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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条款案例分析题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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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第一部分(协议标——品名、 品质、 数量和包装) 1、 假如甲国某A企业在乙国设置了一个分企业B; 乙国C企业与A企业签定了一份来料加工协议, 协议要求乙国C企业从A企业购置机器设备, 从B企业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 由B企业负责将加工后成品回购再转卖给A企业, 由A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销售。此项交易是否为国际贸易? 评析, C企业从B企业购置原材料, B企业从C企业回购产品交易, 两个企业营业地均在同一国家, 所以她们之间贸易不含有国际性, 不是国际贸易, 属于中国贸易。C企业从A企业购置机器设备, B企业将回购产品再卖给A企业交易属于营业地不一样国家两个企业之间贸易, 含有国际性, 属于国际贸易。 2、 港商准备购置“华升”牌农产品转口中国台湾, 不过要求包装上不得使用“中国制造”和“华升”牌商标, 而改用她提供“美育”商标。我方能够接收吗?假如能接收, 应注意什么问题? 评析, 这是一笔外商要求采取中性包装交易, 我方能够接收, 不过应注意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即要注意对方所用商标在中国外是否已经有第三者注册, 假如有, 则不能接收。假如我方一时无法查判明, 则应在协议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 则应由买方负责”。另外, 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销售情况, 假如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信誉, 很畅销, 则不要接收中性包装条款, 不然会影响我方产品地位, 造成市场混乱。 3、 中国甲企业向美国乙企业出口一批AA级茶叶, 交货期是12月1日, 但到了交货时, 仓库没有AA级茶叶了, 只有BB级茶叶, 不过BB级茶叶质量比AA级质量要好得多, 且价格也比AA级茶叶贵很多。在这种情况下, 甲企业以后用了质量比很好BB级茶叶交给了乙企业, 而价格还是和AA级茶叶一样。货物抵达乙企业以后, 遭受了乙企业拒绝。请问买方拒绝接收是否合理? 评析, 合理。在国际贸易中, 卖方所交货物必需与协议要求完全一致, 不然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该企业以好顶次做法, 与协议不符合, 买方仍有可能拒绝接收。出现本题这种情况, 我方应采取主动方法, 将情况电告对方, 与买方协商寻求双方均能够接收处理措施。不过需要注意不管采取何种处理方法, 发货前要取得买方同意和确定, 以免以后发生协议纠纷。 4、 我方某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手套, 协议上要求每箱60双, 共100箱。但货物运抵深圳海关以后, 经检验发觉外商把它改为每箱50双, 累计120箱。请问我方若拒此提出拒绝接收或索赔是否合理? 评析, 合理。在国际贸易中, 卖方所交货物必需与协议要求完全一致, 不然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 5、 我企业出口罐头给美国商人, 言明为降价品, 美国商人看货后订货。但货到三个月后, 发觉罐头变质, 要求退货, 我方是赔还是不赔? 评析, 不赔偿。因为我方言明质量不好, 不过协议中没有提, 而且也没有其她指标, 美国商人看货, 所以是凭样品买卖, 美国商人订货, 表示她已经认可质量, 所以我方能够不赔偿。由此可见, 能用文字说明, 尽可能不要凭样品买卖。 6、 某出口企业对中东出口电风扇1000台, 信用证要求不许可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 发觉有40台严重损坏, 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确保质量起见, 发货人认为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通例》要求, 即使协议未要求溢短装条款, 数量上仍许可有5%增减, 所以决定少交40台风扇, 即少交4%。结果, 遭到银行拒绝付款。为何? 评析, 《跟单信用证统一通例》相关许可5%伸缩要求并不适适用于整件计价货物。如大米100公吨, 即使不要求可增减, 也许可5%增减。不过, 若写明, 大米100公吨, 麻袋包装, 每包100千克, 共1000包, 则交货时不得有任何增减。 7、 香港某企业从法国某化工企业进口一批液体化工原料, 到货时小部分货物因包装不善有轻微渗漏。香港企业发觉后未采取任何方法, 结果渗漏日益严重, 最终造成火灾。事后, 香港企业以火灾是因为包装不善引发为由, 向法国企业索取全部损失赔偿, 不过遭到法国企业拒绝。