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温岭市城北街道办事处
地址: 城北街道中马路
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 朱明连
乙方(劳动者)姓名: 卓敏杰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1983年7月
民族: 汉 文化程度 本科
居民身份证号码: 3310813 住址: 城北街道花桥村571号
甲、 乙双方依据《中国劳动法》、 《中国劳动协议法》等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要求, 本着自愿、 平等、 协商一致标准, 同意签署本协议。双方共同信守本协议所列各条款, 并确定以劳动法相关要求和本协议为双方处理争议时依据。
第一条: 甲、 乙双方签署本协议确定劳动关系。本协议生效后, 甲方负责将乙方安排至 南山闸村 工作, 担任 村主任助理 职务(工作)。
第二条: 本协议期限为 三 年; 从 年 11 月 2 日起 至 年 11 月 1 日止; 其中试用期为 三 月(从 年 11 月 2 日起至 年 2 月 2 日止。)
第三条: 乙方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坚持四项基础标准, 拥护改革开放, 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遵守用人单位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忠于职守、 推行职责、 老实可靠、 作风正派、 服从管理, 主动完成用人单位给予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协议期内用人单位为乙方提供必需工作条件, 依据工作需要在上岗前对乙方进行必需专业知识培训, 培训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五条: 乙方在协议期间, 甲方或用人单位可依据工作需要, 以及依据乙方技能, 合理安排乙方工作岗位。
第六条: 乙方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 应遵守用人单位制订各项规章制度。教育培训、 考评等管理每年由县(市、 区)人事部门牵头组织镇(乡、 街道)统一进行。
第七条: 乙方试用期月工资为 1200 元, 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
1800 元, 甲方或用人单位进行考评后按月发放。乙方工资标准根据当地激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小区工作相关政策实施。
第八条: 协议期内, 甲方按期向指定机构为乙方缴纳各类社会保险。乙方个人缴纳部分, 由甲方或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九条: 协议终止和解除:
一、 终止:
劳动协议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终止条件出现, 劳动协议即行终止。
二、 经乙方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 甲乙双方能够解除劳动协议关系。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即可解除协议, 并书面通知乙方:
1、 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2、 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一样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
3、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出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出30个工作日;
4、 未经用人单位同意, 私自与其她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推行本职员作任务造成影响;
5、 严重渎职、 渎职、 给用人单位及相关业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极坏影响; 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 行贿受贿情节严重;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
7、 法律、 法规要求其她情形。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1、 连续两年考评不称职;
2、 不能胜任工作, 又不一样意甲方或用人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 或经过调整工作岗位或培训后, 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
3、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又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4、 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本劳动协议无法推行, 甲、 乙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协议达成协议;
5、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管理要求;
五、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四款要求甲方解除本协议:
1、 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 在要求医疗期内;
2、 女职员在要求孕期、 产期、 哺乳期内;
3、 在本单位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诊疗终止后被确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4、 属于法律、 法规要求不得解除聘用协议其她情形。
第十条: 在协议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 乙方能够随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协议(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1、 在试用期内;
2、 考入全日制院校;
3、 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
4、 依法服兵役;
5、 用人单位未能依据协议约定支付工资酬劳、 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6、 用人单位以暴力、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工作。
第十一条: 乙方解除劳动协议, 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用人单位。
但乙方正在接收纪律审查或者司法审查还未作出结论, 乙方不得单方解除协议。
第十二条: 因为工作需要, 本人自愿, 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 能够续订劳动协议。甲方应该在期限届满前30日就终止或续订意向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 遵守甲方及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如违反甲方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可按相关要求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需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协议。
第十四条: 协议期内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要求, 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应依据损失情况和责任给予赔偿。如遇乙方在协议期内, 违反用人单位岗位职责或违规操作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按用人单位在编其她人员经济赔偿要求处理, 由乙方本人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尤其约定条款:
第十六条: 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法律、 法规相抵触, 以国家法律、 法规为准。如遇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推行, 甲、 乙双方即可解除本协议。
第十七条: 如一方对本协议相关条款需作修改, 在签署本协议时, 应在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进行, 并将修改条款作为本协议附本。
第十八条: 甲、 乙双方因终止、 解除劳动协议发生争议, 经单位相关部门协商不成, 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处理。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伍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个人档案留档一份, 组织人事部分留档各一份。协议经双方签字、 盖章后生效。
甲方(单位章): 乙方(署名):
法定代表人(关键责任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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