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管理制度
一、 目
为规范企业经济协议管理, 防范与控制协议风险, 有效维护企业正当权益, 制订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对外签署、 推行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各类协议、 协议等, 包含买卖协议、 租赁协议、 工程施工协议、 运输协议、 资产转让协议、 仓储协议、 服务合相同。
三、 职 责
(一)企业总经理负责企业销售、 采购协议及其她经济协议审批;
(二) 企业企业管理部负责企业各类协议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是:
1、 负责除销售、 采购协议以外, 其她各类协议谈判工作并依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协议;
2、 负责制订销售、 采购协议统一文本;
3、 负责对协议专用章、 协议统一文本、 法人授权委托书发放和管理;
4、 负责各部门提交各类协议正当性、 可行性、 有利性审查;
5、 负责经济协议纠纷处理;
6、 负责经济协议档案管理;
7、 负责本制度监督实施。
四、 协议签署
(一)协议主体
签订协议主体必需是企业及所属各企业中含有法人资格, 能独立负担民事责任组织, 其她部门、 机构、 分企业等不得私自签署协议。
签订协议前, 应该对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 资信能力、 履约能力进行调查, 不得与不能独立负担民事责任组织签署协议, 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署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显著不相符经济协议。
企业通常不与自然人签署经济协议, 确有必需签署经济协议, 应经企业总经理同意。
(二)协议形式
签订协议, 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 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协议书、 补充协议、 公文信件、 数据电文(包含电报、 传真、 电子邮件等), 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 企业通常要求采取正式协议书形式。
(三)协议内容
1、 当事人名称、 住所: 协议抬头、 落款、 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资信情况载明当事人名称、 住所应保持一致。
2、 协议标: 协议标应含有唯一性、 正确性, 买卖协议应具体约定规格、 型号、 商标、 产地、 等级等内容; 服务协议应约定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协议标无法以文字描述应将图纸作为协议附件。
3、 数量: 协议应采取国家标准计量单位, 通常应约定标物数量, 常年经销协议无法约定确切数量应约定数量确定方法(如电报、 传真、 送货单、 发票等)。
4、 质量: 有国家标准, 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应约定所采取标准代号; 化工产品等能够用指标描述产品应约定关键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除外); 凭样品支付应约定样品产生方法及样品存放地点。
5、 价款或酬劳: 价款或者酬劳应在协议中明确, 采取折扣形式应约定协议实际价款; 价款支付方法如转帐支票、 汇票(电汇、 票汇、 信汇)、 托收、 信用证、 现金等应给予明确; 价款或酬劳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6、 推行期限、 地点和方法
推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 无法约定具体时间, 应在协议中约定推行期间方法;
协议推行地点应努力争取作对本方有利约定, 如买卖协议通常约定交货地点为本企业仓库或本企业住所地; 约定具体地名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买卖协议在协议中通常应约定交付手续, 即协议推行标志, 如托运单、 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7、 协议担保
协议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 应结合具体情况依据《担保法》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8协议解释
协议文本中全部文字应含有排它性解释, 对可能引发歧义文字和一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协议中进行解释。
9、 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协议和其她包含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协议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违约责任。
10、 协议联络制度
推行期限长重大经济协议应该约定协议双方联络制度。
11、 违约责任
依据《协议法》作合适约定, 注意协议公平性。
12、 处理争议方法
处理争议方法可选择仲裁或起诉, 选择仲裁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名称, 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四)签署协议工作程序
1、 签署协议前, 业务人员或企业指定其她谈判人员应根据本制度“第四条第一款”对方当事人相关情况进行审查, 并复印对方当事人法人营业执照及专业资格证书留存。
2、 销售、 采购协议, 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协议条款, 附协议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 由办公室编写协议编号并加盖协议专用章, 必需时, 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协议进行正当性审查。
3、 除销售、 采购协议以外协议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 拟好协议条款, 附协议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 由办公室加盖协议专用章。
4、 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应该办理同意登记手续协议, 协议成立后由办公室依法立刻办理。
5、 协议正式签署后, 协议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 应该随协议会审表交存企业办公室一份立案。
五、 协议变更、 解除
(一)在协议推行期间因为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须经双方协商, 重新达成书面协议, 新协议未达成前, 原协议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通知书后, 应该在要求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本方能够单方解除协议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