为何? 评析, 本案事故是由法国企业包装不善引发, 不过香港企业收到货物时已经发觉渗漏, 理应采取合适方法预防损失扩大。《条约》第86条第1款要求, “假如买方已经收到货物, 但计划行使协议或本条约要求任何权利, 把货物退回, 她必需按情况采取合理方法, 以保全货物。”所以, 法国企业仅应对到货时少数渗漏负责, 而香港企业未采取合理方法, 保全货物, 造成损失扩大, 应负关键责任。法国企业拒绝香港企业全部赔偿要求是合理。 8、 某化工出口企业出口某种化工原料, 共500公吨, 协议与信用证均要求使用麻袋包装货物。但该企业到装船时才发觉只剩下够装450公吨麻袋, 为了确保立刻装船, 于是决定改用塑料带包装剩下50公吨货物。结果, 买方以卖方违反协议包装条款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索赔, 这种做法对吗? 评析, 卖方未根据协议要求包装货物, 应视为违反协议。买方以卖方违反协议包装条款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索赔是合理。不过, 买方以此为理由拒绝接收货物是过分要求, 因为《条约》第50条第1款要求, “买方只有在卖方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要求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协议时, 才能够宣告整个协议无效。”第25条要求, “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 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依据协议要求有权期待得到东西, 即根本违反协议。”然而, 卖方在交货发生困难情况下, 立刻采取了补救方法, 只要所用塑料包装不对货物质量造成影响, 这种补救方法可看作是合理, 即使仍属于违约行为, 不过并不组成根本违反协议, 买方只能对塑料包装造成运输、 储存、 装卸等方面不便而发生损失提出索赔, 而不能拒绝接收货物。 9、 中国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 协议要求水分最高为14%, 杂质不超出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 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同。当货物运到英国后, 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合, 并出示对应检验证书证实货物质量比样品低7%, 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损失。请问在这种情况下, 我方能否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 评析, 协议要求水分最高为14%, 杂质不超出2.5%, 从协议内容上看, 双方以商品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方法, 并以此作为检验商品依据, 属于凭规格买卖, 只要我方所交货物符合协议要求规格, 我方就算已经推行了协议。不过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并未申明是参考样品, 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同, 这么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而在国际贸易中, 通常属于凭样品买卖, 卖方所交货物必需与样品完全一致, 不然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或提出索赔。所以, 在这种情况下, 我方极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不予理赔。 10、 我出口企业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级瓷器, 复验期为60天, 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 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一年, 买方来电称: 瓷器全部出现“釉裂”, 只能削处理销售, 所以要求我方按成交价赔偿60%, 我接电话后立刻查看留存复样, 发觉其釉下也有裂纹。我方因怎样处理?  评析: 货物与样品关系: 货物品质要与样品品质相符。这批瓷器出现“釉裂”由配方本身与加工不妥所造成。买方收到货物时无法发觉, 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可显露出来; 留存样品与交货物出现一样情况, 所以要赔偿。 11、 青岛某纺织厂向加拿大出口一批绣花被罩, 国外要求花锈在被罩横面。不过协议签署后, 该厂在加工时, 认为花纹应锈在被罩竖面才较显著, 便自己决定改变改变了绣花部位。货物出到国外后, 买方以布局与协议不符为由, 要求全部退货。请问我方应怎样处理较为妥当? 评析: 在进出口业务中, 假如卖方所交货物品质与协议要求不符, 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要求。