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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及合同解除的区别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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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协议解除和劳动协议终止区分 劳动协议解除和终止作为劳动关系消亡两种情形, 从法律效果上来看, 其结果都是造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法律关系归于消亡, 含有一定相同性, 但劳动协议解除与终止毕竟是两种使劳动关系归于消亡不一样方法, 二者在成就条件、 程序、 法律后果等很多方面存在很大差异, 并直接造成劳动者在碰到这两种情形时权利义务关系差异, 采取维权手段差异。所以, 笔者认为, 有必需对二者进行简单比较, 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明确知道, 在劳动协议解除与终止两种情形中双方权利义务不一样, 方便双方愈加好地处理因解除和终止劳动协议而引发劳动争议纠纷。   笔者认为劳动协议解除与劳动协议终止存在以下不一样之处:   一、 劳动协议解除与终止是否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一样   劳动协议解除是指在劳动协议签订后, 劳动协议期限届满之前, 因出现法定情形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情形, 一方单方通知或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关系法律行为。作为一个法律行为, 劳动协议解除一定会包含到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意思表示, 要么是单方意思表示结果, 要么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结果。并能够所以将劳动协议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 法定解除又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所以,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时, 必需做出对应意思表示即通知对方, 意思表示抵达对方时, 解除生效。   劳动协议终止则是指劳动协议签订后, 因出现某种法定事实, 造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亡, 或造成双方劳动关系继续推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亡情形。劳动协议终止关键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出现, 其通常不包含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意思表示, 只要法定事实出现, 通常情况下, 都会造成双方劳动关系消亡。   二、 劳动协议解除与劳动协议终止情形不一样   (一)劳动协议解除情形   依据《中国劳动协议法》要求, 劳动协议解除分为: 意定解除(劳动协议法36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辞职(37条)、 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条)、 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39条)、 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40条、 41条), 前述多种解除成就条件是不一样, 下面分别进行分析:   1、 意定解除: 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协议意思表示一致, 解除条件即成就。   2、 劳动者30日提前通知解除: 为了保障劳动者全方面自由发展权利, 中国《劳动法》和《劳动协议法》均要求了劳动者辞职权, 即劳动者单方无条件提出辞职权利, 但为了达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利益平衡, 法律要求, 此种劳动协议解除条件只有在劳动者推行一定法定程序(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后才能成就。   3、 劳动者单方被迫随时通知解除: 此种劳动协议解除是在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劳动协议行为或着劳动者人身受到威胁、 迫害情形下, 劳动者有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协议权利。关键包含以下情形: (一)未根据劳动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二)未立刻足额支付劳动酬劳;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要求, 损害劳动者权益; (五)以欺诈、 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协议, 致使劳动协议无效; (六)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协议其她情形。而且在用人单位以暴力、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情形, 劳动者能够立刻解除劳动协议, 不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4、 用人单位单方随时通知解除: 此种劳动解除解除关键是指在劳动者存在严重违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或存在其她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协议利益情形下, 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协议, 关键包含以下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三)严重渎职, 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她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更正; (五)以欺诈、 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协议, 致使劳动协议无效;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解除: 此种劳动协议解除, 关键是指存在非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主观原因, 致使劳动协议无法继续推行, 用人单位提前30通知劳动者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解除劳动协议情形, 关键包含: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要求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 致使劳动协议无法推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协议内容达成协议。   另外, 用人单位在出现经营困难等情形, 需要淘汰人员, 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时, 用人单位也需要提前30日通知全体劳动者或工会。     (二)劳动协议终止情形   中国《劳动法》第23条只要求: “劳动协议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劳动协议终止条件出现, 劳动协议即行终止。”但并没有对劳动协议终止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要求。而1月1日实施《劳动协议法》对劳动协议终止具体情形作出了列举式要求。该法第44条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协议终止: (一)劳动协议期满;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础养老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死亡, 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 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六)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其她情形。   所以, 当出现劳动协议法要求上述事实之一时, 劳动协议即行终止。   三、 劳动协议解除与劳动协议终止是否需要推行法定程序不一样   劳动协议解除依据不一样情形, 需要推行不一样法律程序, 假如未推行必需法定程序, 可能会造成劳动协议解除违法, 从而不能出现当事人预想达成解除效果, 甚至事与愿违地要负担对应损害赔偿责任。在劳动协议解除很多情形中, 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劳动者在人身受到威胁, 被强迫劳动情形下解除劳动协议, 不需要推行对应法定程序外, 其她均需推行对应程序: 劳动者单方辞职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协议时, 需要通知劳动者, 并出具解除劳动协议书面文件;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协议, 需要推行通知义务, 尽管该通知义务既能够是口头, 也能够使书面, 但劳动者在其人身受到威胁情形下, 无需通知;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解除劳动协议, 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作为赔偿。   而对于劳动协议终止是否推行对应法定程序, 以及未推行法定程序法律后果, 中国《劳动法》和《劳动协议法》均没有做出明确要求, 从而造成实践中对于劳动协议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推行提前通知义务, 以及需要提前多长时间通知, 各地掌握尺度不尽一致, 相对比较混乱。为了处理该问题, 很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对劳动协议终止程序做出了要求。比如: 《北京市劳动协议要求》第40条要求: “劳动协议期限届满前, 用人单位应该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协议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协议手续。”并在该要求第47条要求了未推行该终止劳动协议程序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要求第四十条要求, 终止劳动协议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 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 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赔偿金。”笔者认为, 北京市此项要求, 能够作为各地处理劳动协议终止案件时参考, 方便愈加好地维护劳动者再就业权利和其她正当权益。   在此, 需要注意是, 尽管《北京市劳动协议要求》中要求了劳动协议终止前, 用人单位提前通知义务, 以及未提前通知赔偿责任, 但因为劳动协议终止是基于某种事实出现而自然发生。所以, 用人单位未推行法定程序, 并无须要造成劳动协议终止法律效果消亡, 比如: 在劳动协议期满时, 用人单位未推行提前通知义务, 但假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期限届满后, 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此时, 尽管终止劳动协议程序存在瑕疵, 但双方劳动关系即已终止, 只能追究用人单位赔偿责任, 但不能主张劳动协议还未终止。   四、 劳动协议解除与劳动协议终止经济赔偿金计算起点不一样   1月1日《劳动协议法》实施之前, 中国《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除了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协议, 并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情形未做明确要求外, 对于劳动协议其她解除情形, 对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情况, 都做出了明确要求。所以, 依据《劳动协议法》要求经济赔偿金以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标准, 除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 要求解除劳动协议, 并支付经济赔偿金时, 经济赔偿金计算年限应自1月1日起计算经济赔偿金年限外, 其她解除劳动协议情形, 经济赔偿金计算年限均应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起计算, 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 只是1月1日前后, 经济赔偿金计算数额略有不一样。   对于劳动协议终止经济赔偿金问题, 《劳动协议法》之前法律、 法规要求, 劳动协议自动终止, 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而《劳动协议法》对于此问题做出了新要求, 《劳动协议法》第46条第(五)款要求: 劳动协议期满后, 若用人单位不一样意根据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协议约定条件, 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协议, 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但依据《劳动协议法》要求经济赔偿金以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标准, 对于1月1以后, 因劳动协议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经济赔偿金计算年限, 应自1月1日开始计算, 1月1日之前工作年限, 不属于经济赔偿金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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