小时内或货到甲方48小时前通知甲方, 方便甲方有充足时间接货。
4. 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风险均由乙方负担。
5. 货物在要求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并由甲方人员初步验收完成视为交付。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所提供货物规格、 技术标准、 材料等不符合标准, 甲方可不予接收或者甲方同意先行接收但对货物提出异议, 乙方应在约定交付时间内更换符合标准产品, 乙方未能在约定交付时间内更换符合标准产品, 甲方可解除协议, 乙方应根据违约货款额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同时根据质量不合格货物价款累计金额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2、 乙方提供货物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任何纠纷或诉讼, 均由乙方负责交涉或应诉, 造成甲方由此纠纷而产生责任、 损失、 费用由乙方全部负担。
3、 因包装、 运输引发货物损坏, 按质量不合格处理, 由乙方在协议约定时间内给予从新更换, 乙方未能在约定交付时间内更换, 甲方可解除协议, 乙方应根据违约货款额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同时根据质量不合格货物价款累计金额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4、 甲方无故延期验收、 乙方逾期交货, 无过失方可解除协议, 违约方每日向对方支付违约货款额3‰违约金, 但违约金累计金额不得超出货款总额5%。
5、 乙方未按本协议和招标文件中要求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售后服务, 经甲方二次书面通知或者乙方累计二次以上不提供或者延期提供售后服务, 甲方可自行聘用其她企业提供服务并由乙方负担相关费用, 同时乙方应按本协议货款总额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 乙方提供货物在质量确保期内, 因设计、 工艺或材料缺点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问题, 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不再退还质量确保金。
7、 乙方未能在协议约定时间内交付货物, 逾期超出5个工作日, 甲方能够解除协议并没收履约确保金。
8、 其它违约行为由违约方按违约货款额5%支付违约金, 造成损失由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 在协议使用期内,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协议无法推行, 则协议推行期可延长, 其延长久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应立刻电话或书面通知对方, 并在事件后向对方寄送相关权威机构出具证实。
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 双方可经过友好协商, 确定是否继续推行协议。
第十五条 协议争议处理
1、 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 应聘用国家认可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判定。货物符合标准, 判定费由甲方负担; 货物不符合标准, 判定费由乙方负担, 并根据违约责任处理。
2、 因推行本协议引发或与本协议相关争议, 甲乙双方应首先经过友好协商处理, 协商一致能够签署补充协议; 假如协商不能处理, 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期间, 本协议继续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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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后生效。被委托人必
须提供对应身份证实文件复印件和加盖法人印章授权委托书。
2.协议实施中包含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 须经财政部门审批, 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财政部门立案, 方可作为主协议不可分割一部分。
3.本协议未尽事宜, 遵照《中国协议法》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 协议变更、 终止与转让
1、 除《中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要求情形外, 本协议一经签署, 甲乙双方不得私自变更、 中止或终止。
2、 乙方不得私自转让其应推行协议义务。
第十八条 签署本协议所依据文件
1、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2、 乙方提供给标文件; 3、 服务承诺书; 4、 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 甲、 乙双方各壹份。
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自签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将协议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立案。
甲方(章)
年 月 日
乙方(章)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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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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