所以, 在上述案件中我方不能拒绝对方退货要求。不过从我方利益看, 因为货物已经生产出来并已运到国外, 假如接收对方退货要求, 并将货物运回中国, 将使我出口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为了降低我方损失, 我方应该争取在我方提供一定经济赔偿条件下使买方接收货物, 或者将出口改为由买方法代卖。在买方拒绝上面两项提议情况下, 也要主动寻求其她买方或代卖商。 12、 我某出口企业以CIF条件与意大利客商签署了一份出口500吨大豆协议, 协议要求, 双线新麻袋包装, 每袋50千克, 价格为每吨200美元CIF热那亚。我方交单收款后, 买方来电称, 我企业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 不足500吨, 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货款。请问对方要求是否合理? 评析: 对方要求是合理。根据国际通例, 协议中未要求商品重量计算方法时, 应按净重计算。所以, 对于用重量计量低值商品, 能够在协议数量条款中要求“以毛作净”。 13、 某企业与国外某客商达成一笔交易, 协议中要求, 数量为100吨, 可有5%伸缩, 多交部分按协议价格计价。商品价格为1500美元/吨FOB广州。现在该商品市场行情上涨。请问, 1)卖方依据协议要求最多和最少能够交多少吨货物? 2)此案例中, 卖方应多交还是少交?为何? 评析: 1)卖方依据协议要求对多能够交105吨, 最少能够交95吨。 2)此案中, 卖方应少交5吨货物。因为当初该商品市场行情上涨, 卖方完全能够依据协议要求少交货物, 将少交货物出售给出价较高买者。 13、 我某进口企业与外商签署了一批进口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协议, 结果买方收到货物后, 经检验发觉部分制造工序是机械制造, 于是我某企业要求退货并要求损害赔偿, 请问, 我某企业要求是否合理? 评析: 我某企业要求是合理, 因为买方要进口货物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是一个以制作工艺命名商品, 而实际收到货物经检验有部分制造工序是机械制造, 卖方所交货物与协议要求不符合, 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卖方赔偿。 14、 我某企业与美国签署了一份出口协议, 商品名称为“熊猫”, 结果在出口报关时受阻, 海关没有在报关单上盖放行章, 因为熊猫是国家珍稀动物, 受到国家管制。然而, 我方想出口真正货物是“玩具熊猫”, 以后, 经过周转, 买卖双方重新修改相关单据, 最终顺利通关。请问从这个案例中我们能够吸收什么教训? 评析: 我们能够吸收教训有, 第一、 在买卖协议中, 对商品名称约定要实事求是, 要反应实际情况, 第二、 商品名称选择要结合贸易管制要求, 考虑是否能够顺利通关。 15、 我某出口企业出口比目鱼, 协议商品名称为“HALIBUT”, 不过实际货物包装上却使用“FLOUNDER”(也是比目鱼)。卖方根据“HALIBUT”作为商品名称制单, 货物抵达国外后遭到进口国海关扣留。请问我方对此是否负责? 评析: 我方对此应该负一定责任。理由是交货实际名称一定要和单据中商品名称完全一致, 不然, 买方无法顺利通关。 第二部分(国际贸易术语) 1、 有一批货物以CIF伦敦价格条件出口, 由卖方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加罢工险。船未到伦敦之前, 船方得悉伦敦港口正在罢工, 不能靠岸卸货, 所以将货物卸到伦敦另 一个港口。以后罢工结束, 货物又从港口运往伦敦, 增加运费2500英镑, 请问这笔费用应由谁负责?并说明理由。 评析, 这笔费用应由进口人自己负担, 因为按CIF价格, 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 交单即交货, 已经完成交货任务, 可不负责。承运人按提单后面条款大都要求如因罢工而使船舶及货物不能安全抵达目港或目地卸货, 承运人有权在任何其她安全和便利港口卸下货物, 运输协议应认为已经推行。保险企业对罢工险负责损失只限于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不赔。而因港口工人罢工无法在原定目港卸货, 转至另一个港口卸货所引发增加运输费用属于间接费用。 2、 中国某出口企业向法国出口货物一批, 协议中贸易术语是CIF巴黎, 卖方在协议要求时间和装运港装船, 但货船离港后很快便触礁淹没。次日, 当卖方凭提单、 保险单以及发票等相关单据经过银行向买方要求付款时, 买方以无法收到协议中要求货物为由, 拒绝接收单据和付款。请问我方该怎样处理? 评析, 本案买卖双方签订是CIF协议。CIF协议含义是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一切责任、 费用和风险。通则CIF解释中第B5款要求, “买方负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后一切货损货差风险。”所以, 货船在途中淹没造成货物损失应由买方负担, 买方应接收全部单据而且按协议要求支付全部货款。在接收单据后, 买方能够凭单据向保险单载明承保人(保险企业)索赔, 通常能够取得相当于货物价值(CIF价)1.1倍赔偿。 3、 有一份FOB协议。