2、 在推行期限届满之前, 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推行关键债务;
3、 对方拖延推行关键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推行;
4对方拖延推行债务或其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
5、 法律要求其她情形。
(三)变更或解除经济, 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包含书信、 电报);
(四)变更或解除经济协议协议应根据协议签署程序报原审批人员同意。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变更协议应该办理同意登记等手续, 应依法立刻办理;
六、 协议推行
(一)企业及所属企业应该根据协议约定全方面推行自己义务, 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立刻推行其义务。
(二)在协议推行过程中, 对本企业推行情况应立刻做好统计并经对方确定。
推行销售协议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收货单, 一份留存对方, 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
推行采购协议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 企业标准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转账支票, 不许可以现金形式支付。
(三)在推行协议过程中, 经办人员若发觉并有确切证据证实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 应立刻中止推行, 并立刻书面上报企业办公室处理, 并报总经理。
1、 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2、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
3、 丧失商业信誉;
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推行债务能力其她情形;
(四)债权债务定时确定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确定;
1、 在常年协议尤其是常年销售、 采购协议推行过程中, 经办人员应定时对帐, 确定双方债权债务;
2、 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 分立、 改制或其她重大事项以及本企业或对方当事人协议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 应立刻对帐, 确定协议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七、 经济协议纠纷调解、 仲裁和诉讼
(一)协议双方在推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 应首先根据实事求是标准, 平等协商处理;
(二)协议双方在一定时限(通常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处理, 经办人员应立刻书面汇报部门经理和总经理, 并确定处理意见, 报总经理决定。
对方当事人涉嫌协议诈骗, 应立刻汇报企业办公室和总经理。
(三)企业决定采取诉讼或仲裁处理协议纠纷, 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 相关部门应立刻将协议签署、 推行、 纠纷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相关证据报企业办公室。
八、 协议日常管理
(一)本企业实施二级协议管理, 企业办公室全方面负责企业协议管理; 销售、 采购部门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协议管理。
(二)企业协议专用章专员管理, 企业办公室、 销售部、 采购部各保管一枚, 分别编号。企业空白协议、 授权委托书也由专员管理, 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协议专用章或已盖章空白授权委托书、 空白协议出差, 特殊情况, 由总经理同意。
协议专用章、 盖章空白协议、 授权委托书、 (已签署协议)遗失, 应立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并登报申明。
(三)已签署协议及送货回单, 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 信函、 对帐单等资料, 销售、 采购部门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 关键资料应将原件交企业办公室随协议保管。
(四)协议经办人员与本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相关材料及空白协议、 名片、 委托书移交完成, 经企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确定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协议经办人员与本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她原因发生变更, 企业办公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
九、 考评与奖惩
(一)企业、 所属各企业全体职员应该严格遵守本制度, 有效签订、 推行协议, 切实维护企业整体利益。企业办公室负责本制度实施情况监督考评。
(二)对在协议签署、 推行过程中发觉重大问题, 主动采取补救方法, 使本企业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 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给予奖励。
(三)协议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给企业造成损失, 企业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1、 未经授权同意或超越职权签署协议;
2、 为她人提供协议专用章或盖章空白协议, 授权委托书;
3、 应该签署书面协议而未签署书面协议。
(四)协议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给企业造成损失, 企业酌情向相关人员追偿损失:
1、 因工作过失致使企业被诈骗;
2、 企业推行协议未经对方当事人确定;
3、 遗失关键证据;
4、 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汇报避重就轻, 从而贻误时机;
5、 协议专用章、 盖章空白协议、 授权委托书遗失未立刻报案和汇报;
6、 其她违反企业相关制度。
(五)企业职员在签署、 推行协议过程中触犯刑法, 组成犯罪, 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 附则
本制度从 年 月 日开始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