协议要求: “3月装船, 假如买方在协议要求期限不能派船接运货物, 卖方同意保留28天, 但买方应负担按现行费率计算仓租、 利息和保险费。”结果, 在卖方反复催促下, 买方所派船只于5月5日才抵达指定装运港, 卖方于是拒绝交货并向索取包含28天仓租、 利息与保险费在内损失。请问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吗? 评析,FOB含义由买方根据协议要求时间派船并抵达指定装运港.通则相关FOB解释第B5款指出“假如她(买方)所派船只不能按期抵达或无法载货……则应负担从约定交货日期或约定交货期间届满日期起, 货物灭失或损坏一切风险, 但以该项货物已被合适地拨归于本协议, 即已被清楚地分开, 或已以其她方法被确定为本协议货物为限, ”本案买方未按协议要求时间派船, 理应赔偿所造成一切损失, 即使协议中不作要求也应如此。当然, 买方有权追究卖方有没有在协议要求时间内将货物存入指定码头仓库或在卖方自己仓库内指定了一批符合协议要求货物作为等候装船货物。若卖方没有这种推行协议行为, 买方则无赔偿必需。假如卖方在4月28日前已将货物售出, 买方也无需赔偿。 4、 有一份CIF协议, 货物已在协议要求时间和装运港装船, 受载轮船离港4小时后触礁淹没。第二天, 当卖方凭手中持有提单、 保险单、 发票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 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由, 拒绝接收单据和付款。在上述情况下, 卖方有没有权利凭要求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为何? 评析, 卖方有权利凭要求单据要求买方付款。理由, 以CIF条件成交, 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其后风险由买方负责, 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 应由买方向保险企业索赔。 5、 某企业按FOB条件出口一批一级大米, 共300吨, 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 符合协议要求品质条件, 卖方在装船后已经立刻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因为海浪过大, 大米被海水浸泡, 品质受到严重影响。当货物抵达目港时, 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所以买方因为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请问卖方对此差价损失是否负责? 评析, 卖方对次项差价损失不需要负责。因为根据国际商会《INCOTERNS》解释“FOB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 卖方即完成交货, 买方必需自该交货点起, 负担一切费用好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根据本例情况, 卖方已根据协议要求条件, 将货物在约定装运港装上买方租派船只上, 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 货物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在运输途中部分大米受到海水浸泡, 致使品质受到影响, 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围, 与卖方交货物质无关。实际上, 货物在装船时, 已验明品质是符合协议要求条件。所以根据FOB条件解释, 卖方不需要负责。 6、 有一份CIF协议, 出售一批小麦。协议要求: “CIF纽约, 卖方必需提交提单、 保险单和商品检验证书三项单据, 买方凭单付款。”事后卖方向买方提交了上述三项单据, 但买方发觉提单和检验证书有涂改痕迹, 买方提出异议并暂停付款。事后查明, 涂改是配舱舱位号, 而且是在单据签字之前涂改, 请问在上述情况下, 买方能否坚持拒绝接收单据和拒绝付款?为何? 评析, 本案情况有两种可能, 所以要作出两项回复, (1) 在CIF协议中, 卖方负有两项关键义务, 一是必需根据协议发要求交付货物, 二是必需根据协议要求提供单据。相对来说, 买方享受两项拒绝权, 一是有权拒绝接收有瑕疵货物, 二是有权拒绝接收有瑕疵单据。根据这种解释, 本案中买方有权拒绝接收有擦改痕迹单据。不过, 事后查明, 擦改是更正货物配舱舱位号码, 并非擦改重大项目, 同时又是在单据签字前擦改。假如买方自己是收货人, 此项擦改过单据, 对买方权利并无重大影响。所以, 在这种情况下, 买方不能拒受单据, 假如此项擦改给她带来不便或其她额外支出, 她可向卖方提出损害赔偿。这是第一个情况。 (2) 不过, 假如买方不是货物直接收货人, 她在卖方提交单据后, 拟将这批货物转交给第三者, 她是准备经过转交单据进行交割。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因为单句有瑕疵, 将给她转让单据带来重大困难。所以, 她拒受这种有瑕疵单据是有充足依据。正如施米拖夫所说“从商业见解来看, 能够说, CIF协议目不是货物本身买卖, 而是与货物相关单据买卖”假如本例买方目不是买卖货物本身, 而是以转让单据而取得利益, 那么, 这种有瑕疵单据与她目直接相违反。尽管这种擦改单据不是重大擦改, 但对于她转让单据却带来重大障碍。所以, 她主张拒受单据又是合理, 在法律上也是有依据。这是第二情况。 7、 有一份CFR协议, 买卖一批蜡烛, 货物装船时, 经公证人检验合格, 符合协议要求要求。货物抵达目地后, 发觉蜡烛有15%弯曲现象, 所以向卖方索赔。但卖方拒绝, 其理由是货物在装船时, 品质是符合协议要求。事后又查明原因是货物在交给承运人后, 她把该批货物装在靠近机房船舱内, 因为舱内温度很高而造成。请问卖方拒绝赔偿有理由吗?为何? 评析, 卖方对次项损失, 不负赔偿责任。因为, (1)在贸易过程中, 买卖双方对交货物质和数量是否符合协议要求, 可能发生争议。因为国际贸易在交货过程中, 需要经过多个步骤, 产生品质和数量不符原因是多方面。比如, 卖方在交货时货物品质和数量怎样, 运往约定目港途中, 承运人在保管、 堆放和装卸货物等项工作上, 是否烙尽职责, 在货物交接过程中, 有没有因风险事故而对货物品质和数量有影响。从上述三种可能出现情况来看, 发生品质数量不符, 不一定是卖方卖方责任。只有上述第一个情况属于卖方违反协议行为, 买方有权索赔, 这种索赔称为贸易索赔。上述第二情况是承运人位根据提单要求, 烙尽职责保全货物而造成, 此项损失应该按提单要求, 由承运人负责赔偿, 这种索赔称为运输索赔。上述第三种情况属于风险范围, 假如已向保险企业办理保险, 保险单被保险人或正当受让人, 可凭保险单并按保险单承保范围, 向保险企业索赔, 这种索赔成为保险索赔。所以, 买卖双方对叫货物质和数量发生争吵时, 并不一定都是由买方负责, 只有属于贸易索赔情况, 卖方才负担赔偿责任。 (2)按本例情况, 双方是根据FOB条件成交, 货物风险损失发生在装船以后, 次项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事实证实, 卖方在装船时, 货物经由公证人检验, 证实其品质完全符合协议要求, 所以卖方已推行FOB协议要求交货义务。至于货物抵达目港以后, 有20%蜡烛发生弯曲现象, 显然与卖方交货无关, 事实查明, 是存放船舱温度过高, 致使白蜡烛软化而弯曲, 是因为承运人没有根据商品特征保管货物而造成依据提单要求, 承运人应负担在保全货物方面未烙尽职责责任, 收货人则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索赔。所以, 本例情况应属于运输索赔, 与卖方无关。 (3)本例协议是按FOB条件成交, 即使上述损失属于风险范围, 也只能由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企业索赔, 与卖方也是无关 8、 以CIF出口货物, 保险已由卖方向A保险企业投保, 运费也已付, 而船只在启运前先遭到扣押, 买方等候货物, 要求卖方将货物另行洽船运输, 出口方以运费已付清为由向买方另索再次发生运费。请问: (1)卖方要求是否合理? (2)买方为急需货物不得以照付临时处理问题, 买方所产生损失应怎样处理? 评析, (1)按《INCOTERMS》解释, 在CIF条件下, 卖方负责装船以前一切风险, 买方负责装船以后一切风险。本例卖方已将出口货物装上了船, 付清运费并已取得装船提单, 卖方责任已经解除, 风险已转移给了买方, 所以由该船遭扣押另行转船一切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2)第二次运费可由买方向保险企业索要。买方可依据《海商法》海上保险之委付, 将保险标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企业, 请求支付该保险标全部投保金额, 但应该以货物装船已过4个月不能成行或还未交付收货人为限。 9、 甲企业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苹果。协议签定后接到买方来电, 称她租船较困难, 于是委托我方帮她租船, 相关费用由她负担。为了方便协议推行, 我方接收了对方要求。但到了装运期限我方还是没有租到船, 且买方又不愿意改变装运港口。所以, 到装运期了, 还没有找到适宜船只。买方因销售季节立即结束, 便来电以我方未按期租船推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协议。请问我方该怎样处理? 评析, 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协议无理要求。根据FOB条件成交协议, 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能够接收买方委托代为租船订舱, 不过卖方不负担租不到船责任。就本案来说, 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 买方又不一样意改变装运港口, 所以, 卖方不负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责任, 买方有不能所以要求撤销协议。 10、 我方以CIF伦敦条件出口一批货物。货物顺利抵达了伦敦, 买方收到了货物, 卖方也到银行拿到了货款。很快, 卖方收到买方在伦敦港口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收据, 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请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何? 评析, 我方应负担卸货费用, 不需要负担进口报关费用。因为本案中我方根据CIF条件出口, 它是主运费已付价格术语, 但在以这种贸易术语成交情况下, 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 进口报关费由买方负担。所以, 我方负担卸货费而不应负担进口报关费。 11、 某出口企业按CIF条件出口一批货物,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买方必需于8月底之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 卖方确保货物于11月12日运到目地, 若迟于11月12日交货, 买方有权取消协议。卖方在买方准期开来信用证后, 于10月18日租船将货物运出。因当初河流被封锁, 只能绕道而行。比要求时间晚了几小时, 结果货物被买方拒绝接收。卖方无奈之下, 只好将货物就地抛售, 总共损失了100万美元。请问: (1)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接收货物?为何? (2)卖方损失100万元由谁负担责任?为何? 评析, (1)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本案中协议性质已经不属于CIF协议, 理由是CIF协议是装运协议, 即根据这类协议成交时, 卖方必需在协议要求装运期内完成装运不过无须确保按时到货。本案中,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买方必需于8月底之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 卖方确保货物于11月12日运到目地, 若迟于11月12日交货, 买方有权取消协议。这就改变了装运协议性质。 (2)卖方损失100万元由自己负担责任, 本案中协议性质已经不属于CIF协议了, 因当初河流被封锁, 只能绕道而行, 比要求时间晚了几小时, 属于以外事故, 应由自己负担责任。 12、 我方以CFR条件出口一批水泥, 协议要求装运期间为4月15日之前。我方备妥货物, 并于4月8日装船完成。因为碰到星期日休息, 我方业务员未立刻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 造成买方未能立刻办理投保手续, 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全部烧毁。问货物损失责任应该由谁负担?为何? 评析, 货物损失由我方负担, 根据CFR条件达成交易, 卖方在货物装运后必需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方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假如货物在运输中遭受损失或灭失, 因为卖方未发出通知而使买方漏保, 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去责任。 13、 我企业出口一批货物给英国, 对外报价每吨2500英镑FOB湛江, 装运期为10月份。我方于10月16日收到买方装运通知, 为了立刻装船, 企业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 请问: (1)货物损失应由谁负担?为何? (2)我方做法有何不妥之处? 评析, (1)货物损失由我企业负担, 因为FOB价格术语风险是越过船舷发生转移, 现在货物还没有装船, 货物全部权还在卖方, 所以应由我企业负担责任。 (2)我方做法不妥之处有, 我方不应该选择FOB价格术语, 而应选择FCA价格术语成交。采取集装箱运输, 若采取FCA价格术语, 比采取FOB价格术语成交含有以下好处, 能够提前转移风险, 能够提早取得运输单据, 能够提早交单结汇, 提升资金周转率, 能够降低卖方风险责任。这么, 我方不仅不用负担案中风险, 还能够提早取得运输单据, 提早交单结汇。所以, 本案应FCA术语成交比很好。 14、 交易双方在签定协议时使用了CIF价格术语, 但同时又约定“以货物抵达目地作为支付货款前提条件”。结果, 货物在途中碰到海难, 没有根据协议要求抵达目地。问买方拒绝支付货款是否合理? 评析, 有道理, 本案中协议性质已经不属于CIF协议, 理由是CIF协议是装运协议, 即根据这类协议成交时, 卖方必需在协议要求装运期内完成装运不过无须确保按时到货。在本案中, 又约定“以货物抵达目地作为支付货款前提条件”就已经改变了CIF协议性质。 15、 我某企业根据CIP条件进口一批货物, 先经海洋运输, 抵达目港后转为铁路运输, 我方受领货物以后, 卖方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和铁路运费。请问卖方要求是否合理? 评析, 卖方要求不合理。理由是根据CIP条件成交, 卖方要求负担保险费和运费, 而且是货物至目地运费, 而不仅仅是海洋运费, 应该是全程运输费用。 16、 我企业以CPT条件出口一批货物, 企业按期将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 不过运输中因为天气原因延期了一个月, 错过了销售季节, 买方由此向该企业提出索赔。请问此项损失应该由谁负担? 评析, 损失应该由买方来负担。理由是以CPT条件成交时, 风险转移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即卖方将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 风险就由卖方转移到了买方。 17、 有一份CFR协议, 甲企业出口小麦1000公吨, 小麦都是混装。这1000公吨中有400公吨是卖给某国乙企业, 货物运抵目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发给乙企业400公吨。在航行途中碰到恶劣气候, 有500公吨被冲入大海, 事后, 甲企业宣告出售给乙企业400公吨小麦已在运输中全部损失, 而且认为这批损失是发生在运输途中, 甲企业不负担责任, 而乙企业认为甲企业未推行交货义务, 要求其赔偿损失。请问甲企业是否要负担责任? 评析, 应该由甲企业来负担责任。本案是相关国际货物买卖协议中风险转移经典案例。协议是根据CFR贸易术语签订。CFR价格术语风险越过船舷发生转移, 货物在运输中遭受风险损失, 应由买方负担。不过在本案中, 1000公吨小麦是混装, 在到目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发给乙企业400公吨, 由此可见, 在运输途中, 协议项下属于乙企业400公吨货物还未从卖方其她货物中划拨出来, 所以它不含有风险发生转移前提条件。所以, 即使货物已在装运港越过船舷, 不过风险仍不发生转移, 在航行中风险损失仍由卖方负担。 18、 我某企业以DES条件进口一批药材, 该企业已按协议约定日期做好受领货物准备, 但却于协议约定交货期7天后才收到货物, 经查证是海上风暴太大造成轮船无法抵达。所以, 该企业向中国生产厂家支付了6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该企业以此向国外卖方提出索赔。请问企业行为是否合理? 评析, 该企业行为是合理。理由是DES条件成交, 协议是属于抵达协议, 卖方要负担义务, 确保货物在要求交货期内运达目港。这里, 于是协议约定交货期7天后才运达目港, 违反了协议, 应该赔偿买方损失。 第三部分(国际货物运输) 1、 有一批茶叶交船企业装运, 货到目港口后, 收货人在提货时, 发觉茶叶有异味, 后经查实, 船企业将茶叶与生牛皮混装在一个船舱内。问, 该船企业对该批茶叶是否应该负担责任?为何? 评析, 该船企业对该批变味茶叶应该负担责任。本案例中, 提单已写明, 承运货物是茶叶, 承运人对货物安装、 堆放、 保管、 卸装、 交货等步骤, 负有谨慎处理责任, 而茶叶这种商品极易变味, 这是一般常识, 作为承运人对这一点必需是了解。既然船企业忽略了这一点, 将茶叶与有臭味生牛皮混装在一起, 引发茶叶有异味, 这是因为承运人未做到谨慎处理, 疏忽或过失造成。所以, 船方应该赔偿损失。 2、 船企业在5月18日签发了一张“备运提单”, 但在6月3日在该提单上又加注6月3日装船, 船名为“珍珠号”, 并署名。假设信用证要求该批货物应于6月10日之前装船, 并应提交“已装船提单”, 问, 上述提单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 评析, 上述提单是符合信用证要求。理由, 在装船以后, 因为承运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在备运提单上, 注明船名及装船日期并署名证实, 备运提单也就成为已装船提单。 3、 某年1月18日, A企业委托B企业办理一批参与巴拿马国际博览会展品出口运输, 并向其提交了一份出口货物托运单。1月22日, B企业签发了一份多式联运提单, 提单载明, 海运船舶为驶往巴拿马定时班轮, 货物由汽车运往中国香港装上轮船, 中途曾被卸下, 由她船转运至巴拿马。当货物抵达巴拿马时, 已超出协议约定时限, 未能参展。这么, A企业指出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B企业私自转船, 造成错过参展日期, 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问, B企业是否应该向A企业赔偿经济损失? 评析, B企业应该向A企业赔偿经济损失。国际多式联运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全程负责, 本案中, B企业私自将承运人货物转船运输是造成货物延期运抵根本原因, 而B企业不能证实有转船必需, 所以应该负担不合理转船造成货物延误责任。 4、 有一加拿大商人欲以每公吨800加元CIF魁北克购我某企业商品。 协议要求, 12月装船, 即期信用证付款。请问, “12月装船”这一条件是否能够接收? 评析: “12月装船”这一条件不能够接收。理由, 魁北克在加拿大东岸, 属于季节性封冻港口, 所以, 在12月装船不能够接收。 5、 马来西亚某进口企业从中国进口茶叶1000公吨。协议要求, “自2月份开始, 每个月装船100公吨, 分10批交货。”中国企业从2月份开始交货, 但在买方收到第五批交货物时, 发觉茶叶品质有霉变。于是, 买方提出以后各批都应撤销。请问, 买方有没有该项权利? 评析, 买方没有该项权利。因为一个分批交货协议, 各批交货都应视为一个独立协议, 第五批茶叶确实有品质不符, 买方能够就这一批提出索赔, 不过没有主张撤销以后各批交货权利。 6、 有一批货物共100箱, 由广州装运至纽约, 船企业已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到目港, 收货人发觉下列情况, ①5箱欠交, ②10箱包装严重破损, 内部货物已散失50%, ③4箱包装外表完好, 箱内货物有短缺。试分析上述三种情况中, 哪些应属船方或承运人责任?为何? 评析: ①5箱欠交由船方负担责任, 因为船企业已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 数量为100箱, 到港后发觉少了5箱, 说明承运人在运输中管理货物出现了过失, 所以应负担责任。②10箱包装严重破损, 内部货物已损失50%, 由船方负担责任, 因为船企业已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 装货时表明货物表面情况良好, 无损坏, 到港后发觉包装严重破损, 说明承运人在运输中管理货物出现了过失, 所以应负担责任。③4箱包装外表完好, 箱内货物有短缺, 船方不负担责任。 7、 我某企业与美国某客商以FOB条件出口大枣5000箱, 5月份装运, 协议和信用证均要求不许可分批装运。我方于5月10日将3000箱货物装上“喜庆”号轮, 取得5月10日海运提单, 又于5月15日将箱装上“飞雁”号轮, 取得5月15日海运提单, 两轮货物在新加坡转船, 均由“顺风”号轮运往旧金山港。试分析, 我方做法是否适宜?将造成什么结果?为何? 评析: 我方做法不适宜, 将造成银行拒绝付款。因为依据《UCP500》第40条要求, “运输单据表面上已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运输路线运输, 即使运输单据注明装运日期不一样/或装运港、 接收监督地或发运地点不一样, 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地, 将不视为分批装运。”本案中, 来证要求不许可分批装运, 而我方于5月10日将3000箱货物装上“喜庆”号轮, 取得5月10日海运提单, 又于5月15日将箱装上“飞雁”号轮, 取得5月15日海运提单, 尽管两轮货物均在新加坡转船, 均由“顺风”轮运往旧金山港, 不过向银行提交是分别由不一样名货轮, 在不一样时间装运两套提单, 这将无法掩盖分批装运这一事实。所以, 银行能够单证不符合为由拒绝付款。 8、 某企业以CIF马赛条件成交一批冻品, 对方开来信用证要求, 最迟装船期和议付期均为10月31日, 不准转船。出口方估计中远企业某船于10月下旬到港, 10月29日开始装船, 11月2日才能装完, 于是以保函向船方预借10月31日以装船提单并于当日向银行议付。经过议付行审核无误, 即送开证行索偿。不料此船于装完这批货物后, 冷冻机于11月4日损坏, 不得不将该批货物卸下由中远企业另完安排船只运输, 所以而耽搁了大约一个月, 至11月30日才运出。货物到马赛时已经超出圣诞节。客护以实际到货船名与结汇单据船名不符合, 同时以货物不合适地迟交影响市场为由, 要求赔偿30万元。请问, (1)什么叫做预借提单? (2)本案例中银行是否付款? (3)卖方应怎样处理? 评析: (1)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前或装船完成前, 托运人为了立刻结汇而向承运人预先借用“已装船提单”。预借提单出现是因为信用证或买卖协议要求装运期或信用证使用期已到, 托运人因故未能立刻备妥货物或因为船期延误, 货物还没有装船或没有装船完成, 为了立刻结汇而采取一个变通措施。这种做法既违约又违法, 因为隐瞒了迟期交货责任违反了协议“老实信用”这一标准, 通常被称为欺诈。一旦使第三者蒙受损害, 签发预借提单船企业或承运人就要负担赔偿责任。签发预借提单比签发倒签提单风险大, 因为货物还没有装船或还没有装船完成, 货物能否安全装船, 是否全部装船, 将在什么时间装船, 货物装船时情况都不得而知, 不过提单已经签发, 对提单善意持有些人交付义务已经存在。 (2)信用证业务, 银行只管单据而不管货物, 而且只管单据表面, 即银行仅以确定单据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为准。所以, 只要受益人提供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 银行就应该无条件付款。所以, 即使本案受益人提供提单是不正当, 但其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 银行就应该付款。 (3)以上分析了预借提单问题, 再来看相关“转船”问题, 船企业在提单后面条款中均列有“自由转船条款”, 因为合理转船而造成风险损失, 船方不负责任。对于卖方处理此案时, 首先要明确以下两点, 第一、 假如买方向卖方索赔, 卖方能够根据CIF贸易术语解释。在CIF条件下, 卖方责任是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并提交货运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 至于货物延误到港责任问题, 应由收货人向承运人进行索赔。第二、 假如收货人向船方提出索赔, 而船方出示发货人保函要求免责话, 收货人即能够承运人与托运人串通欺骗第三者为理由, 向当地法院控告并要求法院扣船。在此情况下, 船方就不得不服从法院判决作出赔偿。但应注意, 问题到此并未根本处理, 因为船方持有托运人保函。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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